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2023年度发电副产品销售框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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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中国华能CHINAHUANENG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2023年度发电副产品销售框架协议协议编号:CD/XS-2022-1-供方: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需方:签订地点:长兴县签订日期:2022年12月2023年度发电副产品销售框架协议供方: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共同信守。一、供货类型、单价、数量发电副产品为供方出产的粉煤灰、炉底渣、脱硫石膏。供方根据生产情况提供数量及基础单价,并采取竞价方式确定需方的销售量及销售价格。注:基础价格在运行过程中将随行就市,若价格发生变化时将以

2、供方的通知为准。销售单价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如装卸费、运输费等其他费用由需方自行负责。具体数量以供方调度计划为准。二、货品的质量和提货的安全环保事项1、供方已详细向需方介绍电厂粉煤灰、炉底渣、脱硫石膏的生产情况。2、需方可到生产现场详细了解供方提供的货品的技术指标,自行验证(可自行取样化验分析)质量并确定其用途。3、供方协助需方进入电厂和现场提货的安全生产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双方签署外包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协议后允许需方进入生产现场,需方应遵守外包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协议的规定、遵守供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承担安全责任。4、需方人员和车辆、船舶进入厂区、码头必须遵守供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并服从供方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否则造成供方的各类损失及生产的各种后果,均由需方负责按价向供方进行赔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类责任。5、需方应妥善做好本合同项下约定范围内的环保措施,防止因环保措施不到位引发环保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后果。粉煤灰交付后在运输、储存、使用、生产、再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环保责任均由需方承担。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和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相关条款规定,需方的发电副产品销售范围应仅限于浙江省内,如有违反,需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后果,如需方跨省转移发电副产品,需向供方提供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跨省转移备案材料。如因需方未能

4、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环保措施及责任,导致供方被主管部门追究环保责任的,供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需方履约保证金,并将需方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此外,供方保留进一步要求需方赔偿的权利。三、结算方式:1、本协议按月结算,单价由实际发生交易当月竞价结果确定,结算金额以当月的交割清单为准。2、本协议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3、货款采取预收款方式管理Q需方将货款存入供方帐号后发货,款完停发。四、包装、运输、储存方式及交货地点均由需方自行负责采用专用车辆或船舶进行运输。交货地点为电厂粉煤灰、炉底渣、脱硫石膏排出口或电厂码头。需方自备车辆或船舶提货。五、计量方式1、陆路运输按供方现场地磅实际计

5、量数据为准;水路运输按照第三方测量的船舶装载体积乘以1.18吨/立方计量方式为准。2、如需方有异议的,则由双方协商并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量。费用由差异较大方承担。3、第三方检测结果经双方确认前,需方须按照本合同结算条款确定的计量结果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扣减。六、协议期限协议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以供方实际调度计划安排为准。七、违约责任为确保供方实现发电副产品“零排放”要求,确保电厂安全生产,供方将根据协议确定的供货量比例,结合发电副产品的日生产量,按日编制发电副产品调度计划,需方必须按该调度计划运完相应的发电副产品,否则,供方将按照下列规定追究需方违约责

6、任:1、粉煤灰、石膏竞价结果分配量按月控制进度,炉底渣竞价结果分配量按季度控制进度。经销商该周期完成量除以其分配量应大于该周期实际量除以预估量的80%o因经销商原因无法完成进度,电厂有权联系其他经销商提货,由此产生的差额在未完成经销商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产生的附属品量单独计算,不纳入提货经销商本轮竞价周期内分配量统计,在未完成进度的经销商分配量中予以扣除。如电厂认定经销商不服从调配、在应急状态下不积极参与等情况,停止其参与竞价1次。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计划未完成的,经销商应来函说明情况,经电厂认定后,可不予处理。2、经销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不合格经销商,解除销售合同,两年内取消发电副产品经

7、销商资格。(1)经销商原因,粉煤灰C级经销商全年发生2次、石膏和炉底渣C级经销商全年发生1次分配量完成率低于50%的。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计划未完成的,经销商应来函说明情况,经电厂认定后,可不予处理。(2)经销商原因,2年及以上未参与竞价的。(3)经电厂认定的其他情况,如:竞价时恶意竞争、严重不服从调配、在应急状态下不参与、不再具备合格经销商基本条件等。八、纠纷的解决凡与本协议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九、其他约定1、需方于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粉煤灰贰拾万元、炉底渣伍万元、脱硫石膏壹拾贰

8、万元)(如本协议终止履行,按双方有关约定结清货款后,再由供方根据其履约情况退还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2、需方承担其收灰及运输过程中对他人的损害及自身损害。3、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供方(盖章):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需方(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杨吴村地址:商务联系人:张鸿涛技术联系人:徐晓东商务联系人:技术联系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发电厂支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30522MA2D5Q553R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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