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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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1该损失由

2、乙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2小牛的所有权归乙。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牛2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3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牛3 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4合同无效。牛的所有

3、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5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3,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

4、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

5、赵承担。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1.5万元,并应将已收的4万元退还给王某。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所有权已归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5,某市 A企业派采购员吴买两台滚齿机。吴于1989年5月7日与某县机械厂达成口头协议。由机械厂提供滚齿机两台,A企业支付价款35000元。吴回企业后汇报于经理廖,廖同意,于1989年5月13日汇款35000元给机械厂,并注明买什么规格的滚齿机。货款寄出后,经理廖听某老工人说价格太高,就

6、派吴赶去机械厂要求退还货款。此时,机械厂已收到货款,正准备发货。见吴要求退还贷款,机械厂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吴认为货款机械厂虽已收到,但货还没发出,且该合同是口头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机械厂认为,本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且原告已寄出贷款、机械厂也收到货款,合同已开始履行,原告方不得单方面撕毁合同。问题 本案的口头合同有法律约束力吗?,6,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由当事人双方就经济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形式的合同即可由当事人当面订立,也可以通过电话交谈订立。口头形式的合同适用于能即时结清的合同。合同生效的认定: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 法人或公民依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取得权

7、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本案中,吴受企业的委托,其行为直接对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因而是有行为能力人。机械厂有权处理其产品,当然也有售卖其产品的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本案合同的内容,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背飞、社共利内容虽然开头只是口头协议,但后来该企业已按口头协议的要求履行合同,只是在听说价格偏高后又欲反悔,机械厂在接受货款后也准备发货,故该口头协议是有效的,法院理应予以保护。企业不能再单方面撕毁合同。,7,内容提要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合同法分则的主要内容。

8、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规定,了解违反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途经和方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适用范围及法律特征:合同是最古老的法律形式。合同(Contract)也叫契约,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适用范围:民事合同,监护、收养和婚姻等人身性质的合同除外。,第四章 合同法,8,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法律行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9、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9,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10,三、合同的种类,合同法适用的合同种类有:(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11,三、合同的种类,(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12,预防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

10、况、履约能力。签订合同前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要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这项工作,应由法律顾问(律师)把关。,13,建立健全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企业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聘请法律顾问,

11、降低经营风险。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骗屡屡得手,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事实上,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因此,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是当务之急。,1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一、合同的形式:合同采取怎样的形式一般不由当事人决定,而是由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某些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决定时,当事人才能自由选择。我国目前关于合同的形式规定

12、有:口头形式;口头交谈、电话交谈而订立的合同。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形式 其他形式:通常为推定形式,如自动柜员售货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5,口头合同是否有效,案情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分析(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

13、力。(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16,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一般条款)指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经济责任的根据。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

14、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方法。,17,合同条款不完备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案例:甲皮鞋厂,于年4月与土产乙公司签订了购销皮鞋1000双的合同。该合同有具体约定皮鞋的式样、规格及违约责任,仅约定合同履行期为1年,分批送货,由需方验收合格后付款。皮鞋厂于当年6月送货74双,经验收后,乙公司退回14双。9月甲厂又两次口头要求送货,土产公司口头拒绝。10月皮鞋厂以土产公司违约造成该厂产品积压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赔偿损失。这个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是否影响其效力?,18,评析: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条件。合同条款不完备,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不应认定该合同

15、无效。根据上述情况,从合同内容和造成纠纷的原因看,主要是甲厂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甲厂应承担修理、调换的责任,如不能调换、修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合同规定履行期为1年,履行未过半年即发生纠纷,这与合同条款不完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双方若认为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可以重新协商订立合同的有关条款,若供方确实无法达到需方的要求,经协商双方可以解除原合同。但解除原合同并不影响无过错方向违约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诉诸法院。,19,什么样的合同才算是条款齐备?,案例:去年,赵某承包了一个村办小厂,合同中规定:承包5年,每年向村上交5000元,其它归其处理。村委会为“保险”起见,又将该合

16、同拿到某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该公证机关认为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不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没有予以公证。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才算是条款齐备?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椐此,只有具备了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才算是合同条款齐备,公证机关才予以公证。,20,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

