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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述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重点: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认识错误,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概念和意义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规制机能)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无罪过事件、认识错误3、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目的是防止客观归罪4、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刑法理论的意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新派(应受关注的是行为人)与旧派(行为主义)2、心理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3、司法实践的意义 A.定罪意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B.量刑意
2、义:有责性大小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主观方面的客观化,主观方面的判断示意图,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放任,直接故意:希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意 志 因 素,认 识 因 素,是否应当预见到,没有预见到,第二节 犯罪故意(1),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犯罪故意的概念 T141、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2、犯罪故意(责任)不同于故意犯罪(行为)。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关于故意的学说容认说: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成立故意。,第二节 犯罪故意(2),2、犯罪故
3、意的认识因素明知 A、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a、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b、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c、对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B、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不要求刑事违法性认识,只要求对行为和结果有危害性的认识,第二节 犯罪故意(3),C、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a、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危害结果 b、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危害结果3、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A、希望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B、放任听之任之、漠然处置的心理态度(区别于“希望”的心理态度)4、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A、认识因素是前提和基础 B、意志因素是关键和决定性因素,【20080202】关于故意的认
4、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第二节 犯罪故意(4),二、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1、明知+希望明知自己的希望会(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5、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明知包括两种表现形式:A、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B、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第二节 犯罪故意(5),3、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A、目的明确 B、态度积极 C、意志坚决4、一般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并不要求很具体5、某些犯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原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二节 犯罪故意(6),间接故意1、明知+放任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认识因素明知可能 A、只能是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不能出现明知必然会发
6、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为什么?,第二节 犯罪故意(7),a、设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还继续实施该行为,行为人就是在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心态就是希望,不是放任。b、“明知必然”与“放任”存在逻辑上的矛盾3、意志因素放任 A、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节 犯罪故意(8),B、放任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又并不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C、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意志 D、对危害结果持听之任之、漠然处置的态度4、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A、“无所谓”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7、,第二节 犯罪故意(9),B、“豁出去”为了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C、“不计后果”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5、放任的结果本身并不是人的需要和目的的直接产物,而是行为人在执意实现某种行为目的的同时,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主观方面的判断示意图,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放任,直接故意:希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意 志 因 素,认 识 因 素,是否应当预见到,没有预见到,第二节 犯罪故意(10),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 A、前者明知必然或者可能 B、后者明知可能2、从意志因素上
8、 A、前者希望 B、后者放任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决定罪与非罪 A、直接故意,不发生也能构成犯罪:未遂等 B、间接故意,不发生则不成立犯罪对二种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p.111,第三节 犯罪过失(1),一、概念:T151、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2、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简要的说,是缺乏必要的谨慎与明知故犯之间的区别3、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行为人的过失心理态度,第三节 犯罪过失(2),二、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1、概念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结果的心理态度2、特征:A、认识
9、因素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B、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3、轻信过高估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估计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注意:不是毫无根据的轻信。(听天由命),第三节 犯罪过失(3),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相同点:A、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意志因素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不同点:A、认识因素上 a、间接故意对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第三节 犯罪过失(4),b、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可能性是否转化为现实性,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基于行为人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的有利因
10、素而作出的错误判断)B、意志因素上 a、间接故意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又不采取措施加以阻止;“不希望”:不是希望(区别于“希望”无所谓)b、过于自信的过失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并且采取措施加以阻止;“不希望”:希望不发生,主观方面的判断示意图,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放任,直接故意:希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意 志 因 素,认 识 因 素,是否应当预见到,没有预见到,不希望,第三节 犯罪过失(5),疏忽大意的过失1、概念应当预见+能够预见+没有预见(由于疏忽大意)2、特征、应当预见有预见的义务和预见能力 A、注意义务:法律明确规定的注意义务,也包括习惯上或一般
11、道德上的注意义务 B、预见能力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为参考,第三节 犯罪过失(6),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A、无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 B、有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主观方面的判断示意图,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放任,直接故意:希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意 志 因 素,认 识 因 素,是否应当预见到,没有预见到,不希望,【20060203】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
