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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外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早期生育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1883年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中;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就通过了涉及女职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个保险生育公约(第3号公约);该公约经过1952年修订,产生了第103号公约保护生育公约(修订本)。规定了适用范围内的妇女生育子女时,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产假以及医疗服务。此后,各国关于疾病保险、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中都有生育保险的内容。,欧盟国家生育保险制度立法的三个时期,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瑞典建立疾病和生育保险立法。(以德国为典型)20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英国、意大利、希腊、法国相继
2、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荷兰、葡萄牙、芬兰建立生育保障制度。,六、国外生育保险制度,国外主要的生育保障类型,一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也称实行参保制的国家)二实行福利制度的国家(也称实行强制性保险和普遍医疗保健相结合的制度的国家)三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四其他保障类型:储蓄基金制度、全民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一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主要做法:通过立法规定个人、雇主、政府对疾病、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不一定都是3方负担),建立统一的基金,由基金支付覆盖群体的生育或医疗费用。有些国家对铁路、银行、公务人员、自我雇用者等特殊
3、行业另有专门的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美国、德国、芬兰、巴西等91个国家。,二实行福利制度的国家,主要特征:不以是否参保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必须在生育前有一定时间的参保或就业记录,而享受医疗保健的人员只要求是本国常住居民。这种制度一般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国家沿用:加拿大、瑞士、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0个国家,占15%。,三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生育费用由企业雇主或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不要求有缴费记录。这种制度所占的比例比较小。一般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中采用:前苏联、利比亚、马尔他、布隆迪等8个国家,占6%。,四其他保障类型:储蓄基金制度、全民保险制度、社会保险
4、和私人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这几种制度所占的比例很小,只有5个国家,占3%。1、如储蓄基金制度:只在新加坡、尼日利亚、赞比亚3个国家实施;2、实施全民保险制度的国家:岛国。该制度覆盖全体居民;3、实行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仅秘鲁一个国家,该国的保险制度正处于新旧制度变革之中。,4.享受生育保险的资格条件,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者,必须事先如数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必须缴足法定时间。一般规定,女职工至少应在分娩前的6个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在怀孕的10个月中有6个月居民生育保险费的记录,或者在失业前2年中有10个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记录。以投保或工作期限为条件。如法国规定,在失业之前的12个月的
5、头三个月受雇200个小时,或者缴纳6个月的保险费,就有资格享受生育保险。只对居住年限有一定的要求。如卢森堡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该国居住12个月,夫妻两人必须在该国居住3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规定只需是其公民即可。不要求个人投保,只对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如我国,企业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承担。,早期生育保险制度以1883 年疾病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为代表。1919 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涉及女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个生育保护公约(第3号公约),是最早的生
6、育保险国际公约。二战以后,生育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扩展。,(一)外国生育保险概况,生育保护公约以及生育保护建议书?,(一)外国生育保险概况,早期生育保险制度以1883 年疾病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为代表。1919 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涉及女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个生育保护公约(第3号公约),是最早的生育保险国际公约。二战以后,生育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扩展。,主要内容,1.生育保护范围 生育保护适用于受雇于工业企业、商业、运输、服务性非工业企业及农业产业的妇女,包括在家庭工作的有薪妇女。2.生育产假 公约规定,生育妇女的产假至少12 周。其中应有产后的强制休假期。并建议产假可
7、延长至14周,如预产期不准或怀孕、生产带来疾病,产假还应该予以适当延长。,3.生育现金补助 按照公约规定,妇女在产假期间有权享受足以维持本人及孩子恰当生活水平的生育现金补助,以及包括预产期护理、生产、产后护理和住院费在内的医疗补助,并有权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生。4.生育妇女工作权力 公约对生育妇女的工作权力作了保护性规定,禁止解雇生育休假期间的妇女。同时建议,妇女生育期间应享有每天两次各半小时休息喂奶权,喂奶妇女有权为此暂时中断工作,中断工作时间也 应算在工时之内。,国外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补助:又称“子女补助金”。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生
8、育津贴:又称“生育收入补偿”。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医疗护理:又称“生育医疗保健”。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亲双方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生育产假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政府和人们越来越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心人口素质的提高,重视劳动力的早起教育。几乎所有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都有延长的趋势。欧洲国家的生育产假总体上来说比其他国家要高,并且为了鼓励生育,还有一系列的其他补贴、津贴。从总体上看,亚洲国家的生育产假相对没有欧洲完善,亟待进一步健全。,结论:欧洲
