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节代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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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制度三方以及关系,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代理行为关系,二、代理的特征,(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注:在合同法第403条间接代理的规定中承认了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去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日常生活中的受人之托办理一般事务区别开来。如替人整理资料、投寄信件、照看亲友等(四)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

2、生效力,三、代理的适用范围,(一)下列行为可以代理1代理各种民事行为。如代订合同,代为处分财产2代理进行民事诉讼行为3代理进行某些行政、财政行为,如代理法人登记,代理专利申请,代理纳税。,(二)下列行为不得代理,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亲自履行的债务。民通意见: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又称为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授权委托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3、是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思考:职务代理的性质?P175,民法通则6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思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此外连带责任应如何行使:连带责任?有偿无偿代理中是否相同吗?,(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民法通则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4、。(三)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在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由有关机关为欠缺行为能力的人指定代理人,以维护他们的利益。有权指定机关有(1)人民法院;(2)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指代理人有权完成代理事项全部内容的代理,又称全权代理、概括代理。特别代理指代理人只有权完成代理事项中的部分内容的代理,又称部分代理、限定代理、特定代理。注:授权代理和指定代理可为全权代理,也可为部分代理,如授权或指定不明,则推定为一般代理。思考:法定代理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单独代理指代理人仅有一人

5、的代理,共同代理指代理人有两人以上的代理。,民通意见,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四、本代理与复代理,本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直接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复代理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再代理。注意:1.本代理是复代理产生的前提。2.法定代理人可无条件享有复任权3.委托代理

6、和指定代理一般没有复任权,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通意见,80.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民通意见,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4)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

7、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五、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六、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受领代理,第三节 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本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性质:否定说、权力说、权利说、资格说,二、代理权的发生,法定 指定授权-授权行为是单方行为。授权不明的责任P180,三、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一)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原则(二)亲自代理原则(三)积极代理原则为被代理人利益(四)禁止滥用代理权、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二、滥用代理权的

8、禁止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代理权的行使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一)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二)双方代理。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三)恶意串通。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双方获利而使被代理人利益受损的行为。此行为违背了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行为无效,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2),四、代理权的消灭,依民法通则第69条、第70条之规定,代理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一)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1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

9、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注:被代理人死亡不必然终止)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民通意见,8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二)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取消指定。5 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

10、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四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二、无权代理的种类,(一)自始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二)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三)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三、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行为是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四、无权代理的责任1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依行为性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般为合同责任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不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五、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

11、是指行为人本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第三人足以相信该人有代理权的表证,并基于此依赖与行为人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本人须对该行为承担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的代理。,(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表征。【归类】常见客观表征 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本人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合同书,或者有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等3.相对人为善意4、表见代理行为具备民事行为有效要件,(三)表见代理的类型,1、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2、容忍的表见代理3、特定关系中的表见代理,(四)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效力取决于善意相对人的选择。善意相对人可以选择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限选择主张无权代理。如果选择表现代理,则由被代理人负责。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1 对本人的效力。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2对相对人的效力。相对人如主张表见代理,则应承受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向本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相对人若主张无权代理,则只能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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