12、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20070214】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下列案件中,对下列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属于犯罪过失的有:()A、甲为了报复与自己不和的邻居乙,便用塑料注射器将毒药注入乙种的一个冬瓜中。8天后,乙将该冬瓜摘回家中。次日,甲的女儿丙在乙家打牌后随口说了句:“今天晚上家里还没有菜。”乙便将
13、该冬瓜送给了丙。丙及其丈夫、儿子吃后中毒丙死亡。B甲开车正常行驶,车轮压起石子,该石子碰巧砸中路旁骑车的乙的头部,导致其摔倒后脑溢血死亡 C、甲在行路时,突然遭到乙的辱骂,甲便掏出手枪对准乙。还未决定是射击还是只想威胁被害人时,子弹便射中乙,致乙死亡。D、手术小组的主刀医生甲注意到他的某个助手未按照医院的规定对手术刀进行消毒就直接手术的,并未进行阻止,导致病人丙术后伤口感染,最后造成重伤结果的。,第四节 意外事件,一、意外事件的概念1、概念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2、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
14、的过失的异同,主观方面的判断示意图,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放任,直接故意:希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意 志 因 素,认 识 因 素,是否应当预见到,没有预见到,不希望,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1),一、概念1、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2、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3、联系和区别联系:A、二者都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2),B、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 C、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区别:A、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
15、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犯罪目的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3),B、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动机可能不同 C、犯罪动机相同,犯罪目的可能不同 D、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偏重于影响量刑。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有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二、意义,第六节 认识错误(1),一、认识错误的概念1、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法律上认识错误、事实上认识错误二、法律认识错误1、假想的犯罪(正当防卫)2、假想的不犯罪(挑拨防卫)3、对行为
16、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第六节 认识错误(2),三、事实认识错误 p.134(比较粗糙)1、客体的错误影响定罪2、对象的错误具体分析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误以为存在未遂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具体目标错误,第六节 认识错误(3),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影响定罪4、工具的错误犯罪未遂5、因果关系的错误误以为已经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预想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补充:认识错误的分类与理论,1、所谓“认识错误”
17、,实质行为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行为人的误认,可能导致法律效果不同。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两种:A.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部解决问题;B.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一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就叫做抽象事实认识错误。3、学说分歧:对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之争。A.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构成故意的既遂犯;B.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
18、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补充(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歧。1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一罪既遂。至于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或者相反,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而加以侵害的,那主要是未遂犯和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问题。2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19、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一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某罪故意(既遂或者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20100254】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2008年试卷二第54题)甲欲杀乙,便向乙开
20、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3、因果关系错误:又分为三类(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2007020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
21、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2)事前故意(又叫Weber的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昏迷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
22、,实际上乙是被水溺死的。这种有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行为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20070254】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要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23、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而是其他形态。【2008020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注意: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事实。,补
24、充(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抽象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2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的犯罪构成范围。处理原则:主客观相统一(1)主观轻罪,客观重罪:轻罪既遂。行为人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被害人当时并未死亡。是强奸罪(既遂)还是侮辱尸体罪
25、(既遂或者未遂)?,【20070261】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2)主观重罪,客观轻罪:成立重罪未遂的前提下,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择一重罪处罚。故意杀人与过失毁损文物。如果不成立重罪未遂的,直接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票据诈骗与有价证券诈骗。(3)主观与客观涉及的犯罪不同,但法定刑完全相同:具有重合内容的,按照客观事实定罪。票据诈骗与金融凭证诈骗。(4)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无罪或者成立
26、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无论轻重,如果完全不具备重合内容的,无罪。以为是毒品进行贩卖,实际上是面粉。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误把人当作财物毁坏,致人死亡。,法定符合说判断方法:首先,分清主观想犯的是什么罪名,客观触犯的是什么罪名。其次,判断标准:原则上,根据行为人主观想犯的罪名来定罪;例外的,如果主观犯的罪是未遂,而刑法不处罚该罪未遂,就只能定客观犯的罪。注意:这仍然是在构成要件(大陆法系)的范围内进行判断的,主观方面的判断不涉及罪过(过错),仅涉及与行为定型有关的主观方面的部分。,例1,张三主观想偷钱财,结果偷来一支枪。对张三该如何处理?首先,主观想犯的是盗窃罪,客观触犯的是盗窃枪支罪
27、,根据盗窃罪来定罪。其次,因为枪支可以评价为财物,所以定盗窃罪既遂。例2,张三主观想偷枪,结果偷来一箱现金。对张三该如何处理?首先,主观想犯的是盗窃枪支罪,客观触犯的是盗窃罪,根据盗窃枪支罪定罪。其次,因为现金无法评价为枪支,所以定盗窃枪支罪未遂。,练习:张三主观想开枪打碎珍贵蜡像,误以为李四是珍贵蜡像,打死了李四。对张三该如何处理?首先,主观想犯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客观触犯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次,根据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因为没有毁坏蜡像,所以定未遂。但是因为刑法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未遂,所以只能定客观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20040288】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
28、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争论案件】徐某深夜到叶某家向叶某求婚,叶某拒绝并大声斥责、张扬,徐某气愤,遂用手掐叶某脖子(本人供述大约有10分钟),认为叶某已死。后又对叶某实施奸淫。法医鉴定后认为,叶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窒息而死亡,叶某被奸淫时尚未死亡属生前或处于濒死期。,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是一种事实错误,阻却故意。如,假想防卫问题:甲明知乙在假想防卫而故意“帮助”乙时,应当如何处理?(甲成立故意的间接正犯),补充(三)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