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组织与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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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组织与制度,课程简介,主要参考资料:各国金融体制比较 主编白钦先等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金融组织:是指金融体系中各类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等外部组织形式的类型、设置原则、各自特点等。金融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用法律形式确定的金融体系结构以及组成这一体系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关系。亦称金融体制。各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性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课时:36考核方式:1、平时成绩、作业、出勤 2、期末考试,课程内容(计划),1、主要发达国家银行体制(美、英、日、德、法)2、发展中国家金融体制(印度、巴西、埃及)3、转轨国家金融体制(俄、东欧、中国)4、各国中央银行体制5、各国商业银行体制

2、6、各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美、英、日、韩)7、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美、日、法、韩、泰)8、各国金融监管体制(银行、证券、保险),第一章 主要发达国家银行体制,第一节 发达国家银行体制的特征 一、总体特征各发达国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体系)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专业性银行为补充的银行体系。,1、中央银行是各国银行体系的核心。,(1)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者,受再贴现率调节(不是计划调节)(2)中央银行是一般银行的顾问。不是行政上的直接领导关系银行法规货币政策工具道义劝说,2、商业银行是各国银行体系的主体,在多年的市场竞争中,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力雄厚,资本充裕,抵御风险能力强,是各国

3、现代银行体系的主体部分。世界前500家商业银行大多数是发达国家,尤以美、日、欧为主。,3、专业银行是各国银行体系的补充,(1)商业性专业银行:以特定的领域或行业为服务对象,开展专业的具有针对性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储蓄银行信用合作银行(2)政府出资建立的政策性银行:具有特定的服务领域,以优惠的利率向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贷款。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二、发达国家银行体制的构造方式,1、银行体制构成方式的内容(1)初始构造和再构造银行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初始构造:指一个国家在特定社会性的金融机构从一无所有,建立起具有一定质和量的规定性的银行体制。商业银行的构造:17世纪英

4、18、19世纪法、美、意、日、德、荷 中央银行的构造:19世纪末、20世纪初再构造:指一国对已建立的银行体制重新进行配置和调整、使银行体制发生局部或全局的变化。例:美国第一阶段(第一次世界大战)确立双线银行管理体制第二阶段 商业银行的分支行和代理行制度逐渐突破单一银行制。,(2)自然构造和人为构造,政府在银行体制构造中的作用是不同的。自然构造:国家不直接决定银行的设立、合并或撤销,通过颁布相关法规限定其设立、合并或撤销的条件、原则。人为构造:国家采取人为办法,强行建立、合并或撤销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2、银行体制构造的主要模式,(1)自然构造的英国模式英国是银行体制自然构造的典型银行业自然繁衍

5、(英格兰银行)各类商业银行机构长期共存零售性银行商人银行商业银行高度集中和垄断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管理采取最为和宽松、间接的办法。,(2)人为构造的日本模式,国家直接出资设立各种专业性银行国家通过不断颁布和修订银行条例、法规对私人银行的设立、合并和改组进行强劲干预。(大藏省、日本银行)积极改组和淘汰中小银行,三、发达国家业务构造模式,1、各国银行业务制度的划分标准(1)短期性银行业务与长期性银行业务的分离或结合(2)间接金融业务与直接金融业务的分离或结合(3)银行业务与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分离或结合(4)商业性银行业务与政策性银行业务的分离或结合综合化银行制度:二者结合专业化银行

6、制度:二者分离,2、日本的专业化银行制度,日本是实行专业化银行制度的典型国家 好处:有利于集中资金,运用于重点领域、行业。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政策)有利于宏观管理(宏观调控、监督管理)不利之处:不利于银行的竞争与扩张降低了银行调度资金的能力银行林立,不利于监管,3、德国的综合银行制度(混合经营),对银行业务性质、经营范围不加限制的混合经营(万能银行)德国大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主要有:新企业创办 企业改组 企业并购 证券发行和买卖 票据贴现 贷款19世纪70-80年代好处:有利于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 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 有利于金融创新不足之处:银行从事高风险性活动的风险银行操纵

