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第一章导论(二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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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问题: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第一条要求是什么?,遵纪守法:遵守教师法和其他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2,【案例】,某初中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三百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3,问题: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是不是合法的?为什么?,4,行政制裁分行政处分和处

2、罚两个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单位有明确要求。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如工商、税务、治安等机关,而学校只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可以对学生处分(纪律处分),但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而且学校对学生是隶属内部行政行为,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一、二条处理意见是合法的,但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评 析,5,2006年9月20日14点10分,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中学第一课堂上课铃响了,初一(6)班的学生陆续回到教室。第一堂课是历史课,任课老师是李衡义,坐在第四组第一排的女学生章耀尹没有集

3、中精力听李老师讲课,由于上午几位老师都布置了作业,她怕放学回家做不完,所以就利用上历史课的时间做作业。李衡义发现后突然停止讲课,眼睛一眨不眨地盯着章耀尹,教室里顿时鸦雀无声。浑然不觉的章耀尹依然埋头做作业。李衡义走到章耀尹跟前,不说话,突然伸手打了她两个耳光。清醒过来的章耀尹被老师凶巴巴的样子吓坏了,他抓住章耀尹的头发,把她的头使劲往桌上撞,一下、两下、三下章耀尹的脸上全是血。一些胆小的女生开始捂着嘴哭,但没有人走出教室去叫人,也没有别的老师从教室门口经过。,【案例】老师将女生活活打死在课堂上,6,李衡义见撞得差不多了,又把别在腰间用作教棍的钢筋条抽出来,对着章耀尹的头部狠抽。一些从没见过这种

4、场景的学生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有的学生抑制不住,发出惊呼。李衡义立即对着全班同学大声吼道:“谁都不许喊叫,谁喊我打死谁。”教室立刻变得鸦雀无声,所有的同学都不敢做声,几位被吓坏了的女生抱在一起抖成一团。此时的章耀尹躺在地上,已经失去了知觉。但李衡义还不罢休,又踢了章耀尹几脚,还用脚在章耀尹的脑袋上使劲踩,见章耀尹没什么反映,便抱起章耀尹来到教室窗口旁,把她送上窗台,准备往下推。这时,弥留之际的章耀尹突然醒过来,拼尽最后一点力气,用极其微弱的声音喊:“救命!救命!”,李衡义一边推嘴里一边念念有词:“还救命,我给你送到阎王那里去!”经法医鉴定,章耀尹当场死亡。警方通过走访十二中的学校领导和老师获悉,

5、犯罪嫌疑人李衡义有过精神病史。随后,记者也通过调查得知:2004年,时年27岁的李衡义确实曾在永州市精神病医院接受过为期50天的治疗。,7,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无精神病史。足见有精神病史者无论是否已经治愈,都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案例】老师将女生活活打死在课堂上,8,第一章 导论,依法治教概述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9,本章教学目标:,1、明确依法治教的含义及必要性。2、掌握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3、培养学生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10,第一节 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含义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6、11,一、依法治教的含义,(一)含义: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具体而言,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12,1、依法治教的主体,行政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13,政府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7、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14,学校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15,教师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8、16,2、依法治教的范围,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的教育教学活动;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和参与的教育活动。,17,名校招生“新招”:分数不够收取“捐资助学款”,广西大学附中是一所重点中学。2002年12月至2007年11月2日刑拘之前,唐运南在该校任校长。从2004年起,这所中学推出招生新招:凡分数不够的,除西大职工子女和友好单位的学生外,其他由学校组织重新参加考试,对考试成绩列前300名的学生分成三个分数段,按照“招生名额”除部分学生收取“借读

9、费”外,其他分别收取6000元到5万元不等的“捐资助学款”。这个“招生名额”一般由学校内部划定,分数线也每年在变。据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至2007年案发时止,广西大学附中先后向学生家长收取“捐资助学款”1600多万元。,【案例】,18,8月13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驳回广西大学附属中学原校长唐运南的上诉,维持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对唐运南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的刑事判决。广西大学附属中学原校长唐运南利用职务之便,2004年至2007年在学校设立“小金库”,将“择校生”缴纳的“捐资助学款”1000多万元放置于其可随便支配的“小金库”中。他还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贪污,在学校采

10、购多媒体电教设备过程中收受贿赂。公诉机关指控唐运南犯贪污、受贿罪,共列举了13项犯罪事实,涉案总金额超过百万元。在唐运南案宣判前,西大附中包括原书记,4名原副校长、两名原中层干部共7名被告人均已被判刑。,结 果,19,“捐资助学”成乱收费“挡箭牌”,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各省区市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捐资助学属于自愿行为,学校不得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公办学校和重点学校的做法。专家认为,遏制教育乱收费除了教育、物价、纪检部门严格督查学校执行收费标

11、准、严格实行收费听证制度外,必要时要在学生或学生家长中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学校收费和公示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同时,要加强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校长、书记等的问责。,20,3、依法治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其他:如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办法等。,21,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致使行动不方便。这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其父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认为他是残

12、疾儿童,拒绝招收。为了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领儿子到附近的另一所龙门镇小学报名。龙门镇小学又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拒绝招收。,【案例】,22,问题:,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23,【评析】,首先,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宪法有关规定。其次,根据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故,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疾学生,属于违法失职行为,是不合法的。,2

13、4,注意:澄清两种模糊认识,把依法治教理解为“以法治教”把依法治教理解成为“以罚治教”。,25,二、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一)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二)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三)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四)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五)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26,三、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一)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三)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四)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

14、战略的有力保证,27,28,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教育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29,法律规定,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38条还

15、特别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30,教育执法人员要求:,首先,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教育法律。其次,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要有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相应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够正确地运用法律处理教育案件。第三,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敬业勤政、秉公执法。,31,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教育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教育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对教育

