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的概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索赔的概念.docx(2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 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承包市场上,一般称工程承包方提出的索赔为施 工索赔,即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者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 了损失,承包方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通过谈判、诉讼或仲裁,要求业主偿还其在施工中的 费用损失的过程。二、工程索赔的分类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 、工期拖延索赔;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工期延长(又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要求的无理拒绝, 施工单位应及时复文,重申工期延长的理据。如工期要求再次被全部否定,则应采取果断 措施向建设单位及
2、监理提出因此而停工的通知,并声明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 负责。避免整个工程完工后(实际已造成工期违约时)才对导致超期完工原因的责任归属 进行争论的被动局面的出现。 、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注:对于一些设计变更及修改较多的工程,如果合同中无条款明确对每份变更提交影响工 期及增加造价报告的时间限制,施工单位也应定期(每季)对其进行整理、汇总并编制变 更、修改工程的预算,及时送出给监理及建设单位予以签认。这样做好处有二:首先可避 免因修改变更过多,到工程完工结算时才对其进行整理,会遭遇收集不齐全的问题,而使 施工单位蒙受经济损失;其次是可使施工单位对工程成本支出做到
3、心中有数,根据对每季 统计出的设计变更及修改工程量进行汇总,可清楚地知道其引致的工程造价变化是否达到 调整合同工程款拨付比例及方式的限度(如果施工合同有约定因增加工程造价超过合同造 价一定比例,付款方式及比例另行调整的话),如果达到调整条件,施工单位还可及时提 出申请,减少施工单位资金的压力。此外,不断的设计变更和修改对工期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对于手续完备(注意:由工程设 计人签字盖章,同时经建设单位盖章认可的变更、修改方为手续完备,仅上述其中一方认 可的不可作为有效的变更、修改文件)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其作出工 期延误程度的评估,在编制定期变更、修改工程预算的同时,提出合理、明
4、确的工期顺延 要求。因为阶段性地解决问题,有利于施工单位把握建设单位的意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应对,避免问题的长期积累,且已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造成施工单位在谈判上处于相 对劣势的被动局面。 、工程中止索赔; 、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 注: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符合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条文规定的条件下,应 及时取得监理工程师对支付条件已经满足的确认,并开具支付证明书以便向建设单位提出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申请。在此,要特别注意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明书”所签具的满 足支付条件的日期,因为此日期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程款合理期间的起
5、算点,超出 此期间支付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 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 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工程款拖欠严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甚至可明确知会建设和监 理单位:如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未收到施工单位按合同应收的工程款,将在某一确定的日期 实施停工。需注意,当真的发生停工情况,应做好开始停工日期的确认,并提交因停工而 造成的窝工人数和机械呆置的清单等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表给监理工程师签认,如遇 监理工程师不肯签认的情况,则施工单位须求诸于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以利日后作为索赔 的依据。2. 按合同类型分类:
6、、合同规定的索赔;注:施工合同的签订只是表明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而使合同成立,但并不意味合同 立即生效。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道义索赔3. 按索赔要求分类: 、工期索赔;注: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必 要的设计图纸等造成停工的情况),“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协作履行的原则:1)当事 人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照顾,及时向对方介绍履行的进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 决问题;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双方都应采取措施加以 补救,尽量减少损失。”施工单位事先应提醒建设单位及监理注意此情况,当现实问题出 现后,要让其确认此事实同
7、时作出工期延长申请,如遇建设单位对此拒不签认延长工期的 情况,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以后的工期索赔提供证据,施工单位可向公证机构提出对 此事实及因此而影响的具体时间作出公证申请,并办理公证。此工期延迟事实消除后,施 工单位应及时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列清单,知会并尽力使建设单位及监理予以确认。 因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 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 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费用索赔等。4. 按索赔起因分类: 、建设单位违约索赔;注:一般情况下,造成工程迟迟未能正式开工的原
8、因大多是由于办理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手续未能完善等原因造成的,而通常这种局面是因为一些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证件材料不 全(如因建设用地开发商改变而引致的土地产权转移手续未办好等)造成的。施工单位在 此段时间发生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进驻人员的工资费用也是一笔不少的数目。对于此 类因建设单位造成的非正常支出,施工单位应把每天的费用开支清单详细列出,并发文建设单位予以确认(注意这里只是对每天的费用予以确认,至于计费的时限就以建设单位与 施工单位签订的场地移交书的日期开始至本工程开工报告正式签定日期为止)。 、合同错误索赔; 、合同变更索赔;注: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建设单位指令增加附加工程项目,要求
9、施工单位提供合同以 外的服务项目时,“由于合同中有索赔有效期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必须与提 出索赔同步进行,甚至先进行索赔谈判,待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 、工程环境变化索赔;注: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 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例 如:甲方提供的施工场地条件与合同条款约定出入较大,使乙方重新布置施工平面,场地 的变化改变了原提供的施工运输通道,新提供的运输通道需要搭设设45米隔离栏档板,以 保证学校学生及居民的安全,甲方应承该项措施费用。 、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注:不可抗力发生
