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管理制度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管行业、管业 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建立健全安
2、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督促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的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 助上级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县 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开发区、工业园等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工作 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 员,依法加强对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 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
3、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 干部政绩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 位和下级人民的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实行安全生 产一票否决制度。各级人民的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主要 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 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 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二)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形势,对安全生产工作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具体对策建议;(三)指导协调、监督检
4、查、巡查考核同级人民的政府有 关部门和下级人民的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的政府 报告;(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指导、监督、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 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及配备人员、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等情况进行检 查;(三)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
5、中发现的事 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第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 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预防预警、 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信息系统。第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 仝牛产不
6、良信用记录制度和诚信分类评价制度,如实记录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加 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第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 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 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 及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各级人民的政
7、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播发公 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第十四条工会应当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 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 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
8、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工作职责,明确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等 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 辨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企业职代会报告 的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月对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数据报送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八条矿
9、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 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矿山、 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10、门依法对存 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 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 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 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 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 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 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二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 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 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 持、指导、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 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 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
12、 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指定组建应急救援队 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 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与下级人民的政府共同 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过程中存 在的事故风险危害程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 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 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报告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报告事故 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
13、故调查。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按照事故等级组成事 故调查组,指定调蛰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调查的人民的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调查。上级人民的政府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可以组 成事故调查组直接进行调查。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八条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 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实行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按事故等级和管辖权 限查处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由上一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挂牌督 办。第二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 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省重 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