9、国家关于生育和疾病的首次立法和疾病保险的首次立法都比较早;亚洲国家相比欧洲国家而言,关于生育和疾病保险的立法比较晚;欧亚国家关于疾病和生育保险的立法随着历史与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从首次立法发展至今,许多国家对生育保险制度的法律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二)外国生育保险的特征,覆盖范围广泛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立法 待遇标准较宽厚 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三)外国生育保险待遇,产假期限较长生育补助金比例较高生育津贴较普遍有保障的医疗保健服务较高的儿童津贴,(四)外国生育保险的典范,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生育保险制度有三种类型,具体如下:第一类 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称实行参保制的国家.第三类 实
10、行福利制度的国家 第二类 实行雇主责任制国家,1、德国,生育补贴金按照被保险人工资的100发放,共14周,产前6周,产后8周。如遇到早产或者一胎以上的,在产后则发放12周。此后4个月内,每天最高7马克。无权享受规定生育补助者,一次发150给马克。,(2)享受生育补助金期限,每胎为50-100马克(1德国马克=4.5269人民币元)。具体标准依据保险基金财务情况而定;男被保险人之妻生产,每胎可领30-150马克的补贴,领取标准也可依保险基金财务情况而定。另外,女保险人在怀孕期间,可享受免费医疗服务及各种产前检查,所需的助产照顾服务或药品,均免费提供。,(3)生育补助金给付标准,英国的生育保险没有
11、单独立法,而是与疾病保险合并立法,实行社会保险(现金补助)和普遍保障(医疗照顾)双重制度体系。周收入在35.5 英镑(1英镑=10.0918人民币元)及以上的受雇人员和年收入在1846英镑以上的独立劳动者,都有资格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补助金。,2、英国,(1)享有生育补助金条件,任何纳税年度缴纳的保险费,至少为该年度较低周收入限度的25 倍;在适当的纳税年度,缴纳的保险费或视同缴纳的保险费,至少为该年度较低周收入的25倍。,受保人(周收入低于30英镑者)一周为27.25 英镑,每一子女7.65英镑。共给付18周,产前11周,产后7周。,一次性发给生育津贴25英镑。,生育补助金标准和期限,生
12、育津贴标准,3.瑞典,4.日本,四、外国生育保险的改革方向,保险待遇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生育保险的产假规定上。补助金的调整。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分担,一、外国生育保险概况,在国际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妇女生育保险是现代工业化社会的产物。早期生育保险制度以1883 年疾病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为代表。1919 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涉及女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个生育保护公约(第3号公约),是最早的生育保险国际公约二战以后,生育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扩展。,国际劳工组织的生育保护公约以及生育保护建议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1.生育保护范围:生育保护适用于受雇于工业企业、商业、运输、服务性非工业企
13、业及农业产业的妇女,包括在家庭工作的有薪妇女。2.生育产假:公约规定,生育妇女的产假至少12 周。其中应有产后的强制休假期。并建议产假可延长至14周,如预产期不准或怀孕、生产带来疾病,产假还应该予以适当延长。,3.生育现金补助:按照公约规定,妇女在产假期间有权享受足以维持本人及孩子恰当生活水平的生育现金补助,以及包括预产期护理、生产、产后护理和住院费在内的医疗补助,并有权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生。4.生育妇女工作权力:公约对生育妇女的工作权力作了保护性规定,禁止解雇生育休假期间的妇女。同时建议,妇女生育期间应享有每天两次各半小时休息喂奶权,喂奶妇女有权为此暂时中断工作,中断工作时间也应算在工时之内。
14、,二、外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征,(一)覆盖范围广泛(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立法(三)待遇标准较宽厚(四)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三)待遇标准较宽厚,1.产假期限较长2.生育补助金比例较高3.生育津贴较普遍4.有保障的医疗保健服务5.较高的儿童津贴,三、外国生育保险的典范,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生育保险制度类型:第一类,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称实行参保制的国家第三类,实行福利制度的国家第二类,实行雇主责任制国家,(一)德国,德国是建立保险制度最早的国家,其社会保险体系也最为完善。1.享受生育补助金条件。在分娩前投保满12个月或在分娩前第10 个月至第 4个月实际从事工作的受保生育妇女均可得到生
15、育保险补助金。,2.享受生育补助金期限,生育补贴金按照被保险人工资的100发放,共14周,产前6周,产后8周。如遇到早产或者一胎以上的,在产后则发放12周。此后4个月内,每天最高7马克。无权享受规定生育补助者,一次发150给马克。,3.生育补助金给付标准,每胎为50-100马克。具体标准依据保险基金财务情况而定;男被保险人之妻生产,每胎可领30-150马克的补贴,领取标准也可依保险基金财务情况而定。另外,女保险人在怀孕期间,可享受免费医疗服务及各种产前检查,所需的助产照顾服务或药品,均免费提供。,(二)英国,英国的生育保险没有单独立法,而是与疾病保险合并立法,实行社会保险(现金补助)和普遍保障
16、(医疗照顾)双重制度体系。,周收入在35.5 英镑及以上的受雇人员和年收入在1846英镑以上的独立劳动者,都有资格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补助金。,1.享有生育补助金条件,任何纳税年度缴纳的保险费,至少为该年度较低周收入限度的25 倍;在适当的纳税年度,缴纳的保险费或视同缴纳的保险费,至少为该年度较低周收入的25倍。,2.生育补助金标准和期限,受保人(周收入低于30英镑者)一周为27.25 英镑,每一子女7.65英镑。共给付18周,产前11周,产后7周,3.生育津贴标准。一次性发给生育津贴25英镑。,(四)日本在产前产后各给生育妇女假期42天。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人月工资的60-80 发给,
17、另发半个月到一个月的生育补助费和育婴抚养津贴。,(三)瑞典子女出生后,父母可共同得到期限最多450天的生育补助金。其中父母亲每人有30天得到原工资收入的90。300天得到原工资收入的80,还有90天每天可得到60克朗。,四、外国生育保险的改革方向,1.保险待遇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生育保险的产假规定上。2补助金的调整。3.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分担。,6.其他国家的生育基金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多少的取决因素:一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企业盈利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 一国的风俗习惯,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虽然确定了最基本的被保险人生育者(有些国家还包括生育者的配偶及子女),但是对保险基金的负担者,没有统一规定。大多数国家政府、企业和被保险者及配偶都成为基金的负担者。,从国际惯例看,个人也应该成为生育保险基金的负担者。主要理由:其一,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了女工应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许多非国有企业的女职工难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个人成为生育保险基金的负担者,有利于在我国推广生育保险。其二,从社会保险的特征考虑,受益人也应该是保险费的负担者。虽然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不存在保险费支出负担过重的问题,但只有将直接受益者和非直接受益者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负担行列,才更加符合社会保险的公平性与社会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