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法律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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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富传承法律业务探讨,目录,一、引言二、财富传承的定义三、财富传承的工具及比较1、家族信托;2、大额人寿保单;3、遗嘱;4、工具比较四、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及障碍五、关于财富传承法律业务,引言,招商银行和贝恩咨询公司共同发布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指出:1、2014年,可投资资产一千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数量已超过100万人,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三千万人民币;2、预计到2015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将超过126万人;3、尽管“财富保障”依然是高净值人士追求的首要目标,但与此同时“财富传承”的重要性排序由两年前的第五位跃居到了第二位。,财富传承的定义,财富传承是指一个人生前对自己所

2、拥有的、可支配的财产通过一定的安排使其按照自己的意志发挥该财产的价值。与继承相比,其特点如下:1、财富传承不同于财富的继承,后者是财富的拥有者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依法承受其财产的行为;前者是财富的拥有者对自己财富的一种处置方式;2、财富的传承体现的是财富拥有者主动安排的意志;3、财富传承的安排发生在财富拥有者死亡之前,财富继承是财富拥有者死亡之后的事情。,财富传承的工具及其功能比较,1、家族信托:(1)洛克菲勒家族的兴起源于石油,第一代创始人约翰洛克菲勒创立了标准石油,在上个世纪初赢得了十数亿美元的身家,成为那个年代数一数二的世界富豪。他的遗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被传承。勒克菲勒家族传承

3、至今已历六代,他们虽不再是石油大王,但仍然控制着经济命脉,他们的后代并没有因为争夺遗产而反目成仇。(2)根据我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3)信托结构图,(4)家族信托是指财富所有人将财产装进信托机构,该财产的名义所有人是信托机构而非家族本身或家族中的某一个人,信托机构根据与委托人的约定管理该财产、并在一定情况下将该财产的收益及财产本身分配给家族中的一些成员,从而使其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家族中传承下去。(5)信托的功能:a、私密性:信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

4、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b、债务隔离: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c、关于高净值人士比较关注的“避税”。根据2010年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遗产税以80万元为起征点,100万对应征遗产税15万元,1500万元对应征遗产税575万元,从100

5、万元到1500万元,财富增加15倍,但遗产税却增加了38倍,这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打击。将财产装进信托之后,即便委托人死亡,由于委托人已经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因此,该部分财产不属于遗产,也就不产生遗产税。这也是近年来高净值人士比较热衷信托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由于我国遗产税法并未正式实施,目前这一功能能否实现还有待观察。,2、大额人寿保单:投保人购买大额的人寿保险,指定自己的亲属为受益人。(1)、关于人寿保险“避债”的功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

6、,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除上述情形外,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缴纳被继承人的税款及清偿债务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额为限,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死亡后,除非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的情形,否则其债权人无权向受益人追偿该保险金。,(2)、关于人寿保险“避税”的功能。除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的情形外,由于该保险金并非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即便起征遗产税,也无需缴纳遗产税。3、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

7、嘱等。,4、工具比较(1)传承对象是否有限制?信托所有人遗嘱继承亲属及亲属外的任何人和机构人寿保险多为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2)可否满足传承人个人意愿信托满足,委托人个人控制力强;遗嘱继承多因遗嘱效力、执行等无法满足生前愿望;人寿保险合同标准化,不能完全满足生前愿望;,(3)传承财产限制遗嘱继承几乎所有财产类型信托国内目前以现金为主逐渐展开;人寿保险现金及可变现资产;(4)是否有数额限制遗嘱继承无限制人寿保险产品不同,有一定数额限制;信托有限制,国内一般一千万一上,部分迷你型信托产品已低至300万起;,(5)可否保值增值人寿保险可增至,甚至部分超值回报;信托安全、保值为目的,专业团队打理多有增值

8、遗嘱继承不增值,有损耗(6)对后代的影响信托受托人多是信托公司,可依协议付,可限制挥霍人寿保险部分分期付保险金或年金产品,可防后代挥霍遗嘱继承易给后代带来负面影响,(7)合法节税与税费成本信托委托人转移资金免税,转移房产、股权等税费待明确,受益不属于遗产,免税;人寿保险理赔的保险金免税费;遗嘱继承开征遗产税后,需缴纳遗产税(8)是否具有避债功能信托具有良好的避债功能(恶意除外)人寿保险一般认为保障型理赔金避债,理财分红投连万能型寿险不具避债功能遗嘱继承不能避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9)安全性信托受托人多为大型信托公司,财产独立,几无风险,人寿保险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与支付,几无风险遗嘱继承因执

9、行人等因素,风险大。由于信托具有能满足个人生前愿望且安全、私密、避债、节税等多方面功能,因此家族信托在国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内家族信托发展现状及障碍,1、2013年初平安信托成立了被多数认为是首单真正意义上的家族财富传承信托产品,即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委托人年过四十,该家族信托规模超过5000万元,存续期为50年。同年5月,招商银行联合外贸信托在家族信托业务上实现了国内私人银行第一单的突破。尽管我国国内家族信托起步比较晚,但由于很多“创一代”高净值人士已人到花甲之年、信托公司为谋求转型而竭力开拓私人信托业务、且遗产税吵得高净值人士不得安宁,因此,我国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发展

10、比较迅速。,2、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1)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由于目前尚未设立信托登记制度,因此不动产、股权以及其他一些权益性资产还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目前能操作的还仅仅只是资金信托;(2)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将信托公司定位为金融机构显然限制了民商事信托业务的发展。,(3)对于信托业务的发展而言,最大的障碍是公权力机关

11、对私人产权的不尊重。即便不动产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业务的操作,如果委托人将自己的房屋设立信托后不久,该房屋就被强拆了,很显然委托人的意志也无法实现。国外信托有的已存续达两百年之久,这显然与公权力机关尊重私人产权分不开。,关于财富传承法律业务,1、目前在财富传承法律业务领域基本形成了“南李北陈”的局面。“南李”指的是深圳盈科律师事务所李魏律师,他依托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平台在全国各主要城市成立了众多的盈科家族信托中心;“北陈”指的是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凯律师,他是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发起成立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7月19日至20日组织了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首次培训;目前正谋划建立财富传承产业道德标准和服务标准。2、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指出有9个省市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介于15-20%之间,其中包括云南,意味着云南未来在财富传承法律业务方面将会有很大需求。,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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