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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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 工程保险,一.概述,1.1.基本概念:1)国外:指与工程技术有关的所有险种。国内:主要以建筑、安装工程为主。只 包括与工程施工、建造、安装相关的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本书所指的工程保险是以在建工程(包括安装工程)作为承保对象,以与在建工程相关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综合型保险险种。2)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可以为:(1)工程项目的主体(各种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2)工程用的机械设备;(3)第三者责任。此外,还有一些附带项目,如工地上原有的建筑、其他财产、临时工程设施及场地清理费用等。,1.2.工程利益的复杂性 工程建设中的利益关系虽然很复杂但都是围绕一个工程展开工作的,

2、所以工程本身的利益是各方利益的最集中表现。然而各关系方还有自己的局部利益。这种利益既可以带来收益也可能是一种损失,为保障各方利益,各方通过契约责任、现金抵押或新颖抵押的方法来约束各自行为。由此可见,工程保险的标的包括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和各方承担的责任与预期利润等及对公众(又称第三者)可能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工程保险的构成包括:工程的物质损失保险以及与之同时存在的相关责任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施工机具保险、预期利润损失保险等。(划线部分为最基本内容)。此外,一些特殊项目,如船舶建造保险,石油开发保险等由于涉及风险的特殊性,归入另类保险。,1.3.特点.,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工程保险

3、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表现在:首先,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同时还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其次,承保的风险标的中大部分处于裸露于风险中,对于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第三,工程在施工工程中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保障具有综合性,工程保险针对承保风险的特殊性提供的保障具有综合性,工程保险的主责任范围,一般由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构成。同时,工程保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过程中等各类风险的专门保障,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普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情况较为单一,但是,由于工程建设

4、过程中的复杂性,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方较多,包括:业主、主承包商、分包商、设备供应商、设计商、技术顾问、工程监理等,他们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利益,成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相对固定的,通常是一年。而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的是,工程保险保险期限的起止点也不是确定的具体日期,而是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为此,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工程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的另一个特点是: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但是,工程保险的保险金

5、额,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经度不断增长的。所以,在保险期限内的任何一个时点,保险金额是不同的。,基本建设工程是一项投资大、参与主体多、建设周期长的风险事业,风险贯穿基本建设的全过程,如果不幸发生风险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的人员伤亡。为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科学地进行风险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而风险管理的方法有许多种,使用最普遍的方法是转移风险,工程保险则是转移风险的重要途径。,二.建筑工程保险,2.1.概念:建筑工程保险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2.2.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赔偿

6、限额2.2.1.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两者之间的关系。保险金额: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也是其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在足够投保时应等于保险标的的价值。赔偿限额: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上限。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保险主要是采用保险金额方式投保。赔偿限额的使用情况包括:残骸清理费用、专业费用的承保;特种风险;扩展内陆运输时每一单货物;工地外储存物资时对每一处每次事故的规定。,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一般指巨灾性自然灾害风险,即一次风险事故能造成多个危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的风险,需要明确单独的赔偿限额,一般按保险金额的60%-85%确定。应注意的是,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是以物质损失的总保险金额为基础的,不可以把每

7、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或最大的危险单位作为确定特种危险赔偿限额的基础。3)费用限额与附加险赔偿限额。残骸清理费用、专业费用以及其他附加保障的赔偿限额在承保实务上有两种做法:一、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单独列明分项限额,以第一危险方式承保。二、将其包括在总保险金额中,但在对应的附加条款中作相应的赔偿限制规定。,2.2.2.物质损失部分的项目及分项保险金额 大多数情况下,建设合同总价与工程的价值是一致的,若有业主自备部分工程材料是,工程价值应是建设合同总价与业主自备物料价值之和。对于总承保合同,工程的保险价值应为总承包合同总价减去设计、勘测等不可保费等。鉴于工程保险金额确定上的复杂性,工程保险条款对工程保险金

8、额有以下具体约定:1)明确规定工程保险金额应是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一般根据工程的承包方式有两种形式:1.工程承包人以总承包的方式承包工程的“交钥匙”工程,这种工程项目的总价值即以工程总承包价确定。2.工程承包人负责工程项目的主要部分,工程的部分原料及设备由业主提供,工程总价值由工程承包价与业主提供的物品价值之和确定。,2)若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在保险工程造价中包括额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投保人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这是调整保额的必要信息。3)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被保险人要对相应的工程细节进行精确记录,保险人有