10、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这种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工程索赔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 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 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 则,在民法通则第
11、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 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 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 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的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的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 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 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 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
12、,就是依法索赔权。2、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的 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 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 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 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 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 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国家建设部、国家体
13、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 构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家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第6条规定,“对 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 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有企业与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 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 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 索赔的依据。四、施工索赔的机会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学问颇深的技巧,是承包商保护自己并获取利益的手段。承包商 在事业上的成功,很大程
14、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善于索赔。而在施工管理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 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 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约和建筑法规,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才能 全方位的捕捉潜在的索赔机会。实际上,施工索赔机会存在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 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注: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程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 施工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这些错误包括: 、设计图纸与工程
15、量表中的要求不符;定额外用工用料,如在墙壁和楼板上人工凿洞等均不包括在施工图预算内,可计算现场签 证费用;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格,是否已包含安装费、管理费等费用; 工完场清是指的垃圾清理,即垃圾堆放甲方指定地点,不包括垃圾外运。对地方矛盾协调费、技术措施费、抢工费等一般以实际发生签证计;下浮比例一般以招投 标定的比例计。 、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量增加了工程量; 、纯粹的工程量错误。 、图纸中疏漏、错误、不明、不祥、不符合实际、各专业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项,不增加费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的, 承包商认为这图纸不明确,属于设计变更,应
16、该费用增加。通常采取原图纸完善、变更或 干脆取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分担,建设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商承 担价的风险,漏项归根结底也是量的风险,所以漏项问题看似建设方的责任。但由于与固 定总价合同形式的结合使用,清单的量的风险实际也是由承包商承担。清单计价规范中说 明: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 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
17、,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 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驻施工现场时,建设单位是否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条件, 否则,施工单位有权拒绝进驻。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 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 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注:供水、供电是否满足施工需要?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
18、的主要交通干 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 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7、业主末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 续而影响施工;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 工顺利进行;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
19、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 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注: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 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14、业主要求赶工;注:当工程遇到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发生或改变了部分工程的施工内容而必须拖延工 期时,业主基于某种考虑(如为了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投产指标)坚持不予展延,这就迫使承 包商加班赶工,在施工现场不合理的投入较多的机械和劳务,虽然总进度上可能加快,但由 于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机械和人工可能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率而导致成本的增加。为此,承 包商
20、除可以要求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外,还可以提出对赶工措施费、降效损失费、新增设 备租赁费等方面的补偿要求。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注: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将部分单项工程提前使用,或从其他 方面考虑提前占用部分分项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 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 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 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