17、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椐此,只有具备了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才算是合同条款齐备,公证机关才予以公证。,21,三、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并得以履行的前提。当事人不管用哪种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两个法律步骤才能完成,即要约与承诺。,22,合同订立程序案例,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

18、:“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1)乙单位是否违约?(2)为什么?答题要点:(1)乙单位不违约。(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9、。,23,要约,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要约人)向另一方(受约人)提出合同条款,希望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包括:要约人向受约人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提出订立合同的条款;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求另方答复期限。要约一般向特定人发出。,24,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一定期限内,要约人应当遵守要约,反之,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5,要约撤回的法律规定,要约撤回是要约发出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对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

20、达受要约人有效。,26,要约撤销的法律规定,要约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而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引诱要约,其与要约的根本区别,是没有订约的意思表示,只是通过提供有关信息,希望(引诱)他人向自己订约。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案例讨论

21、),28,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承诺的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有效的承诺满足以下条件:必须由承诺方或其代理人直接做出;必须是无条件接受要约内容;必须在要约规定期限内做出。,29,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30,承诺撤回的法律规定,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有效。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

22、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31,要约与承诺的案例分析,案情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

23、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32,要约与承诺的案例分析,试分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2)为什么?分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

24、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33,1992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葡萄罐头,你方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葡萄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杂费1200

25、元。”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型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的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乙方于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545克型货已卖给丙方。,34,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

26、方赔偿损失。问题 甲、乙双方的电报往来构成了一个有效合同吗?分析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要约人向对方发出旨在签订合同的建议,它应当包括合同主要条款,并决定按这些条款与对方达成协议。要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即通过寄发要约书信、订货单、电报、电传等进行。承诺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复。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承诺必须是受约方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在本案中,甲方6月8日电是要约引诱,不是要约。同样乙方6月9日电也是要约引诱,甲方6月13日电为要约,乙方回电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35,甲方6月17日

27、电也是新要约,乙方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格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我们认为该电文分为两部分:和一部分“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是对甲方6月17日要约的承诺,即该买卖合同于6月21日发出后抵达甲方时即成立。后一部分:“另考虑规格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为另一新要约。据此甲、乙双方就买卖锡皮545克型的葡萄罐头的合同成立,甲、乙双方得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甲方误以为甲、乙双方没有订立合同,从而将该批货物卖于第三人。因此8月中旬未能交货,违反了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6,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五、格式条款 1、概念

28、它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需要加以说明。2、格式条款不同于一般条款,具有以下特点:合同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可以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一方拟定,也可以由第三人以外的社会团体、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拟定,不经过与相对方协商。合同条款具有书面定性型。一般必须为引制出来的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具有无须协商性。合同条款具有重复使用性。,37,格式条款案例,手机充值卡中费用限期用完是否霸气?不少消费者来信反映,从市场上购买

29、的手机充值卡,面值50元必须在三个月内用完,面值100元的必须在半年内用完,否则将会被冻结而停机,必须再次充值才可延续使用,有的造成结存余款话费越来越多,还要不断充值。消费者认为此举有强制消费之嫌。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第八条规定,甲方(房地产开发商)如逾期不能交房,应偿付乙方已付房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乙方(消费者)如不能按合同第四条规定时间付款时,视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将该房另行处理;乙方如中途要求毁约,退回价款时,应支付房屋总价5%的毁约金。,38,格式条款案例,某商店店堂告示:十余种售出商品概不退换宜兴某商店在店内显眼位置贴出这样告示:“本店售出的名烟、

30、名酒、服装、速冻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概不退换。”花钱在医院拍的X光片,患者无权带回保险合同生效后不能立即生效:消费者向宜兴市消委会投诉,反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定期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中的第一款第七项中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到饭店用餐消费者不能自带酒水,如自带酒水要收取开瓶费,39,格式合同广泛使用的原因主要有:A、生产经营垄断,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模式趋于稳定。易于推行格式条款。其中也包括公用企业垄断,在我国,邮电、铁路、航空、城市交通等。B、交易内容重复。C、提高交易效率。,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3

31、、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有明确的限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致时,仲裁机关或法院应作出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如果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两者不一致时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41,六、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进入缔约程

