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领事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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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外交领事关系法,外交机关体系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和根据使馆及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领事制度,外交关系法,广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驻使馆、派遣或接受特别使团、国家领导人访问、举行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狭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在对方领土内互设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外交关系法的渊源,外交关系法的渊源,过去主要是国际习惯,二战后,签订了一些关于或涉及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其中主要有: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1

2、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外交机关体系,一国借以与另一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持和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统称为国家外交机关,包括国内的中央外交机关和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一国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一国派出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可分为两类:常设的外交代表机关和临时性的外交代表机关。,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一国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在对外关系上,国家

3、元首所作的一切法律行为,均被视为其所代表的国家的行为。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上的职权由本国宪法规定,其职权主要有: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宣战和媾和等。国家元首在他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以及最高之礼遇。,政府首脑,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政府在外交方面具有本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重要职权,大体有:领导外交工作,同外国政府谈判、签订条约,签发某些本国谈判、会议和缔约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一定等级的外交人员等。政府首脑在对外关系上居于首要地位,可以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签订条约,同外国政府首脑发表共同声明和公报等。政府首脑在国外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

4、和豁免。,外交部门,外交部在外交关系上的职权主要有:负责执行政府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处理一般外交业务,指导和监督驻外使领馆、特别使团和驻国际组织使团、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的工作和活动,与外国使领馆、特别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外交部长具体领导外交部门的工作并处理日常事务,如同国外代表团谈判、签定条约、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交部长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而无须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外交代表机关,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在现代国际法中,常设外交代表机关还包括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代表团。临时外交代表机关,又称特别使团(节),是指一国派遣到他国或国际组织执行特定的临时外

5、交任务的外交使团。这一类代表机关又可分为政治性使团和礼节性使团等。,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至于协议采取什么形式,则由有关国家决定。过去往往缔结条约,近来多用换文(exchange of notes)或双方发表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等形式。一个国家同哪些国家、经过什么程序、按照什么条件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属于该国自由裁夺的事项。,使馆的职务,代表(representation)。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政府的代表。使馆,特别是使馆馆长,是派遣国和接受国政府之间进行联系或者商讨有关两国关系事项的

6、代言人。保护(protection)。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国家及其国民的利益。谈判(negotiation)。为解决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发生的问题,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谈判调查和报告(investigation and report)。通过合法的方法,掌握接受国的国内情势及其发展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促进(promotion)。促进派谴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加强两国间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合作关系。,除上述主要职务,在接受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使馆还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经接受国同意,可以受托保护未在接受国派有外交代表的第三国及其国民利益。兼任外交使节。兼

7、任外交使节是由于外交官人员不足、派遣国经济紧张,或其他原因,使馆馆长不设在接受国国内,而由驻邻国的使馆馆长兼任的制度。随着许多殖民地国家宣布独立,现在兼任大使制度更趋于普遍化。因为这些新生国家根本没有在世界所有国家设立大使馆的财政能力。,使馆的人员,使馆人员享受特殊的特权和豁免与他们所属的类别有联系。使馆人员分为外交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diplomatic staff)、行政技术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和服务人员(the members of service staff)等几类。,

8、外交人员。指使馆内具有外交官职衔的使馆职员,包括:使馆馆长、参赞、秘书、武官和随员。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室主任、译员、会计、打字员、无线电技术员。服务人员也称事务职员。包括汽车司机、厨师、传达员、维修工、清洁工等。此外,公约中还列有一种“私人仆役”,是指上述各类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如保姆。私人服务员不属于派遣国的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派遣国雇用的人员,不在使馆人员编制之内。,使馆馆长的等级,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规定,使馆馆长分为三级:(1)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使馆馆长;(2)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公使及教廷公使

9、;(3)问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办则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务时,被委派暂代馆长职务,主持使馆日常行政事务的使馆外交人员。,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一、派遣国对于拟派驻接受国之使馆馆长人选必须查明其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二、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之理由。”陆、海、空军武官,可以要求事先提名,征求同意为了避免被拒绝接受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许多国家在正式任命使馆馆长之前,事先就拟派遣的使节人选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征求接受国的意见,如果驻在国同意接受,派遣国才正式任命。一国有权拒绝一个他认为不能接受的人为驻在国的外交代表,这在外交

10、上称为“不受欢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Persona non grata,接受国宣告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可接受的人,有各种原因,最常见的是由于有关人员经查明干涉接受国内政或者从事间谍活动。1971年英国政府要求前苏联驻伦敦使馆l05名外交人员离境,是一次规模最大的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的事例。此外,外交代表发表对接受国不友好或诋毁的言论,也可能引起接受国采取这种行动,1952年美国驻苏联大使凯内在柏林一次演讲中说在莫斯科的美国人的生活,与珍珠港事件后被拘留在德国的美国人的生活差别不大,于是被苏联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携带国书赴任,外交代表的人选经接受国同意后,派遣国

