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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物权,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物权法简介,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法中两大财产法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物权法要回答的问题,1、财产属于谁,谁是财产的主人;2、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3、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我国涉及物权规定的法律,民法通则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草原法 森林法 矿产资源法 渔业法 担保法 等。,第一节物权的概念、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1896年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所接受。除奥地利民法典以外,各国都未在法
2、律上对物权概念作明确规定。,物权的性质,从本质上说,财产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的关系。物权关系应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任何社会的物权制度,都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反映,孤立的个人不可能形成对物的权利,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有可能形成在物之上的、对他人的权利。,物权的定义,教科书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或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的财产权。,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行使物的支配权。,物权人对物可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
3、人的同意。物权人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特定物与种类物(非特定物)相对称。物权的权利客体(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3、物权是权利人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权利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特定人得以享受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该物之利益。,4、物权是绝对性、排他性权利,物权作为一种物之归属之权利,具有绝对性,对任何人均有效力。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他具有排他性,即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二 物 权 的 效 力,(一)物权的效力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在法律上的保障力。,(
4、二)物权的效力的种类,物权有以下四方面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和物权的追及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同一内容且相重叠的物权。即当某人依法取得对某物的支配权后,不允许他人再享有相同内容的支配权。,一物一权的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有权遍及于全部,不得属于二人。”,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在所有人的所有物上,其他人都只能取得所有权外的物权,即他物权。从对物的支配力上看,他物权是定限物权。,他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他物权是所有人向他人让渡所有权部分权能的结果。他物权的成立只构成对所有权的限
5、制,并不影响所有人继续保持其所有权。当他物权终止时,所有权所受限制即除去,所有权又会回复其圆满状态。,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具体表现,(1)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如某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另一人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在法律上对该物享有所有权。一物之上原存在所有权,但当某人因善意取得或时效取得享有该物所有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2)同一物上不得设定两个以占有为必要前提的用益物权。例如:在一幅土地上设定了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人即不得将该土地的使用权再度转让给他人。否则就会出现两个并存而彼此矛盾的土地使用权。,再如:甲将一房屋出租给乙,即不得再将该房屋出典给丙。不能在该房屋上同时设
6、立租赁权和典权。因为租赁权与典权权利的行使都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如果承租人占有了该房屋,则典权人就不能再占有,在同一物上租赁权和典权是不相容的。,(3)但物权的排他效力并不除外在同一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可以与其他任何一种物权在同一物之上并存。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又例:甲将自己的汽车先后抵押给乙、丙。再例:甲企业将自己的一处厂房出租给乙,后又将该厂房抵押给丙。或:甲企业将自己的一处厂房抵押给乙,后又将该厂房出租给丙。(租赁权有物权性质),2、物 权 的 优 先 效 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优先
7、于债权的效力。即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有人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除了指物权优先于债权外,还包括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包括:,1、在一物之上设定了两个以上的同种物权。如上例:甲向乙、丙借贷,将自己的汽车先后抵押给乙、丙,都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实现时,乙优先于丙。,2、在一物之上设定了两个以上不同种的物权,先设定的物权同样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即便后设定的物权为上位物权的所有权也不例外。,例如:甲为担保乙的债权,向乙提供了抵押担保。其后甲将抵押财产买给了丙(非善意取得),这时丙即使取得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乙仍可通过行使物权的追及权
8、追回抵押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使自己的债权优先受偿。丙若不代甲清偿债权,即可能丧失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又 例,“买卖不破租赁”,先占有标的物的承租人可优先于买受人的所有权而行使其使用权。,但以上各种情况所表现的并非物权所特有的优先效力,而是一个“前权优先于后权”普遍规则。因此,“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不应看成是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1、后成立的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在“一物二卖”场合,后成立的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例:,甲与乙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一台自行研制的多功能机床,但未将该标的物交付给乙,也未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几天后,甲又以
9、该物为标的与丙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依合同将多功能机床交付给了丙。问:谁取得多功能机床所有权?为什么?,析:,由 丙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甲乙之间的合同虽然成立,即已成立债权,但因甲与丙的合同已为交付,依动产转移的公示公信原则,甲对丙的交付已生物权转移之效力,即丙已取得物(多功能机床)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乙不得以先订立合同为由,要求丙交出机床,而只能请求甲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包括两种情况:(1)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例:甲向乙借款50万元,后又向丙借款40万元并将自己
