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2015版)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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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食品安全法解读,郝琳琳 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副院长(挂职),议题,一、食品安全法的演进,1、“食品安全”的概念 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发展安全。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2、食品安全法的演进阶段(1)萌芽时期(1949-1963),1950年卫生部设立了我国第一个食品检验机

2、构药品食品检验所,正式开始对食品进行化验和制定食品标准。卫生部门颁发了一些规章,这一阶段只是对由食品引起的疾病进行管理,没有形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监管比较简单。(2)发展阶段(1964-1979),1964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标志我国食品卫生管理进入全面管理阶段。到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标志我国食品管理法制化建设迈上新台阶。,(3)成熟阶段(1981-2009),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趋向成熟阶段,主要表现为从食品卫生法(试行)到食品卫生法颁布,再到食品卫生法的不断修改完善,最终食品安全法出台。这一阶段,我国的食品监管法制化最终确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

3、式形成。(4)完善阶段(2009-)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进入新一轮的完善阶段,面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新法共10章154条,比起现行食品安全法的10章104条,多出50条。新食品安全法被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那么,“史上最严”又严在哪里?食品企

4、业该如何看待新法?,新旧法对照,1.分清变化和继承新法条文的改动甚多,但实际上,新法一方面有突破,另一方面是大量继承和吸纳已有的制度和规定(比如对新食品原料申请、剧毒农药不得使用、转基因食品标签说明等等),并在继承中进行调整。因此,企业需要透过大量条文更改的背后,了解哪些修订是实质性变化,哪些修订是继承性吸纳。对于实质性变化,企业要根据就其带来的新义务、新要求采取新措施;而对于继承性条文修订,尽管没有产生新的义务要求,但由于新法采取了更严的法律责任体系,企业需要评估继承性条文是否带来责任的变化。,2.史上最严和风险评估“史上最严”是对新法的一个标签式形容。新法大幅度加重了违法责任,无论是民事赔

5、偿责任还是行政处罚责任,均体现了惩罚性的立法思路。对于整个食品行业企业而言,直接的影响是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尤其对于大型食品经营企业,有必要在加重责任的大背景下,系统对企业进行风险再评估。,3.更新企业“防火墙”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从事的具体业务,更新企业的食品安全防火墙,防火墙更新应突出两个方面:一是新法中实质性变化而带来的新要求,如食品经营企业自查义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要求、经营者索证和记录保存新要求等等;另一方面是由于责任加重带来的风险领域。,4.关注持续的新变化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各法律规范的上位法,在引入很多变化和突破时,很多采用原则性规定,新法给予5个月左右的时间作为生

6、效时间,一方面是为食品行业主体提供适应和准备期,另一方面也在等待新的执行性条例的调整和到位,比如保健食品的备案制度等等。企业应当在准备的过程中,持续关注食品安全领域的新变化。,1.大幅加重法律责任,健全责任机制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法律责任、重罚治乱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新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加重法律责任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除此之外,新法在严厉执法的同时还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新法的实质性变化,(1)完善民事赔偿机制新增首付责任制:新法规定民事赔偿实行首付责任制,在尊重消费者选择赔偿主体的基础上,突出规定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

7、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推诿;首付责任制度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的深化。以上两法中均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食品安全法则在此基础上,在明确保护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利的基础上,从被索赔对象的角度规定了先行赔偿的责任,避免生产经营者以其他方过错为由加重消费者索赔难度。,第三方连带责任:第三方主体如明知食品经营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将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而使消费者的合法

8、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善赔偿标准:新法规定了法定情形下,消费者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原法中已有规定,但三倍损失以及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则是基于食品的特性而做出的新规定,这在产品价款较低但造成的损失较高时更能体现惩罚力度。,(2)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处罚金额:新法大幅度提高了原有的处罚金额,将处罚金额上调了数倍,

9、最高可达货值的三十倍。低违法成本将成为历史,重罚将成为今后食品违法处罚的明显趋势。新法之下,如严格执法,国内企业的违法成本必将提高。食品相关方责任:新法增加了对明知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主体的处罚,最高处罚金额可达二十万元。,人身处罚和资格限制:除了增加公司违法的处罚金额外,新法强化了对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在违法情况下,对违法个人施加人身性质或资格的处罚,包括:1)终身禁入制度,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严禁食品经营主体聘用上述人员;,2)对于严重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或其他责任人,可直接予以

10、行政拘留;3)限制从业制度,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新法增加了规定:行政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也应当及时移送行政部门。这一条款主要是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的追究与刑法第141、143、144条等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相衔接,也是加强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活动中的协作。,(4)新增食