9、权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纪录进行查验。4)保险届满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按规定尽快向保险人申请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最终申报对预收保费进行调整。,2.2.3.施救费用、残骸清理费用与专业费用1)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了减少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有效的措施支付的费用。(有保险人负责并在保险金额之外另行单独计算一个保额。投保人无须单独投保便可获得补偿)2)残骸清理费用:发生事故后,承包人为了进行工程的恢复工作,需把事故造成的残骸进行清运所需的费用。(需单独投保)施救费用与残骸清理费用的区别可从两种费用发生的时间、目的、如果不发生的后果

10、等三个方面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3)专业费用:为恢复工程损失的目的而发生的,委请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等的必要费用(被保险人为进行索赔而发生的费用不在此列)。这类费用的承保都采用第一危险方式,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2.2.4建筑工程险的保险项目,2.2.5.建筑工程险的基本内容,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简称“损失”),保险人均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负责。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

11、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国际保险市场一般对地震、洪水一类危险,不包括在基本保险条款之内,但可以另行协议加保。,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部分。第一,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

12、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二,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第三,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包括人身伤

13、害和财产损失两部分。第一,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二,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第三,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案例:施工造成第三者损失该不该赔?】【案情简介】1994年初,A保险公司先后承保B公司所属某广场的地下工程和主体建筑工程,包

14、括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该广场建筑结构由三幢30层高楼、4层裙房和10米深的地下室组成。1994年4月19日,在基坑开挖近两个月后,由于拉森钢板桩打桩引起震动,致使周边土体向坑内位移,坑底土向上隆起,造成周边建筑物及土体水平位移和垂直沉降。距基坑北侧拉森钢板桩仅0.71.0米处的C工厂主厂房发生墙体及地面开裂和倾斜,引起工厂电焊条流水线生产异常,产出废品。C工厂请当地建筑科学院对厂房及设备进行检测和鉴定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设备费用226万元,建筑物损失费用168万元,停产损失约50万元,合计人民币444万元。经过沟通,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此后,B公司在进行基坑围护后,仍在继续挖土

15、。1996年3月,C工厂向法院起诉,诉讼索赔金额1650万元,同年8月又追增至2314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定U大学鉴定事故原因,指定V会计师事务所对损失进行审计。经分析,本事故由以下几个原因导致:(1)地质条件差。基坑土314米为二层灰色砂质粉土,属严重液化土层,具有产生流沙的特性。在基坑开挖中个别工程桩附近发生过管涌现象。(2)基坑围护结构方案不完善。拉森钢板桩支撑强度不足,H型钢垂直支撑不到位,影响整个支撑系统的刚度。(3)施工质量差。在C工厂厂房旁基坑挖土时,工程方先挖土后加钢板桩支撑,基坑施工顺序颠倒。钢板桩土方放坡不足,致使钢板桩上端倾斜、塌方。(4)施工管理不善。在C工厂

16、厂房旁堆放大量钢筋等物,基坑地面负荷过重,导致拉森钢板桩弯曲变形,基坑周边土体位移。经过对相关损失进行审计、审核,A保险公司最终赔付第三者财产损失4044455元,加上各种鉴定及评估费803800元,保险公司总计支付4848255元。,【案件评析】本案例中,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尽管本案最终以保险人支付4848255元人民币结案,但根据保险市场惯例对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不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审慎承保基础工程。建筑工程从基础施工到主体结构封顶,随着投入的增加,风险也在不断

17、积累。在高层建筑工程施工中,70工程事故发生在基础工程施工阶段。【案件提示】基础工程是隐蔽工程,地质勘察不可能面面俱到,可能遇到流砂层等复杂的不良地质。施工中,围护支撑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地下水的排水设计也可能不尽合理。总体来讲,基础工程风险比较集中,保险公司对此类风险标的应谨慎承保。,除外责任,2.3.保险期限,2.4,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厘定建筑工程险的费率应考虑以下因素:(1)工程的性质和总造价;(2)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如施工方法和建筑物的高度等;(3)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发生巨灾的可能性或特别危险的存在;(4)工期长短及施工季节;(5)巨灾的可能性,及最大可能损失程度

18、;(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条件;(7)承包人及工程其他有关的资信情况,施工人员的素质及承包人的管理水平;(8)免赔额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的高低;(9)保险人以往对类似工程的赔付情况;(10)国际再保险市场行情。建筑工程险的费率应分项厘定,一般可分为以下各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业主提供的物质及项目、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等。这些项目的费率为整个工期性费率。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险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亦为工期性费率,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保险费。试车期保证期费率是按工期性费率乘以总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费