10、的汽车抵押给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最后,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此,乙、丙二人同时要求拍卖甲的汽车以清偿其债务。问:乙、丙二人应当如何受偿?A、乙先受偿 B、丙先受偿 C、乙、丙二人同时按比例受偿 D、乙、丙二人同时均等受偿,析:丙有优先于乙受偿的权利。,甲、乙之间的借贷仅成立借贷债权。丙在甲的汽车上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是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根据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丙享有优先于乙受偿的权利。,再如:在企业破产程序进行中,当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对于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对该项财产享有别除权。由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别除权,是指将担保物从破产财产中别除出来,由担保物
11、权人单独受偿,待担保物权人就特定担保财产受清偿后再将剩余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由其他债权人受偿。,(2)当担保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得本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3、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对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从根本上说因缘于物权的排他性和支配性。,物上请求权的性质,观点一: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所由生,依存于物权而存在的一种权利,它依附于物权,但性质又不同于物权,物权是支配权,物上
12、请求权是请求权。,观点二:,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就此而言,与债权相类似,因此,它是一种债权,或者是准债权性的特殊请求权。,评 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派生于、依存于物权支配权的附从权利较为稳妥。从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上看,物上请求权并非独立于物权的权利,而是附从于物权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发生以物权的支配权受侵害为前提,如果不存在物权也就不会有物上请求权。,认为物上请求权类似于债权(或债权请求权)有所不妥。,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基于债权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有权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同时,也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
13、债务人承担责任。,物上请求权与债权的请求权的区别,1、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物上请求权因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受侵害而发生。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损害等而发生。,物上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确有相似之处,如:两者的行使都以存在侵权事实为前提,都体现为一种请求权效力。只不过物上请求权的侵权是针对物权的,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较宽。,但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物上请求权体现为物权的效力,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体现为债权的效力。,物上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1)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以致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必须有实际的财产损害为要件,所谓无损害则无责任。,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
14、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物权人正当行使物之支配权构成了妨害,既使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也未给物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物权人也可提出物上请求。,例如:物的所有人可以基于合理需要向物之合法使用人请求返还原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正当原因,可以请求原已允许通行其土地的人停止通行或改道通行。,(2)行使请求权时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了特殊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负有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加害人不负责任。,但对于物上请求权,权利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况下,要求侵害人停止
15、侵害、排除妨害则不需要证明对方是否具有过错。即物权人在行使物上请求权时对对方是否有过错不负举证责任。,例如:甲家的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不当,其排热、噪音严重影响乙家房屋正常的通风,乙家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而不必证明甲是否具有过错。,(3)在诉讼时效适用上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对于物上请求权,则不适用上述诉讼时效。因物上请求权所针对的都是继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很难确定时效的起算点。,例如:长期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在他人的房屋边挖沟长期地威胁他人的安全等。对这些侵害行为很难确定时效的起算点,
16、只要权利人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或妨害,就有权利行使物上请求权,而不应受2年或1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2、两者的目的不同(区别之二),物上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债权请求权行使目的则在于使债权人获得物(包括货币)、非物质财富、各种劳务或服务等经济利益。,3、两者的后果不同(区别之三),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产生回复物权圆满状态,保证物权人继续行使权利的后果。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则产生消灭债权关系的后果。,物上请求权的种类,物上请求权,是以排除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权利,通常以所有权效力为核心,也兼涉到他物权。,依对物权妨害的情形不同,可将
17、物上请求权分为三类:1、原物(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妨害除去请求权 3、妨害防止请求权,1、原物(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原物(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请求其返还所有物的权利。此项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物上请求权,它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的,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原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要件,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所有人。其含义有二:其一,请求权人必须是所有人。其二,所有人的所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即已丧失了对物的实际占有。,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无权占有所有物的人,具体条件是:相对人必须是现在占有标的物、并侵害所有人占有的人,所有人只有向现在的占有人提出请求才能
