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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集体合同,向常春 2012年9月,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文件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按解除的依据分: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按解除的主体分: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按解除的行为分: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协商一致解除(也称“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
2、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2.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续)(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4.
3、不需事先告知,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单方随时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2种可以解除的情形。(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增加)(5
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增加)(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一、劳动合同的解除,3.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
5、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裁减人员,但达到一定规模须经过程序。(放宽了裁员条件,同时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1)规模和程序: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劳动合同的解除,(2)可以裁减人员的4种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一、劳动合
6、同的解除,(3)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四)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6种情形,增加了2种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增加)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增加)6.法律、行政
7、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原有条文)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增加了5种情形,取消了1种情形(约定终止条
8、件)。,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二)对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三、经济补偿金,(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7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
9、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经济补偿金,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增加了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
10、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三、经济补偿金,三、经济补偿金,对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了过渡性规定。本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43条 2.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
11、移。3.劳动合同保存2年备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五、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解除综述,协议解除(第36条),无条件,补偿或不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单方解除,辞职,预告辞职,即时辞职,一般预告辞职(第37条),试用期内预告辞职(第37条),无条件,不补偿,一般即时辞职,无需通知辞职,许可性条件(第38条),许可性条件(第38条),补偿,辞退,即时辞退
12、,许可性条件(第39条),不补偿,预告辞退,一般预告辞退,裁员,禁止性条件(第42条),许可性条件(第41条),许可性条件(第40条),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第98条第3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案例1:孕期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2009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
13、明了怀孕这个事实。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分析:由于史小姐正在孕期,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这家律师事务所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进行辞退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史小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例2
14、:退休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17年。他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17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与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但是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15、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及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之规定。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对于老职工做出的特殊保护。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七年,而且他现在已经5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违法解除或终止的赔偿金,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第48条 用人单
16、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补偿金与赔偿金,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所给予的补偿,而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劳动者所作出的赔偿,带有惩罚性质。,1、经济补偿是劳动法就规定的权利,而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加以明确的概念。2、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
17、法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赔偿金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3、赔偿金的计算数额是经济补偿的两倍。4、赔偿金的计算不分段,一律不得高于本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的计算则需要分段计算(新法与旧法的不同)。5、支付了赔偿金的,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案例3: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 小赵和小李于2005年4月一起入职某公司,决定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4月15日,公司与小赵与小李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14日。如果:1.2008年4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与小赵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向小赵
18、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2.2008年3月30日,即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违法强行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分析】对于问题1,规定到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
19、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与小赵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4月14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月薪4000元0.5个月),小赵2005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问题2,用人单位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金。第48条规
20、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在2008年3月30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小李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2005年4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2年零8个半月)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4000元12000元。(按旧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支付补偿金,单倍)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1、,注意支付的是赔偿金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即4000元0.5个月2倍4000元,总计16000元。,生效前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1994481 没有规定,但是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案例4:退休人员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吗?,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
22、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张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双方找到劳动行政部门。请问张师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其区别如下:订立
23、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前仍有效)等规范。如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的之一。合同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法定年龄内的自然人。劳务人员不是劳务使用方的职工,与劳务使用方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两者有隶属关系。,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联系表现的比较直接而且对应明显。如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务人员履行了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报酬。如劳务人员因本身的原因没有完成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完成的标的,劳务使用方可以按合同中事先约定不支付报酬。这
24、不违反法律规定。而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定权利。即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仍有权享受病假工资、报销药费。两类合同的内容不同。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劳务合同应具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等必备内容。有的内容看似一样,实则不同。如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则不是必须如此。劳务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是取得报酬的条件;职工在企业停产时不履行劳动义务,仍有权得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
25、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
26、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而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聘任协议,虽没有写明是劳务合同,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其劳务合同的本质,因此不能与劳动部的文件对号入座。且聘任协议又未约定违约责任,张师傅要求企业经济补偿也就无依据了。,六、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协商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二)集体合同的
27、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六、集体合同,2.集体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 综合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六、集体合同,3.集体合同的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4.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
28、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集体协商”机制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小李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包括工作时间、女职工权益保护、基本工资待遇内容的集体合同。小李发现,公司经常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却很少发放加班工资。而且,平时大家的收入主要是工资,奖金则是公司年终根据职工的业绩来发放,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小李和几名职工多次要求公司对此予以规范,还要求与公司签订关于加班费和奖金分配方案的集体合同,均未果。后小李等多名职工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请予以支持。该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对该裁决予以维持。,依据
29、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 合同。加班工资和奖金分配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畴,可由企业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予以规范。劳动者主张将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纳入集体协商时应注意:(1)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未经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不能对抗职工和用人单位,也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2)集体合同需由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来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签订主体是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都是全体劳动
30、者的代表。没有通过相应合法途径,不能单凭企业大部分职工签字就推定该合同为集体合同;(3)集体合同订立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如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该集体合同才能生效。另外,集体合同的生效需要履行以下程序: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布。,包工头代签的合同是集体合同吗?,小王等人跟随一个同乡的包工头李某外出打工,他们未直接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李某一人代签。小王等人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非常辛苦,但公司发的工资却远低于包工头李某代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后小王等人以实发工资低于约定数额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但该公司表示,李某一人签订的协议不能
31、代表小王等人,该协议不具有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工资标准支付小王等人工资。小王等人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集体合同具有其自身特点,包工头代签的协议虽然也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但不能仅此认定该协议就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 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集体协议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工会
32、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该协议需经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向职工予以公布。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因双方对工资未有约定,参照该公司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小王等人的工资标准。,注意:劳动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把握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布的生效程序,既要防止用人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刻意不履行相应生效要件,致使该合同不生效而达到欺骗劳动者的目的,也要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要件缺损而令集体合同无法生效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包工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是其从个人利益出发签的协议,不能代表所有劳动者,也没有征求每个劳动者同意并履行法
33、定程序。发生纠纷之时,包工头出具的协议不具有集体合同的效力。当然,如果包工头不出具协议,可能将导致劳动者无法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坚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保管好,同时保留相应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工作证据,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等问题。,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规定不一致怎么办?,年月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年月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34、。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可以变更、解除吗?,小刘是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该公司集体合同因公司兼并与行业发展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小刘等人要求公司解除合同,
35、公司强硬拒绝,并表示该集体合同已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予以解除。小刘向工会反映,工会代表与公司协商不成依法申请仲裁解除集体合同。问:该主张能得到支持吗?,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一样可以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变更,主要指双方于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合同条件发生变化依法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在集体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完毕前,因某原因致使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如果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对其进行变更与解除。对于出现以下客观情形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出现兼并、破 产、解散、分立等,致
36、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内容无法全部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4)集体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劳动者在集体合同中既要为了更好维护权益而行使变更或解除权,也要预防用人单位滥用变更与解除权侵犯自身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会反映,由工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工会依法申 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此外,对于变更与解除集体合同,一般可以适用集体协商程序。,199
37、5年9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650元,每月4日支付,合同有效期自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7月1日。该合同于6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认。1995年9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也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1995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上、下午各5小时期间无工间操,工人工资每月1000元,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
38、自行负责。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休息。分厂的答复是: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同等的待遇;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问题:1、集体合同对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2、制药公司和分厂技术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无效?,1、集体合同对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1995年7月的集体合同对1995年9月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是两个时段分别签订的两个集体合同,不能以一个合同为准。2、制药公司和分厂技术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无效?
39、分厂与工人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无效,劳动法规定每日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是强制性的规定。加班采取工人自愿,并应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伤亡由劳动者自负是无效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凡订立此类条款的,该条款无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