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讲议胡志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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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防范,瓜州县人民医院 胡志明,第一部分 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第二部分 医疗投诉增多与医务人员的原因,第一部分 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一、什么是医疗事故?,二、构成医疗事故应具备哪些条件?,三、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四、常见的医疗事故有哪些?,五、什么是医疗过失?,六、常见医疗过失的表现有哪些?,七、如何看待“误诊”?,一、什么是医疗事故?,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界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一定义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医疗事

2、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二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三是医疗行为的结果“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一是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就是只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才构成为医疗事故。,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无论是医师还是护士,都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才能开展医疗诊治护理工作。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诊疗护理业务是不合法的,因而其造成的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更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医疗事故。比如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非法的诊所、美容机构、游医,他们的医疗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他

3、们在非法的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也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北京就发生过一例因美容而毁容的事件,某女到一家美容院进行鼻梁矫正,结果不仅没能矫正,反而留下了疤痕,造成终身遗憾。在这一案例中,由于该美容院不是医疗机构,美容师也不是正规的医务人员,因而产生的问题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即医务人员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4、的失职行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医疗活动规范。,学习照片,其中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反映了现代医学对人类疾病认识的水平,是医务工作者经验的长期积累形成的,是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必须加以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就如交通法规一样,违反交通法规,就容易出现交通事故。,三是医疗行为的结果“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与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医疗侵权责任扩大了医疗侵权的范围,只要“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的情形都属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有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

5、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新法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而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要求绝对是依法执业,依法行医。,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包括:1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2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3.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4以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

6、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等。,具体将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急救状况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例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二)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

7、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严格区分,医疗意外,医疗事故,最主要的区别,无过失,无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表跟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料的,则属于医疗意外。,(三)无过错输血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

8、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法律作出这一规定,是符合医疗活动的客观情况的。,(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另外并发症也属于这种情况。,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概念,一般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尸种或

9、几种疾病。“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第二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五)患方原因主要表现为患者及其家属的不配合。实践中,常发生患者或者亲属对医疗行为不予配合的情况,以致医疗行为不凑效,患者亦发生不良后果,如患者不按医嘱服药、不真实反映病情,不接受医护人员的治疗建议等等;由于患者一方的上述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原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划分,将医疗事故限定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责任事故的范围,排除了由于医

10、学科学发展和认识的局限对某些疾病尚无法控制和治愈,从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从这一意义上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定的医疗事故仅指“医疗责任事故”,缩小了医疗事故的外延和范围。因此,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成为认定医疗事故的关键。,第一部分 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一、什么是医疗事故?,二、构成医疗事故应具备哪些条件?,三、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四、常见的医疗事故有哪些?,五、什么是医疗过失?,六、常见医疗过失的表现有哪些?,七、如何看待“误诊”?,医疗事故的认定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要从多方面去衡量。一般来说,构成医

11、疗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这五个条件分别是:,1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取得了卫生部门批准或承认的相应资格人才能成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其他人员都不可能是医疗事故责任人,如果医疗机构使用无资格者,一旦造成患者的不良后果,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构成事故,则视后果而定。,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是指相对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过失与故意的属性不同,过失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了不愿看到的后果,故意则是行为人对危害结

12、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即希望结果发生。如是故意则是犯罪,或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学习照片,因此,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能由过失构成。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违法性是指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规章制度和规程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不是成文的,但违法并不一定是犯罪,犯罪是达到了刑法应该惩处的程度才构成。,危害性是指危害行为的结果。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有一般过失行为就与医疗事故相联系,必须视其行为实际上是否对患者造成了危害。,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诊疗活动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

13、病情、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护理工作是为了配合诊疗活动而由护士协助做的各种辅助性医务工作。,4给患者造成人身危害的结果。危害程度可能不尽相同,有的造成患者死亡,有的造成患者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还有的可能只是轻微的人身伤害,但一定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5危害行为和危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一般来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或残疾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不难确定。但是由于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的复杂,要查明事故的因果关系必须依靠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及作用。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

