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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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三节 合同的清偿、抵销、免除和混同,一、清偿(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清偿也就是按照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债务,合同履行的结果就是清偿债务,债权实现。,(二)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债务人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代物清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债务存在,而不论原合同标的如何。不仅合同之债如此,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可代物清偿。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4、必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地受领他种给付。,代物清偿的效力也即使合

2、同关系消灭,债权的从权利随之消灭,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代物清偿给付的物体或权利,清偿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三)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行为。,(四)第三人代为清偿,清偿的主体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即履行义务的人。第三人代为清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性质适宜第三人清偿。2、第三人的给付行为必须达到债的清偿的目的。3、第三人必须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二、抵销,(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

3、内相互消灭。在抵销中,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叫做主动债权或动方债权;被抵销的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被动债权或受方债权。,(二)法定抵销,1、法定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由清偿期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相互债务在同等额内同归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单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2、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合同标的种类相同;(3)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如以不作为债务抵销不作为债务,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抵销的,也不能抵销,如故

4、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3、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抵销权的行使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当事人为之,意思表示的形式是通知。抵销为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销通知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其方式也无限制。,4、法定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的效力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2)合同关系溯及最初可以抵销时消灭。,(二)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所负债务,可依双方订立的抵销契约而消灭。合意抵俏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只须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发

5、生效力。如关于清偿期、同种类的规定都可因协商而排除适用。,三、免除,(一)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二)免除的构成要件,债务免除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做出,从该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起生效,债权人向第三人而不是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发生免除的效力。2、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能力,对于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无效。3、不应损害第三人利益,免除债务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权人不能免除。,(三

6、)免除的效力 合同关系依债权人免除的意思表示发生全部或部分消灭的后果,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随同消灭。,四、混同,(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参加才能成立,债权与债务归并于一人,则必然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这就是混同作为合同消灭原因的理由。,(二)混同发生的原因,混同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概括承受,这是主要原因,即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另一方的债权债务,如企业合并使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二是特定承受,即因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或义务,如债务人从债权人处受让债权,债权债务就因同归于一人而发生混同。

7、,(三)混同的法律效力 混同的法律效力即是使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第四节 提存,一、提存的概述(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二)提存的性质,提存虽然发生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但提存关系的建立是为债权人利益的,因此,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由于提存后,提存标的物就归债权人所有,提存机关仅仅是为债权人保管标的物,因此,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质。,(四)提存具备的条件,提存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以外的特定的机关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行为。提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提存主体合

8、格。2、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4、提存客体适当。,二、提存的原因,(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能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提存的效力,(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2、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而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3、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账户;,4、标的物提存使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归债权人负担,但因提存部门过错

9、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1、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于不宜保存的标的物,提存机关可以拍卖或者变卖,保存其价款。如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下列物品的保管期为六个月:1)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2)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交付提存的标的物。如在公证提存中,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债权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公证处不得给付提存标的物。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因为提存是债务履行困难时采取的履行措施,履行困难是由债权人造成的,提存费用当然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受领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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