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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的概念P26广义:劳动法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劳动法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一、劳动力和劳动的概念,(一)劳动力的特征 P26271、其存在具有人身性2、其形成具有长期性3、其储存具有短期性4、其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5、其投入使用具有不可分割性6、其支出具有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二)劳动的概念P28,1、职业劳动(有偿劳动,非无偿、义务劳动)2、受雇劳动3、集体劳动4、从属性劳动5、自由劳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
2、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需要注意的问题(1)目的的社会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满足自己及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而是为了实现雇主的经济目的,满足社会(第三人)的需要。,(二)劳动的概念,(2)实现方式的社会性案例:“最低工资”案;河南父女案,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过程的实现,劳动力,生产资料,二、劳动关系,P29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
3、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P29,1、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2、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3、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4、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从属性)兼有的社会关系。5、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案例,(二)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从属性,1、从属性产生原因(1)社会化大生产(2)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3)劳动力往往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惟一来源(4)劳动力市场一般都是供大于求(5)流动性差的劳动力对流动性强的资本具有依赖
4、性(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济实力相差悬殊(7)用人单位控制了劳动成果的分配权,2、从属性的表现,(1)人格上的从属性:劳动者基于劳动契约,在一定期间内对自己的劳动行为不能自主支配。A、劳动行为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及程序由用人单位决定B、劳动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C、用人单位具有支配、监督管理权,(2)从属性的表现,(2)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为他人之目的而劳动。A、生产组织体系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B、劳动工具、劳动条件由用人单位提供 C、原材料由用人单位供应 D、由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和危险负担责任,(2)从属性的表现,(3)二者间的关系及其他学说日本
5、劳动基准法研究会关于劳动基准法之“劳工”的判断基准:其一,是否为“指挥监督下之劳动”。其判断因素主要有:对工作或业务之指示是否有权拒绝、工作过程是否接受指挥监督、工作场所或工作地点是否受到指定或管理、是否可由他人代替履行劳务等;其二,劳动报酬是否具有“对价性”,例如,劳动报酬如果相应于工作时间长短而给付,则可辅助判断使用从属性。,3、从属性于我国法律中的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05、5、25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
6、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3)从属性于我国法律中的体现,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31,1、客体不同:劳动力
7、产品(服务)(目的不同)2、从属性(书上的2、3)3、其他:如书上的4权利义务不同,以及风险承担主体、报酬确定规则等。另:主体不同。,(五)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劳动法的适用范围)P3334,劳动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
8、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适用劳动法的主体,第一类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全体人员第二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A、实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 B、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 C、一般事业单位:2003、8、272008、1、1,2、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军队与其现役军人家庭与其家庭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农民,(六)两种特殊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1、退休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P34万州手机店一案反对者:(1)挤占劳动岗位;(2)退休意味着劳动主体资格的丧失;(3)产生双
9、重社会保险以及与养老保险运作相悖等问题。赞成者:(1)其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动因并不会因纳入民法调整而减少,反而因用工成本低而刺激用人单位优先使用;(2)退休不等于主体资格丧失,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3)不公平;(4)相应问题可通过立法来解决。,(六)两种特殊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2、不合格主体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P35原因:(1)法理,(2)负激励,(3)需求更强“临时用工主体”问题1993、3、1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1994、4、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六)两种特殊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
10、”陈与赖经口头约定,由陈跟随赖经营的运沙车,为其做一些辅助工作。在一次卸沙倒车时,陈的左腿被三角架夹断,经鉴定为五级伤残。由于双方对损害赔偿一事协商未果,陈遂提起诉讼。赖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赖国发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用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故对赖的辩称不予以支持。本案二审法院也持同样看法。2002、6、2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六)两种特殊劳动
11、关系的法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
12、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两种特殊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分层”理论,去强,扶弱,不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私法保护,强调契约,公法保护,行政干预,予以关注,促进就业,三、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P3637,(一)特征:1、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而另一方是劳动关系相关人,或者双方均为劳动关系相关人。2、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关系。为劳动关系发生的前提,为了使劳动关系正常运行而伴随劳动关系发生,为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二)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