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10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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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第四节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扰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方面。本校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权利,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可能的最好的教育,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本校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有关规定使用本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本校学生有权自己选择学校所设的选修课,各类竞赛辅导应在自愿、公开、公平基础上选拔人员。,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案例学校把“差生”赶

2、出学校 1995年下学期开学后某市一所初级中学受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借口初中教室不足,便对初中三年级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这些学生刚被赶回家,该校就又收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编入初中三年级复读。对此,学生家长十分不满。,案例出租学生为家俱城装饰门面某城镇一所中心小学,经费比较紧张,该校领导为此十分发愁,正在想方设法搞创收,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之际,恰好本镇一家俱城准备开业,老板想用100名学生来装点门面。老板主动找上门来,学校与老板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出100名五年级学生,老板给每个学生一顶帽子,付学校500元劳务费。10月10日上

3、午8时,由两名教师带队,100名学生来到了家俱城,先清理已摆好的各种家俱。10点钟时,随着声声爆竹,开业庆典开始,学生们又手持鲜花欢迎前来祝贺的来宾,一直干到中午11点30分,学生才回家。尔后,500元的收入被学校平均分给了学校26名教师。,、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公正评价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教育机构必尽的义务。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阶段(时期)的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的概括性鉴定,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品行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表现作出鉴定,包括对学生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等的评定。学生有权要求获得

4、学业成绩评价和品行评价,而且有权要求评价实事求是,体现公平、公正。例如,每学期、每学年直至毕业时,在例行表格填写和总结上,或因正当需要,学生都有权要求学校所在系或教师出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并对各种失真的评价有权通过正当途径要求予以更正。,、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案例监考教师侮辱考生的人格尊严 1995年9月24日,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殴打教师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当天下午女教师陈某在初二(1)班进行英语考试监考时,发现有一女学生王某把资料抄在腿上作弊,陈老师立即把

5、王某叫上讲台,当众掀起她的裙子露出大腿让同学们看。事后王某回到家里向家人哭诉,说教师侮辱她。王某的哥哥十分生气,当天晚上学校学生自修的时候,他纠集了几个社会青年到学校,追打陈老师,对陈某拳打脚踢,造成头部面部和身体多处肿伤。后来,王某的哥哥等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并责令其向陈老师赔偿500元的医疗费。,、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案例体罚学生:教师打学生耳光 某日,上海市闸北区某小学二年级某班上第三节课时,因音乐教师外出开会请假,音乐课由卫生教师纪某代上课。纪某是从卫生职校毕业分配来校不满1年的青年女教师。在上课时,她看到有的学生用不洁的手擦眼睛,便检查全班学生手帕。检查时她发现有20名学生未带手帕,

6、便叫他们排成队站在讲台前,然后她挨个打未带手帕的学生的耳光。这些孩子大多年仅8岁,有的脸被打肿,有的被打出鼻血。班长乌某除了挨打耳光外,还被纪某揪住头发往讲台上撞,学生姚某脸上留下5条手指印。被打的孩子们个个暗淌泪水,不敢作响。班主任教师上第四节课时,看见学生们神态异常,经再三查问才知此事。,案例变相体罚:罚学生下蹲起立1996年3月,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李某在课堂上随意讲话,干扰了课堂教学。任课教师刘老师便将李某撵出课堂。下课后,刘老师又罚李某做“下蹲起立”动作200次。李某做到百余次时,头晕气短,便告知刘老师自己坚持不了了,请求中止处罚。刘老师没有应允,令其必须做够200次方可上课。李某

7、坚持做到约180次时,体力不支,栽倒在地上,头部磕伤。后到医院治疗,花了200余元。李某家长找到学校,要求校方处分刘老师,并赔偿全部医疗费。学校向家长赔礼道歉,赔偿了医药费,并给刘老师警告处分。,案例体育课事故:学生骨折 某中学学生李某在上体育课三级跳远时,由于落地动作不当造成大腿骨开放性骨折,伤势严重。调查表明本课任教师组织得不好,既不做讲解,也不做示范,简单布置后教师就离开场地,辅导专业队训练去了,这说明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体育教师指导不当。学校支付了学生的手术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慰问了学生和家长,并对教师予以行政处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案例学校保卫干部用手铐铐学生 四川省奉节县某中学保

8、卫干部田某从1994年10月5日至15日10天之间以学生打架、谈恋爱、怀疑偷东西等理由5次用手铐铐人,拘禁学生9人之多,学生年龄多在13岁到17岁之间,拘禁时间最长的约11个小时。该中学的领导对保卫干部的这种行为听之任之,因为他们认为保卫干部是他们管理学校最得力的助手。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学生也享有人身自由权。,此外,非法搜查学生身体也构成对学生人身自由权的侵害。有时班级里学生财物被偷,班主任为了搜寻被偷财物,而对学生非法进行搜查,不论教师动机如何,此种行为属违法行为。学校里应避免出现此类行为。、学生的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权,二、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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