7、股市银行经营风险加大,3、综合化、全能化经营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发展的基本方向,日本1981年银行法英国1986年“伦敦金融大震”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二节 主要发达国家银行制度简介,一、美国的银行体系 美国银行体系是以联邦储备体系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私人和政府专业性信贷机构与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两翼,再加上在美国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而形成的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1联邦储备体系,美国的中央银行是根据联邦储备法于1914年组建的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连同12个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形成的一个中央银行体系。(1)联邦储备委员会是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和

8、领导机构,它对国会负责,与政府平行,具有部分立法权和部分行政权。委员由7人组成,任期14年,每两年有1位委员需要更换,从机制上保证了相对独立性。,职权:A.发布规章,解释和实施关于联邦储备银行业务的规章B.批准或者指令联邦储备银行之间的期票再贴现,并规定再贴现率。C.规定由联邦储备银行贴现证券的种类D.有权变更联邦储备银行各会员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率E.在每个联邦储备银行中任命9位董事中的3位董事,包括政府总裁F.监督各个联邦储备银行与外国银行的相互关系G.指导联邦储备银行对各银行的检查和监督方面的活动H.协调联邦储备银行体系的经济调研和宣传工作,(2)联邦储备银行,按照1913年通过的联邦储备

9、法的要求,全国按经济区域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一区指定一个中心城市,并在该城市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每个联邦储备银行设9人组成的董事会3人从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代表产生3人从工商业和农业界产生3人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任命,其中1人是其官方代表,担任董事会总裁职能:负责实施货币政策(贴现、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3)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人员组成:由联邦储备委员会7名委员和5位联邦储备银行总裁出任。在5位联邦储备银行总裁中,1人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总裁出任,其余4位由其余联邦储备银行总裁轮流参加。职能:负责实施公开市场业务,决定联邦储备体系国内外证券业务的变动。法律要求联邦储备银行贯彻联邦公

10、开市场委员会的决定。,2商业银行,美国商业银行包括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两套不同的体系。这一制度造成美国商业银行家数众多、竞争激烈的混乱局面。1920年美国共有商业银行30291家,到20世纪末,美国的商业银行数量仍有9000多家。(1)国民银行:在联邦政府注册登记的银行。国民银行大多数是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所有国民银行均是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并且必需将存款投保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州立银行:根据各州法律建立的在所属各州登记注册的银行。州立银行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成为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以及是否参加存款保险。,3专业性银行,美国的专业银行又可分为各类专业性商业银行以及自成体系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前者

11、如建立于19世纪初期的投资银行、互助储蓄银行,建立于20世纪初期的信用协会;后者如建立于20世纪上半期的美国农业信贷体系、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小企业管理局等。,4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在美国的大规模建立和运行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或将总部、或将其重要的分支机构建立在美国。美国已经成为当前真正的国际金融中心。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外国金融机构开始大举进入美国金融市场。随着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兴起,美国金融市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金融业激烈竞争的“大战场

12、”。,4、美国银行体制的演变,当 1694年世界上第一个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创立时,北美13州仍然是英国的殖民地,直到1782年美国才建立了第一家银行北美银行。1914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标志着美国银行体制的框架基本形成。(1)美国近现代银行体制的初创 1782年美国历史上第一家银行北美银行成立,银行在州政府注册,开创了美国州级监督管理体制的历史。,第一银行、第二银行的建立与联邦管理银行体制的诞生。1791年美国第一银行获得营业执照,在联邦政府注册,期限20年。由于其股份中近70左右为外国人所持有,人们担心这会影响美国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再加上第一银行妨碍了各州银行和地方势力的利益,遭到了他

13、们激烈的反对,遂于1811年注册期满后停业。1817年1月美国第二银行正式建立。第二银行招致曾经反对过第一银行的同一势力的反对,于1836年第二银行注册期满时,转变成一家州银行继续营业。,(2)美国双线银行管理体制的确立 所谓双线银行管理体制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有关当局同时都有权接受银行注册登记并监督管理银行的制度。美国1782-1791年是单一的州级银行管理体制;1792-1811年是双线银行管理体制;1812-1816年是单一的州级银行管理体制;1817-1836年又恢复双线银行管理体制;1837-1863年再次恢复单一的州级银行管理体制。1864年以后,双线银行制度。(1863年2月,

