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国标安规宣贯课件(线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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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标安规宣贯,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下达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国标制定计划(20067274-Q-524)编制。由全国高压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在编写过程中,考虑到其适用范围已不局限于传统的电力行业,经请示将名称改为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编写依据,本标准的编制任务下达后,适逢750kV输变电工程投运和特高压交直流工程启动、建设并投运。为了将750kV、特高压交直流工程的安全技术以及近年来的新设备、新技术纳入到本标准之中,相关电力企业结合特高压工程的建设进行了科研、试验、理论计算等专项工作。经过几年的建设、运行的经验积累,到2009年底,750k

2、V、特高压交、直流的相关安全要求,包括安全距离等已形成相关技术文件,体现适应目前形势下电力安全管理水平的条文也经过了实践和验证。具备了国家标准制定的基础。2010年重新启动后,召开标准编制工作组正式会议6次,由初稿到送审稿总计20稿(包括电子交流版)。,主要编写过程,2010年3月,标委会正式启动了国标制定工作。2010年8月,工作组向标委会提交了安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标委会和中电联分别向标委会委员、电力企业和社会上大型用电用户公开征求意见。2010年9 月中旬至10月中旬收到以邮件、纸质、电话形式的返回意见。经整理分析,共有17单位/委员的返回意见160 条,体现了各方面对本工作的关

3、注和支持。,主要编写过程,返回意见分散性较大。有的要求条文更严、更细、更具体。更多的意见是:工作标准应具备指导性,特别是在电力生产现行体制下,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还在发展中,应侧重提出共性要求规约,不宜将传统模式简单的强制固化,以促进各企业的电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编写工作组经反复讨论,采纳后一种意见。2010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结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征求意见稿)返回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了修改稿。2010年11月下旬,经编写组对修改稿进一步完善,形成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送审稿。,主要编写过程,国标安规的编写,是在原能源部颁发的DL 409-91电业安全工

4、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并结合近年来电力工业装备的进步、电力经营和用电现状、电力技术发展、安全状况以及电力体制改革的实际编制。具体如下述:,标准编写原则,结合目前电力生产的发展现状和管理模式,充分吸收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发展成果,体现并促进技术和管理的进步。安全管理要求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突出共性,有较强的通用性和指导性。编写格式应符合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1-2009 的要求。,标准编写原则,本标准共设12章,合计197 条,设有7个附录。本标准除5(安全组织措施)和7.3.4(操作票填写)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

5、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的框架及主要内容如下:,标准主要编写内容,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作业要求5安全组织措施6安全技术措施7线路运行与维护8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9线路作业10配电设备上的工作11带电作业12电力电缆工作,标准主要编写内容,国标1范围 对应2规范性引用文件 新增3术语和定义 新增4作业要求 新增5安全组织措施 对应6安全技术措施 对应7线路运行与维护 对应8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对应9线路作业 对应10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对应11带电作业 对应12电力电缆工作 对应,国标与行标章节对比,行标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第四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第二章 线路运行与维

6、护第七章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第五章 一般安全措施第六章 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 第八章 第十三节第八章 带电作业第九章 电力电缆工作,标准的结构部分仍保持与原能源部的行业标准DL-408-91基本一致。这是因为多年来电力行业的作业内容和方法未发生大的改变。但是个别工艺如“带电爆炸压接”、“带电气吹清扫”等,由于其使用范围狭窄,未在标准中规定;“爆破”作业按现行国家专业管理要求实施,未在标准中规定;“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扩展为“配电设备上的工作”;“起重运输”、“带电作业时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国家或行业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故也未在标准中进行详细规定,仅作原则要求;按国家标准对高压与低压的

