劳务人员入场培训教育-普法维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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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人员入场培训教育普法维权,目 录,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第二章工资与经济补偿权益相关规定第三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第四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利第五章务工人员劳动安全注意事项第六章生活安全须知第七章务工人员维权及获得法律援助办法,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一、什么是劳动合同?如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

2、立。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二、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针对这样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三、劳动合同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以及形式合法。劳动合同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双

3、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法定程序来解决。3双方当事人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要依照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4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均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四、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哪几种?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按期限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五、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六、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劳动者权利如何维护?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七、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5、包括哪些内容?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八、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九、在劳动合同中订立

6、“工伤概不负责”、“工伤事故责任自负”等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保证务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务工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务工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让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或其它证件。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7、,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理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条款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十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劳动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说明,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组织结构未发生变

8、化,原主要负责人代表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不应受到影响。十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十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与劳

9、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十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十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

10、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十七、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十八

11、、务工人员可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企业要求务工人员违规操

12、作、冒险作业,劳动者可以立即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章工资与经济补偿权益相关规定,一、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守的规定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动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编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13、第二章工资与经济补偿权益相关规定,二、加班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二章工资与经济补偿权益相关规定,三、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14、伤残就业补助金吗?因工负伤,是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工伤职工是需要企业特别关注的一类人员。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一、工伤以及工伤事故的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15、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一、工伤以及工伤事故的认定(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三)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

16、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酗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三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二、工伤认定的对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发布)的规定,工伤认定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一是 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二是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是 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第三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三、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17、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四、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的材料及工伤认定的实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

18、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鉴定书)。,五、工伤职工的权利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亡工待遇。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有多个,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工会等。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

19、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第三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第三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六、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的内容1医疗待遇;2停工留薪期;3伤残待遇;4死亡待遇。,第四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利,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禁止女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愣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

20、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第四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利,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怀孕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第四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利,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女工在月经期、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

21、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第四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利,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1什么叫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2建筑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生产性粉

22、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地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锅炉司机。,第四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利,三、使用童工的处罚规定1什么叫使用童工?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2对使用童工的处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

23、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四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利,三、使用童工的处罚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

24、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 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务工人员劳动安全注意事项,一、工作时使用防护用品需要注意的事项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要正确选择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绝不能选错或将就使用以免发生事故。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对使用防护用品的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充分了解使用目的和意义,并正确使用较为复杂的用品,要定期严格检验,并妥善存放在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附近,方便取用。2妥善维护保养防护用品。3防护用品应有专人管理,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充分发挥

25、作用。,第五章务工人员劳动安全注意事项,二、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在建筑工地工作应注意以下事项:1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2垂直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3在建筑工程的基坑边缘、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警示和防护装置,不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5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操作。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第五章务工人员劳动安全注意事项,三、高处作业应注意的事项1必须配齐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

26、方可施工作业。2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每年需要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患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的人,不可从事这类作业。3高处作业人员的衣着要符合规定,不可赤膊裸体。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决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4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5攀登和悬空作业(如架子工、结构安装工等)人员危险性都比较大,因此要对此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格证后再持证上岗。6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应该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第六章生活安全须知,一、宿舍和家庭安全用电用电时需要注意的事项:1家庭用电安装入户时,电线进线刀闸内侧,应安装具有对电压跳闸、漏电路

27、闸双功能保护的“触电保安器”。2使用家用电器,应按产品使用要求,装设合格的接地线。家中装用的刀闸、插座、开关、导线等应完好无损,导电体不能有缺损、裸露。3电气设备维护时,应断开室内进线电源,防止因长期使用或无人看管时,发生意外。4严禁站在潮湿的地面上触动带电物体或用潮湿抹布擦拭有电的家用电器。,第六章生活安全须知,二、公共场所遇到火灾的逃生和自救方法(一)报警和前期扑救措施1发生火灾时,应该迅速拨打“119”。准确报出失火方向、地点和确切位置。说明是平房还是楼房,如果是楼房则尽量说清楼房的层数。2说明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火灾,火势怎样,以便消防人员及时制定相应的灭火措施。并把自己的电话号码告诉

28、对方,以便联系。3报警后,派人到路口接引消防队员和车辆,引导他们尽快进入现场。4在没有电话的情况下,应大声呼喊或采取其它方法引起邻居、行人注意,协助灭火或报警。5“119”报警电话是免收电话费的,还包括投币电话、磁卡电话等公用电话均免收电话费,可直接拨打。6在消防车未赶到现场时,应采取灭火的基本方法是:弄清失火原因,切断电源、气源,并大声呼喊,求得邻居的帮助。将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易爆和助燃物品搬走,进行扑救,发现电器起火,要迅速切断电源,再用棉被或毛毯把电器紧紧包住,阻止空气进入,使火焰自行熄灭。,第六章生活安全须知,二、公共场所遇到火灾的逃生和自救方法(二)在公共场所突遇火灾时,采取下述

