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含优惠政策)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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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相关规定,释义与说明,内容,一、纳税人二、征税范围三、税率四、应纳税额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六、纳税地点七、纳税申报期限八、增值税优惠政策(单独),一、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的含义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特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基本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判断三个要件:1、应征增值税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间接税,属地原则);2、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修理修配对象:货物有形动产);

2、3、纳税义务的资格主体:单位和个人(见细则第九条)。,纳税人 主要变化之 1,原细则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新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人 主要变化之 2,原细则第三十四条: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新条例第十八条:中华

3、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种行为进口: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国税发1993155号);租赁、承包: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承租人或承包人构成纳税人三个要件: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国税发1994186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 主要变化之

4、 2,原细则第三十四条: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新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三)特定的增值税纳税人油气田企业,基本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范围:四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中石化、中石油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2

5、、存续公司(中石化、中石油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企业);3、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中石化、中石油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4、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管理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基本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基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类型及程序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实地查验办法,1、增值税纳

6、税人的分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条例13条,细则28条),纳税人 主要变化之 3,原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新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

7、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政策变化,明确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明确了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给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的授权。,纳税人 主要变化之 4,原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

8、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新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纳税人 主要变化之 5,原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9、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新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政策解析,此次政策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有较大的变化,主要有五点: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二是个体工商户达到标准必须认定。新细则取消了个人达到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就是说个体工商户达到了认定标准,同样必须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三是下放了个体工商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由原先的省级认定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四是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一般纳税人或者按小规模纳税人

10、纳税。五是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基本规定,主要文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的通知(豫国税发2010172号),3、一般纳税人认定类型及认定程序,认定类型认定程序

11、,认定类型:四种情形1、应当认定:指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并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2、依申请认定:指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只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两个主体,两个要件;见管理办法第4条)3、选择性认定:指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进行选择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4、不得认定: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认定程序1、应当认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40天

12、+20天,见管理办法第8条)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不认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以及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20天+10天+20天,见管理办法第8条)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

13、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3、选择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标准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当场核对+实地查验,20日完成见管理办法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a.税务登记证副本;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e.国税

14、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认证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格认定。,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范围二、辅导期期限及具体规定三、辅导期管理基本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范围,两类纳税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15、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2、“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辅导期期限及具体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具体规定:1、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6、,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2、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辅导期管理基本规定,专用发票抵扣专用发票领购(发售)预缴税款及处理纳税申报表填列(并后)辅导期结束管理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提示(1)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制度;(2)实行该制度

17、的扣税凭证有3种: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专用发票领购(发售):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见辅导期管理办法第8条)。(一)最高开票限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二)领购(发售)方式: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

18、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预缴税款及处理(见辅导期管理办法第9条)适用情形:辅导期纳税人一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预交税款时点、税率和依据: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预缴税款税务、帐务处理(见辅导期管理办法第10条、11条)税务处理:抵减本期应纳税额、抵减下期预缴税额;辅导期结束一次性退还 具体规定:辅导期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

19、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帐务处理:科目设置: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具体核算(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2)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3)经

20、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辅导期结束管理规定(见辅导期管理规定第15条)(1)结束辅导期管理条件及税务机关职责: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延续辅导期管理条件及税务机关职责: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

21、知书,告知纳税人。,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实地查验办法,实地查验范围实地查验内容实地查验程序查验结果处理,实地查验范围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依申请认定,认定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纳税人),实地查验内容 一、查验纳税人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是指拥有所有权或六个月以上使用权的生产经营场所。)二、查验账簿设置及会计核算情况。三、对商贸批发企业,通过查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核对其注册资金;通过查看工资花名册、劳动就业合同等,核对其从业人员数量。四、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查验的内容 1、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纳税人

22、是否拥有必要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商业纳税人查看货物存放地和货物实物。2、对新开业的:工业纳税人是否有厂房建造合同或者书面意向;商业纳税人查看货物购销合同或者书面意向,确认其是否存在客观的交易行为。3、了解纳税人登记注册、经营模式、生产工艺、商品购销等生产经营情况。4、其他,实地查验程序 查验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认定办法规定的审批时限要求,合理安排实地查验时间;税务人员要求: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查验报告制作要求: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制作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地查验情况、查验意见。查验报告制

23、作完毕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同时,查验意见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相应栏目填列(“查验意见”栏。),查验结果处理(一)经实地查验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二)对实地查验后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查验人员可以向纳税人提出整改要求,待纳税人整改并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后再行实地查验,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二、征税范围,增值税征税范围概述 视同销售货物混合销售

24、和兼营行为,(一)增值税征税范围概述,征税范围基本规定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具体规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判定,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见暂行条例第1条)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具体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见实施细则第2条),货物和劳务图示1、货物有形动产热力电力气体 资产 不动产 动产(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有形动产 无

25、形动产(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营业税的征税对象)2、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油气田企业生产性劳务 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油气田 其他劳务(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营业税的征税对象),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判定:有偿性原则,“有偿”的一般标准是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结合两个条件 判定:一是必须认定其是否是属于有偿转让。二是必须认定其是否属于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只是转让了货物的使用权,如出租、出借货物,不属于增值 税税法所指的转让所有权。(视同销售征税的货物除外)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

26、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二)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的概念视同销售货物的具体规定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确定视同销售货物的原因对纳税人所属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的理解确定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视同销售货物的概念 是相对于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并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的条件,或者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但在增值税法规中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而一并征税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具体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