7、定义进行了修编。,标准主要创新点,标准的适用范围与IEC/TC 99的标准保持一致。“适用范围”是全社会同功能、同标准。即包括了厂矿企业或其它工业、农业、商业、公共设施的电气系统。为保持适应性和过渡期,本标准提出“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等明确的使用范围。,标准主要创新点,标准与安全管理的现时格局保持一致。标准没有将传统的电业安全监控模式固化,而是在传统模式中纳入现阰段的管理方式内容,同时不排斥其他行之有效的模式,以促进电力安全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如:新增了无监护操作,即单人操作等;在传统模式工作票制度中,补充了“带电作业工作票”、“紧急抢修单”等

8、内容。,标准主要创新点,标准与现场安全技术需求保持一致。标准引入了近年的电力安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交统750kV、1000kV的作业安全距离,直流50kV至800kV的作业安全距离,增加了线路直升飞机作业方式,适应了现场安全工作的需要。,标准主要创新点,表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1、表1交流500kV及以下的安全距离取自DL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表2)。2、表1中增加了750kV、1000kV及高压直流输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取自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表5-1)。,数据来源及引用相关标准说明

9、,表 2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数据取自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表 1)中的10 kV及以下、35 kV的数据。,数据来源及引用相关标准说明,表 3 人员工作中与设备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数据取自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表 2)中的10 kV及以下、35 kV的数据。,数据来源及引用相关标准说明,表 4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1、表4 交流500kV及以下的安全距离数据取自DL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邻近或交

10、叉其他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表 3)。2、表4中增加了750kV、1000kV及高压直流输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取自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表5-2。,数据来源及引用相关标准说明,表 5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在电力设备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械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摘自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表9.5.6。,数据来源及引用相关标准说明,附录F 标示牌式样 标示牌的颜色参照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的规定。,附录说明,附录E 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

11、和要求 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的项目、周期、要求,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的有关内容。其中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工频耐压试验的周期改为5年;绝缘鞋、绝缘绳的试验要求仍按DL 408-91附录四中的要求。,附录说明,本标准与国标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热力与机械部分)共同组成电力安全管理领域的系列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标准条文中5和7.3.4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另:国标中“不应”对应行标中“严禁”、“禁止”;“应”对应行标“应”、“必须”。,标准性质,国标安规与行标安规对比,1.在范围中原则明确了原行标第1、2条中对执行

12、安规的要求。其次,在范围中明确了适用范围,但范围变窄,对66kV以下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无强制约束(原因是部分用户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强制要求后其难以实施)。,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以及在电力生产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其他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第1条: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

13、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第2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1 范围,G B 安 规,DL 409-91规程,3 术语及定义,3.1 2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4、137次会议通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GB/T2900.50-2008中的定义 2.1 中601-01-2627引用其的标准。3.10明确了个人保安线的概念。3.12明确了配电设备的基本范畴。其余均为引用条款,如3.6为行标第3条中的内容;3.11为行标第135条中的内容等。,G B 安 规,DL 409-91规程,3.1 低电压用于配电的交流电力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3.2 高电压 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3.10 个人保安线 用于保护工作人员防止感应电伤害的接地线。3.12 配电设备

15、 用于向一个用电区供电的变压器、高低压开关、线路、控制和计量等设备的统称。,第4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4 作业要求)4.1 工作人员,4.1.1为原第5条部分内容修编。明确了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较原规程严格4.1.2为原第5条部分内容修编。将原行标“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改为“掌握触电急救等救护法”,强调触电急救的重要性。新增“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是对岗位安全素质,特别强调对技能的原则要求。4.1.3为原第5条部分内容修编。新增“电气业务技能”等内容。删除原行标第6条。对安规掌握程度的检

16、查方式等内容(国标未明确),需企业按国家安全生产法中提出的“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进一步提出定性、定量的要求。,G B 安 规,DL 409-91规程,4.1.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4.1.2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掌握触电急救等救护法;4.1.3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第5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并

17、经考试合格;三、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第6条:电力线路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并经考试合格后,4.2作业现场,G B 安 规,4.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确认合格、齐备;4.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检查、补充或更换。,4.2.1对DL 409-91规程的补充完善,明确作业现场对生产条件等的原则要求。4.2.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新增了对急救用品的原则要求,体现对作业人员的保护,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4.3 作业措施,