18、使其标的物实际返还。,例如:所有人甲知道乙侵夺了其财产,但乙在占有该财产以后又被丙占有。尽管所有人甲丧失占有是由乙的行为造成的,但由于乙现在并未实际占有标的物,因而甲只能依据侵权行为的请求权,请求乙赔偿损失,同时向现在的占有人丙主张所有物的返还。,相对人的占有必须构成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是指相对人无法律或合同的依据而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如果相对人有法律或合同的依据则属于有权的、合法的占有,(如基于质权、留置权、租赁权或借用关系等)所有人不能对其所有物行使的返还请求权。,如果相对人的占有不是源于与所有人的合意,而是基于和某个有权占有该物的非所有人之间的合同,则所有人可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但相对
19、人有拒绝返还的抗辩权。如果其抗辩成立,则所有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其抗辩不成立,则应负有向所有人返还占有物的责任。,关于举证责任,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人应就其被相对人占有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进行举证;但对所有物被无权占有及侵夺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无权占有”是一种无任何权原而占有的消极的事实,因此,应由占有人负举证责任。占有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可就所有物返还请求提出抗辩,即证明自己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如果占有人不能举证,将被认定为无权占有。,关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占有的移转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旨在要求相对人返还所有物,因此,该请求权行使的直接法律效力是所有物占
20、有的移转。即由无权占有人将其对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所有人。占有一旦发生移转,则所有权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即达到,所有权又回复到圆满状态。,孳息的返还,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返还的是所有物而不是所有权。所有物仅指原物,不包括孳息;而所有权则既及于原物,又及于孽息。,在原物已生孳息的情况下,需区分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如果是善意占有,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无须返还已取得的孳息。如果善意占有人无偿占有标的物,则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其现存收益。如果收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但恶意占有人对原物所生孳息有返还义务。,损失赔偿,如果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过失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21、的责任。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赔偿范围上有所不同,善意占有人仅在现有利益的限度内承担责任,恶意占有人则应负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费用承担,对所有物返还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无权占有人承担。但如果占有人是出于善意,因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故可不承担返还所生的费用。在此情况下,所有权人应当自行取走其物。,善意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因保管、保存、改良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所有人予以补偿。但恶意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不得请求所有人返还。,2、妨害除去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是指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有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恢复自己的权利圆满状态的权利。,
22、妨害除去请求权的行使应具备的条件,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如果其标的物已经毁损或灭失,则只能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且被妨害的标的物仍为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必须占有被妨害的物,如果所有人已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则应当行使原物(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由于动产在所有人占有期间很难受他人妨害,所以被妨害的、且为非所有人妨害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包括如下几种情况:A.对所有物构成侵害。B.非法占用他人之物给所有人行使权利造成妨害。C.非法为所有权设定负担。D.其他妨害行为。,妨害必须是非法的或超出了正当范围的。妨害必须是非法的。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有法律上的或合同
23、上的依据,所有人不得行使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必须是超出了正当范围的,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正当的,且妨害是轻微的,所有人应当加以容忍,而不应请求排除妨害。容忍轻微的、正当的妨害,是民事主体所应当承担的一种义务。,妨害除去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具有过错为要件,即不问妨害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妨害所有人行使权利,所有人即得行使妨害除去请求权。,3、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当所有人的所有权有被妨害之虞时,有请求可能造成妨害的人停止其可能的妨害、消除危险的权利。,从性质上看,妨害防止请求权与妨害除去请求权并无差异,只不过前者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妨害,后者是已经发生的妨害。
24、,(2)妨害防止请求权行使应当具备的条件,所有权有被妨害之虞。按照许多学者的观点,“有被妨害之虞”指“有生妨害之可能性甚大”、“有被妨害之可能性极大”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妨害可以实际确定,而非所有人的一种臆断或猜测。行使妨害防止请求权不以妨害人有过错为要件。,(3)关于举证责任 权利人应负责举证证明妨害人已经实施了妨害行为,并将要给自己造成妨害。(4)关于妨害防止除去的费用承担 原则上应由实施可能的妨害的人承担。,4、基于他物权的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生的一种请求权。从理论上言,无论所有权或他物权,均得发生物上请求权。,(1)基于用益物权的物上请求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
25、目的的物权,必须以占有物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行使对物支配权。尽管这种支配权不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但在其存续的时间和空间上,仍得对包括所有人在内的他人予以对抗和排斥。,如果第三人侵占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对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造成妨碍或损害,权利人同样得提起返还之诉、妨害除去之诉及妨害防止之诉。,(2)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请求权,A、基于质权的物上请求权 质权,以移转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质物于债权人占有为其成立和生效要件。因而当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或当质物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得基于本权质权而行使质物返还请求权、质物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防止请求权,以保全质权的圆满状态。,B、基于留置