14、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有时因疾病严重、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级和对责任者处分时更要慎重。,第一部分 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一、什么是医疗事故?,二、构成医疗事故应具备哪些条件?,三、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四、常见的医疗事故有哪些?,五、什么是医疗过失?,六、常见医疗过失的表现有哪些?,七、如何看待“误诊”?,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读:本条事实上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两个原则。一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

15、机构或者义务人员有过错时,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二雇主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义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前一原则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第一次对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所作的较为明确的规定。后一原则与本法前面雇主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具有一致性,但同样存在因雇员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医疗损害侵权的,医疗机构没有对其行使追偿权的依据。,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

16、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本条为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的首次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人员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视为医务人员有,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但此条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表述过于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应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对其表述的误解容易给处于强势地位且有专业话语权的医院以过多的借口,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解读:此条可以视为上一条的但书,即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

17、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但此条应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此条中在审议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是对“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具体限定表述。正式公布时仅保留了“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定语,而删除了“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这句话。其意义在于避免实践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此来作为不尽诊疗不尽诊疗义,务的借口,而造成“水平低犯了错误就不承担责任”的误解。但是具体适用本条的时候还是应考虑以上已被删除的那句话来综合考

18、量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其相应的诊疗义务,不能“一刀切”。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解读:此条规定了医疗损害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情形。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而病历资料是证明上述事由的关键性证据,其控制权往往在医疗机构,因此

19、在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资料的时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或者直接规定推定其存在过错,事实上是殊途同归的。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解读:此条规定,对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生产者、血液提供者与医疗机构一起对患者承担事实上的连带责任。此时事实上医疗机构是否明知器械缺陷、血液不合格的情况,并不影响其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如上述事故

20、中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同时存在过错,共同造成患者的损害结果,那么医疗机构和上述单位应属于共同侵权,其对患者承担连带责任后,对内应根据责任大小划分承担份额,对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才能行使追偿权。而本条并未规定提供器械等的单位有追偿权,因此可见,本条所述仅限于医疗机构在此中无过错的情形。,学习照片,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解读: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其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时,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注意,这里指的不配合是指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而对于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证明责任应归于医疗机构。其二,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因尽到了诊疗义务而无过错,此事应属于意外事件。其三,此项中的“当时医疗水平”应与本章第57条中规定的一样,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22、。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解读:本条第一款规定事实上是对病历资料的列举解释。第二款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上述资料,这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事后保护。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中对患者的查阅、复制权就早有规定,且规定此服务不是免费的。但是遗憾的是,无论本法还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提供复制服务的时间均未做规定,这样既给了部分医疗机构拖延的合理借口,又给了他们造假的时间。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读:此条便是本法中唯一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规定了泄漏

23、患者隐私或未经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均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解读:个人认为,由于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拥有绝对的专业性优势,因此最高法应出台司法解释,将何为“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限定,且规定证明其检查符合诊疗规范的举证责任应归于医疗机构。否则很难想象,要患者去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的检查不符合诊疗规范存在多大的困难。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这里只规定了“检查”,而对药品使用是否必要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并未作出规定,大概也是因为对药品使用的监督难度要大得多的缘故吧。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4、。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解读:此条体现了对合法履行自己职责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护,主要针对的是实践中出现的“专业医闹”。至于具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应区分其行为的性质分别按照刑法或者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纵观本章,共十一个条文,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仅有第60和第64两条,鉴于实际生活中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强弱势地位,此种立法虽表面上有所倾向性,但其实质上更体现了公平原则,更有利于平衡医患之间的地位.,第一部分 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一、什么是医疗事故?,二、构成医疗事故应具备哪些条件?,三、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四、常见

25、的医疗侵权责任(事故)有哪些?,五、什么是医疗过失?,六、常见医疗过失的表现有哪些?,七、如何看待“误诊”?,通常的医疗侵权责任,是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管理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由于各医疗科室的性质、任务和特点的不同,各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违反医疗管理制度比如遇到急、危、重患者,不作认真检查和处理,不负责任地转院,使患者因途中颠簸,加重病情;或属两个科以上的多种疾病,各科相互推诿拒收入院等,以致延误或丧失抢救、诊疗时机,造成患者死亡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此外,还经常发生这样一些情况,急、危、重患者虽非本科室急诊范围,但按现有的条件及医师的技术水平,可以积极进行抢救治疗,

