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教程劳动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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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教程,第三编 劳动标准法,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 工作时间也称法定工作时间,指在法定标准的限度内劳动者用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时间。工作时间的主要特征如下:1、具有自然属性,是消耗劳动的自然尺度之一。2、具有法律属性,是评估雇主的劳工行为是否正当的法律依据之一。3、是衡量劳动成果(价值)的依据之一。4、除实际工作时间外,还包括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二、工时立法的历史沿革,1、国外工时立法的发展 a.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首开限制工时先河。b.西方社会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的漫长博弈。c.国际劳工组织对缩短工时的贡献(第1和第47号公约)。d.

2、西方社会的缩短工时趋势。2、我国建国后工时立法的发展 a.五十年代,我国政府在共同纲领和其他行政文件中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810小时。b.六零年后,我国长期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实行8小时工作日与48小时工作周制。c.94年劳动法确立了44小时工作周,95年改为40小时工作周至今。,三、基本工作时间制度,1、标准工时制 指用人单位依法在常规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现行的标准工作时间长度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是其他法定工作时间的基准。2、缩短工时制 指在特殊条件下每日工作时间依法应当短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法定应适用的范围:a.特别危险、繁重、有毒害、过

3、度紧张的工作;b.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c.哺乳期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3、不定时工时制,指因工作的特殊性质依法可以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长度限制的工时制度。法定适用范围:a.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和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劳动者。b.企业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工作的人员。4、综合计算工时制 指特殊条件下,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以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的工时制度。法定适用范围: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b.地质和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

4、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5、其他工时形式,a.记件工时制 指以劳动者在同一劳动中完成的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定额的标准是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或一个标准工作周内能够完成的记件定额数为依据制定的。b.弹性工作时间 指在标准工作时间长度范围内劳动者可自主安排起始与终止时段的工作时间制度。通常情况下弹性工时制把工作时间分为两段,一段是核心工作时间,在此期间,员工必须在工作现场工作。另一段时间是非核心工作时间,员工自己选定上下班时间,由员工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来安排。(我国现行立法未确认也未禁止),四、延长工作时间制度(加班加点),指超出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那部分工作时间。1、

5、法定不适用加班加点的劳动者 a.未成年人,b.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c.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2、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 a.生产经营需要 b.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c.一般每日最多不超过1小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每日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3、特殊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 出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方面的紧急任务和紧迫情况。可不必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也不受时间长度的约束。,第二节 休息休假制度,一、概念与意义 休息与休假一般统称休息时间,指劳动者依法在工作时间以外享有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总称。休息与休假制度的意义在于:1、保

6、护劳动者,使其免于因劳动力资源的过度使用而受到伤害。2、有利于延续劳动力的再生产。3、保障劳动者的完整人格及其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需求。,二、法定休息时间的种类,1、间歇时间 指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的工间休息和用膳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个工作日开始前所享有的休息时间。3、公休日(或公休假日、休息日、每周休假日等)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4、法定节假日(法定休假日),指国家以立法形式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08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每年为11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

7、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5、探亲假 指与父母或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或每隔一定期间按规定的期限与上述亲属团聚的带薪假期。6、婚丧假 指职工因结婚或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死亡,依法享有的带薪假期。,7、年休假,(1)概念、条件、期限 指劳动者工作满一年后享有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带薪假期。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

8、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d.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e.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2)未休年休假的后果、与其他假期的关系,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9、第七章 工资制度,第一节 工资概述 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指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后依约定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具有以下特征:1、工资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报酬。2、工资不完全等同于劳动报酬。3、工资是劳动者的主要或唯一生活来源。4、工资给付的直接依据是劳动合同(协商结果)。5、当事人关于工资的约定不得与法律、集体合同的保障标准相抵触。,二、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1、按劳分配原则 2、自由协商原则 3、同工同酬(非歧视)原则 4、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两低于: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5、自主分配与政府总量宏观调