16、法律实施作用的评价,对教育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遵守教育法律、运用教育法律的自觉性以及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认识程度等。,3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上对下实行的。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学生教师,机关对工作人员。处分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3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34,96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7、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5,第二节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36,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37,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四、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五、教育法制统一原则,38,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坚持教育的

18、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根本性的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包含着依法约束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39,二、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40,二、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女

19、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41,【视频】选孩子还是选家长?,42,三、教育公共性原则,教育公共性原则即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教育工作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一)教育公共性的含义,43,三、教育公共性原则,1要求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不能因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44,2我国

20、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对公益性的教育机构不应向其征收营业税。,(二)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45,3要求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二)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46,4教育与宗教分离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二)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47,5、教学语言文字的使用教育法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

21、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二)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48,四、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要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受教育权,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把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的含义,49,四、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二)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的体现,50,五、教育法

22、制统一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一)教育法制统一原则的含义,51,五、教育法制统一原则,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形成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以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在法律效力上体现为“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一)教育法制统一原则的体现,52,第三节 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我国依法治教存在

23、的主要问题 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53,一、当前我国依法治教存在的主要问题,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教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54,(一)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纵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2、横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55,(一)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纵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下位法律滞后严重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56,(一)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2、横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我国教育立法的缺口依然很大,一些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在我国教育立法实践中,教育实体法较多,程序法则有缺失。,57,(二)教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教育法律意识淡漠2、教育执法的严肃性不够3、

24、教育救济制度不完善4、教育司法制度不健全,58,二、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一)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二)依法治校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三)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四)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 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五)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59,第四节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60,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内容: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

25、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61,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法律制定的主体: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政策制定的主体:政党、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一)制定的主体不同,62,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文件形式: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二)表现的形式不同,63,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在表述形式:政策文件注重原则性和导向性的要求,写明某项政策的背景、理由及原则性

26、的要求。政策性文件一般不具体规定处罚性条款。法律则注重条款的规范性、确定性,通常包含处罚的规定。,(二)表现的形式不同,64,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政策的实施方式:政策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其特定的工作人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党和国家的政策在全社会的贯彻则是通过宣传教育,通过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表率作用,影响、带动群众来实现的。,(三)实施方式不同,65,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法律的实施方式:法律的实施,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如果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则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以国家的强制力依法对违法、

27、犯罪者进行制裁来保证法律的实施。,(三)实施方式不同,66,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党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政策对于国家,政党和社会生活的作用,具有指导性、调控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法律作用的特点则体现为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四)作用不同,67,二、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在保持政策与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共

28、同为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宏伟目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68,Thank You!,69,教育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70,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71,教育法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72,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

29、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73,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即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74,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即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

30、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75,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即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76,教育法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31、77,教育与宗教分离,要求:(1)学堂(校)与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相分离;(2)教师与宗教教职人员相分离;(3)教材与宗教经典、宗教教义相分离;(4)学生与教徒相分离;(5)学校教育活动和宗教括动相分离。,7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

32、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79,【案例】权势家庭子女组成的高考加分俱乐部,绍兴一中2009年参加航海模型加分测试的19名考生中,13名考生的家长分别是越城区副区长、市建行行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市交警支队科长、市教育局科长、绍兴一中党委书记、绍兴一中分校党委书记、绍兴一中分校副校长、古越龙山股份公司董事、绍兴汽运集团公司副总、昌安实验学校校长等,其余6名都是教师子女。,80,【案例】权势家庭子女组成的高考加分俱乐部,何川洋是巫山县官阳镇人,据了解,其父系巫山县招办主任何业大,其母为巫山县委组织部副部

33、长、编办主任卢林琼。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则认为,问题的根源并不在教育政策上。他说,能在考生户口簿与身份证上造假,显然离不开审核人员的配合,也难免有滥用职权或是腐败的现象。因此,要防范个别考生擅改民族成分,最根本的是要防范权力滥用,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的有关规定。惟有有效制约权力,才能杜绝考生在民族成分上弄虚作假的现象,81,【案例】老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渝中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丁婷(化名),2003年4月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婷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婷自杀前,汪宗惠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

34、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婷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婷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婷的班主任老师汪宗惠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宗惠在丁婷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婷,导致丁婷跳楼自杀。,82,【评析】,汪宗惠骂学生是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对丁婷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使学生丁婷用自杀来捍卫自己的尊严。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渝中区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对汪宗惠进行了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学校给

35、予学生家长20万元的赔偿。,83,【案例】中学生不会做广播操被体育老师打残废,84,【案例】山东省聊城市被迫“退养”民办教师的申诉,山东省聊城市近2000名民办教师连续上访七年,逐级上访百余次,但至今无人过问。每次上访均遭到控访、截访和非法拘禁。我们的具体要求是:1、恳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深入基层与民师代表座谈、调查,了解事实真相。2、请求中央有关部门督促山东省聊城市政府依法落实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将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解决我们的身份问题“。3、请求中央有关部门督促山东省聊城市政府依法落实劳动法、教师法中有关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政策,解决我们的待遇问题,并给我们办理

36、退休手续。4、请求中央有关部门督促山东省聊城市政府依法落实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的同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的工资,从福利、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85,司法的含义,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狭义的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是指负责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的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司法组织是指律师、公证、仲裁组织。是司法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链条和环节。,86,司法制度的含义,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

37、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87,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二)每日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开展晨检,仔细询问是否有发热、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一旦发现流感样症状的学生或教职工,要立即按当地有关规定,要求其进行进一步诊治,其间不得返校参加正常教学等活动。(四)学生和教职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须及时在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到校医院或学校所在地医疗机构就诊。学校(特别是高校)应提供必要条件,对该学生和其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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