26、权的物上请求权,留置权,以债权人(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成立与存续要件。因此,当债务人提供了相当的担保或清偿了债务时,留置权即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应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此时留置权人不能基于本权请求返还留置物,也不得提起占有返还之诉。,但当留置物被他人非法侵夺而丧失占有时,留置权人得基于本权留置权而提起物上请求权。当留置权受有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留置权人也得基于本权留置权而提起物权的妨害除去或妨害防止请求权。,抵押权一般不适用物上请求权,因为抵押与质押不同,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并不移转占有,即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因此,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时,抵押权人并不得代位直接行使物上请求
27、权,而只能由抵押人或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人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的主要表现,1、财产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法律在维护物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维护到整个市场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如:,(1)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当
28、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时效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物权的追及效力将中断,由该善意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时不知道或无须知道对方为无处分权的人。即时取得,也就是善意取得,即交易人在交易时不知道或无须知道对方为无处分权的人,且交易物不是盗窃物和遗失物,只要交易完成,标的物所有权即行转移。,时效取得,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定的期间,即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在取得时效中,对他人财产占有仅为一种事实,至于这种占有是否为善意,所占有物是否为盗窃所得、捡拾所得,在所不问。,(2)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的,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这时的物权未取得公信
29、力,故对第三人不具追及效力。,例如:,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如抵押人将抵押物擅自让与第三人,抵押权人不得追及至第三人行使抵押权,而只能向抵押人主张权利。,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物权取得和变更以及物权的公示方法,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否则,其行为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后果。,任何主体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物权,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创设物权。,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行为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种类设定物权。例如,依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人们只能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几种担保物权形式。,第二,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行为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某一
30、项物权的内容设定物权。例如,设定质权,必须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且出质人必须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方可。,物权法定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一项通行的原则。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有下列原因:,1、保证基础经济秩序的稳定,物权反映的是物的归属关系,直接涉及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如允许人们自由创设物权,容易引起物的归属关系以及物的占有、使用等方面的混乱,进而引起基础经济关系的紊乱。,2、为不特定的义务人设定统一的标准,物权是“对世权”,“必须受到每一个人的尊重”,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可以使人们明确地知道各种物权的标准内容,以便去尊重它。,3、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便捷,物的交易在法律上直接表现为
31、物权交易,因物权具有排他性,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由法律统一规定物权的类型、内容和公示规则等,才能保证物权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三、物 权 的 分 类,在学理上,物权可以按以下一些标准进行分类:,自物权 所有权 国有企业经营权 用益物权 使用权 承包经营权物权 他物权 采矿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类物权 占有,(一)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物权是设定于自己的物上、还是设定于他人的物上,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1、自物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2、作为自物权的所有权为原始的物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
32、为派生物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果,是限制物权。,自 物 权,所有权是自物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他 物 权,也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即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有限支配的权利。如财产使用权、经营权等。,(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能力(资格)的不同,可以把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完全物权,是指对物享有全面的排他性支配的权利。物权中只有所有权属于完全物权。,定限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仅得于一定界限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同所有
33、权相比,定限物权对物的支配力是有限的。,区分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的意义,定限物权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其效力较优。如,在同一土地上,所有权与基地使用权并存时,后者较前者效力优先。,(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有限支配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等;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等。,担保物权,是以保障债权实现(保证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两者的设立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主要就
