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与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图片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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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与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黑龙江省教育学院 衣心宇,法与人生相随,法律是严厉的、强制的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法律包罗万象又不千篇一律(法律是社会庭院中带刺的玫瑰),校长学法学什么?,宪法法律(与公民相关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教育法律教育政策,需要澄清的一个问题,如何看待依法治校依法治校的两个内涵一个是治,案例1,一个是护,处罚方式,给予警告处分照价赔偿吊灯罚款300元,实践:以学校事故的理论与处理为例,有关学校事故的一些资料,有关学校事故发生率2004年上报148起,死亡231人,伤4655人,失踪37人。2005年上报41起,死亡178人,伤1089人2006上报110起,死亡197

2、人,伤1266人。(主要原因: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学校事故发生率与学生年龄段的分布幼儿园 1%小学 2%初中 4%高中 2%大学 1%呈正态抛物线分布,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谁担?,学生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不该赔偿?,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精神病,责任在谁?,学校事故概述,(一)学校事故的含义定义: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基本内涵:发生在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的(未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属此范围)行为人或事件已经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

3、的结果(受伤、致残或者死亡)一般与学校活动或场所有联系(与学校活动无关系的个人行为不属于此范围)学校如果有过错,依据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对此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如何界定学校管理的范围,从空间范围看凡学校地域内均属学校管理范围从时间范围看凡学校正常开展活动的期间都属于学校管理范围从职责上看学校管理范围包括学校及其教职工的教学教育行为,(二)学校事故的特点与类型,学校事故的特点当事人多出自疏忽大意、过失、渎职事故的处理常常涉及到家长、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校外部门多方利益独生子女增多为事故处理给学校和家长带来巨大的压力事故处理的直接后果是经济赔偿,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巨额赔偿具有可重

4、复性具有可预防性,学校事故的类型,以范围划分校内发生的伤害事故课内发生的伤害事故课外发生的伤害事故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以类别来划分,与学校设施设备有关的学校事故与教职员有关的学校事故与学生自身有关的学校事故,以责任承担方式划分,学校直接责任事故学校间接责任事故学校无责任事故,学校直接责任事故原因,学校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学校设备设施陈旧老化或处置使用不当学校物品堆放或悬挂不当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教师违反大纲要求学校实验或实践课中,教师实施错误指导正常教育教学中,教师擅离岗位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教师玩忽职守,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学校食堂管理不善,引起食

5、物中毒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直接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学校间接责任事故原因,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过失,但此过失不直接导致学生的伤亡正常教学时间,教师随意不准学生上课或离校教师随意安排的补课、推后放学时间造成的事故课外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教师不负责任,擅离岗位,学生打闹引起的伤亡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校组织管理措施不完善的伤亡事故发生后,学校采取措施不力的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连带责任造成的事故,学校无责任事故条件,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引发的事故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不知学校教师教育方法得当,学生却自杀、自残的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事故学生违反校规引起,并学校在

6、此事故中无过错校外活动中,学校组织得力,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校外人员私自闯入学校滋事,扰乱正常教学,引起事故的完全属于学校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其他事故,二、学校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学校的创收活动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学生自尊心过强,心理承受能力差不可抗力因素,学生伤害事故的诱发因素,校舍安全隐患,校园暴力事件,学生安全,校园伤害,学校管理混乱,自身防护能力不足,校外危险源侵袭,缺乏法律知识,学校事故的危害,给受害学生本人及家庭造成巨大损失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上的损失给教师造成重大损失给加害学生的家庭带来经

7、济负担,三、学校事故的责任认定,对学校事故责任的不同认识 家长的认识:75%认为学校负有监护责任 22%认为学校不负责任 教师的认识:60%认为学校不负监护责任,只 负教育管理责任 39%认为学校既不负教育管 理责任,也不负监护责任,(一)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有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8、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职责范围 民法上也有明确规定: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 承担被监护人造成的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害的民事责任,监护能力,考虑监护能力的因素健康状况工作繁忙程度经济条件,学校伤害事故认定的法律依据,民通意见第160条明确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

9、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适当赔偿、综合分析的原则,(二)学校对学生应负什么责任,教育、管理责任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29条、教师法第8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至19条委托监护责任说法的不正确“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是不存在的,(三)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及责任认定,1、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2、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赔偿,意外事件学生在上课期间因相互打闹而受伤学生受伤不是学校行为所致,但与学校设施设备有关学生课余时间受伤学生自杀、自残教师上课期间离岗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

10、事故学生公休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事故的现场处理,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及时联系家长调查保全证据安抚受惊学生,学校事故的跟进及善后处理,组织探视受伤害学生及时探视学校领导应亲自探视如有必要,可派人护理帮助学生补课,处理学校事故纠纷的途径,学校自行处理学校负责处理依托青少年保护机构处理由法院解决由政府解决,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与谈判,学生在校伤亡赔偿的计算 各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某方应承担损害赔偿额=受害人损害X某方承担责任比例,受害人的损害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残疾者用具费(如有死亡另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学校在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谈判技巧,向专业人士咨询,与类似案件比较可聘请律师谈判尊重事实,分清责任,据理力争采取“低开高走”与“冷处理”的策略采用分散策略与适当让步的原则不惧诉讼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索赔,报案流程:,一旦学生出险,谢谢,再见!,黑龙江省教育学院干训中心,衣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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