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资料2023年整理-二手房税收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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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本次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

2、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用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三)个人出售现住房

4、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五、为了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本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

5、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

6、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果。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

7、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二、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契税征收机关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

8、息。(一)规范契税申报管理。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要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另文下发),并附送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征收机关要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二)契税征收机关要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转让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三)要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征收契税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及其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开发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转让方

9、及其房地产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转让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承受方及其承受房地产的有关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保有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要将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集中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分解传递给有关税种的主管部门或岗位。同时,各税种主管税务机关或部门也要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及时传递给契税征收机关。(四)各地可根据信息化水平、信息量大小、信息存储方式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信息传递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网络或软盘等电子介质传递信息;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用纸质的形式传递信息。三、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信息,加强房地产各

10、环节的税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加强有关税种税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明确责任人,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提高管理质量和效果。(一)要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及时征收耕地占用税。(二)要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掌握从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源情况,加强房地产开发

11、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三)要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相关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税收管理Q(四)要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在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收的管理。(五)要采取多种方式

12、跟踪了解承受方承受的房产的装饰装修情况,对承受的新建商品房还要跟踪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及时掌握有关税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实施装饰装修施工和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纳税收的征收管理。(六)要利用房地产转让信息,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变化情况,将承受方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类别等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对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催报催缴。要将契税征收中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作为长期的税源资料及时归入税源管理档案。(七)要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管理。对个人出租房

13、屋的,应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管理,如委托街道、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员管理机构等组织代征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实行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定期检查了解代征情况,及时研究代征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四、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各地征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税收。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掌握二手房交易价格情况,可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财产转让销售发票。

14、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开设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征收场所,以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五、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堵塞税收漏洞。各地要利用税务机关现有的设备和资源,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根据各地实际以省(市、区)或地区(市)或县(区、市)为单位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方便查询,比对分析,促进管理。各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

15、、多层次的比对,开展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纳税评估,分析筛选存在的疑点,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发现漏征漏管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相关系统工程。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要紧紧抓住契税征管这一关键环节,充实契税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征管条件。要注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广泛收集、有效利用涉税信息。各地要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情况,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由点到面,扎实推进,全面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七、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各地要将贯彻落实

16、意见及时抄报总局。总局将选择部分省市跟踪了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二OC)五年五月十八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0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管局、规划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重要性Q这是为解决当前房地产业存在的突出相关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步发展,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一项

17、重要举措。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各级地税、财政、房地产管理和规划部门要加强配合,通过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抓好各个管理环节。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定期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逐步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5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LO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L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

18、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确定。三、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严格政策,对随意减免、违规操作和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和管理失控,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房地产税收政策在全省全面落实到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建设厅二00五年八月八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

19、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

20、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相关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相关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相关系统生成数据。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本次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本次项

21、目中容积率在LO以下的,按月提供。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

22、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

23、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

24、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

25、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九、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十、各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

26、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就若干具体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契税已划归地税部门管理的,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做到各税统管,即既负责办理契税的征收事项,又负责办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

27、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事项;契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合署办公,或者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种的税收,以便加强沟通、协调,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避免交易后由纳税人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某一单一税种税收的做法。二、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Q要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

28、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三、严格坚持依法治税。对于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各地要依法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变通和调整。四、加强协调和沟通。地税部门与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之间,以及各相关税种的管理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统一对房地产交易价格的认定,保持相关税种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的一致性。五、各地要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税收的征管为切入点,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尚未确定实施一体化管理的牵头单位和相关

29、部门责任的,要抓紧明确。尚未上报一体化管理实施解决方案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完善实施解决方案。2005年10月30日前,各地要将实施解决方案和牵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上报总局(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二OO五年十月七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相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36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

30、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相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

31、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六、享受税收优惠

32、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二。五年十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相关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相关问题通知如下: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

33、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在上述政策中,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4、地方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相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地税发2006136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相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吉安市中心城区(包括吉州区、青原区)按纳税人住

35、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他县(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现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二、个人住房转让应提供的凭证资料及办理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转让住房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应按规定向住房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申报纳税手续,填报个人住房转让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2、原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原购房时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交易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原购房发票或房改房单位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5、房地产交易价

36、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6、如果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应出具房管部门的书面证明;7、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如代理人为个人的,在办理代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代理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办理代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8、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凭证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审核的情况据以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上计算应交的地方各税(费)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然后开具税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和发票。在办结纳税手续后,主管地

37、税机关应将有关凭证资料的原件退回纳税人,将复印件按户归档以便备杳。对于非而买形式0生的住房产权转移,如继承、赠与、离婚财产分割等,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认定,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审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免税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结免税手续后,将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按户归档,以便备查。三、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纳税人,住房自用起始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

38、买房屋的时间”;对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自用起始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五条规定:“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对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自用起始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第四条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住房自用终止时间以房管部门受理其产权过户申请之日为准。如果纳税人提供了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证明,并且按上述要求认定自用在5年以上的,纳税人应填写

39、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在办理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时间以出售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填发时间为准,重新购房时间以重新购房按揭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这四项资料其中一项注明的填发时间按“孰先”确定。纳税人重新购房后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应向原住房出售后的一年办理,过期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办理退还保证金时,应向原住房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并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原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重新购房的合同

40、和购房按揭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只要提供保证金收据、重新购房的合同(这两项必须全部提供)以及购房按揭合同及贷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机证这四项其中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计算退还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并将有关资料分户归档,以便备查。对于未全额退还的保证金或一年期满未办理退还手续的保证金,应及时缴入国库。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应与财政、房管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以确保此项政策得到全面、正

41、确的实施。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税政二科)。附件:个人住房转让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相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18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严格执法,不折不扣地落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越权减免和变通,确保现行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

42、得税政策落实到位。要认真审核房屋的销售价格和房产原值,准确掌握住房转让的实际所得额。对纳税人提供的房屋销售价格和房产原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由各设区市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由县(区)局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纳税人办理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时须报送个人身份证件、交易房产的原房产证、原契税完税证、交易合同、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二、加强配合,提高住房转让个人所

43、得税征管质量和效果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积极加强与当地房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中介机构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联合办公,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管理制度,综合利用存量房的历史交易价格、毗邻房产的市场销售价格、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格和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等信息做好二手房计税价格评估工作,提高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三、规范办税流程,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果,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税

44、收。涉税申报、减免审批表格、审批程序应尽量合并简化,具体由各设区市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二。六年八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本次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

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相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相关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

46、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 .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

47、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5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

48、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1 .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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