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公安局执法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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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卢龙县公安局执法责任制度为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 法和行政执法活动,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确 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 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 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集 体研究主持人负责”的原则,明确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 的职责,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明确的职责,开展执法活 动,对违反职责造成后果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承办 人、审核人、审批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二、承办人办理案件实行主办案

2、民警责任制,主办民警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担以下职责:1、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2、调查取证。按照审批人、审核人的要求进行补充侦 察,查清全案事实,并对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负 责;3、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负责;4、提出适用强制措施的建议,依法执行强制措施;5、拟写有关法律文书,对法律手续的完备性负责;6、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提出建议;7、收集,报送案件的有关材料。三、法制部门,办案单位负责人为案件审核人,在案件 办理过程中承担以下职责:1、对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核,需要补充调查 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对案件证据的全面性,充分性负责;2、对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进行

3、审核,对适用法律的准 确性负责;3、对办案程序和适用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4、对呈请审批的法律文书,法律手续进行审核;5、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提出建议。四、局领导为案件审批人,承担以下职责:1、行使应当由公安机关领导行使的审批权,对主持集 体研究的结果负责;2、认为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提出补充调查的要求;3、认为案件定性、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强制措施、 法律文书、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等存在问题的,提出执法 要求;五、审批人有权纠正、变更审核人、承办人的执法建议 和执法行为;审核人有权纠正、变更承办人的执法建议和执 法行为;审批人、审核人分别对纠正、变更的结果负责。六、审批人对审核人、

4、承办人的错误应当发现而没有发 现的,由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 任;审核人对承办人的错误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由审核 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七、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核人审核、审 批人审批出现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承办人, 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审批出现错误的,由 承办人、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 究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1 .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解释不一致的;2 .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错误发生的;3 .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的;4 .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5、。九、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应当 充分履行各自的责任,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履行或者未充 分履行职责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 相应的执法过错责任。1、应当移送审核、提请审批、决定处理或采取强制措 施而不移送审核、提请审批、决定处理或采取强制措施的;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骗供、诱供、逼取证言的,或 者因为在勘验、检查中出现重大失误,遗漏而造成案件处理 错误的。3、因审核人、承办人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 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4、错误决定案件的处理导致案件被撤销的;5、错误决定或者执行强制措施的;6、其他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 定应予以追究的情形。十、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及追究执法过错的程序按 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办理。十一、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 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在局领导的领 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法制部门对执法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发现 执法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要建立执法档案,做到一案一记载, 一案一考评。十二、纪检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相关 规定,对各单位和民警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十三、各执法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办案民警的业务培训和 执法监督检查,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落实主办民警制度, 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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