11、品经营者豁免条款新法在严峻责任的同时,对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知情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豁免条款。直接规定豁免条款,在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中还是比较少见的,考虑到了中国复杂的食品安全环境。豁免条款的要点为:1)仅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即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生产者;2)需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检查义务;3)需举证不知晓,证据要求必须充分;4)需如实说明进货来源;5)仅免除行政处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仍需没收,且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该条款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2.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新法将多部门分段监管食品安全的体制转变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简称“食药监”)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

12、集中的体制。实际上,这一变化是将2013年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落实并细化在法律层面,而食药监职能的整合在2014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新法下,多部门分段监管将成为历史,食药监“一揽子”主导监管,其他部门包括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则发挥辅助监管作用。,3.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监管 全过程监管强调从食品原料阶段至消费者购入之间各个环节的无缝管理,新法突出改动表现为:源头阶段首次延伸至食用农产品、新增食品贮存和运输管理、渠道上增加网上销售的管理规则、对生产和流通提出更多监管要求、以及将食品添加剂全面纳入食品安全法适用范畴。,(1)源头阶段延伸至食用农产品新法首次明确将食用农产

13、品的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管辖,同时规定了一系列与食用农产品相关的要求,包括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投入品记录制度等等。新法特别指出,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无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新法还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尽管食品安全法原则上规定了新法在销售等方面优先适用,但是由于两部法律存在许多交叉之处,如何进一步协调管理仍有待观察。,(2)食品贮存和运输直接纳入监管环节新法明确将贮存、运输、装卸作为六大适用经营行为之一,尽管修订前,食品安全法也涉及了食品的运输和贮存环节,但新法的规定更加全面和细致,并首次规定了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第3

14、3条规定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同样的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安全要求)和责任(第132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3)生产、流通环节的新要求新法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加更多的要求,包括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尽管大部分上述要求在修订前早有规定,如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了投料、半成品以及成品检验的要求、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以及记录要求和保留进货或者销售

15、票据的要求,但新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细化或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新要求包括:,新法第47条新设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于原有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原规定是在建立记录和保留凭证两项中选择其一即可,但是,新法第53条则规定应当建立相关记录并保存凭证。对于原有生产经营者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新法更加详细具体地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使得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局限于原来的硬性规定二年。,(4)增加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交易规定流通

16、环节中的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交易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实际上是吸纳了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网络交易的相关规定。在吸纳已有制度的同时,新法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实名登记制度和第三方平台审查经营者许可证的义务,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遵守该制度的连带责任。该新增义务加重了第三方平台的审查义务,体现了在食品流通过程中更严格的经营者自我审查要求。新法还规定,未履行审查许可证义务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使得该项义务在实践中更具执行力。,(5)全面强化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新法在很多涉及食品的规定中加强了对于食品添

17、加剂的管理,显示了对食品添加剂全面监管的特征,体现了对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的重视,相当程度上,将食品管理规范类推至食品添加剂范畴。,新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包含食品添加剂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相关限量规定。第34条明确列出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第124条增加了违法生产和经营第34条禁止的食品添加剂的处罚。除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及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外,并处五万元至货值金额二十倍的罚

18、款。之前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现在新法将违法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处罚直接在新法中列明,使得今后对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有据。大量新增的规定更多体现了系统整合食品添加剂的现有规定,是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重要条款的重申或细化。,(6)餐饮服务环节新法增设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在新法出台之前,这一领域主要通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

19、管理规定来进行规范。从增设义务的角度来看,新法中的规范并没有在上述两个规定的基础上有显著性的突破,而更多的是从立法角度,以食品安全法全程监管、统一监管。但从责任角度来看,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责任有所加重。新法明确规定,该种违法情形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在新法中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规范也是对全过程监管这一理念的贯彻,体现了从“菜篮子”到“餐桌”的监管。,4.对特殊食品的监管与修订前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专门设立了特殊食品一节,集中规定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特殊法律要求,在吸纳该领域的

20、已有很多规定的同时,也引入了一些变化和突破,如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相结合制度、扩展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范围等。,(1)保健食品 新法吸收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广告法中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新的变化包括:区分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制度,新增保健功能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这三个方面。,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制度:新法将现有的保健食品统一注册制度改变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制度(向国家食药监局注册)。根据新法,注册制适用于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而备案则适用于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初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向国家食药监局备案)以及其他保健

21、食品(省级食药监局备案)。,保健食品注册以及备案在行业内早已争论多年,新食品安全法就此终于做出了重大修订。鉴于现有保健食品注册程序冗长、文件要求繁多,实行相对简化的备案制会对整个保健食品行业带来重大影响。从现有的原则性规定来看,相比注册制,备案制无需技术审批环节,文件要求也有所精简。由于新法目前仅作原则性规定,可以预期的是,1996年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及实行了近十年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在近期内予以修改,以更加明确注册制和备案制各自适用的范围和程序。,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制度新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药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保健食