26、或及时请其他科会诊或治疗,可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于接诊医生工作不负责任,草率从事,延误抢救治疗时机,造成患者死亡等不良后果的。,一患者早上起床时头痛,且手哆嗦,到当地卫生院,疑为颅内出血,急至某市人民医院作CT检查,发现6毫升出血,但该院医师未留其住院治疗;而是又送回卫生院,导致病情加重,经抢救脱险,但留下后遗症,引发纠纷。,例如,(二)不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如医务人员上班时干私活、睡大觉、看电视等,丢下危、重患者不管;有的在手术麻醉及其他重要技术操作中,擅离职守,放手让不能胜任该技术的人员单独操作;有的药剂、检验、血库等值班人员不在岗,不能及时取到急需的药品、血液、制剂的检验结果,直接影响抢

27、救等失职行为。,北京某医院一患者因上腹部持续痛伴恶寒发热,两天后人院,接诊医生诊断为急性胆囊炎,给予止痛、退热、抗炎补液、进行保肝、利胆等治疗。下午三时,患者双手不住乱动,后出现烦躁,测体温高39.5,肌注复方氨基比林2毫升以后,当班医生再未巡视该患者,也未向值班医生交班。,例如,值班医生离开后,值班护士测患者体温达 40.7,患者面色苍白,摸不到脉搏,测不到血压,心音低沉无规则,护土随即离开病房找值班医生,未找到。护工于是返回病房,找另一门诊医生协助急救,等值班医生回病房时,患者已死亡。,根据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患者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人交班册,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在上

28、述案例中,当班医生未向值班医生交代危重患者的情况,说明当班医生存在过失,值班医生在值班时擅离职守,结果贻误了抢救时间,造成了患者的死亡。,(三)违反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在医疗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因违反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如注射护士不核对患者姓名,误注射药物造成患者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的发生不单单是因为技术水平低和其他客观因素所致,而是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第一部分 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一、什么是医疗事故?,二、构成医疗事故应具备哪些条件?,三、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四、常见的医疗事故有哪些?,五、什么是医疗过失?,六、常见

29、医疗过失的表现有哪些?,七、如何看待“误诊”?,八、医疗事故鉴定是如何进行的?,九、对尸体检验和解部有何规定?,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或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或抱有侥幸心理能够避免,造成了不良后果或者危害。,什么是医疗过失?,在医疗卫生法学研究中,亦有学者将医疗过失专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存在的过错或失误的状态,以此与故意相区别。,从主观上看,医疗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医疗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但在他看来可能避免或能够避免,

30、并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从意愿上看,医疗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医疗过失则是对危害的结果持排斥、反对的不希望态度,只是由于主观上错误的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才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从法律后果上看,故意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而过失,最严重时亦按医疗事故罪处罚,二者相差很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不愿看到的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了不良后果或危害。,医疗过失可以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从一定意义上说

31、,医疗事故是医疗过失的表现形式之一,通俗地说,医疗过失的后果达到了一定程度便是医疗事故。医疗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第一部分 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一、什么是医疗事故?,二、构成医疗事故应具备哪些条件?,三、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四、常见的医疗事故有哪些?,五、什么是医疗过失?,六、常见医疗过失的表现有哪些?,七、如何看待“误诊”?,导致医疗过失的原因在主观方面主要是医务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按规章制度的要求诊疗和护理,或者是医务人员虽努力尽职,但由于技术水平低下,自身业务素质不高,结果出现误诊、误治、操作失误等,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

32、,六、常见医疗过失的表现有,常见的医疗过失表现有以下几种:1错用药物。因违反查对制度而错用药物的医疗过失较为常见,如:查对医嘱失误,错误地执行医嘱用药;查对用药病人失误,错将甲患者的药物用于乙患者身上;错用给药剂量;没有认真查对有效期,误将过期变质药物错用,造成危害;清点药品未查对标签,造成标签模糊不清、标签与内容不符而盲目用药等等。,2错治患者。对患者进行治疗时要认真核查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床号、病历号等项目。如果不认真执行这一制度,有可能将本该给甲患者实施的治疗,错误地施用到乙患者身上,造成医疗过失。,3错误输血。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输血大