14、国会通过了国民银行法),(3)当代美国银行体制的最新发展 彻底解除单州原则。1994年9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州际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从1997年6月1日起跨州经营金融业务,设立分支机构,从而形成了遍及全美的银行网络。改革双线多头的银行监管体制。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联邦储备体系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比前更为集中,趋于统一。(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美国财政部计划赋予美联储监管华尔街公司的权力,当某家投资银行的行为威胁到整个金融系统时,美联储可以进行调查),鼓励银行业步入混业经营新时代。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其主要内容有:(1)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联合经营,加强金融机

15、构的竞争力;(2)强化银行业与工商业的分离,实现金融体制的现代化;(3)保留并扩展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4)强调消费者保护;(5)强调对小企业和农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6)以法律形式作出对有关课题进行研究的明确要求。,2010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这标志着历时一年多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完成。这一法案全称为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以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克里斯托弗多德和众院金融委员会主席巴尼弗兰克命名,简称为多德-弗兰克法案。围绕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两大核心,多德-弗兰克法案又着重推进了七个方面的改革措施。消费者金

16、融保护。创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以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该机构设立在美联储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由于消费者金融涉及面很广,该机构可以监管各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包括所有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信贷机构和各类金融中介,而且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为改变多头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痼疾,成立新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其成员包括10家监管机构在内的16名成员,主要职责在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此框架

17、下,现有的货币监理署(OCC)和储蓄机构监理署(OTS)合并,以监管全国性的银行机构;由美联储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一些地方银行;同时保持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的监管职能。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该法案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要求,但具体标准将由即将成立的委员会确定。引人注目的是,该机构将获得“先发制人”的监管授权,即在2/3多数投票通过后,可批准美联储对大型的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以防范可能的系统性风险。,结束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现象。在事前预防方面,该法案建立新的系统风险监管框架,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纳入美联储的监管之下。在事

18、后处置方面,为防止类似雷曼和AIG的危机重演,该法案给予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破产清算授权(Resolution Authority),在超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对其采取安全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同时,明确相关成本由金融业界而不是由纳税人来承担。此法案当然不能令所有人满意,其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在于对金融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直接限制,即著名的“沃尔克法则”,被认为有过度监管之嫌。其内容包括:限制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自营交易;限止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核心资本的3%;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禁止银行做空或做多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这一建议的核心,在于降低金

19、融机构杠杆率,限制其风险敞口,使其难以成为雷曼和AIG这样的“巨无霸”,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太大而不能倒”局面的发生。高管薪酬及企业治理结构。在高管薪酬问题上为股东提供更多的话语权,包括使用代理人参与董事选举、拥有不具约束力的投票权,即对管理层薪酬有建议权,但不构成强制约束等;要求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人士组成;允许监管机构强行中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对上市公司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发放的高管薪酬,美国证监会(SEC)拥有追索权。,投资者保护。制定新的严格规定,以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强调华尔街经纪人的受托

20、职责,即客户利益高于经纪人的自身利益;加强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增加其监管经费。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新法案在SEC中成立专门机构的监管办公室,每年提供监管报告;对评级机构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评级方法、历史表现、报酬来源等等;降低评级公司与被评级机构和承销商间的利益关联度,在评级公司人员跳槽至客户方时实施离职审查;允许投资者对“恶意和轻率”的评级行为提起诉讼;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降低监管方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对长时间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SEC拥有摘牌的权利。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监管。该法案特别加强了对场外交易(OTC)的衍生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监管,重要

21、内容包括:将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银行可保留常规的利率、外汇、大宗商品等衍生产品);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为防止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加强对冲基金等的机构监管。大型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要求其在SEC登记,披露交易信息,并定期检查。如果此类机构具有特大规模或特别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针对此前保险业没有联邦监管机构的制度空白,财政部下将成立新的监管