32、序后,依照诚信原则尽到诚实、善意、通知、协助和保护义务。,42,第二节 合同订立,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所违反的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2、缔约过失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是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3、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是赔偿损失一种。,43,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缔约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订约过程中由缔约当事人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诚实义务、善意、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2、须缔约对方遭受了信赖利益损失。有损失存在,才承担责任。3、须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对方损失有因果关系。该条件

33、要求:首先,双方进入了缔约阶段。其次,缔约一方确实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最后,受害人的损失确系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致。4、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5、合同尚未有效成立。,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四)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合同法第42条列举了承担违约责任的三种情形: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是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种:1、擅自变更或撤消要约,致人损害的行为。2、缔约之际未尽城市、善意、通知、协助、保密、保护及其他诚信义务的行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及其他过错导致合同未成

34、立的行为。4、因过错而使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或被撤消的行为。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缔约费用 2、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3、返还费用。,46,群星经贸公司诉兴达木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谈缔约上过失责任,2002年月中旬,经贸公司预测到建筑用木材会涨价,于是同木材公司磋商购买木材事宜,木材公司经理王某因急于乘飞机去深圳,遂口头答应:月底木材公司从黑龙江省伊图里河某林场到货一车木材,其中可有一部分卖给经贸公司,经贸公司应当自备运输车辆到木材公司提货。后来,木材果真涨价,于是在月底,经贸公司雇用车辆到木材公司拉木材。木材公司经理王某去深圳尚未归来,主持木材公司工作的李副经理称王经理去深圳之前根本未交

35、待卖木材给经贸公司之事。查询公司的书面购销合同,也未见经贸公司与木材公司订立的合同。在经贸公司派车拉木材的前天,木材公司已将月底到货的木材全部销售给本市个建筑工地,已无货卖给经贸公司,于是,李副经理提出:月日前,我公司还有一车建筑用木材到货,如经贸公司需要,双方可订立书面合同,,47,在双方协商订立书面购销木材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因对木材出售价格的确定发生了争执,经贸公司坚持按月份的木材价格购买,并称王经理临去深圳前已口头答应过,只是因王经理因争于赶赴深圳双方才未签订书面合同,经贸公司还提出,如果不是王经理答应卖木材给我公司并让我公司自备运输工具拉货,我公司今天也不会雇用车辆来木材公司。李副经理

36、则认为:王经理临走时没有交待卖给经贸公司的木材价格,木材公司同经贸公司又没有书面合同,无法确认经贸公司所述价格的真伪,而且现在协商订立的合同,当然应当执行现在的市场价格,双方协商不成,经贸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木材公司订立的口头购销合同,木材公司应赔偿经贸公司雇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元和因木材价格上涨将给其造成的利润损失。,48,审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木材公司经理王某在赴深圳之前曾口头答应卖木材给经贸公司,并通知经贸公司自备运输工具,同时准备好货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双方当事人只是约定月份到货的木材的一部分将卖给经贸公司,至于卖给其多少,价格又是多少,当事人双方并未约定,而且事后双方

37、也未达成协议。因此,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口头合同因欠缺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没有成立。据此,原告要求解除与木材公司订立的口头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通知原告自备运输工具,筹集货款,致使原告支出了雇车费用,被告应予赔偿,至于原告提出的利润损失,因查无实证,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判决:被告木材公司赔偿经贸公司的雇车费用元。驳回原告经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9,解评:本案案情比较简单,但却涉及了一个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完整规定的制度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首先,解决本案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原、被告达成的口头购销合同的法律性质。我们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口头购销合同并没有成立

38、。合同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合意,而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必须具备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外,当事人还要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正如经济合同法第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由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协议,该合同便没有成立,至于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是那些直接决定合同能否成立的条款,就购销合同而言,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是指合同的价格条款,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条款,就本案而言,,5

39、0,原、被告双方以口头的方式进行了买卖木材的初步协商,但就协商的具体内容看,原、被告只是就合同履行期限条款,履行地点条款和付款交货条款进行了约定,但对合同主要条款价格条款和数量条款,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而且原、被告均无法举证价格条款和数量条款的存在,人民法院又没有调取到相关的证据,因此,我们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口头合同,因欠缺合同的主要条款并没有成立,既然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合同并没有成立,那么,原告也就无法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据此,人民法院驳回其解除合同的诉诉请求是正确的。其次,由于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口头合同没有成立,那么,被告将对原告