27、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

28、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实施细则第16条),确定视同销售货物的原因 一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的税负不平衡;二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对企业所属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的理解,政策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29、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销售”的政策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见国税发1998137号)政策理解:一是这项规定只适用于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独立核算销售货物;二是移送货物的各个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内;三是移送货物应当是用于销售的,各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材料、半成品等货物用于生产或存放,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范围。“用于销售”不成立则总机构“视同销售”也就不成立。,确定视同销售货

30、物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1)在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其规定只适用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2)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外购的货物处理办法不同。外购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和无偿赠送他人时才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对外:6、7、8条);用于其他方面(对内:4、5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征税,而是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三)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一)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混合销售行为的基本规定确定混合销售行为的原则,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 一项销售行

31、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细则第5条)。所谓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征税的规定 1、基本规定(主体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2、特殊规定(分别核算、分别核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

32、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见实施细则第六条),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必须是自产货物(无限定种类),二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5165号)*国税发20097号仅废止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3条 关于销售自产货物范围的规定,征税范

33、围 主要变化之 1,删除原细则第五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新增:新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变化,取消了原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新细则增加了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混合销售

34、行为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混合销售行为情形如何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确定混合销售行为的原则 混合销售行为的判定标准: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1、是否缴纳增值税按业务主体来划分:(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注意: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细则23条),在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随同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是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35、的,也不能一并征收增值税,而是应当对销售的货物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分开计算征收增值税。,(二)兼营行为,兼营的概念兼营的征税规定处理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原则,兼营的概念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兼营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税范围 主要变化之 2,原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

36、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新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政策变化,1、将原细则第六条中的“兼营非应税劳务”修改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2、将原细则中“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政策解析,1、将“非应税劳务”修订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扩大了对兼营行为界定的范围。

37、“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涵盖了非增值税应税劳务。,2、取消了“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可以理解为:能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别,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非增值税应税应税劳务,其范围仅指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混

38、合;二者有从属关系,一般情况下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强调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货物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发生的。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必须分别征税。能分别核算的,分别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后,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三、税率,增值税税率的设置我国增值税税率,(一)增值税税率的设置,基本税率低税率高税率零税率,基本税率:也称标准税率,是绝大多数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通常根据本国经济、财政和消费者承受能力实际情况统筹决定。低税率:在基本税率基础上有所降低的税率。一

39、般是对日常生活必需的货物和劳务实行低税率,并采取在税制中正向列举的方式。不宜过多,否则增值税影响中性作用发挥。高税率:在基本税率基础上有所提高的税率。一般是对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或者劳务适用。,(二)我国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征收率预征率,1、增值税税率:三档,(1)基本税率17%。本次政策调整扩大了17%基本税率的范围: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自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b、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食用盐除外)。c、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2)低税率13%。1、居民

40、生活必需品类: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财税2008171号);二甲醚。2、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特别规定:挂面(国税函20081007号);干姜、姜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9号);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3、宣传文化类: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财税20099号)(3)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征收率:四档,概念适用范围具体规定,概念: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某一征税环节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率。增值税征收率反映的是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环节税负;增值税税率

41、反映的是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整体税金。适用范围:(1)小规模纳税人。注: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均按法定增值税税率执行。(2)部分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主要有两类:第一类,纳税人大多处于生产流通环节的末端,其销售对象为消费者,不会导致增值税链条的中断;第二类,纳税人能够抵扣的进项税很少,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方法计税,税收负担较重。为扶持行业发展,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具体规定:目前规定的征收率有2%、3%、4%、6%四档,普遍适用的是3%征收率,其他只有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特殊销售行为或货物时适用。,征收率 主要变化,原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

42、院决定。,新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相关政策,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且按规定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超过原值,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43、税。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4、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的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列举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6、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7、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10号),3、预征率,1、供电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为落实好增

44、值税全面转型的政策,支持省内电力事业的发展,同时兼顾各市的财政利益,我省规定:从2009年1月1日(例征期)开始,对省电力公司本部和各市供电公司销售的电力产品,暂按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增值税。(豫国税函2008444号),2、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国税发2005178号)我省对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我省按照总局规定暂定分行、支行的预征率为0.5%。(豫国税发2006185号

45、),四、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销售计税依据进项税额,(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进口货物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二)销售计税依据,确定销售额的一般规定确定销售额的特例,1、确定销售额的一般规定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销售额包括的内容销售额不包括的内容,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暂行条例第7条)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

46、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实施细则第12条),销售额包括的内容向购买方收取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全部价款。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金(价内税),销售额不包括的内容(四项价外费用)(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

47、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除细则12条列举的四项和有文件专门规定(如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外,均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以各种名目收费减少计税销售额逃避纳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其他

48、相关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政策解析,2、确定销售额的特例收取包装物押金折扣销售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混合销售(略)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略)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及视同销售无销售额(略),(1)收取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国税发199315

49、4号)逾期的标准: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租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国税函2004827号)区别:包装物租金与押金,包装物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金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特殊政策: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国税发1995192号),(2)折扣销售概念:折扣销售是指纳税人采取商业折扣的方式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基本政策规定:1、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

50、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税发1993154号)2、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国税函【2010】56号)注意:折扣销售(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如买5送1,折扣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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