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基础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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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与就业法律常识 何 静,常见重要问题,美丽的,实习期间需要签合同吗?如果实习期间不签合同,权利受损时如何维权?就业协议书是不是劳动合同?见习期与试用期?什么是工伤?工伤如何认定?什么是五险一金?是不是所有用工都需缴纳五险一金?,同学实际问题,我在事业单位工作,有正式编制,现在我要到另一个省的有编制的单位工作,但原用人 单位要我赔六万元,而我们签的劳动合同没说赔钱,且我09年刚毕业,还在试用期。依据劳动 法,我要不要赔钱啊?,第一章 劳动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 就业促进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工资法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第六章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第八章 劳动

2、安全卫生法,第一章 劳动法基础理论,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 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的特征:(1)存在时间与空间:只能在劳动过程中产生;(2)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3)性质:既有平等性,又有从属性,3、我国劳动法适用的主体范围:(1)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2)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然人,(3)排除范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

3、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民;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的活动 实习生?运动员?,大二学生林峰就读于一家职业技术院校,为了减轻家里负担,他在一家公司找到了一份兼职工作,从事机床操作。没想到在工作了几天后,林峰就出了事故,他的左手手指被锯床夹断。林峰找到单位,希望能为他支付医疗费和后续治疗的费用,但单位说他是违规操作,单位没有责任。后来他听工友说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去劳动部门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他从劳动部门得到的答复却是:他还没有毕业,属于在校学生,与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其为工伤。,武大张在元教授事件,张在元教授1984年开始主持筹备武汉大学城市规划专业。1988

4、年赴东京大学留学。1997年任香港大学研究员。1997年1998年赴美国作高科技区规划设计博士后课题研究。1999年应广州市政府邀请主持“生物岛”总体概念性规划设计。2001年为“喜马拉雅空间设计”总建筑师。2002年为中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先后主持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广州天河软件园区等项目规划设计。2005年被聘为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张在元教授两年前患上罕见的神经元传导障碍,已经病危,然而武汉大学今年竟派员到他病床前,当着不能言语、靠呼吸机维生的张在元宣布:终止其与武汉大学的聘用合同,停止提供医疗费和住房。武汉大学宣传部门负责人表示,确有与张在元教授终止合同一事,该负责

5、人在关于张在元教授终止合同问题的情况说明中称:聘用合同明确规定,张在元每年在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120天,即非全职聘用,其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学校,亦不享受校内教职工住房及公费医疗等福利。同时,学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薪酬中已经包含医疗保险等费用。,2006年,张教授重病入院后,虽然张教授长期不能在岗工作,学校仍旧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发放其薪酬用于其医疗和家属生活,2009年4月30日,张在元教授与学校的聘任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截至2009年10月,学校除补贴16.5万元用于治疗外,已经垫付医疗费用68.6余万元。,坠楼悲剧再次呼唤法律规范家政服务业,从事家政服务多年、36岁的王某,平时和家人在银川市各小区

6、散发名片揽活,没想到1月18日她外出干活后再也没能回家。当日16时50分,她在银川市中房牡丹园小区6楼擦玻璃时,失足坠楼身亡。,关于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从政策上明确了运动员作为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完善了聘用管理程序,提高了运动员的收入水平,规范了运动员社会保险内容;实行了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建立了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制度,大力推行了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运动员职业辅导和创业扶持工作顺利推进;,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1)同:都存在劳动;发生在劳动提供者和用人单位之间;(2)异:是否存在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否是用人单位内部稳定的成员;报酬的

7、支付是否具有持续性:还是一次性支付,劳动关系认定难,2007年2月,李炳文经人介绍,进入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山陵园工作,负责陵园园区清洁和拉土下葬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6日,陵园方面与李炳文签订协议,由李炳文承包陵园清洁和拉土下葬等工作,按年领取费用。2009年3月20日,一场车祸使李炳文身受重伤落下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事发后,李炳文委托女儿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要求李炳文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2009年8月,银川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决定对李炳文实施法律援助。代理律师黄艳发现,李炳文手里的证据只有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当初给他办

8、的银行工资存折以及他们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一份。后来,贺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炳文要求确认与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负责此案的黄艳带着相关证件和手续到银行调查取证,希望银行能证明李炳文存折上的工资确由宁夏金山云鹤服务有限公司打入,但银行以保密为由拒绝。李炳文向贺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调取证据,仲裁委答复“无权调取”。最终,贺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李炳文的申请。,辞退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应否经济补偿,何某单位效益不好被迫停产,何某被告之自谋职业,厂里每月按最低标准发给生活费,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其后,何某在一化工厂找到工作

9、,但干了一段时间,化工厂效益下滑,裁掉了何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分歧。化工厂认为,何某原单位还给何某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养老保险,与何某存在劳动关系,化工厂不应再给经济补偿。,请问:辞退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还应否予以经济补偿?参考分析: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之外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不准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因此在何某没有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他与化工厂建立的只能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

10、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因其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尽管他的劳动关系解除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也就没有辞退补偿一说。,(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案例1,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

11、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参考分析:,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工伤自负协议效力如何?,2009年6月16日,周某经人介绍到李某承包的某高速公路一

12、路段打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在工作中如果周某人身受到伤害,李某不负赔偿责任。6月21日下午,周某在搬运石头过程中不慎扎伤右手,经诊断为中指末端骨折,遂于当天做了右手中指末节缺损清创腹部转移修复术,周某共住院15天,支出医疗费4800元,其间李某支付医药费800元。经鉴定周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问:周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法院意见,经审理法院认为,周某在李某承包的路段打工,通过向李某提供劳务而获取劳动报酬,双方雇佣关系成立。虽然原被告约定工伤自负,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无效。遂依法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判决雇主李某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5万余元。,第二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3、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二、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案例2,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