21、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 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 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 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注:第1719条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数量、质量等等,都应做好详细记录。甲方指定或 认可的材料或采用新材料,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或投标价),按合同规定允许按实补差的, 应及时办理价格签证手续。20、指定分包商违约。注: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
22、总承包商 的工作。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商应该对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内的所有分包商行为向业主负责。 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因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 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特别是业主把总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为授予合同的 前提条件之一时,业主不可能对指定分包商的不当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总承包商除了 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二)、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1、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坚持监理及业主的
23、书面指令为主,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执 行其口头命令,亦应在事后立即要求其用书面文件确认,或者致函监理及业主确认。同时 做好施工日志、技术资料等施工记录。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注:、协调不力带来的索赔。一般来讲,如果业主或监理对多个承包商同时在同一现场 平行施工或流水施工协调不力,造成某承包商不能按时完成上一工序工作,并向下一工序 提交工作面或使相应工期推蛆时,应按规定或根据监理违约提出相应索赔与补偿。、业 主或监理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干预造成的索赔。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 工方法、施工
24、顺序乃至施工资源配置进行不合理的干预,所增加的费用必然要由索赔来解 决。5、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 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注:对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不公正和违约行为麻木或无奈,将导致对方得寸进尺、变本 加厉,严重影响工程的进度和成本,如果能及时、有效地提出索赔,则有可能遏制工程师 及业主的不合理行为,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三)、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注:大部分变更是由业主提出的,特别是工业建筑,往往因设备的变换或生产工艺的变换 会造成施工过程中不断的返工或停工,这种变更所引起的经济及经济索赔一般在招标文书 或合同中均已说
25、明,但需注意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时效性,不要等到过了规定的时间才提出 索赔或等到工程完工结算才来清理,要及时上报工程师核实,并对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可, 以便以后取证。1、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 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注:合同外新增工程,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 但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图纸上没有的新增工程,而新增工程的单价一般不执行投标 报价的单价(合同约定的除外),此时施工单位就应积极准时的对新增工程提出索赔。2、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注:让设计
26、单位将规范(或定额中)已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附加工作内容,写入设计结构 要求中作为强制要求,如灌注混凝土桩要超灌1m,地下结构必须外放20cm等。如:某工程 设计交底时要求钻孔灌注桩超灌1.5m,入岩0.6皿,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为综合单价,当地 定额中钻孔灌注桩工程量规定为设计桩长另加一个桩径,已考虑了超灌的素砼因素。施工 企业按设计要求地下室基础超灌高度的1.5m另行计算,增加费用。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 费用;例1:设计图纸规范用PE给水管,按规范PE给水管不能暴晒,但并未说明屋面部分要采用 的保护措施。另外定额和规范不符时,应以规范为
27、准,因为验收时以规范为准。例2:为赶工期而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企业要让设计出变更通知,说明是为了满足工 程施工要求而提高等。如:某工程设计为100mm厚钢筋混凝土楼板,已能满足荷载要求, 现施工企业提出水电埋管难度较大,为便于施工,要求设计变更为120mm厚楼板;原设计 为C25级混凝土,施工企业为提前拆模加快进度,要求改用C30级混凝土。设计单位仅从 设计角度考虑,同意将板厚100mm改为120mm厚,C25改用C30.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已认可 不会有问题,也表示签章。这样其楼板增厚20mm和C30与C25级混凝土的差价均由建设单 位承担,工程造价无形提高。施工单位也达到了创利目的。其实楼
28、板增厚20mm和改用C30 级混凝土的问题属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技术措施,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都有办法处理此事,改 厚楼板或代用高级别混凝土,其差价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行消化,不予调整。可让设计出变 更通知,此费用就合理地转嫁至建设单位。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 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注: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某项新 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此时为本着节约成本和改善建筑品质的宗旨,施工单位 可向业主提出采用部分“四新技术”,如
29、使用清水模板代替天棚抹灰,因此而节约的成本 甲乙双方共享。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施工,没有相应预算定额计价时,应收集 有关造价信息或征询有关造价部门意见,作好结算依据的准备。(四)、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索赔机会。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例:某二类工程的施工合同,由于业主签订合同时疏忽(实质上对合同条文涵义似懂非懂), 土方外运费单价包干40元/立方,后面未明确注明“税前计取”四字。承包商编报工程结 算时,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可以单价45元/立方进直接费,计取综合费率后(该工程综合 费率127.578%),其单价内涵实际己变为57.41元/立方,再税前扣除5元/立方。从现 象上土方
30、外运费单价的相对数仍为(45-5=)40元/立方,但实际上土方外运费结算单价是 (57.41-5=)52.41元/立方,结算单价高出了包干单价12.41元/立方。以该工程发生2 万立方土方量计算,则业主需多支付24.82万元。某施工合同注明开办费为零。从字面理解“开办费为零”,即合同总价中无开办费。实际 有两层涵义:一是施工方报价(中标价)中,已将原开办费若干元,经优惠后降至为零,说 明合同总价中尽管形式上未有开办费的数额,但实际内涵已包含了开办费。二是施工方报 价时确实未考虑开办费,即合同总价中形式和内涵均未包含开办费。由于“开办费为零” 是个不确定因素,属于日后索赔的伏笔。造价咨询机构分别