33、多数用于外伤急诊或手术当中,经常在情况紧迫时执行,忙中出错,输错血型的病例时有发生。加之医护人员忙于手术或抢救,大多疏于观察,往往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4擅离职守。根据医生值班制度规定,医生值班不得擅离职守,值班医生必须在值班室留宿,如有事必须离开时,应当向护士说明去向。护士的值班人员必须遵照护士长的安排,严格执行本班职责,遵照医嘱对患者进行护理,药房、检验、放射、血库等科室,应根据情况设立值班人员,保证医疗救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医疗实践中,如果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旦患者出现突发情况或病情恶化,就可能因找不到医生、护士而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5当班失职。值班制度规定,值班医生负责各项临

34、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患者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处理,值班医生对危重患者应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当班医生应严密观察患者,及时处理有关情况,对当班时就诊的患者做好接诊工作,否则就有可能因发现和处理情况不及时而造成医疗过失。,6注射缺陷。注射是护士的常规工作,许多治疗方案都要通过注射方式来实现和完成。如果不遵守有关的技术规程可能造成医疗过失,如常见的断针、注射部位感染和药液外漏造成组织坏死等。,7手术违章操作。手术是外科治疗的主要手段,要做好手术,需要熟悉有关的基础医学及相关的医学知识,手术基本操作的规则是做到准确、细致、轻巧和迅速。手术是一项

35、严密而细致的工作,操作中更应遵守规程,否则会出现严重的医疗过失。,第一部分 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一、什么是医疗事故?,二、构成医疗事故应具备哪些条件?,三、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四、常见的医疗事故有哪些?,五、什么是医疗过失?,六、常见医疗过失的表现有哪些?,七、如何看待“误诊”?,误诊,一般是指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诊断与患者实际病情不符。,诊断是治疗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诊断正确,对疾病作出了及时和准确的判断,找对了疾病以及发病的原因,才能实施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治疗措施。,然而,误诊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说“误诊”是或不是医疗过失,更不能简单地说“误诊”

36、应该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判断误诊的性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是否认真负责。有的医生工作不认真,对患者的病情叙述不认真听,没把症状搞清楚就匆忙下结论。还有的医生没有遵守有关诊疗常规,该化验的没有做化验,该用医疗仪器做检查的,没有使用仪器检查。,第二,医生的业务水平情况。有些医生满足于现状,不钻研业务。业务水平低,就不能作出准确的诊断。还有的医生临床经验较少,见的病例不多,或者遇到了少见的病例,也会作出误诊。,同时还要看到,由于人体和疾病的复杂性,。人们对人体和疾病的认识还有限,对于有些疾病,现代医学科学水平还不能及时给予准确诊断。只有当疾病发展到一定程度,以现有的医学水

37、平和检验手段,才能够作出明确的诊断。,因此我们要综合来考虑,不能简单地将医生的初步诊断,或者医生在一段时间内作不出诊断,或者医生最初的诊断和后来的诊断不相符,都一律认为是过失而主张赔偿。实践中,对“误诊”的错误认识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避免错误的讼累。,但是,如果原因是医生在诊断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业务水平与其技术职务不符,如不认真询问病情,不按诊疗规范进行检验、检查,应该会诊不会诊,因此导致了错误的诊断,并给予了错误的治疗,那就构成了误诊。这一类误诊,从其性质来说,是一种医疗过失。,安徽某医院曾出现这样一个案例。一患者到该医院就诊,主诉上腹部疼痛、恶心、呕吐。医生王某初诊为急性胃炎。10天后患者胃部剧烈疼痛,医生王某怀疑为胆石症,也未作相关检查。一个月后患者出现了黄疸,医生王某认为是胆石引起的梗阻性黄疸,也未加重视,继续按胆石症治疗。,例如,患者后转至另一专科医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原发性胆囊癌已转移到胰、肝等部位,不能进行根治手术,于一个月后死亡。患者家属以医生存在误诊过失为由,将某医院和医生王某诉上法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医生王某存在诊疗过失,医院应负由诊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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