22、品广告批准文件。这是对新修订的广告法第46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呼应和进一步明确。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仍然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罚。新法中也增加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要求,如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且必须声明“不得替代药物”。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要求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必须声明“不得替代药物”是新的规定,与新修订的广告法的规定相呼应。,保健功能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新法中规定,由国务院食药监局会同其他部门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更详细的两个目

23、录将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市场,也是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关注的动态。,现阶段,保健食品原料使用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发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这两个名单中只列举了物品名称,并没有规定其对应的功能。而可声称的保健功能主要依据2000年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预计相关部门会在上述通知的基础上,将尽快出台详细的目录清单,以便操作。,(2)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新法在条文上增加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配方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且重申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

24、方乳粉。,上述规定实际上呼应和深化了近年来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系列新规定,包括食品药品监督总局于2013年底颁布的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2014年颁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婴幼儿乳粉的配方在上述文件中实行的是备案制,现在新法将这一制度变更为注册制,意味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对企业提交的乳粉配方进行审查,且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能够表明配方的科学性、安全性的相关材料。,这表明国家对婴幼儿乳粉的配方将采取更为严格的管控,企业在设计配方时也应当对其科学性和安全性更加注意。另外值得

25、注意的是,新法中只规定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而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委托、贴牌”生产。实际上,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乳粉的规定在实践中被很多企业认为是不合理,因为这种生产方式其实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作法。现在新法没有明确禁止“委托、贴牌”生产,是否意味着这一生产方式将会放开,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新法的另一个新变化是将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制度扩展到了所有婴幼儿配方食品,而不再局限于婴幼儿乳粉制品。,(3)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新法对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的修改主要是通过吸收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对其他相关规定(包括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

26、规定)中的条款(如进口商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要求等)进行细化,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其中比较突出的包括:,1)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可由境外出口商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以替代原法规定的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该规定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当地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显然比提供安全性评估资料更加简便,也更方便操作,从而能够加快缺乏国内食品标准的产品取得许可的过程,也能够为卫生部门制定新的标准提供参考。,2)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此条规定要求了进口商建立审核体系,着重审核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

27、家标准,以及标签和说明书的合规性。如何审核上述内容,对于食品进口企业提出新要求。,5.关于继承性修订除了上述带有实质性变化的修订外,新食品安全法用大量的修订篇幅吸纳已有的分布在其他下位法律、条例或相关性法规中的内容,这些修改基本没有增加 太多的法律义务,但相应的法律责任则或有调整,或显示出监管层面的关注。引起较大关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剧毒农药的使用新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但是该规定在2001年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第37条中已有完全相同的规定。新法中增加了违反该规定情况下可对相关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2)转基因食品标识新法第69

28、条新增了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要求,但该要求非常概括,仅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识”。实际上,转基因生物的标识早在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就有规定,2002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应当如何标识也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修订)第16条也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本次新法则强调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当“显著”。,(3)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新法还加入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验要求,虽然该制度和要求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已有完全相同的规定,但在新法中写入

29、该条体现了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的理念。,(4)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新法新增了进口食品进口商的备案,是对2012年由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中的进口商备案制度以及备案信息公布制度的提炼和重申。,食品安全法第5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第91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二、监管主体,25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

30、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27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三、食品安全标准,第28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29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地

31、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30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35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使用范围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39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明确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

32、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36条: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区别对待 加强对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等同于食品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但要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即: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34条中规定内容中最基本的卫生和安全的要求。新法要求各地方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而按照新修订完成的立法法,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规定的,有关

33、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37条:新的食品原料的许可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由国务院卫生部门60日内组织审核安全性评估材料,决定是否许可生产,并予以公布。41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许可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

34、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44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等。49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五、责任主体,55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

35、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57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58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61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

36、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2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44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

3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六、质量管理要求,48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45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

38、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50条: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

39、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51条: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50条第二款的规定。,63条:食品召回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

40、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41、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5、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标注规定67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

42、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9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70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67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71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

43、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74条: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七、特殊食品,75条: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76条: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

44、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78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要求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79条:保健食品广告要求 除应当符合本法73

45、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80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广告法第16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6、。,81条:婴幼儿配方食品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

47、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1、91条:食品进出口监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2、92条:进口食品检验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八、食品进出口,3、93条: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进口食品的检验标准确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

48、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37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4、96条:进口食品企业备案制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

49、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5、94条:进口商的责任和义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召回。,6、99

50、条:食品出口企业的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严惩重处原则,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先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九、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第123、12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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