31、向业主和施工方了解,得知该 “开办费为零”性质属于第一种。造价工程师及时撰写了合理化建议,向业主说明此类问 题严重性,同时提出弥补的方法和步骤。业主高度重视,并立即按造价咨询所示方法,先 发函至施工方补充注明开办费是报价优惠后为零的真实情况。然后,由造价工程师组织业 主和施工方会商,以纪要形式明确该合同“开办费为零”的定义,彻底消除了索赔的隐患, 仅此项业主节约了数十万元费用。因此前施工方已将属于开办费的内容和费用,以签证的 形式正式申报,业主且同意受理。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 款;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注:合同是在投标后通过双方协
32、商修改最后确定的,双方签字的合同协议书中表明业主已接 受了承包商的投标书,即接受了投标书的内容和标价,如果未注意到投标书中某处附有说明 的条件,这些说明就有可能被视为索赔的依据。例如,承包商的报价单中钢材项注明是采用 当地的某一型号钢材,在施工中由于钢材质量问题被监理工程师拒绝使用,承包商不得不买 进更高质量的钢材,因出现了钢材差价,承包商会提出索赔。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 些条文是一种圈套。比如,合同中有关甲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在合同当中,只能找 到甲方的权利,对于甲方的义务,几乎是只字不提。而相反的,乙方也只有义务可言,没有
33、权利的体现。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有几条应值得特别留意:1、合同中第5条对“工程师”的职权要有详细规定,以防以后发生纠纷时,双方对相 关资料签字的有效性提出质疑。2、合同中第8条“发包人工作”和合同中第9条“承包人工作”对双方的工作内容应 约定详细,对施工现场的描述要准确以便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相符时提出必要的索赔。3、合同中第10条“进度计划”要与投标时编制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且 要尽量细化,以便发生变更或其它事故后施工单位才能依据经工程师审核过的进度计划和 施工方案进行工期的索赔或采用其他替代方案而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索赔。4、合同中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是合同订立时应重点留意
34、的地方。应明确合同 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有必要,应将风险范围内及风险范围外的计算方法尽量描述详 细,以便对实施中的风险事件做出明确责任判定。5、合同中第27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条款应尽量按通用条款执行,但第27.6 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应详细约定,以备结算抵扣时发生纠纷。6、合同中“竣工验收与结算”的详细规定应尽量参照通用条款执行,防止由此造成 在工程完工后结算和付款受到拖延。如果有多个工程,应在条款中约定具体单个工程的结 算和付款期限,以免将单个工程的结算拖延至整个工程完以后才进行。7、合同中第35条“违约”的约定应尽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其中对工期延误或提前 的奖惩约
35、定,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实力来定夺,根据实际情况统计,大部分工程的工期都 或多或少有一些延误,因此在延误赔偿约定中应尽量控制。8、合同中第47条“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中未约定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补充条款” 往往才是合同签订的关键所在,因为在“补充条款”里往往会带有一些特殊的条款约定, 因此,谨慎把握好“补充条款”的内容十分重要。9、由于意外情况或风险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在各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不得不终止合同, 这种合同终止,其双方应通过讨论、协商作出合理安排并对承包商的损失进行补偿。10、合同签定注意事项 、合同(标准合同文本)空白的地方都填上:见补充合同。 、合同中写明一条条款:签证按照建筑
36、法签证条款执行。(五)、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1、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 等额外增加的费用;2、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3、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建等费用; 注:以上三项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几项内容未有预先约定。4、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 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注: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 、因提供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会造成土石成分的变化,基础的超深或减少, 依据实
37、际收方量及时提出索赔。 、地质情况发生急剧恶化,此时原设计已不能满足施工及质量要求,此时,施工单 位应请求甲方敦促设计院尽快拿出设计更改方案或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但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应趋向在投标报价时考虑的有利报价子目,并及时采取临时补 救措施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然后及时提出相关的工期及经济索赔书面报告。 、实际地质情况较甲方提供的地质情况好,此时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求设计院更改 部分设计,因此而减少或取消工程量清单中报价较低的子目。并提出合理且经济的更改建 议,充分利用现场条件,以期获得较好技术经济效果。(六)、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1、投标时的材料单价与实际
38、施工时期单价差异大,超出约定值,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 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来确认;2、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4、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5、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6、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索赔。注:新劳动法的实施,工作时间由每周工作6天改为每周工作5天,对加班时间有限制,大量 提高了加班费用使承包人认为新工时制和加班的限制缩短了投标书中计划的工作时间,影 响了工程计划和进度,使承包人增加了施工人员和设施,保持原计划的工作目标不变,发
39、包方和工程师同意补偿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费用。税制在工程施工相继出台了新的税务,变化较大,承包人以税制改革增加了税负而提 起索赔,后经发包方认真的计算,经过税制改革后,承包人税负不是增加而是降低了,承 包人不再要求该索赔。国际长途电话费上涨,由于承包人为外国企业,承包人对长途电话费上涨提出了索赔。 在索赔中发现,国际长途话费上调是是人民币价格的上调,外币价格不受汇率的变化而不 存在价格的变动,而工程计算价格和承包人在国内仍然使用外汇券,国际长途电话费上涨 不会影响到其费用的支出,没有索赔存在的首要条件。(七)、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1、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注: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
40、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洪水、暴雨、水灾、 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 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事 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和试车期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 索赔,承包商还有权向业主要求顺延工期,也就是说提出“工期索赔”要求。2、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3、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注: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 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造成施工成本大幅上升。对于采用固定单价和固