29、方式可逃生和自救:1利用疏散通道逃生:火灾初起,可走室内外步行楼梯、自动扶梯、消防电梯等快速撤离;疏散时,靠近承重墙走,以防坠物砸伤。2自制器材逃生:在商场遭遇火灾时,要充分利用现场可利用的逃生物资3选择好逃离路线。如果是一楼或平房,选择从门、窗逃离;如果是高层住宅,楼梯已经烧断,就采用以下逃离方法:一是用长而结实的绳子绑牢后沿绳索而下,二是沿比较容易攀爬的水管而下。但是切不可盲目跳楼。4如果外面浓烟太大,火势很猛,则不可冒然开门冲出,这时需要顶紧房门,并迅速用水将门浇湿,用泡湿的被子、毛毯堵严门缝,不使外边的火焰和浓烟近来,再选择水池边、窗户边等通气情况好、不易被燃烧的地方暂时躲避,大声呼救

30、,等待救援。,第六章生活安全须知,二、公共场所遇到火灾的逃生和自救方法5无路可逃时积极寻找避难处所,如到室外阳台、楼层平顶等待救援;并不断发出各种呼救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注意,帮助自己逃离困境。6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的衣服压灭火苗。7沿楼梯逃离时,用一条湿毛巾或湿床单做掩护,可抵挡迎面扑来的火焰。8逃跑时不要直立行走,做好的办法是低头弯腰,必要时则爬行。9如果遇到房屋开始坍塌的紧急情况,则迅速躲在墙角或衣柜下面,并将浸湿的床单等物顶在头上,这样受砸伤、烧伤的可能性要小一些。,第六章生活安全须知,三、警惕街头行骗骗子行骗花样很多。但多是以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

31、抓住一些人心理上的弱点施展骗术。其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炸药包”骗术2“碰瓷”骗术3“借用物品”骗术4“调包”骗术5“手机短信”骗术6以“推销行骗”骗术7“假冒事主家庭成员的熟人”行骗8以“化缘”行骗9防止被“托儿”行骗,第六章生活安全须知,四、燃气灶的安全使用方法1使用燃气灶时,燃气灶周围和上方不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和挥发性物品,以免因起火、爆炸而造成烧伤或火灾等事故。2不要私自拆卸、改装灶具,以免造成产品损坏或火灾。如出现故障,请与维修部门联系。3使用时请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避免因通风不良引起燃烧不完全,造成一氧化碳中毒。4在使用过程中请不要长时间离开,使用完毕、出门或休息前一定要关闭

32、燃气阀门。在点燃状态下千万不要搬动!否则可能会引起烧伤、烫伤、火灾等事故。5不要让小孩单独使用,以免因操作不当而引起烫伤或火灾等事故。,第六章生活安全须知,四、燃气灶的安全使用方法6在点火时,不要把脸部靠近燃烧器观望,以免因火焰和高温可能导致的烧伤或灼伤。使用过程中观察火焰是否正常燃烧,如有异常或火焰不稳定情况而继续使用将会导致一氧化碳中毒。7使用过程中,因大风或汤汁溢出等造成熄火,应及时关闭燃气阀门。在使用过程中,不要把火焰调得过大以至超出锅底。以免因手柄部位过热而导致烧伤、烧损或火灾等事故。8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如发现燃烧火焰忽高忽低,很可能是减压阀失灵,请立即停止使用,更换并请专人修理。使

33、用管道煤气或天燃气的用户,如发现燃烧火焰忽高忽低,可能是管道压力不稳定所造成,应暂停使用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使用过程中或刚使用完毕,身体不要碰到操作部位以外的地方。锅盖、锅架及其周围面板的高温容易引起烧伤或烫伤。,第七章务工人员维权及获得法律援助办法,一、务工人员如何维权?合法途径有哪些?劳动争议发生后,务工人员应当采取以下几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劳动争议依法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5监察举报投诉6信访,第七章务工人员维权及获得法律援助办法,二、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

34、裁申请: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5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6因经济补偿、赔偿发生的争议;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第七章务工人员维权及获得法律援助办法,三、讨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法律途径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纠

35、纷案件仲裁后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二是经仲裁后不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章务工人员维权及获得法律援助办法,四、务工人员可以举报投诉的事项务工人员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可以举报投诉的事项包括: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等。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

36、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第七章务工人员维权及获得法律援助办法,四、务工人员可以举报投诉的事项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等。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制度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等。8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9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

37、定的。10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它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第七章务工人员维权及获得法律援助办法,五、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当务工人员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第七章务工人员维权及获得法律援助办法,五、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法律援助?2在刑事诉讼中,对下列情况

38、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七章务工人员维权及获得法律援助办法,六、法律援助的形式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有: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件;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第七章务工人员维权及获得法律援助办法,七、怎样申请法律援助?当务工者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时,可以联系法律援助机构,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申请援助:1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经济困难的标准是按北京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掌握。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4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做书面记录。,培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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