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docx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5334197 上传时间:2023-06-27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119.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亲,该文档总共2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docx(2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4.0.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 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 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5.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 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 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

2、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 / 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 2。斜槎 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6.1.8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6.1.10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6.2.1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 求。6.2.3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 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 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 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7.1.10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

3、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 水层。7.2.1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8.2.1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8.2. 2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 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10.0.4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3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6.1.2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

4、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3.4.3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 于 5mm。6.2.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 拆除。6.3.3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 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 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3)。图& 3. 3纵、横向扫地杆构造 1横向扫地杆2纵向扫地杆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 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 应大于建筑物的

5、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 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 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6.丘3高度24m以下剪刀撞布置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7.4.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 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 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7.4.5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8.1.4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

6、应进行抽样复试, 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扣 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9.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 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9.0.4钢管上严禁打孔。9.0.5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 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 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9.0.7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9.0.1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连墙件。9.0.1

7、4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 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 一类防雷建筑物: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 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 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 二类防雷建筑物: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

8、、大型火车 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 重要的建筑物。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 物。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 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 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 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 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10预

9、计雷击次数大于0. 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 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3.0.4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 三类防雷建筑物: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 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 灾危险场所。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 25次/ 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 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

10、 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 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 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 电位连接:1)建筑物金属体。2)金属装置。3)建筑物内系统。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2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 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4.2.1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

11、、排风管等的 管口外的下列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1)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 2. 1的规定确定。2)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3)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 之外。表4.2.1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 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排放物对比于空气管帽以上的垂直距离(m)距管口处的 水平距离(m)25重或轻于空气55注: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 75的爆炸性气体规 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 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

12、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 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 围应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应保护到管口。4.2.31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 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2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 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架空 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 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30Q。所装设的电涌保护

13、器应选用I级试验产品,其电 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 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 大于10kA ;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 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 1. 2中的接线形式2时, 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 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4.2.48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 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 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 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 5kA。

14、4.3.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 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 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 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4.3.56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 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 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 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4.3.84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 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15、。电涌 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 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 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 5kA。5当Yyn0型或Dynll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 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 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 上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 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 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 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 应小于或等于

16、2. 5kV。4.4.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 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 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 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4.5.8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 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6.1.2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 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1.0.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 的

17、有关规定。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 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 3.1.1的规定。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测定项目限量内照射指数IRaW1. 0外照射指数IrW1. 0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 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 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测定项目限量AB内照射指数IRaW1. 0W1. 3外照射指数IrW1. 3W1. 9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

18、造木板,必须测定游 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3.6.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 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4.1.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 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 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4.2.4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 20000Bq / m3,且小于30000Bq / m3,或土壤表面氡析

19、出率大于0. 05Bq/(m2s) 且小于01Bq/ (m2 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4.2.5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 30000Bq / m3,且小于50000Bq / 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 0.1Bq / (m2 s)且小于03Bq / (m2 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 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4.2.6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 / m3或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 3Bq/(m2s)时,应采取建筑 物综合防氡措

20、施。4.3.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4.3.2 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 为A类。4.3.4 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 木板必须达到El级要求。4.3.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 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5.1.2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 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5.2.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 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5.2.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

21、木板及饰面人造木 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5.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 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 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十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 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5.2.6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 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

22、苯、 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5.3.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6.0.3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 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6.0.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 0. 4的规定。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污染物I类民用建筑工程II类民用建筑工程氡(Bq / m3)W200W400甲醛(mg / m3)WO. 08W0. 1苯(mg / m3)W0. 09W0. 09氨(mg / m3)W0. 2W0. 2TVOC(mg / m3)W0. 5W0. 6注:1表

23、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 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2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6.0.19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 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6.0.21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5.1.5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 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5.1.7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6.1.1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

24、应发出警示 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 电路电源。6.1.2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 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8.3.2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9.1. 1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11.0.2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11.0.3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3.1.2铝合金门窗

25、主型材的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除压条、扣 板等需要弹性装配的型材外,门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 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窗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 厚不应小于1.4mm。4.12.1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 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4.12.2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1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2面积大于1. 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 落地窗;3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4.12.4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 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建筑物防雷工

26、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20103.2.3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 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 严禁热加工连接。5.1.13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 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1)外露引下线在高2. 7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 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冲击电压(1. 2/50 m s波形)。2)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3m。6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m。6

27、.1.11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 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 位连接。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4.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4.2.10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 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5.2.2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5.2.1

28、0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5.3.9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2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 行复验。3.0.5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3.0.18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 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4.9.3

29、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 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4.10.1l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 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 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 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 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4.10.13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5.7.4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 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 15mm5mm,

30、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 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 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 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2.0.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 理人员;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2.0.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1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31、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2.0.14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 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 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 距离不得小于2m;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 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 得小于2m。2.0.16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行的;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32、;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3.4.12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 格。3.4.13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 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4.0.2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0.3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 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 装置代替操作机构。5.0.7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2.0.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

33、须戴安全帽、 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 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3.0. 1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 合下列规定: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 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 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3.0.2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 护眼镜。3.0.3电

34、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 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 罩和阻燃安全带。2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3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 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3.0.4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 列规定:1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 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

35、色防护眼镜。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3.0.5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 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 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3.0.6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 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 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3.0.10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3.0.14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

36、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 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 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3.0.17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使用铿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 作服和防护眼镜。2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 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3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 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3.0.19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 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

37、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 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 或为其预留位置。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 房和餐厅的上层。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 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5.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

38、造,栏杆的垂直杆件 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5.6.3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5.8.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 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 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6.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 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

39、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 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 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 净距不应大于0.11m。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 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 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

40、不应少于2个。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 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6.4.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

41、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 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6.5.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 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 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6.5.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 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6.6.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42、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表6.6.2坡道的坡度坡度1:201:161:121:101:8最大高度(m)1.501.000.750.600.35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 小于0.5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 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 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6.6.4供轮椅通行的走

43、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6.9. 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 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 取措施。6.9.6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 采取排水措施。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 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 车间和娱乐设施。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7.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44、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 低于1/7。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7.3.1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7.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 量(RW+C)应大于45 dB;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

45、量(RW+Ctr) 应大于51 dB。7.4. 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 侵入室内。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 应出现结露。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污染物名称活度、浓度限值氡W200(Bq/m3)游离甲醛W0.08(mg/m3)苯W0.09(mg/m3)氨W0.2(mg/m3)TVOCW0.5 (mg/m3)8.1. 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8.1.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8.1.4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

46、置如下计量装置: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8.1.7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8.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8.1.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8.1.4每套住宅应在

47、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8.1.7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 (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 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8.2. 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8.2.2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8.2.6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