11、就可以正式任命,并使其携带国书赴任。馆长到达接受国首都后,应立即拜会外交部长,商定递交国书事宜。国书(credential)是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其中写明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予以信任等。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由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代办级使节是由一国外交部向接受国外交部派遣的,其委任书由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发出。,外交团,外交团,狭义的是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则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它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大多数驻在国都将各使馆提供的名单编成外交官衔名录,分发给各使馆。这实际上就

12、是外交团的组成人员名单。外交团并非是一个固定组织,也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而只是在礼仪方面起作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目前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法律依据。维也纳公约规定:“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地执行职务。”它兼顾了外交使节的代表资格和外交职务的有效执行两个方面,是比较妥当的。这也是现今国际上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根据的普遍接受的观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存在三种有重大影响的学说.治外法权说(extraterritoriality)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

13、和豁免.代表性说(representative character)这种学说把外交特权和豁免建立在使节的代表性上,认为使节是君主或国家的代表,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其使节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职务需要说(functional necessity)这种学说以使馆和外交人员执行职务的需要来说明特权和豁免.,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兔,使用国旗和国徽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和关税,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的豁免(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作证义务的豁免,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免纳关税和查验免纳捐税根据19

14、61年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外交代表还享有下列特权和豁免:棉与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如服兵役,担任陪审员等,并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使馆馆舍不得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的方式加以使用尊重接受国的法律与规章不干涉接受国内政,领事制度,在古希腊就有了领事的萌芽。但是领事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说,则产生于中世纪后期。在16世纪以前,领事常从本国侨商中选出,其职能是代表本国侨商同地方当局打交道和解决商务纠纷。从16世纪开始,领事不再从当地侨商中挑选,逐步转为政府委派,成为“委任领事”。18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领事制度

15、开始从欧洲推行到西亚和东非等国家。近代的领事制度是建立在国际习惯法的基础之上的。1928年,美洲国家曾缔结过一个区域性的多边领事条约。直到1963年,才在联合国主持下签定了全球性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于1979年正式加入了这一公约。,领事裁判权,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与中国建立以“领事裁判权”为核心的领事关系。所谓领事裁判权,即西方列强在亚非各国的领事根据不平等条约享有的按照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西方列强在中国的首次规定是在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中又加以明确和扩大。以后的西方各国也通过条约和最惠国条款纷纷攫取在中

16、国的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制度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直到1949年,西方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才被彻底取消。,领事机关(consulate)及其人员(consul),一国根据协议派遣到他国一定地区执行护侨、通商、航务等领事职务的机构,称为领事机关。领事机关可分为使馆内的领事部和专设的领事馆。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外国设立专门的领事馆办理领事业务。关于领馆的设立,公约规定,领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领馆的设立地点、领馆类别及其辖区,由派遣国决定,但须经接受国同意。这种同意往往通过两国协议表示。,领事馆的设立,在实践中,领事馆一般设在派遣国国民聚居或频繁出入的城市,或者设在派遣国船舶经常出入或者

17、有广泛商业关系的港口城市。领馆的设立地点、领馆的类别及其辖区确定后,派遣国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才能变更。此外,总领事馆或领事馆如欲在本身所在地以外的地点设立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或者在原设领馆所在地以外开设办事处作为该领馆的一部分,均须经接受国的同意。领事辖区或领区(consular district)是指为领馆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领事的职务,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境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促进。促进两国之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了解接受国境内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报告;办理护照和签证。帮助派遣国国民;公证和行政事务。执行公证

18、、民事登记等职务和办理若干行政性质的事务;监督、检查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领事馆与使馆的区别,领事馆(consular post)和使馆(diplomatic mission)都是执行本国对外政策的国家对外关系机关,但有很大差别,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来说是全局性的。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则一般限于在领区。外交代表全面代表派遣国,所保护的利益具有全面性,主要是发展或维持两国的政治关系;领事的职责通常只限于在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域保

19、护,派遣国的国民的民商士权益领事的特权和豁免在范围或程度上都要低于外交特权和豁免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的断绝领事关系,领事馆的人员,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领馆雇员(consular employee)和服务人员(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the head of the consulate)在内。领馆雇员,即领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包括办公室秘书、译员。服务人员包括汽车司机、传达员等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领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members of the private staff),