22、办公室,与各州监管部门联合监管保险公司。,二、英国的银行体系,根据英格兰银行1989年7月对英国银行体制所作的分类,英国的银行体制是以英格兰银行为核心,以“英国的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1、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4年7月,是由当时伦敦城1238家商人出资合股建立的英国第一家股份制银行。由于英格兰银行在成立之初就经政府特许获得银行券的发行权,同时还代理国库,是全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最早的银行,再加上当时英国世界经济和金融中心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所以人们一般称英格兰银行为近代中央银行的鼻祖。,尽管英格兰银行成立之初就得到了英国皇室的支持,但其作为英国中央银行的地位却是经过漫长的历史演进逐

23、步形成的。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颁布后,英格兰银行被收为国有,由此英格兰银行才真正成为英国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英国银行的监督管理以非正式、灵活和彼此协调合作为特征,根据“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的典型英国式原则来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常常仅限于向各金融机构索取资料,提出建议和劝告,并通过监督官员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磋商讨论,在自我约束的基础上完成,因而英国也是世界各国中银行法规最少、管理最为宽松而又银行体制相对稳定和高效率的国家。直到1979年,英国议会才通过了一部较为全面和正规的银行法,将英国银行管理体制带入了立法时代。,2“英国的银行”。“英国的银行”是英格兰

24、银行在1987年银行法颁布后对英国金融体制划分时所对“英国货币部门”使用的一个新名词。从银行性质上分类,“英国的银行”属于追求商业利润的商业银行。“英国的银行”主要包括零售性银行、商人银行、贴现行、海外银行、国际财团银行及其他英国银行等。,(1)零售性银行。是英国银行系统的主体,其客户主要是个人和中小企业,主要提供现金存取、小额贷款和资金转账等服务。按 1989年的分类,零售性银行又包括清算银行(由伦敦清算银行、苏格兰清算银行、北爱尔兰银行组成)、英格兰银行银行部、国民划拨银行、信托储蓄银行。目前,由于政府放松银行管制和激烈的市场竞争,零售性银行的业务规模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不仅可以从事批发性

25、银行业务,甚至也可以从事证券和商人银行的业务了。,(2)商人银行。又称为承兑行,是英国和其他西欧国家特有的一种银行,是由从事国际贸易并兼营承兑业务的商人发展起来的,故称商人银行。主要包括承兑行委员会会员(即英国商人银行和证券协会的会员)以及这些银行在海峡群岛和开曼岛的子公司。因1995年著名的利森案破产的巴林银行等原来属于商人银行。,(3)海外银行包括所有总行设在海外的银行的分行以及营业处。为了管理方便,又进一步将其划分为美国银行、日本银行和其他海外银行三部分。由于伦敦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全球最强的500家银行中的绝大部分都在伦敦设有分行或分支机构。来自于发达国家的海外银行占据主导

26、地位。,(4)国际财团银行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是离岸银行业务的一种形式。主要包括在英国注册的由多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合股组建的国际性银行机构。它要求其中没有一个股东拥有50以上的股权,又必须有一个股东是海外银行。贴现行又可称为贴现公司,是英国银行体系中的一种特殊机构,也是全球金融体系中仅有的一种机构。它是由早期的票据经纪人演变而来的,主要通过利用各种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即期放款和短期存款从事票据贴现和买卖公债,其主要业务包括经营英国政府国库券、商业票据、政府债券和可转让存单等。,3、当代英国银行体制的最新发展(1)1986年伦敦金融“大震”。1986年10月2,日,伦敦交易所打破了184年的惯

27、例,进行了大规模的自由化和电脑化改革,对世界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的震动,被誉为金融“大震”(Big Bang)。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交易商的传统界限,将二者统称为证券经纪人,他们既可以自己买卖证券,也可以代客买卖,客户也可以自己买卖;取消固定佣金制,改为协商费用的办法;允许银行和外国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装置电脑自动报价系统,经纪人与客户可直接通过电话或电脑交易。这次改革促进了英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也开始了英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时代。,(2)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于当年6月颁布,并从2001年开始执行,该法要求将证券和期货委员会、投资管理监管组织、个人

