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核心理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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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杨维首 李艳红,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我国传统行政法理念,当下行政法的核心理念,关于我国行政法构建理念的思考,综合为治,公权化的价值取向,官职管理制度,传统行政法,1.综合为治的行政理念淮南子泰族训所言“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使人为孔曾之行;法能刑盗窃者,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中国早在周朝就已提出“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治国理念与学说,这种理念成为历代统治者一以贯之的管理国家的指导思想和统治手段。为稳定社会秩序,确保税赋的征收,统治者对人民“富之”、“教之”、“编户其民”、“绳之以法”成为中国古代千年不易的行政管理路线。,行政法的核心理念,2.家国本位,公权化的价值取向 综观整个中

2、国封建时代,个人都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个人权利,一切都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格局中进行。个人利益服从家族利益,家族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是天经地义的事。在这样的背景下,公权至上,侵犯国家利益或君王的行为,将受到最严厉处罚;权淡薄,所以私人之间的权益纠纷在各级官员眼里都不过是细事争端,因而不予重视。由于没有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公民权利,中国古代的行政法只能是一种“管理法”。,行政法的核心理念,“,行政法的核心理念,3.法规详备,影响世界的职官管理制度 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 这句话被历代君王奉为不易之准则。中国古代的职官管理法虽然不是古代行政法的全部内容,但却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从官

3、吏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编制、监察,直至退休,规范详密,制度完备,其法典化的程度,为世界所少有,这也是中国古代的文官制度为何能影响世界的原因。,行政法的核心理念,4.君主专制,集权化的统治方式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韩非子扬权 这是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历代封建君主所奉行的原则,在地方与中央的关系逐渐由分权走向集权的过程中,皇帝的专制地位也不断加强,以至后来发展到极端。,当下行政法的核心理念,行政法的核心理念,行政权控制说,行政权扩张说,行政权均衡说,行政法的核心理念,一、传统行政权的控权机制 决定传统行政权控权机制的社会思想条件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三权分立”原则。正

4、是基于此,再加上传统行政权行使方式的特征,因此传统行政权的控权机制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并由此形成了传统行政权控权机制的下列特征:,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控权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之间。由于行政权完全来自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故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完全控制了行政权的范围、行使手段等;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如违反或超越法定范围的,就将受到司法机关行政审判或司法审查的严格制约。这样使行政权在很大程度上严格受控于立法权,可正是由于这种因素,使传统行政权很少受到社会力量的控制,也未建立成熟的行政权自控机制。,行政法的核心理念,行政法的核心理念,二、现代行政权的扩张 现代行政权经过扩张形成了与传统行政权存有明显差

5、异的内涵与特征;这一事实也说明现代行政权是在与传统社会显然不同的社会环境中运行的。行政权的扩张是社会现代化中理性化的一个结果,故行政权的扩张是合理、必要的。但行政权不合理地增长及被滥用的危险始终是存在的。,夸张地说,一旦当人们连手纸的颜色都要由政府来确定的时候,留给人们的自由权利还有多少呢?因此建立对现代行政权的控权机制依然是必需的。,三、控权平衡论之价值取向 法律反映着主体的价值追求,主体的价值追求亦只有体现在法律中才能奏效。作为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控权论”的价值取向是管理行政法;“扩张论”的价值取向是行政管理法,控权平衡论的价值取向是体现控权平衡精义的现代行政法。其历史使命是在维护正常行政

6、秩序的基础上,在行政法主体间合理分配社会权利,以趋于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至最大值化,亦即平衡状态。基于不同的核心理念与现实基础,每种历史形态的行政法运用特有的核心理念,法律化来实,现各自的价值目标。以控权 平衡为核心理念之现代行政法,以行政自律为基础,兼以权力制衡与以权利制衡行政,并适应社会现实之需要,强化管理、弱化行政,日益缩减强制性权力行政范畴,拓宽民主管理。其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1、行政自律。明确行政权力性质、授予目的及范围;合理规定行政职权、职责,并使二者相统一以利于正常行政秩序之维持与平衡状态之实现;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同重,并以富含公正与效率之行政程序防止行政权滥用;健全行