40、不承担违约责任。于此情况下,能否认定被告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呢?我们认为,被告虽因其与原告之间订立的合同未成立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对原告不承担其他性质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对因自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原告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上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讲,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2、拍卖程序 这是以竞价发生订立合同的程序。其成交过程一般经过开拍、竞价、拍定三个阶段。开拍是拍卖人发出对财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是要约邀请;竞价是应买人发出的购买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拍定是拍卖师落槌确认买卖成交的行为,是承诺。一经拍卖,买卖合同即成立,任

41、何一方不得反悔。如买方反悔或不按时支付价金,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将标的物重新拍卖。,一、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确定合同的效力是明确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前提。合同根据情况的不同,有四种可能的结果:一是有效合同;二是无效合同;三是可撤消或变更的合同;四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也截然不同。违反了有效合同,主要通过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式承担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法律上规定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前者为违约责任,后者为无效合同责任。二、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 合同成立指民事主体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完成订立合同的必要手续。合同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1、有

42、合格的订约主体;2、有一致的意思表示;,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3、经要约、承诺阶段。但合同成立只是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订立的过程终结。而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即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生效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合同有效是一种价值判断,有效的合同不一定生效,如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才使合同效力的开始。三、有效合同的内容:有效合同要具备四个要件。凡是合法的合同即是有效的合同。合法的合同要件;1、主体合法(有主体资格和相应行为能力)2、标的合法(禁止流通物不可作为标的)3、内容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公平、不违法)4、形式与程序合法(符合

43、法定形式和程序),54,合同是否成立?,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试分析:(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55,合同是否成立?,答题要点

44、:(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56,未经公证的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案例:我是一家防盗门厂的推销员。1992年7月,我厂与某市旅游公司订了一份价值9370元的防盗门合同书,双方都盖了公章,合同明确规定需方在三个月

45、内付清货款。但我们交货已过半年,他们总是一次次的推施,拒不付款。是否因为合同书上没有公证处盖章就失去法律效力?他们不守合同要不要负法律责任?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负责?,57,评析:法律没有规定订立合同书必须经公证处盖章。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没有公证处盖章的合同书只要没有违法,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你方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提供了合格的产品,而对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即违反合同,合同法第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方应当在

46、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同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需方负责。,58,四、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59,五、可撤消、可变更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行使撤消权使其归于无效或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相似,其结果都是合同无效,但两者无效的原因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基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2、合同内容显失公平;3、以

47、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60,以威胁、强迫命令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案情:某市化纤厂知青厂(供方)与平绒厂(需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当时,平绒厂就发现产品价格高,不想签订。但是因为化纤厂知青厂厂长系化纤厂厂长的儿子,如果不签订这份合同,就会影响化纤厂与平绒厂在原料上的供求关系。为了平绒厂的生存,平绒厂的代表违心地签订了这项购销合同。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现化纤质量不合格,双方由此引起纠纷。人民法院经调查,对双方争执的问题进行裁决,化纤厂知青厂应向平绒厂支付违约金。化纤厂厂长得知此情况后,立即给平绒厂施加压力说:“如果让化纤厂知青厂支付违约金,那么,今后平绒厂所需

48、要的化纤原料,化纤厂一律不供。平绒厂在各种压力下,有法难依,不得不忍痛撤诉。,61,评析:合同是在当事人处在平等的地位和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如果一方当事人采取威胁的手段而签订合同,则是无效合同。上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用行政手段强迫以方接受不合理的条款,也是无效合同。上例中化纤厂厂长,以不供给平绒厂原材料相要挟,强迫平绒厂成其所属知青厂签订质次价高的合同违背了平绒厂的意志,使平绒厂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这种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应对合同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全面正确地执行合同法。,62,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处理办法,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没有履行

49、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要立即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只是终止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排除对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收归国家所有,63,六、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需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6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但纯获利益的合同(受奖、赠与

50、、报酬)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65,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案例说明)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66,七、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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