19、的计算各种附加保险也是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收保险费。,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费计算,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费的计算,第三者责任部分的承保可以使用不同的赔偿限额。在使用累计赔偿限额时与每次事故限额结合使用,计算基础不变,但费率应该适当降低;在使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只能以此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再乘以对应的保险费率,费率可以参照公众责任保险费率中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一档办理。,2.5.工程保险的承诺2.5.1.影响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因素1)保险责任:包括主险、附加保障,列明风险还是一切险,附加保障是否单独收费。2)第三者责任方的计费方式,工地内及周围原有财产是在物质损失下承保还是在第三者责任的交叉责任

20、下承保。3)被保险人的组成,被保险人的关系方越多,越容易丧失追偿机会。4)工期、试车期和保证期。5)工程性质和类别。6)工程的复杂程度。7)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8)工程的具体设计方式和施工方式。9)承包人的施工能力,资质等级及技术水平。10)工地环境。11)工程地质及水文,气象环境。12)国际再保险市场费率。13)以前的损失情况。14)市场竞争因素和保险人自身管理水平等。,2.5.2.免赔额的确定通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额;1)费率表确定。2)根据工程合同的要求确定。3)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4)根据标的价值确定。5)根据风险特点分类确定。6)根据工期类型确定。7)根据保险责任确定。,2.6.工

21、程保险的理赔,赔偿方式,赔偿标准,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方式有三种:支付赔款、修复和重置。,(1)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对于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保 险人支付修理费将保险财产修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如果修复中有残值存在,残值应在保险人赔款中扣除。(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赔偿标准。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如果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为限。,保险人对物质损失的部分损失和对第三者责任的损失进行赔偿之后,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就相应减少了

22、。如果被保险人希望继续得到充分的保障,就必须进行保险金额的恢复。对于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的,可以按照约定的费率追加保险费后恢复保险金额。其期限是按照“损失发生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恢复之日”起算。,第三者责任损失的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处理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做出任何决定。如果保险损失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之后,就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在追偿过程中,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配合。具体来说,在发生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1)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23、。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4)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免赔额的扣除,保险人在赔偿时,应先按保险合同规定扣除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时应注意的问题:(1)应按保险单的规

24、定,分别对不同的项目扣除适用的免赔额;(2)若多个保险项目因同一事故发生损失,则只扣除最大的一个免赔额;(3)若免赔额和免赔率同时适用,应以较高者为准;(4)若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应从损失金额中扣除免赔额;(5)若被保险人是多个关系组成时,免赔额的承担也应在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如果有多张保险单承保同一标的的损失,赔偿额要按保险单的规定进行分摊。,三、安装工程保险,3.1.概念与特点 安装工程险,又称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安装工程中的各种机器、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被保险工程项目在安装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不包括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及机械事故等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并

25、负责对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安装工程保险在形式上和内容上与建筑工程保险基本一致,是承保工程项目的。两个相辅相成的险种,只是安装工程保险针对机器设备的特点,在除外责任方面与建筑工程保险有所区别。,3.1.1.安装工程险的除外责任 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其具体表 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等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 险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保险也有区别,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损失”,是针

26、对一些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基础施工过程中,工地范围大、周边情况复杂,存在潜在责任巨大,处理困难的特点制定的。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就没有此项规定。(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

27、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9)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总除外责任,3.1.2.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 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确定的,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费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并不包括被安装设备的价值,仅仅包括安装费用和安装过程中必需的辅助材料的费用。因此,确定保险金额时,一定要以被安装设备的总价值加上安装合同的承包

28、价之和为准。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安装工程被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金额。若被保险人是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在保险单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

29、许保险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被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三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保险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保险金额,3.2.安装工程的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1)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

30、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工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2)不论安装的被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

31、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3.3.安装工程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发生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保险

32、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规定处理;(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出具

33、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在发生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1)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

34、,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案件:电力开发公司安装工程保险赔偿案】【案情简介】1992年8月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F分公司以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承保了E电力开发公司的两台德国MANB/W发电机组,保险期限为1992年8月21日至1993年8月20日,保险金额为美元500万。1993年8月9日,该发电机组在运行中发生重大事故,E公司的用电全部消失,机组全部停机。【损失情况及对外商索赔过程】经E公司、保险公司

35、及保险人聘请的检验师三方检验,确定两台机组的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设备价值部分1200万元,费用部分800万元。设备价值中包括零件费、材料费、检查费、修理费、测试维护费、运输及安装的保险费、新机组及部件的报关费、商检费、港口费、调试费等。检验师还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油水泵由于E公司变交流器电源失电而中断,停止运行,在断滑油、断冷却水的情况下机组没有正常运行,而是受大电网系统输出电拖带作逆功率运转,在干磨的情况下,轴承烧坏,活塞与气缸咬合,机组仍继续运转,致使连杆螺栓拉断,活塞碎裂,连杆飞出机外。造成交流电源失电的原因是由于100A500V的快速熔断器的熔断及电力公司变高