28、投资局等机构并入1997年成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并将后者作为英国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取代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责,直接向财政部负责。依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监管银行、保险以及投资事业,包括证券和期货。其目标有四个方面:(1)维护英国金融市场及业界信心。(2)促进公众对金融制度的理解,了解不同类型投资和金融交易的利益和风险。(3)确保从业者有适当经营能力及财务结构健全,以保护投资者。同时,教育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风险。(4)监督、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三、日本的银行体系,日本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民间金融机构、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等组成,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民间金融机构为

29、主体,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比较健全的银行体系。1、日本银行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业务活动是在大藏省(2001年4月已更名为财务省)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的,其最高决策机构是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为了制止通货膨胀、整顿滥设国立银行和银行券发行,1882年6月日本政府正式颁布了日本银行条例,同年10月建立了调节金融和巩固信用制度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日本银行对于政府具有相对独立性,它要接受政府一定的监督和指导,但在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日本银行窗口指导政策的形成:窗口指导是日本银行从 1954年开始采用的一种特殊的信用调节制度,是对私人银行的放款数量和

30、经营方向的指导性劝说,日本银行在同各种金融机构的日常往来中,经常对银行业务方针和做法进行必要的具体指导。中央银行要求各银行按月或季报告存贷款额和证券投资情况,并根据不同时期的金融政策对银行存贷款和证券投资活动提出要求或加以指导。指导的内容因金融形势不同而异。窗口指导的特点是一种非法律强制的、以金融机构的合作和自我约束为前提的道义劝说,它只能对银行信用总量进行调节,而不能实现质的限制,但它仍是一项很有效的补充手段。这一政策几十年来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成为许多国家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工具之一。,2、民间金融机构 他们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营活动不受政府直接干预。(1)普通银行相当于英美的商业银行,作

31、为主要办理短期金融业务的机构发挥着作用,是商业性金融体系的主体。根据其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又可分为都市银行、地方银行和第二地方银行。都市银行在日本金融体系中最具经营实力,近年来日本银行业并购主要是在都市银行间进行的,所以数量有所减少,但规模日益庞大;地方银行一般以所在的都、道、府、县为主要营业地区,大部分规模较小,其存款主要是储蓄性存款,贷款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他们为本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第二地方银行,即原来的日本相互银行,主要从事面向个人及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2)长期金融机构作为办理长期信贷业务的机构发挥作用,主要有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两种。长期信用银行主要有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

32、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3家,主要业务为发行金融债券,筹集长期资金,提供长期产业资产贷款;信托银行是办理各类信托业务的银行,主要有三菱信托、住友信托、三井信托等7家。,3、府政策性金融机构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十分发达,是日本政府根据一些特别法设立的对特定领域的经济发展进行调节的金融机构,他们在金融体系申发挥着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发挥的作用,其资本金一般来源于政府财政投融资,资金主要运用于政府扶持的领域或行业。日本政策性金融的核心部分是原来的“两行八库”: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冲绳

33、振兴开发金融公库,4、当代日本银行体制的最新变革(1)银行对证券业务的积极参与。1981年日本新银行法规定,日本的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由此开始了日本金融混业经营的新时代。从1983年4月开始,日本银行业开始在窗口买卖长期国债、政府保证债券、地方债券、中期国债、可贴现国债。从1984年6月开始,又允许银行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各种公共债券。证券公司从1983年6月开始,可以在双方契约的基础上发放公共债券担保的贷款,1985年6月以后,证券公司可以自由发放公共债券担保贷款,并可办理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2)银行国际业务的快速拓展。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银行以雷厉风行、咄咄逼人之势重登国际舞台。庞

