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伤害事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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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在校伤害事故 防范与处理,意义:,有利于增强学校的安全意识,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有利于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2002年6月25日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1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2、。,基本概念:,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影响人身健康的事件。三个要素:主体要素:中小学生,时间、空间要素:即“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在家中、学生在暑假自行安排的活动中发生的伤亡,虽然事故主体仍然是中小学生,但是因为与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无关,不适用本办法)。,损害内容要素:只限于身体损害。(学生在校学习时,财物被窃、被毁坏,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一个基本联系:即事故性质特征,指伤亡事故与学校实施教育活动及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活动的相关性。,学校职责:教育、管理、保护,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

3、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强化学校安全措施,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重点与难点:,(一)“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界定 学生在校上学时间,包括上课期间、在校午餐午休时间、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住宿制学生住宿期间等。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间。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假日小队)学校作出返校等活动安排,要求学生到校。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虽然地点在学校,但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不能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二

4、)事故责任的界定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

5、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6、,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消防设备,危房),办法又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

7、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救护、及时通知、及时上报。(学生伤害事

8、故发生后,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校方责任险,同时注意现场保护和收集证人证词)。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报案流程:,一旦学生出险,综合教育科(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学校一时无法判明学生意外伤害是否属于校方责任,可向平安保险公司咨询;学校报案时请先拨打95512,并注意提示平安电话座席人员“校方责任险报案”,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对象和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市学校设置条件,由市或区主管部门举办获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

9、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也基本参加了校方责任险。特点:校方责任险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配合上海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中小学校而专门开发的新险种。其特点是保障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自身的失职、过错等原因造成其在校注册学生伤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方面的经济责任。该保险的赔偿范围是由于学校责任导致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伤害而引发的学校经济损失。,解决纠纷的途径,协商调解(留下痕迹:收条-“一次性的费用、就此了解、此后不予追究”等字样诉讼最终途径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0、讼。三种途径中,没有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是经协商、调解后再诉讼还是直接诉讼,但诉讼是最终途径。,其他,诉讼时效: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计。赔偿项目: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无精神损失费),典型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例,案例一:某中学某班上午第四节自修课上,江明同学眼看教师布置的作业已完成,就自作主张提前回家了,不巧在横穿校门口马路时,被一辆飞驰而过的卡车撞着,当场死亡。事发后,家长闹到学校,认为此期间属学校上课期间,学生出校门,属学校管理不当,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你认为学校是否应当承

11、担全部责任?理由?,学校没有责任。理由是学生离开学校属于“擅自”行为。学生“擅自”离校通常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有辨别力和自控力应该在校园内或校外活动点,但没有请假、未经教师允许、也未经学校安排,自作主张离开学校的行为。(如果学生离校之前有教师导致的原因,如罚站,回家取东西)提醒:对于低年级学生,学校应该加强监管,尽量使他们处于教师的视力范围或者校方的管理之下,避免出现学校管理“真空”状态,否则一旦学生离校,除非学生因越墙或者其他不适当途径离校的,一般都不能视为学生“擅自”离校。(一旦有迹象发生,家访并留下痕迹),案例二:某学校规定每天门卫管理人员必须检查好学校的各个部位后方可关上大门回

12、家,某天下班时,当班工作人员不经检查就把学校大门关上,碰巧有两个学生滞留在学校玩耍,想回家时,发现大门已被关上了,无奈之下,翻墙,结果一个同学摔了下来,当场死亡。此案中,学校是否承担事故责任?理由?,学校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学校不经巡视检查就关上大门,没有履行好职责,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当”。,案例三:课间休息时,一学生坐在座位上故意伸出脚拌到另一同学,造成骨折。(此类现象比较常见)你认为学校有否事故责任?理由?,如果学校进行过有关教育,且课桌椅足以符合学生一般通行,虽然伤害事故发生在教室内,学校管理上不存在“不当”,事故责任由肇事学生承担,学校无责任。,案例四:某学校在上体育课时,组织学生打羽

13、毛球,一个学生将球打到树上,自行爬树捡球,结果不慎从树上摔下。事故发生后,老师将该学生扶到医务室。在学生感到不适后,学校并未马上将他送医院,而是先通知其家长,由于家长工作单位离学校很远,家长赶到学校后再将其送到医院。结果,该学生因治疗时间被延误而伤势加重,经抢救后仍留有后遗症。此案中,你认为学校有责任吗?理由?,此案中,事故的发生学生有责任,但学校延误了医疗时间,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提醒两点:(一)、伤害事故已经发生,至于是谁造成的,学校有没有过错,都不必考虑,只要发生在校区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学校都无条件地负有救助义务;(二)、学校根据现有条件,采取救护措施,就地进行

14、抢救或及时送附近医院救治,尤其那些高处坠落、受到剧烈撞击的情形,往往当时不一定显现症兆,凭学校的医务人员也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应及早送医院。同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案例五:某校某班老师在讲台上课,后排有几个学生不注意听课,开始打闹,而老师却视而不见,不加制止。这时,一名学生突然挥拳将另一学生打伤。此案中,你认为学校有责任吗?理由?,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老师虽然在岗位上,但是对学生的打闹行为并未及时制止,从而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这是一种在岗位而未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挥拳打人的学生有责任,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醒: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都是在老师的视野范围内的,老师应当积极地履行职责,时时注意学生的言行。一旦发现学生有可能危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否则,即使教职员工在岗位,仍属于失职行为。,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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