36、低压开关处在非合闸状态,加上操作人员没能及时、准确地判断用电消失的原因并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等综合因素所致。由于找出造成上述开关处于非合闸状态及快速熔断器熔断的原因需要作大量的检验分析工作;另外,还需要检验逆功保护系统,励磁装置线路、滑油故障报警线路,、段电气联锁线路等。检验师认为在低压直流控制线路上安装快速熔断器是不合理的,原设计图纸上也没有这一设计。由于安装了熔断器,又没有采取辅助措施保证在交流电源失电的情况下备用蓄电也可以向直流控制线路供电,从而无法保证机组油水泵的正常运转。,当地公安部门还组织了调查,排除了该公司机电事故存在故意破坏的可能,但对事故的根本原因仍无从确定。在这种状况下,F

37、保险公司从E公司处收集了大量文件材料,包括机组的买卖合同、附件、提单、信用证、机组安装合同等商业文件及机组安装线路图。保险公司还与聘请的检验师共同调阅了电厂工程图、机组运行记录、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件。通过综合分析,他们认为,该事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造厂商(B/W和西门子)在该电厂的机组线路设计上存在缺陷所致。根据买卖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这类缺陷的设计所致的损坏应由制造厂商负责赔偿,况且该事故发生在卖方的合同保养期内。保险人建议被保险人尽一切努力向制造厂商索赔。通过与制造厂商的谈判、协商,制造厂商同意承担了约人民币1600万元的损失。外商赔偿金额占全部损失金额的80%。【案情简介】被保险人E电力公

38、司向德国方面获得了损失中80%的赔付,但还有4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没有补偿。E公司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限内;4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不能从德国获得赔偿,其原因是,E公司操作人员的疏忽或缺乏操作经验是引起本次事故的因素之一。根据上述两点理由,被保险人要求F保险公司赔付人民币400万元。考虑到下述情况,保险人赔付E公司人民币200万元,本保险赔案结案。双方对处理结果比较满意。,(1)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了安装技术不善,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恶意行为所引起的事故。除外责任中没有把因设计错误引起的一切损失除外,只是对设计错误引起的本身损失作了除外。(2)保险人虽暂时很难确定是什么原

39、因导致100A快速熔断器熔断,但可以肯定,操作人员在测试、判断机组运行是否正常方面经验不足,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100A熔断器熔断也是导致机组断滑油及冷却水的原因。究竟是熔断器的质量问题还是有什么特殊原因,没有明确的结论。如果是熔断器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也只是将熔断器的损失除外,并没有把由此所引起的机组及附属设备的损坏除外。(3)在保单期限问题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存在着分歧意见。事故发生在1993年8月9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限终止日是1993年9月20日,在这点上,事故是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然而保单上附加了“部分交付与部分验收责任终止条款”。保险人认为

40、该机组已经在1993年4月5日份作了买卖合同的交付,并已试发电运行,因此安工险保单已经终止。但被保险人认为合同的交付并未完成,合同要求是交钥匙工程,事故发生时机组的运行只属调试运行阶段,双方并未签订交付文件。被保险人还认为保险合同中的验收与交付使用条款应理解为按国家电力部门的规定,即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与交付,而不是合同的验收与交付。因此,被保险人坚持认为保险合同责任没有终止。因此,保险公司很难完全排除安装工程一切险保单的责任。,【案件评析】保险事故发生后,F保险公司及时勘查和安排检验师检验,对事故的原因作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使他们在协助被保险人向制造商追偿中处于主动地位,据理成功地向机组卖方追

41、偿了总损失的80%。使被保险人不仅依据贸易合同维护了自身权益,而且减少了国内保险公司保险费的支付,并且简便易行,获得赔款较快。保险合同双方对工程“验收与交付”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双方都有不同的理解。如何确定“验收与支付”或付么情况下才算是“验收与交付”,是一个值得保险人研究的问题。199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对该问题已有明确规定。该条款对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有下述规定:(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

42、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工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2)不论安装的被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偿。,

43、附加条款应包括标准主条款及明细表之外的所有附加在保险合同上的内容。4.1.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的附加条款1)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的附加条款2)扩展赔偿范围的附加条款3)缩小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条款4)特殊说明、定义及保证条款5)保证期责任条款4.2.适用于第三者责任的附加条款1)扩展赔偿责任范围的附加条款2)减少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条款3)特殊说明、定义及保证条款,四、工程保险附加条款,4.2.适用于第三者责任的附加条款1)扩展赔偿责任范围的附加条款,包括:a.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b.合同责任扩展条款。c.交叉责任扩展条款。2)减少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条款。3)特殊说明、定义及保证条款。,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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