34、物的使用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担保物权以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设立,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用益物权人与所有人的约定而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它财产权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设立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所有人享有债权为前提。,例 1,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依照相关法律取得。承租权依据承租方与出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取得。,例 2,A银行与企业签定了附财产抵押合同为从合同的贷款合同。A银行 B企业 债权人 债 权(主权利)债务人 抵押权人 担保物权(从权利)抵押人,3用益物权的行使需以占有标
35、的物为必要。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权依其性质必须占有标的物外,抵押权的设立则不转移标的物。,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它物替补。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则导致用益物权的消灭。,(四)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按照物权的客体进行划分 不动产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我国民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动产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及留置权。,权利物权,指以权利为客体的物
36、权。包括: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权两种。,区分三种不同物权的意义,1、三种物权所包含物权类型有差别。,2公示方法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同,动产物权,除以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等为客体的物权外,绝大部分以占有和交付为其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权利物权,有些以交付为公示方法,有些则以登记为其公式方法。,3法律上受限制的情况不同,动产物权、权利物权的取得与行使,法律上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不动产物权,特别是对以土地为客体的物权,法律上限制较严。,(五)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可将其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指不以其他民事权利的享有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指
37、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之意思,可将其分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权、抵押权等。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入的意思,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如法定抵押权及留置权等。,(七)需登记物权与无需登记物权,根据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是否需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效力划分 无需登记物权以对物的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需登记,即生效力。,(八)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根据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划分,有期限物权,指仅能于一定期限内存续的物权。以约定方式设定的定限物权,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38、一般均为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指未定存续期间,得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及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等。,(九)本权与占有,这是以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占有,是对物直接掌握控制、有支配力的一种事实。相对于占有而言,举凡一切物权乃至租赁权都是本权。,区别本权与占有的意义,确定有无本权存在,以确定保护方法。,(十)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据物权发生的法律依据不同划分,普通物权,指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在我国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及担保法),因此又称为民法上的物权。,特别物权,指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特别物权具有下列特殊性:1、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2、其行使受较强的行政干预;3
39、、特别法规定的物权优先适用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十一)准物权,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这些物权,由于不是民法典规定的,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较大,因此传统民法理论称之为“准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采矿权、水面使用权(类似于捕捞权、养殖权)。,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1,一、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物权的得、丧、变更,这是就物权人而言的。如果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的变动则指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状态。物权的变动,从实质上说,是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归属的法律关系的变更。,2,物权取得,是指特定主体获得支配物的
40、权利。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物权的变更,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变更,包括物权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更,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丧失,是指物权人失去对物的排他性支配权利。物权丧失标志着物权与特定的主体分离。物权丧失包括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情况。,3,(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这些法律事实可分为三类:,1、法律行为,包括双方行为与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如物权合同,单方行为如所有权抛弃。,2、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混同、存续期限届满、债务
41、清偿等。,3、某些公法上的原因,主要有:国有化、没收、税收、征收、征用、征购、法院强制执行等。,4,(二)物权的取得,物权取得,是指特定主体获得支配物的权利。物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都是法律事实,都是物权取得的根据。原始取得的法律事实多为法律事件、事实行为或行政行为,而继受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是法律行为。,行 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在民法中起重要作用的有五种:1、民事法律行为 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免除债务、抛弃等。,2、民事行为,指缺少民事