18、G B 安 规,4.3.1在电力线路(以下简称“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应有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请、工作布置、现场勘察、书面安全要求、工作许可、工作监护及工作间断和终结等工作程序。4.3.2在线路及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时,应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出停电申请,由调度机构管辖的需事先向调度机构提出停电申请,方可安排检修工作。4.3.3在检修工作前应进行工作布置,明确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作业环境、工作方案和书面安全要求,以及工作班成员的任务分工。,4.3.14是对原第三章内容进行归纳、补充完善,明确作业的基本流程,特别强调作业前的过程组织要求。,4.4 其它要求

19、,G B 安 规,4.4.1 工作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4.4.2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作业现场。4.4.3 野外作业前,应根据野外工作特点做好工作准备,对工作环境的危险点进行排查,并做好防范措施。4.4.4 配电系统中的开关站、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可参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7条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

20、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4.4.1-3为新增内容,强调作业人员的知情权、负责人的现场处置权和对野外作业的原则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4.4.4为新增内容,明确了配电系统中的开关站、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可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弥补了原行标中相应安全要求的缺失。删除第7条、第8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需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不由安规规定。,DL 409-91规程,5 安全组织措施(推荐性要求),G B 安 规,5.1一般要求 5.1.1安全组织措施作为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之一,包括工作票、工作的许可、监护、间断和终结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

21、(监护人)、工作许可人、专责监护人和工作班成员在整个作业流程中应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5.1.2工作票是准许在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书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编号、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工作许可时间、工作终结时间、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班成员等要求。5.1.3除需填用工作票的工作外,其它可采用口头或电话命令方式。,第32条: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塔号,悬挂警告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地锚,打绑桩,杆、塔基础上的工作,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等,按口头和电话命令执行。,5.1.1将原第三章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提出了安全组织措施的主体

22、内容。5.1.2提出了工作票的主体内容。5.1.3原则明确了口头、电话命令的范围,具体内容由各单位自行明确,国标采用列举方式不适宜(取消了原32条)。,DL 409-91规程,5.2现场勘察,G B 安 规,5.2.1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现场勘察的线路作业,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5.2.2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检修(施工)作业范围内设施情况,现场作业条件、环境,应停电的设备、保留或邻近的带电部位等。5.2.3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制订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新增内容:5.2.1 线路作业具有点多、面广、线长、施工复杂、危险性大

23、的特点,从众多事故案例分析,许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作业人员事前缺乏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事中缺少危险点的控制措施所致,因此作业前的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组织措施。5.2.2明确了现场勘察内容的要求。5.2.3提出了需编制三措的作业项目的原则要求。,5.3工作票种类,G B 安 规,5.3.1需要线路或配电设备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A)。5.3.2带电线路杆塔上与带电导线符合表1最小安全距离规定的工作以及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B)。,第29条: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A);2

24、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B);3 口头或电话命令。第30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1 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2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变压器台架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第31条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1 带电作业;2 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3 在运行中的配电变压器台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5.3.1为原第30条部分内容修编,明确一种工作票的使用使用范围。5.3.2为原第31条部分内容修编,明确二种工作票的使用使用范围。删除了原第29条,分别在5.1、5.3中描述其内

25、容。,DL 409-91规程,表1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表1数据与原规程表2一致,删除了44、154kV电压等级,新增750kV以上及直流的相关数据。,表2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5.3工作票种类,G B 安 规,5.3.3带电作业或与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但按带电作业方式开展的不停电工作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示例参见附录C)。5.3.4事故紧急抢修工作使用紧急抢修单(格式示例参见附录D)或工作票。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第38条:事故紧急处理不填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作好安全措施。第44条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不