41、定总价计价方式的 承包项目而言,承包价格如无法获得调整,则施工单位将面临巨额亏损。施工单位应对施 工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措施有: 、如果施工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建设单位 调整合同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 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 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如果施工单位在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出现以上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
42、建设单位根据 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如果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单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以有权单 方解除合同为由给建设单位施压,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 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 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 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如果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有以上规定中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以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为由对
43、建设单位施压,要求建设单位根据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相 应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中有关风险范围 约定情况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 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 的调整方法,则施工期间遇到人工、材料价款上涨,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予以调整。如果合同中仅约定了采用固定单价的方法计算工程价款,而未明确约定风险范围 及风险费用和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则施工期间遇到人工、材料价款上涨, 合同价款可
44、予调整。因为根据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 条的规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算工程价款的,双方应当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 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 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既然没有约定,则从公平原则出发,施工期间遇到的人工、 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可以被认定为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或者部分被认定为风险范围之外 的风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16条规定,没有约定,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 确定,则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
45、,综合单价可予调整。 、如果施工合同是采用2004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施工单位可以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2004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3款的约定:“除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如果建设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根据该款的约定, 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与建设单位协商 谈判,要求建设单
46、位调整合同价款。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于2008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要素 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已签订工 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 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 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 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 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 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
47、素价格。”施工单位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合同 价款。 、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施工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则施工单位可以索 赔。如果工期延误,且延误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则需要看谁的原因导致工期 延误。如果是建设单位的原因,如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等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则施工单位可以以建设单位违约应当赔偿损失为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建设单位赔偿因其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 对于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用,往往采取三种补差方式,一是按合同订的单价补 差;二是按各地市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补差;三是按施工单位提交的质保书和罚票,
48、加权 平均价补差。(八)、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1、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 物品所发生的保护等费用;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九)、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1、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2、多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注:在建设单位分包工程队伍进场插入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组织会 同其分包单位协商有关配合问题,并在监理的参与下,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把有关的配合要 求、水电费用分担等问题明确记录并由会议各方代表签字确认,避免事后扯皮现象的出现。五、索赔费用的组成、计算原则及方法通常施工索赔主要分为两部分: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一)、费用索赔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