42、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不能产生预期效果的行为。如: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规避法律的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假赠予逃避税收);内容违法的行为(买卖违禁品、租房开赌场)等。,3、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利并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工商局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商检局依法查验入境货物;药检局颁发药物生产、销售许可证等。,4、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须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称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
43、他致害行为称特殊侵权行为。即行为人无过错也须承担责任的行为。,5、事实行为,指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而又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其他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多收款、多付款、错发货物以及以下所述行为。,物权原始取得的方法,(1)生产 指对自然界的占有、利用和改造。生产既可以是直接获取自然界中的物质资料,如采矿、捕渔等;也可以是将物质资料加工制造成工业品或消费品。,生产是取得物权的最重要方式。无论何种方式的生产所得,都是物权的原始取得。,6,(2)天然孳息收益,指从母物中生产、增殖的部分。如母畜产的仔,植物的果实。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如从羊身上剪下羊毛。天然孳息产生以后,如果法律或者合
44、同没有特别规定,则归原物所有人所有。,7,(3)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要使添附后的财产恢复原状,事实上已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况。,8,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在一起而不可分离,虽然原各所有人的财产仍能识别,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或者损失很大。如:使用他人土地建造房屋,这时就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成物所有权的归属。,9,混 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紧密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为新的财产。在混合的情况下,已无法识别原各所有人的财产。如:水泥和沙子混合、酒精和水混合、氧气和氮气混合等。,
45、加工,指在他人的物上,附加上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加工物)。如:在他人的木板或画布上作画、镀金等。,10,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非所有人必须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之上从事添附行为。未取得他人同意,故意在他人财产之上从事添附行为的,将构成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11,司法解释,“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12,一方从事添附行为时,虽然取得了另一方的同意,但双方并未就添附后财物的
46、归属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将合成物由各物主共有,或者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该人对他人作出补偿。,对于加工物来说,如果加工价值明显大于原物价值的,新物也可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对材料所有人给以补偿。,13,(4)先占,指对于无主财产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由最先占有的人取得其所有权。无主财产:是指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抛弃物被所有权人抛弃的物,是真正的无主财产。对于抛弃物适用先占原则,谁先取得归谁所有。除抛弃物实行先占原则外,其他无主物均归国家所有。,14,(5)国家按法定程序取得无人认领的漂流物、拾得物和走失动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漂流物,指顺江河冲流而下的所有人
47、不明的物品。,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指埋藏于地下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15,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对于拾得物、漂流物和走失动物,如果能找到失主,应当归还原失主。只有超过一定期限无人认领时,才能成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据为己有,否则将被视为不法占有。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上缴国家的,可依法获得国家奖励。,16,(6)国家或集体组织依法取得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财产的所有权,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财产是一种没有所有人的财产。按法
48、律规定,如果死者是集体组织成员的,遗产归集体所有;其他身份死者的遗产归国家所有。,17,(7)取得时效制度,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他人财产或者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制度要求的占有仅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只要具备自主、和平、公然三个条件,无论其占有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的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也无论其占有物是否为盗窃物、遗失物,均可按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取得占有财产的所有权。,18,(8)国家通过国有化、没收、税收、征收、征用、征购而取得物权,国有化,是指东道国(资本输入国)政府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依一
49、定法律程序,对外国投资企业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实行征用,收归国有。,联合国大会19621974年通过三个文件,明确规定每一个国家对外国投资有权实行国有化。,19,没 收,是指对违法所得的财产或作为非法手段的财产的剥夺。没收是无偿的剥夺,与征收、征购不同,后者不是剥夺手段,虽然其中有些是无偿的。,税 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20,征 用,国家依照法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为公用的措施。分有偿征用和无偿征用。有偿征用如:以支付赔偿费等方式征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村民的土地。无偿征用如:征用全民所有
50、制单位的土地等。,21,征 收,国家依照法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的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措施。,征 购,国家依照法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措施。征购是一种特殊买卖关系,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可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移转。,22,2、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依其方法的不同,可再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1)移转取得,指原物权人的物权完整地移转给新物权人。发生此种继受取得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例如:基于买卖或赠与而受让某车的所有权;基于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的一切物权。,23,(2)创设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