10、控相结合原则,三、法定工资总额的构成,1、计时工资:是最基本的工资形态,指以工作时间作为工资支付依据的工资形式。2、计件工资: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3、奖金:是对职工提供的有效超额劳动支付的劳动报酬。4、津贴:是为补偿职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消耗而支付的一种劳动报酬。5、补贴:指为保障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不受物价上涨因素影响而支付的报酬。6、加班加点工资:指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支付的报酬。7、其他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因伤、病、事等原因的支付。,四、依法不得列入工资总额的收入,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与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11、以及住房、交通、伙食、通信等非货币形式的福利补贴);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其他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第二节 工资的宏观调控与微观运行制度,一、工资的宏观(总量)调控 1、工资指导线制度 指在市场条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工资指导线的构成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

12、基准线是指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代表了一般的水平;工资增长上线也可称为预警线,是指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允许达到的最高幅度;增长下线指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应达到的最低幅度,可以是零增长也可以是负增长。,2、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职业(工种)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汇总、分析和修正,公布有代表性的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市场经济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利于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

13、状况和市场价格,形成企业内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二、企业主要工资类型,1、等级工资:指按劳动的复杂、繁重、责任程度和劳动条件等因素,划出不同等级,以此确定不同级别工资标准。2、岗位工资:指按不同岗位确定的相应工资标准。适用技术单一,分工较细的岗位。3、结构工资:指依据工资的各项职能,将其分解为相应的若干部分,分别确定各部分数额后汇总的工资形式。4、岗位技能工资:指以岗位评价要素和技能评价要素相结合,以组合结构为形式的工资类型。5、年薪制:指以企业财务年度为时间单位所计发的工资形式。属于绩效工资的一种类型。与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和成果挂钩。,第三节 最

14、低工资制度,一、最低工资的概念及其作用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前者适用全日制后者适用非全日制)。最低工资制度具有下列作用:1、确保劳动者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2、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安定和谐;3、促使劳动者提高劳动技能与效率;4、防止企业将良性竞争演变为竞相降低劳动条件的恶性形式。,二、最低工资的效力范围,1、何谓法定工作时间 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时间范围。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等。2、何谓正常劳动 即法定工作时间

15、内提供的劳动以及按规定被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法律未对正常劳动做进一步细化解释,但规定:约定未完成定额或承包任务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条款为无效条款。据此,未提供正常劳动应包括: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从事与工作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病假事假期间、下岗待业期间等。,三、最低工资的确定与调整,1、确定最低工资的考虑因素 a.当地就业者及其供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b.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c.职工平均工资;d.失业率;e.经济发展水平;f.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g.劳动生产率等 2、月最低工资的确定方法 a.比重法:月最低工资标准=

16、月最低生活费每个就业者供养系数+调整因数。b.恩格尔系数法: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食物支出标准恩格尔系数每个就业者供养系数+调整因数。c.当地月平均工资的40%60%。3、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四、依法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如培训费、劳防用品、住房补贴、生活困难补贴、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保费、货币或者非货币性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等),第四节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指根据法定或约定,在非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一、加

17、班加点工资 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二、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2、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18、。(如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为社团代表参加会议等)3、经过用人单位推荐或批准,劳动者临时脱产或半脱产到有关学校参加学习或培训期间;经本单位同意脱产参加函授学习的,在规定的脱产面授学习期间;经本单位同意脱产参加成人教育学习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三、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1、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通常为30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有两种情况:a.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正常上下班);

19、b.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谓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只有各地方政府的规定。例如:有些省规定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低于最低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上海则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四、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其他类型,1、试用期的工资支付 试用期的工资可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a.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其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b.事假工资可由当事人协商,可不受最

20、低工资标准限制。3、年薪制及类似情况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其预付工资,年终时或考核周期结束时再进行结算。,第五节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指国家依法采取的保障职工及时、有效和足额获得工资的一系列规则和措施的总称。一、工资支付规则 1、货币支付规则 指工资应以法定货币的形式给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2、直接支付规则 指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给付于劳动者本人,只有本人因故不能亲自领取时,可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工资都必须向劳动者提供支付清单)。,3、定期支付规则,指工资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支付,不得无故拖欠。(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

