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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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内容提要:,2、,1、,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3、,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存在的问题,职业病鉴定程序,职业病诊断程序,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一、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的主要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91号令);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的主要原则,科学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公开的原则;公正的原则;客观的原则;真实的原则;及时的原则;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机构条件,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

2、卫生机构承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人员条件;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条件;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及管理的制度。,职业病诊断医师条件,1有执业医师资格;2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5、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6、经培训、考核合格。,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报告;对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保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

3、诊断的其他工作。,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二、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程序,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工作场所所在地,工作场所已不存在的则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本人居住地: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如有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诊断程序,四个阶段: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现场调查取证;诊断。二项特别要求:集体诊断(3人及以上);集体签章(共同署名,加盖公章)。,职业病诊断程序,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下列资

4、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健康损害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职业病诊断程序,现场调查取证 诊断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可以到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可以调取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中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监督文书作为诊断依据。,职业病诊断程序,诊断原则:综合分析原则: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

5、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做出诊断结论。在提供的资料难以确诊时,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医学检查、住院观察或诊断性治疗后,再做出诊断。,职业病诊断程序,归因(责任推定)原则:没有证据否定劳动者的职业危害接触史、接触剂量、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且没有证据证明非职业因素与病人健康损害的必然关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集体诊断原则:应当组织3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集体诊断,以多数人意见为准;对难以诊断的,可以有相关专家参与诊断过程,提出鉴别诊断意见,但不能参与诊断结论表决和在诊断书上签字,职业病诊断程序,终止诊断和撤销诊断结论:诊断机构在诊断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

6、形的,可以终止诊断;已做出诊断结论的,可以撤销诊断结论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1、提供虚假材料的;2、不接受医学检查、观察,或者医学检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对诊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利诱或胁迫行为的;4、其他影响诊断公正性的行为。,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诊断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诊断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需要复查的应当载明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还应当载明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权利申请期限和职业病鉴定

7、办事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程序,送达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在做出诊断之日起20日内发送当事人。注意:1、要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救济途径: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在鉴定的途径和法定的期限等。2、为利于送达,在申请诊断时要求提供、确认准确的送达地址。拒绝提供的,要有文字记录,对劳动者以身份证登记或户籍登记或经常居住地送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送达。,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 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

8、断档案并长期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结果、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等。,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三、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的提出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

9、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在规定时效内向办事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资料: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包括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书面陈述、申辩;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职业病诊断需提供的所有材料;4)其他有关资料。,鉴定程序,1、审核申请鉴定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并受理;2、组织鉴定取证,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 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3、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4、出具鉴定书;5、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鉴定书内容,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鉴定结论及其

10、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鉴定时间;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鉴定委员会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严禁收取或索取当事人的钱财礼品。不得将鉴定结论以个人名义通知当事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以鉴定委员会名义发表意见,干预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鉴定结论一旦作出,对此有异议者,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对当事人发表与结论不同的意见,或泄漏讨论情况。有以下情形应当回避:1、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有利害关系的,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四、职业病诊断鉴定存在的问题,一、劳动关系不明确 1、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部分用人单位守

11、法意识差,有关劳动合同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使证明劳动关系最有效的证据缺失,劳动关系不能确定。2、有些劳动者因年龄、婚姻状况等问题影响应聘,持他人身份证就业,发生职业病危害后果后,也使劳动关系难以确认。3、用人单位情况变更,如名称变更、所有人变更或用人单位破产、合并等,也往往导致劳动关系难以确定。,一、劳动关系不明确处理办法:1、依据其他佐证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劳动关系确认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

12、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一、劳动关系不明确处理办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2、依据劳动仲裁结论确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可依据劳动仲裁结论确定劳动关系。3、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二、职业危害接触史不明确 1、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2、接触时间不明确;3、接触因素不明确;4、接触剂量不明确;5、上岗前健康状况不明确。,二、职业危害接触史不明确 处理办法:1、开展职业病诊

13、断前的现场调查 通过必要的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根据生产工艺、原材料、中间产物、产品、防护等情况,评估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对于工作场所情况已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对同工种、同工龄的健康体检,了解其他劳动者的健康情况,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判定。,2、责成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机构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这是法律赋予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时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二

14、、职业危害接触史不明确 处理办法:3、请有关机构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同样负有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因此,可以请相关机构提供诊断所需的证明材料。,三、职业史和职业病有害因素接触史取证难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2、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3、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档案;4、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作业场所检测资料;5、用人单位解散、拆并、破产;6、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发生变化。,三、职业史和职业病有害因素接触史取证难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不提供

15、相关资料时,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诊断鉴定机构无法取得诊断所需资料时,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可由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人的身份等作为诊断鉴定的参考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证明材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重复诊断”与“异地诊断”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申请诊断时应当提供既往诊断活动资料。某一诊断机构已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再进行重复诊断。2、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

16、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尘肺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3、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诊断,凡违反规定作出的诊断结论,应当视为无效诊断。4、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相关规定。某一机构已做出诊断的职业病,其他诊断机构不得进行重复诊断。5、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6、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复查不再进行鉴定。7、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鉴定过的病例不再重复鉴定。8、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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