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8初稿.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5263942 上传时间:2023-06-20 格式:DOCX 页数:56 大小:140.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8初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8初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8初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8初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8初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8初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8初稿.docx(5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8初稿工程名称:岳西县四馆一中心、温莲大道及金山标准化厂房PPP项目工程地址:安徽省岳西县合同编号:PPPYX2016001SG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章合同协议书.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五、项目经理1.十;2十、签订地点2十一、补充协议2十二、合同生效2十三、合同份数2第章通用合同条43 .承包人95 .工程质量12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410变更21IL价格调整2412 .I1I,JfJr、TI*J.jit彳寸2S13 .险收与工程试车143016.违约3293620.争议解决36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1 .通常约定382 .发包人394 .

2、监理J;41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427 .工期与进度4210.变更43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4415d1“”“4716.违约4717 .不可抗力4818 .保险4820 .争议解决48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49发包人(全称):安徽中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岳西县四馆一中心、温莲大道及金山标准化厂房PPP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岳西县四馆一中心、温莲大道及金山标准化厂房P

3、金项目。2 .工程地点:安徽省岳西县O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o4 .资金来源:发包人投资o5 .工程内容:1)、四馆一中心项目规划用地面积31971.8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950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3395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其中博物馆3950平方米(框架结构,4层),图书馆6000平方米(框架结构,3层),文化馆3900平方米(框架结构,3层),科技馆7800平方米(框架结构,3层),档案馆6000平方米(框架结构,3层规划展示馆3500平方米(框架结构,3层),地面人防指挥中心2800平方米(框架结构,3层)。配套建设变配电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

4、、安防系统、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化、围墙等辅助设施。2)、温莲大道项目西起莲云乡腾云村莲云河桥接318国道,经莲云乡平岗村、温泉镇资福村,东至天堂镇叶顺村双河口接105国道。道路全长3.857公里(政府前期已投入修建,剩余道路长度2.997公里)。同步建设道路防洪堤、排水、绿化、管线、路灯等附属设施。3)、金山工业集中区项Fl规划用地面积22.05亩,新建5#标准化厂房框架四层,建筑面积14557.6m2;6#标准化厂房框架四层,建筑面积3901.9m2;7#标准化厂房框架四层,建筑面积4687.8m2:8#标准化厂房框架四层,建筑面积3901.9m2;1#车间框架四层,建筑面积6751.7

5、m2;2#车间框架四层,建筑面积6751.7m2;3#车间框架四层,建筑面积675L7m2;4#车间框架六层,建筑面积4887.64m2;2#公租房框架六层,建筑面积6595m2;3#公租房框架六层,建筑面积4535.76m2;4#公租房框架六层,建筑面积4887.64m24)、岳西县北部城区路网工程(经三路)衙前河大桥项目新建拼宽桥上部结构使用预应力碎(后张)简支T梁,桥面连续;桥梁全长约133米,红线宽度45米6 .工程承包范围:四馆一中心、温莲大道、金山工业集中区、岳西县北部城区路网工程(经三路)衙前河大桥工程等项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全部施工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

6、16年12月28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各子项目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型2年月”日。(具体以各子项目取得竣工验收证书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109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市(大写)叁亿陆仟伍佰柒拾肆万伍仟伍佰零肆元伍角捌分(365,745,504.58);其中:一)、四馆一中心、金山标准化厂房、温莲大道(步文大道)、岳西县北部城区路网工程(经三路)衙前河大桥项目已有施工图部分固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亿玖仟贰佰零陆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柒角陆

7、分(292,061,960.76);二)、四馆一中心、金山标准化厂房、温莲大道(步文大道)图注二次设计部分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仟叁佰陆拾捌万叁仟伍佰肆拾叁元捌角贰分(73,683,543.82元);二次设计部分计价原则:房建工程部分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BJ34/T-206-2005,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上、下册),2009年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上、下册),2005年安徽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市政工程部分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安徽省建设工

8、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7T-206-2005,2005年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取费按相应类别中限)。材料价格按照岳西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最新一期岳西县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的价格计算,岳西县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按同期安庆工程造价信息简讯执行,安庆工程造价信息简讯中没有的材料,施工过程中由双方共同市场询价确定。人工费按出具的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执行。合同价以岳西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最终审定金额为准,经审定确认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的合同总价不再调整,下浮986%后作为工程结算价,但经共同市场询价的材料不参与下浮。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人民币(大写)

9、叁佰陆拾陆万元整(元)3.660.000.00;(2)材料与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预备费):人民币(大写)(元)o7 .合同价格形式:o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O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投标文件;(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与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含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

10、文件所作出的补充与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七、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 .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懂得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给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

11、在安徽省岳西县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血份,承包人执伍份。发包人:安徽中岳建设项口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地址:中国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承包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地址:中国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1 .通常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12、与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含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假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与要求、图纸、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与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之“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 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之“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之“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与要求:是指构成合同

13、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者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技术标准与要求,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与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含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者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与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含说明与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与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者书面协议。合同

14、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有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与(或者)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

15、规定与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者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与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与(或者)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含工程设备。1.13.3 3临时工程

16、: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含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与装置。1.13.6 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与其他物品,但不包含工程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与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含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1.13.8 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与生活设施。1.13.

17、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与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含计划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含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含按

18、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与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

19、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含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1.1 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含管理费与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含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与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中暂定并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者不可预见的

20、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与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者需要使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与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中以总价或者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

21、报、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与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与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与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与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与中文译

22、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与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者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与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假如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与要求;(7)图纸;(8)己标价工程量

23、清单或者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含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与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与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与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与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与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24、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者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有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与补充图纸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者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者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者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

25、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与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与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储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与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与决定等,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与

26、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与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者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早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与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者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缺失的,应赔偿缺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者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

27、、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与具有地质研究或者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者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者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的,应赔偿缺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28、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与全部权利,与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手续费用与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与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与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

29、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有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与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与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者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与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与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与交通设施。发包人与监理人能够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与交通设施。场外交通与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与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者超重件,应

30、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者超重件所需的道路与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与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与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与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与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与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与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含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与水路或者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含船舶与飞机等。1.11 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

31、程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与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能够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者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者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

32、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者使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者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与签订时已确定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与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

33、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与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者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者备案,包含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与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

34、定的有关施工证件与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者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早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能够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务必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能够由发包人代

35、表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缺失与责任。发包人人员包含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与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含:(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

36、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与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与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37、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能够使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

38、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通常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下列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与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与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与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39、所有施工作业与施工方法的完备性与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者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者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与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缺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与合

40、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与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

41、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与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与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

4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早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与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

43、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早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与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含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要紧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与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要紧施工管

44、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与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要紧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固。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要紧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早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能够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关于承包人要紧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者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者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要紧施工管理人员的,承

45、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要紧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要紧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与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要紧施工管理人员,或者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

46、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与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者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与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熟悉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与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熟悉前述情况或者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者)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通常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

47、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与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与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要紧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含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与各类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者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