7、政内部监督制度。2、立法权、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确认立法权之主导地位,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以立法受权、立法监督、司法审查作行政自律的外部监控。3、以相对方权利制衡行政权。每一相对人皆可以己之权利抵制非法行政权;现代行政法正是综合运用上述控权平衡方式以趋平衡。,关于我国行政法构建理念的思考,行政法的核心理念,行政法的核心理念,一、传统控权法语境里,行政权被视为“洪水猛兽”认为行政权力具有天然的逾越性可致侵害性等不良秉性对于如此“性本恶”的行政权力必须加以控制,而法律对于行政的严管和高压策略则窒息了行政的活力和创造性。二、行政权的过度扩张无疑会影响到个人利益的难以保障。,三、行政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很难

8、判断是否“控权平衡论”,控权平衡论的理念也可能不能够很好的实行。因此也不是最适合我国时下最好的行政法核心理念。,日本学者南博方曾言:行政法虽然是拘束行政的法,但是要把行政与法结合起来,实际上却极其困难,若是强调行政的侧面,则基于法的拘束将会崩溃或若强调法的侧面,则行政将会被窒息,行政目的难于实现。此语折射出“以法律控制行政”立论的基点是将法与行政对立起来。这也是诸多行政法问题的解决陷入窘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法的目标取向是法治行政,行政法治是国家法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与法治行政的基本意蕴应受制于法 治的内涵。,综上所述:相比于控权的消极功能而言,政府造福人民的积极功能更应该成为行政法的关注对

9、象和法治行政的目标取向。,积极行政法理念之下法律与行政关系的主旋律应当是:第一,法律的价值取向由控制行政权转向保障权利自由和增进福利。为弘扬行政法的积极品格,法律应更多地将行政行为设计为职责行为,而不是职权行为。变传统理论与机制中的控权为服务行政背景下的促责以促进与激励政府有更多更好的积极作为。,第二,在积极行政领域确认“无法律之行政”拓展政府的造福功能。如果对此仍要毫无例外地适用以“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禁止的”为基本意蕴的法律保留原则势必窒息政府的积极作为和服务功能纵然良法的判断标准中涵盖是否能有效控制行政权滥用,也不能为此而扼杀政府的造福功能.一部导致政府即使在保障和福利行政领域也不能积

10、极作为的法律肯定不是一部好的法律。,第三,法律应当摒弃授益行为的“行为法定”理念。法律不能限制政府为人民做好事,对于授益行为法律不能要求必须存在具体、明确的“根据规范”,不能强求执法行为与法律条文的机械的一一对应,只要在“组织规范”的范围内,且不违背基本的“规制规范”就应当允许甚至鼓励政府自由为之。,我国的制度应对,“积极行政法”理念顺应了社会契约理论、给付行政模式和服务政府理念,但与我国当下相关制度设计之间关系紧张,为弘扬行政法的积极品格,促进行政法律制度的先进性,当下关联性法律制度应作针对性调整。,第一,以法促进行政机关的行政司法功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调解法律纠纷、营造和谐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功能。,第二,理论与制度上完善“合法行政”标准。,第三,在行政诉讼中确立真正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和相关诉讼类型。先进的法治理念已经彻底摆脱了以“政府最好管事最少”为宗旨的消极政府和形式法治的掣肘,转而奉行以“政府必须最大限度地为人民谋福利”为核心的积极政府和实质法治理念。,这种转型是社会国家原则与给付行政模式对政府与法律的根本要求,是政府无愧于“公仆机关”和践行服务理念的必然选择。与这种理念与机制相适应的行政法已不再是消极控权行政法,而应是积极服务行政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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