20、不属于领馆人员之列。,领馆馆长和其他人员的委派,领事分为专职领事和名誉领事。专职领事是一国政府正式派遣的领事官员,由派遣国国民担任。名誉领事是派遣国从居住在其领馆所在地国家的人士中选任的,一般选择接受国有实力的经济界人士或律师担任,旨在增进两国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商业关系。名誉领事不是派遣国国家人员编制,也不领取薪金,通常以领馆所收的手续费、规费为报酬。名誉领事并不委任其担任所有领事职务,一般只担任核发签证,出具原产地证明和公证等职务。,领事馆分为四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相应地,领馆馆长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目前,中国在外国只设立总领事馆和领事馆。外国在中

21、国设立的领馆均为总领事馆。在实践中,各国根据其国内法,可委派各种职衔的领事官员,中国目前委派的有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随员。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习惯法并不要求委派领馆馆长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有些国家要求事先征求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国家之间可以商定事先征求同意的程序。馆长以外的人在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派遣国一般只需将名单连同职衔书面通知按受国即可。,派遣国委派领事,应将领事委任书,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适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领事馆馆长经接受国准许方可执行职务。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领馆馆长取得领事证书后,方可开始执

22、行职务。但领馆馆长在获得领事证书之前可以临时执行职务。一国拒绝发给领事证书,无须向派遣国说明拒绝的理由。如果接受国同意,派遣国可以向接受国致送通知,载明馆长的全名、等级等,以代替送领事任命书。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在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派遣国一般只需将名单连同职衔书面通知按受国即可。,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领馆人员职务终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派遣国通知接受国有关领事职务业已终止;领事证书被撤销;有关人员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等。,领事特权与豁免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领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

23、优惠待遇的总称。领馆及其人员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根据,和外交特权与豁免一样,采取职务需要说,同时也考虑到代表性。“此等特权及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领馆能代表本国有效执行职务。”但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又不同,领馆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比使馆及其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要少一些。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作了规定。,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工作的便利 维也纳公约规定,接受国应给予领馆执行职务的充分便利.接受国应便利派遣国置备馆舍或协助领馆以其他方法获得房舍,在必要时应协助领馆为其人员获得适当房舍.使用国旗(national flag)和国徽(natio

24、nal emblem)领馆馆舍(consular premises)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和关税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通知,公约关于“一定限度”的规定,“接受国官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时应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领馆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国防或功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确有必要,应向派遣国

25、进行迅速,充分和有效的赔偿.,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一定限度的人身不可侵犯 一定限度的司法管辖豁免 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的免除 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的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用外国劳工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免于适用接受国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个人劳务和公共服务,及有关征用、军事捐献及屯宿等军事义务。,不享受特权和豁免的人员,下列人员不享受公约规定的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在接受国内从事私人有偿职业的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这些人员的家属或私人服务人员;领馆人员家属本人在接受国内从事私人有偿职业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

26、第22条规定:“领事官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拘留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或者领馆服务人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拘留的外国人,除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外,不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私人服务人员不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所负义务,根据公约第55条的规定,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负有以下义务:领馆、领馆人员和其他享有领事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其行为和活动必须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容的任何用途。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

27、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外交保护的概念,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及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目的是补偿本国国民所受的损害或纠正本国国民因别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实行外交保护既是行使国家固有的权利,也是为了维护本国国民的利益,二者密切相连,具有互补性。如果一国行使外交保护权,就把受侵害的本国人与东道国的争端转变成了国与国的争端,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被保护的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外交保护权源于属人管辖权,保护的对象应当是本国国民,即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用尽当地救济”(exhaus

28、tion of local remedies)。外国人受到不法侵害后,在利用所在国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救济过程中,仍然属于所在国国内管辖事项,在用尽所有可能的救济手段前,不发生国际责任。,外交保护主要针对的情况,侨民被逮捕或拘禁侨民受到司法拒绝侨民的财产被没收或其他权利及利益被剥夺居留国不给予侨民足够的保护以防范私人暴力行为侨民无故受到居留国的歧视性待遇,驱逐或迫害.,练习:,下列使馆人员中,具有外交官身份的是那些:A 翻译 B 随员C 三等秘书 D 会计下列关于外交团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 依法组成的团体 B 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C 在礼仪方面起作用的团体D 国家派进的外交

29、代表团,练习:,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的随员。杜某在乙国首都实施了抢劫,有一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伤害。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实践。甲乙丙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原则,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如果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C 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果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报定甲国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D 如果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进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事是否同意,课后思考题,使馆的职能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不同点从国际法的角度论述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的非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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