26、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第151条: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调度联系,工作结束后应向调度汇报。,5.3.3 新增内容。提出了带电作业填写专用工作票的要求。因原采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与带电作业工作相比,开展工作时安全措施的要求不同;其次第44条明确二种票不需履行许可手续,但151条要求与调度联系,对联系的含义在执行中理解存在不同,调度认为是履行许可手续,但与第44条矛盾,线路负责人认为联系的意图是工作时间内线路失电时,调度不得强送。实际工作过程中还存在因保电或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宜开展作业,联系后调度不同意工作的情况。5.3.4为原第38条修改,明确了紧急抢修不得采用口头命令方式

27、进行。提出了紧急抢修单的格式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DL 409-91规程,5.4工作票的填用,G B 安 规,5.4.1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5.4.2一条线路、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线路或同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上的工作可填用一张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5.4.3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的数条线路上的不停电工作,可填用一张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5.4.4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采取相同安全措施的数条线路上依次进行的带电作业,可填用一张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第33条:工作票签发人可由线路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批准的人员来担任。工作票

28、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第35条: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 第36条: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杆架设且停送电时间相同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第37条: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5.4.1仅提统一票面要求,因涉及人员、业务要求等问题,具体由各单位自行规定,如手工、电脑票;票面修改规定;谁负责填写;工作票保管时间要求等。原33、35、36、37条中的部分内容在其他条款中明确。5.4.2-4为原36条修改,按一、二、带电作业工作票分别进行描述。5.

29、4.2与36条相比增加了“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可共用一张票的规定,更符合实际工作情况(同一母线的不同出线);5.4.3与原36条相关内容相比一致;5.4.4与原36条相比,增加了“采取相同安全措施”的要求,较原规程更严格。,DL 409-91规程,5.4工作票的填用,G B 安 规,5.4.5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签发或由经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审核合格并经批准的其他单位签发。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5.4.6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另一份交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5.4.7一个工作负责人不得同时执行两张及以上工作票。5.4.8持线路工作票进入变电站(包括发电厂升压站和换流站,以

30、下同)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得到变电站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5.4.9变更工作班成员或工作负责人时,应履行变更手续。5.4.10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和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计划工作时间为限,延期应办理手续。,5.4.5 对原33条修改。仅明确了工作票签发单位的要求及双签发形式,具体操作需进一步规定。5.4.6 与原35条要求相同。5.4.7 对原36条“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的规定进行了修编,改为“一个工作负责人不得同时执行两张及以上工作票”即要求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不同的工作票,但一个工作负责人可同时持有不同工作时

31、限要求的工作票,更符合工作实际要求。5.4.8 新增内容,明确了持线路票进变电站开展线路工作的许可要求,完善了原规程。5.4.9明确了线路工作负责人可变更,但应进一步明确如何变更。完善了原规程47条。(现公司不许变更,但公司5.1.10 1)线路工作票负责人不得变更与5.1.2 3)中的条款矛盾)5.4.10为原37条修编,增加线路工作均可延期,但应进一步明确如何延期。(现公司规定仅一种票可延期),55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G B 安 规,5.5.1工作票签发人:a)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b)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c)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适当、充足。5.5.2工作

32、负责人(监护人):a)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b)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c)工作前向工作班全体成员告知危险点,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5.5.3工作许可人:a)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b)确认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正确;c)确认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第34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1 工作票签发人:a.工作必要性;b.工作是否安全;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d.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a.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b.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

33、想教育;c.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d.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必要时还应加以补充;e.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f.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DL 409-91规程,55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G B 安 规,5.5.4专责监护人:a)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b)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c)监督被监护人员执行本标准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5.5.5工作班成员:a)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b)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执行和实施现场安全措施;c)

34、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3 工作许可人(值班调度员、工区值班员或变电所值班员);a.审查工作必要性;b.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c.发电厂或变电所线路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4 工作班成员: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DL 409-91规程,5.5.1-5为对原第34条进行修编,按角色分类进行描述,主要差异是:1、强调负责人对危险点告知、现场所需安全措施与票面的一致性和完善性的要求;2、对许可人增加了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的要求;3、新增了专责监护人的职责4、增加了工作班成员确认工作