14、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问题: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答案要点:1、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6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2、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1、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一)主体1、劳动者(1)劳动者的界定: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从事志愿服务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半年前,因我所在居住地一座处在交通枢纽地位的

15、大桥倒塌,造成交通拥挤且无法在短期内解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志愿者,以参与维持秩序。我报名并被入选后,负责引导、疏通过往行人及车辆。其间,我被一辆轿车撞跌,导致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不仅花费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请问: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限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而志愿

16、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并不属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此你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2)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达到法定年龄:一般为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四川中小学生被骗成童工 微博打拐,老年人应聘的法律后果,廖某今年65岁,五年前退休后一直在家修养,由于他自己感觉身体健康,在家待不住,去年他应聘到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9年1月8日,他正在用电脑制作报表时,因电脑突然爆炸而受伤,不仅花去1.7万余元医

17、疗费用,而且导致右眼失明。他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当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工作中,但不属于工伤。,问:廖某是否属于工伤?参考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而廖某已年满65岁,即使原来签有劳动合同,也必须终止,更不用说另行应聘。,2)具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具有人身自由;特定行业:如餐饮行业,不得患有传染病(链接视频案例);国籍?妇女、未成年工的使用受到限制,2、用人单位(1)概

18、念 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2)种类 依法设立的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能否以分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不久,我所在的总公司在南京市成立分公司,任命我为分公司经理,但分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总公司同意,我招聘了8名业务员,提出以分公司名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要求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分公司招员工,能否以分公司名义与所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考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19、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内容1、劳动者(1)基本义务:劳动义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劳动;服从义务;保密义务;增益义务:应尽职尽责地工作,对于工作中所知的有利于增进效益的意见、方法等应报告用人单位;损害赔偿义务,(2)基本权利 劳动权:宪法权利、人权 工作权: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集体协商权;社会保险权;工作环境权,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请求权: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谈判权;劳动报酬支配权:月光族 劳动保护权:精神保护?(性骚扰)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取得劳动保护用品权;定期、离职健康检查权;依法获得特殊保护权;拒绝违法指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20、:时间保障、费用的支付、资格证书的获得、机会的提供;物质保障权: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组织工会、集体合同的签订;合法权益保护权:劳动争议提请仲裁(要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休息权:宪法权利 休息:工作间隔、周日;休假:法定假日、年休假(带薪?)其他权利,下班遭搜身导致精神分裂,今年36岁的张某于2000年7月到某制鞋公司工作。2008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自2001年始,公司为防止职工偷拿成品鞋或鞋材,对张某所在车间的职工实行下班时例行检查放行制度,由女保安在车间门口对女职工逐个进行检查,检查中有令职工将上衣下摆向下、向外撑开等行为。,2008年3月

21、,张某曾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司对职工非法搜身的行为,公安机关对部分管理人员与职工进行调查后,公司停止了检查放行的行为。2008年4月1日,张某到天津市安定医院就诊,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张某认为,自己工作期间每天下班都会在车间门口被非法搜身及搜包,公司的行为给自己的精神、身体均造成较大影响,要求公司赔偿其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33.3万元。法庭上,被告方某制鞋公司坚决不同意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并认为张某在2008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与公司正常解除了,劳动合同,4月1日才到医院看病,其是否有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法院意见:根据张某申请,法院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

22、张某存在应激相关障碍,其精神障碍与被搜身事件有相关联因素。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现患有的应激精神障碍之间有相应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其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结合相关因素予以确认。,林园本科毕业,去某公司报名时遇到大专毕业的高中男同学贺刚。林园在公司笔试中名列第一,贺刚比她少12分列第九名。林园在贺刚上班一个月后才知道自己未被录用,经打听才知道,公司认为女生将来结婚生育麻烦较多,录用的都是男生。于是,林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录用林园,并与其签订为期5年的劳

23、动合同。,2、用人单位(1)基本义务:给付义务:劳动报酬;保护义务;提供劳动条件:厂房、设备、防护装置等;费用偿还义务:劳动者为劳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同于劳动报酬);给假义务:如劳动者作为证人、鉴定人要出庭时(不同于休息休假制度),(2)权利:用人权 招收录用职工权;合理组织调配权;劳动报酬分配权;劳动奖惩权;辞退职工权,(三)客体1、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2、种类:劳动行为,案例3,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

24、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参考分析:,孙某与研究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孙某与研究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孙某不是研究院的员工,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根据孙某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这一事件不

25、能认定孙某与研究院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孙某不能以研究院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孙某应以某劳动服务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劳动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工伤待遇。,案例4,2000年5月,某市东城区甲厂与西城区乙厂经协商,签订一份借调乙厂王某的合同。合同规定:王某为甲厂从事技术传授工作两年,甲厂向乙厂支付技术服务费20万元,并由乙厂向王某支付工资。2001年1月,该市南城区丙厂向王某发出邀请,愿高薪聘请王某到丙厂工作。2001年2月,王某以技术传受完毕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

26、同,甲厂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某遂不再到甲厂上班而到丙厂上班。无奈,甲厂向东城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赔偿损失。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本案?为什么?,案例5,2001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86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私营企业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某私营企业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7、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问题:(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案例6,孟某经熟人介绍到本镇一家扣件厂做模具工,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60元,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入厂第9天,孟某在做工时被铁块砸伤右腿,造成骨折,入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6000元,该厂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厂方以其工作时间短为由拒付医疗费。孟某申诉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问:孟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答案要点:孟某不可以享受。因为用工单位未经合法登记,属于非法用工,不符合劳动关系“用工单位”的条件,未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相关链接: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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