21、的时间支付工资的行为。)直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4、依法及时支付规则 指工资应当在法律限定的周期内支付,即对全日制劳动者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至少每15天一次。(对实行年薪制和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职工也不例外)5、足额支付规则 指工资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不得克扣。(克扣工资也称非法扣除: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二、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1、工资支付的预警制度 指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监督机制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和强制纠正的活动。2、工资支付的赔偿制度 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令向劳动

22、者加付赔偿金的措施。3、工资支付的信用等级制度 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状况进行等级评定的制度。4、欠薪保障制度 指依法建立欠薪保障基金,通过该基金的运作维护劳动者工资取得权的制度。,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第一节 概述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安全与卫生也称劳动保护或职业安全卫生,指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安全与卫生具有以下特征:1、其法律关系的效力局限于劳动过程;2、保护对象是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内容具有较强的技术性;4、形式以强制性规范为主;5、用人单位是劳动保护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劳动

23、者是权利主体。,二、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况,1、西方国家及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保护立法 西方产业革命后,资本家提高利润与压低成本的驱动导致工业生产中的劳动条件急剧恶化,给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20世纪初,主要工业化国家开始重视工业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问题。目前,世界上的70多部劳动法典都专设了劳动保护的内容,同时还制定了大量单行法规。国际劳工组织已制定的公约和建议书中有约50%的内容与劳动保护有关。2、我国劳动保护立法概况 民国时代曾颁布工厂安全规则等劳动保护法规,但从未很好执行。建国后系统地颁布了“三大规程”及大量单行法规,并于很长一段时期得到较好贯彻,但只局限于城镇工商业。改革开放后,

24、立法有了进一步完善,主要成果有:“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等。,三、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可归纳为一句话:事故发生次数多、事故伤亡人数多,事故发生率,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多发和死亡人数多。我国目前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为10左右,其中煤炭行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高达109.1,非煤采矿业为80.2,化学工业和建筑业分别为10.26和9.95。而近20年来世界各国均呈下降趋势,2000年平均降至10以下,2002年降至8以下。但是各国情况很不均衡。先进工业化国家10万人死亡率普遍较低,目前平均值为4左右,其中英国最低,在1以下

25、;澳大利亚,由1992年的7下降到2002年的2;德国,自1990年的5.1下降到2002年的2.9;美国由1992年的5.3下降到2002年的4.2;日本2002年为4.5。,四、安全卫生制度的方针和任务,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第一”是指生产与安全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证安全,安全重于生产。“预防为主”是指安全卫生的重点应放在事先防范上,在生产的过程中遵循安全技术规程和卫生规程,消除危险因素,而非被动地在造成职业伤害后,再进行治理和补救。“综合治理”指安全生产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2、安全卫生制度的任务 控制和消除各种

26、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阻止职业伤害条件生成,避免职业伤害事件的发生。,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一、从业人员(劳动者)的主要权利 1、知情权:指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2、建议权:指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3、批评、检举、控告权: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以及对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4、拒绝权:指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予以拒绝的权利。5、紧急撤离权:指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依法享有的停止作业

27、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6、求偿权:指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向本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请求的权利。,二、从业人员的主要义务,1、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指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指从业人员为了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有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指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义务。,第三节 安全生产规程

28、、标准和职业病预防,一、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 1、基本含义 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其中“规程”主要指从业人员的法定操作要求和程序;“标准”主要指生产活动必须符合与遵从的法定的数据化指标。)。规程与标准本身也是一类法规范,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调整宏观安全生产关系的法规范不同,规程和标准是调整微观安全生产关系的法规范,是生产第一线直接接触职业危险因素的员工必须遵守的具体的行为规则。,2、三大规程的主要内容,(1)工厂安全技术规程 a.厂房、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b.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c.生产设备的安全

29、要求。d.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a.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b.脚手架的安全要求。c.土石方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d.现场高空作业的要求。e.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3)矿山安全技术规程 a.矿山建设的安全要求。b.矿山开采的安全要求。c.防护用品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3、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1)劳动安全标准的范围:a.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b.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c.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技术标准和使用安全技术标准,安全附件安全技术标准;d.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