34、大的业务量和迅速提高的业务量比重对老牌的英国和美国银行形成了巨大的冲击。(3)日本金融“大爆炸”。1997年6月,日本大藏省公布了“金融体制改革规划方案”,提出金融改革的三原则:自由化、公正化、全球化。改革分为三个阶段,计划到2001年全部完成,第一阶段的目标是尽快实现放宽管制,对不需要修改法律的领域或金融商品先行解禁;第二阶段的目标是进一步扩大金融改革的业务范围,增加金融商品数量;第三阶段是金融改革的最后阶段,从 1999年秋到2001年初,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业务领域的互相准入。,四、德国的银行体系,德国现代银行体系是由德国中央银行体系、全能银行体系和特殊目的银行组成的综合体,

35、其核心是德国的中央银行体系。1中央银行体系。德国的中央银行是德意志联邦银行,成立于1957年8月1日,是根据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建立起来的。】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总行设在法兰克福,在原联邦德国每一个州设立一家州中央银行,共建立了11家州中央银行,并在全国建立了230家分支机构。1989年“两德”统一后,州中央银行减少到9家,分支机构减少到160家。德国中央银行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它独立于政府,对议会负责;联邦银行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联邦政府的约束或干扰。,2全能银行体系。全能银行作为单个金融机构提供着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的银行业务、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动产交易、组织救助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企业并购等

36、。全能银行又主要可分为:(1)商业银行,是德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主体部分,但其业务权限远比美国商业银行宽泛。其中最重要的有5家,即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两家柏林子公司。(2)储蓄银行,属地方性银行,几乎都为地县所有,其业务范围也限于所在区域,业务对象主要是德国的中小企业。(3)合作银行,是由大量小银行构成的地方性银行;主要为农业地区小企业提供启动的资本和资金融通服务。由于德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较英国起步要晚,资本积累有限,国内工商企业自有资本率低和对银行的依赖性大等原因,德国自觉推行适度的金融超前发展战略。,3区域性银行和其他银行。区域性银行,又称地方银行,主要从事地方性银行服务。私

37、人银行,是指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商业银行,这类银行历史悠久,被认为是德国银行业的先驱。外国银行,主要指外国银行在德国建立的分行等分支机构。4特殊目的银行。虽然德国是世界上银行业务综合化的典型,但仍然存在一些专业银行,它们在特定的领域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邮政银行、私人抵押银行和公共抵押银行、信用合作银行等。,五、法国的银行体系,其银行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补充的体系。1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是法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800年,起初是作为一家私人银行开展一般业务,后来逐步演变成中央银行,1946年1月国有化后转变为官方银行。2商业银行。法国商业银行体系主

38、要由在国家信贷委员会注册的存款银行、实业银行、中长期信贷银行等组成。他们均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包括贷款在内的银行业务。,3专业金融机构。专业金融机构主要是由若干官方和半官方所有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以及由政府领导、受政府控制与影响的部分互助合作牲质的金融机构等组成,包括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 4、法国商业银行的国有化和私有化浪潮(1)法国商业银行的两次国有化浪潮 为了促使国内私人垄断资本服务于法国战后国民经济的发展,1945年法国颁布了国有化法令,决定时法国几家大银行进行国有化,将私人垄断资本转变为国家垄断资本经过这次国有化,法国银行的实力更加雄厚

39、,资本高度集中,形成了巴黎国民银行、里昂信贷银行、法国兴业银行3大国有化银行集团,巴黎荷兰银行和东方汇理苏伊士银行两大私营银行集团。1982年,法国再掀国有化浪潮,对巴黎荷兰银行和东方汇理苏伊士银行两大私营银行集团实行国有化,由此5大国有化银行集团使法国国家垄断资本控制了法国银行业。20世纪80年代,法国政府以多种形式控制的银行总数达到了160多家,其存贷款总量占法国银行业的90和85,(2)国有商业银行的私有化改革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法国一些国有银行经营状况出现滑坡,国有银行的亏损严重影响了法国经济的发展,再加上全球范围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和美、英、日等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法国不得不调整其国有银行的政策:逐步取消了国有商业银行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提出有步骤地出售国有金融机构的股票,使包括巴黎国民银行在内的几十家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现私有化。在完成对法国各赢利的主要国营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私有化的基础上,法国政府开始对亏损的国有金融机构进行重组,以彻底完成对所有竞争性金融机构的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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