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之申请审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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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商標之申請、審查,楊智傑 老師,商標申請人,、本國人二、商標代理人第6 條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 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外國人互惠原則,第4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商標之國際條約或無互相保護商標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者,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共有商標申請權,第7條 二人以上欲共有一商標,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並得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未為前項選定代表人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以申請書所載第一順序申請

2、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之申請人。,申請文件,第19 條I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II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III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申請類別,第19 條III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IV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V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指定使用類別(一),共45類第 25 類:衣著、靴鞋、帽子。第 26 類:花邊及刺繡品、飾帶及辮

3、帶;鈕扣、鉤扣、別針及針;人造花。第 27 類:地毯、小地毯、地墊及草蓆、亞麻油地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壁掛。第 28 類:遊戲器具及玩具;不屬別類之體操及運動器具;聖誕樹裝飾品。,指定使用類別(二),第 30 類:咖啡、茶、可可及代用咖啡;米;樹薯粉及西谷米;麵粉及穀類調製品;麵包、糕餅及糖果;食用冰;糖、蜂蜜、糖漿;酵母、發酵粉;鹽;芥末;醋、醬(調味品);調味用香料;冰。第 31 類:不屬別類之穀物及農業、園藝及林業產品;活動物;新鮮水果及蔬菜;種子;天然植物及花卉;動物飼料、釀酒麥芽。第 32 類:啤酒;礦泉水與汽水及其他不含酒精之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製飲料用糖漿及其他製劑。,

4、指定使用類別(三),第 35 類:廣告;企業管理;企業經營;辦公事務。第35-45類 服務、產業類,商標規費,商標得以一案一類或一案多類提出申請註冊,而申請註冊規費係按類別計算,部分類別並輔以商品/服務的個數計算。指定使用於第1類至第34類之商品者,同類商品中所指定之商品個數在20個以下者,每類新台幣(下同)3千元整;商品個數超過20個時,每增加1個,加收2百元。指定使用於第35至45類之服務者,每類3千元整。但指定使用於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1個,加收5百元。,1、指定在第1類至第34類商品之計算方法,案例1:一申請案一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2類商品,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2

5、5個,則需繳交4千元(3,000+200*5=4,000)。案例2:一申請案分別指定使用於第1、2、3類商品;第1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18個,第2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22個,第3類所指定的商品個數為35個,則需繳交1萬2千4百元3,000+(3,000+200*2)+(3,000+200*15)=12,400。,2、指定在第36類至第45類服務之計算方法:案例3:一申請案一類別或多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645類服務,不論所指定的服務個數多寡(如指定於第42類服務計25個),每類僅需繳交3千元。,3、指定在第35類之計算方法:案例4:一申請案一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5類服務,所指定的服務個數共35個;其

6、中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佔3個,僅需繳交3千元。案例5:一申請案一類別指定使用於第35類服務,所指定的服務個數共35個;其中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佔7個,則需繳交4千元(3,000+500*2=4,000)。,商標申請書,清楚完整呈現,第19條III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所以聲音的話必須以音符或聲波圖表示立體形狀必須以立體透視圖表示,非傳統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立體商標動態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申請日之確定,申請日係指申請文件齊備之日或優先權日。19II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國際優先權,第20條I 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

7、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就該申請同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II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互惠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得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III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註冊同時聲明,並於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二、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三、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IV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後三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V未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

8、規定辦理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VI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日以優先權日為準。VII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以其商品或服務所主張之優先權日為申請日。,展覽會優先權,第21條 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前條規定,於主張前項展覽會優先權者,準用之。,先申請先註冊主義,先申請主義,係指如有二人以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標,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專責機關應核准最先申請者。至於申請日之取得,取決於文件備齊之日或主張優先權之優先權日。第22條二人以上於同日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各別

9、申 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不能辨別時間先後者,由各申 請人協議定之;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定之。,申請事項之變更(實質),第23條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實質變更,關於商標申請註冊後,商標圖樣是否准予變更,各國審查實務係以有無變更圖樣之實質內容加以判斷,若係刪除圖樣上有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性質、不具識別性或有說明意味之文字或記號,如有機、或等,不致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非屬實質變更,可准予變更。爰參考澳洲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本

10、條但書之規定。,錯誤之更正,第25條 商標註冊申請事項有下列錯誤時,得經申請或依職權更正之:一、申請人名稱或地址之錯誤。二、文字用語或繕寫之錯誤。三、其他明顯之錯誤。前項之申請更正,不得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範圍。,申請事項之變動(程序),第24條申請人之名稱、地址、代理人或其他註冊申請事項變更者,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變更。,申請分割,為配合一申請案可以指定多種類別第 26條申請人得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請求分割為二個以 上之註冊申請案,以原註冊申請日為申請日。商標審定前或註冊後怕某種類別不通過,所以可以申請中請求分割,因註冊商標之申請所生之權利,第27 條

11、因商標註冊之申請所生之權利,得移轉於他人。期待取得商標權之地位優先獲准註冊之法律地位排除後申請人以相混淆之商標申請註冊之權力期待權?,共有商標申請權之移轉與拋棄,第28條共有商標申請權或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移轉,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共有商標申請權之拋棄,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之拋棄,不在此限。前項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之。前項規定,於共有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共有商標申請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分割,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例題13,甲、乙、

12、丙與丁四人計劃合夥經營寵物店,全體具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共有商標申請,並共推丙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商標申請中甲因病死亡且無繼承人,依民法規定遺產應歸屬國庫,乙因與其他合夥人經營合,退出合夥,並拋棄其共有商標申請權中之應有部分,丙因甲死亡與乙退出,意興闌珊,逕自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拋棄該商標申請權。試明依商標法,該商標申請權是否仍存在?如仍存在,目前共有態為何?(30分)(100年智慧財產行政薦任),申請作業,第8條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遲誤法定期間、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不合法定程式經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但遲誤指定期間

13、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之。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前二項規定,於遲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間者,不適用之。,申請作業,第9條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第10條處分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商標公報公告之,並於刊登公報後滿三十日,視為已送達。,申請作業,第11條商標專責機

14、關應刊行公報,登載註冊商標及其相關事項。前項公報,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商標專責機關定之。第12條商標專責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登載商標註冊、商標權異動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並對外公開之。前項商標註冊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商標審查,、審查人員與步驟商標專責機關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之審查,應指定審查人員審查之,審查人員之資格,以法律定之。審查次順先為程序審查,再為實體審查。,審查人員及書面處分,第14條商標專責機關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異議、評定及廢止案件之審查,應指 定審查人員審查之。前項審查人員之資格,以法律定之。第15條商標專責機關對前條第一項案件之審查,應作成書面之處分,並記載理

15、由 送達申請人。前項之處分,應由審查人員具名。,核駁,第31條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認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者,應予核駁審定。前項核駁審定前,應將核駁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商標圖樣之非實質變更、註冊申請案之分割及不專用之聲明,應於核駁審定前為之。,核准審定,第32 條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無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應予核准審定。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註冊 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註冊費,繳納註冊費,第32條II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III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二倍之註冊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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