30、生标准;e.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f.气瓶产品标准;g.劳动防护用品标准。(2)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级别:a.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GB或GB/T);b.行业标准,由劳动部制定、实施(LD或LD/T);c.由地方劳动或卫生部门制定、实施。,二、职业病预防,1、职业病的概念和范围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法定职业病的范围共分10大类,115种。它们是:(1)尘肺(13种)如矽肺,石棉肺,电焊工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如放射性肿瘤;(3)职业中

31、毒(56种)如氯气中毒,甲醇中毒;(4)物理因素职业病(5种)如中暑,手臂振动病;(5)生物因素职业病(3种)如森林脑炎;(6)职业性皮肤病(8种)如接触性皮炎,痤疮,溃疡;(7)职业性眼病(3种)如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如噪声聋;(9)职业性肿瘤(8种)如苯所致白血病;(10)其它类(5种)如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和主要预防措施,危害因素来源:a.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危害因素(包括原料、中间产物、产品、机器设备的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电离辐射及非电离辐射、传染性因素等。)b.与劳动过程有关的危害因素(包括作业时间过长、

32、作业强度过大、劳动制度与劳动组织不合理、长时间强迫体位劳动、个别器官和系统的过度紧张等。)c.与作业环境有关的危害因素(包括露天作业的不良气象条件、作业空间狭小、车间位置不合理、照明不良、通风不良等。)主要预防措施:a.防止有毒物质危害;b.防止粉尘危害;c.防止噪音和强光危害;d.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e.保证工作场所的通风和照明;f.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第四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一、概述(主管部门、管理体制、职责)1、我国安全生产现行管理体制 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

33、属机构。按现行体制,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安监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按部门职责划分的有关安全生产事项负有专项监督管理职责。,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a.根据管理权限制定统一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使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并力争同国际劳动立法标准接轨。b.组织和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开发更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产品,并负责组织推广。c.建立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d.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

34、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二、基本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指企业从最高管理者至普通职工,在生产中对各自职务范围内的安全卫生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其目标是:层层管理,人人负责。(广义上还包括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二)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指在生产经营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具体可分为:a.对企业资格的认证;b.对有关人员资格的认证;c.对特殊设备的认证。(关于OHSMS1800

35、0认证),(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指为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安全操作水平而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术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四)安全生产许可制 指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具有特定危险性的企业(在其提出审查申请后)进行安全生产的全面评估和审查,并对符合安全标准条件的申请者准予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制度。具有特定危险性的企业包括以下行业:a.矿山、b.建筑施工、c.危险化学品、d.烟花爆竹、e.民用爆破器材。,(五)“三同时”制度,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

36、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六)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主体(专职安全卫生监督检查部门、有关团体及用人单位)对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旨在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的制度。具体可分为:a.政府有关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b.企业自身的经常性监督检查;c.综合性与专项监督检查。,(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 指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

37、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所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2、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指对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制度。分以下环节:(1)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

38、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调查。其中,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各类事故分级标准如下:a.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较大

39、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d.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3)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

40、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节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一、概述 1、特殊保护的概念与特征 女职工特殊保护:指国家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以及养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给予其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障措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国家为保护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对未成年工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特殊保护之特征:第一,主体之特殊性;第二,保护内容主要集中在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加以特殊对待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第三,保护措施主要适用于劳动过程以及保护对象的某些特殊生理时间阶段。,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1、禁忌劳动范围 a.矿山井下作业 b.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其他禁忌范围(森林工业中的采伐、归楞、流放;建筑业及电力电信等搞出作业;连续负重等)2、对特殊生理过程的保护 a.经期保护 b.孕期保护 c.产期保护 d.哺乳期保护,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1、最低就业年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对未满16周岁的人,禁止招用、介绍工作和批准其从事个体经营等 2、禁忌劳动范围 主要包括禁忌从事的劳动种类和恶劣工作环境的禁忌劳动范围。3、定期健康检查 主要包括定期健康检查、免费健康检查、以及根据检查结果安排合适的工作等。4、未成年工用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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