35、内容及相应安全措施的要求,提出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工作票会签人职责未明确,需各单位自行制定。,5.6工作许可,G B 安 规,5.6.1 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5.6.2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时,不必履行工作许可手续。5.6.3 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或值班调度员联系并履行有关许可手续。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汇报。5.6.4 许可工作可采用下列命令方式:a)电话下达;b)当面下达;c)派人送达。5.6.5 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都拉闸停电、装设好接地线后,方

36、可发出线路停电检修的许可工作命令。5.6.6 不应约时停、送电。,第39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第40条 线路停电检修,值班调度员必须在发电厂才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第41条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必须通知到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a.当面通知;b.电话传达;c.派人传达。第42条 对于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在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可经中间变电所用电话传达 第43条 严禁约时停、送电。第44条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第151条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调度联系,工作结束后应向调度汇报

37、。,DL 409-91规程,5.6.1为原39条修编,强调“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针对工作开展过程中有多个工作许可人情况,如交叉跨越、临近线路或其属于不同管理单位等情况;5.6.2与原第44条相同;5.6.3为原44、151条修编。强调带电作业需履行工作许可手续。解决了在执行过程中第151条对“要求与调度联系”不同的理解;5.6.4、5.6.5、5.6.6分别与原第41条、第40条、第43条基本相同;由于通讯发达,故取消第42条;,5.7工作监护,G B 安 规,5.7.1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和现场安全措施。装设好现场接地线,工作班成员履行确认手续后方

38、可开始工作。5.7.2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成员进行监护。线路停电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组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情况下,可一起参加工作。5.7.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第45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分组工作时,每个小组应指定小组负责人(监护人)。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班组成员确无触电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第46条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

39、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人监护。专责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第47条 如工作负责人必须离开工作现场时,应临时指定负责人,并设法通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DL 409-91规程,5.7.1 2为原45条修改,强调工作班成员对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的确认。原45条中“分组工作时”,涉及业务组织,由企业自定。5.7.3为原46条修改,增加了设置专责监护人的工作要求。第47条内容,在5.4.9中明确工作负责人可变更。,5.8工作间断,G B 安 规,5.8.1在工作中遇恶劣气象条件或其他威胁到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可下令临时停止工作。5.8.2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可保留

40、不变。若工作班需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应采取安全措施。恢复工作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5.8.3填用数日内有效的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若将工作地点所装设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接地。,第48条: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第49条: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恢复工作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第50条: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要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重新验电装接地线恢复工作,均须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如果经调

41、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DL 409-91规程,5.8.1与原48条文字修编。5.8.2与原49条文字修编。5.8.3为第50条修编,取消“均须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因未联系送电,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即可,更符合实际。,5.9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G B 安 规,5.9.1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杆塔、导线、绝缘子串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确认全部工作人员已从杆塔上撤下后,再下令拆除工作地段所装设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不应再登杆工作。5.9.2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

42、及时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式如下:a)当面报告;b)电话报告。5.9.3工作终结的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负责人姓名、完工的线路名称和区段、设备改动情况,并说明工作地点所装设的接地线和个人保安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可以送电。5.9.4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的工作终结报告,并确认全部工作已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从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全部拆除,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恢复送电。,第51条: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必须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以及在杆塔上、导线上及瓷瓶上有无遗留的工具、材料等 第52条: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

43、如下 第53条:工作终结的报告应简明扼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54条: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后,并确知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经拆除,并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后,DL 409-91规程,5.9.1 4为原规程51-54条文修改补充,取消原第52条工作负责人汇报的中间环节(即经中间变电所转达的方式)。,6.1一般要求,G B 安 规,6.1.1在线路和配电设备上工作,应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及个人保安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6.1.2工作中所使用的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满足附录E的要求。,6.1.1为原第55-62条的主要条

44、款归纳修编,明确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方便工作人员掌握。6.1.2对原第9条安全用具中的绝缘安全工器具的试验规定进行修编完善,提出具体要求。登高、起重安全用具的试验按相关规范进行(查施工是否明确)。,第9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D、E的要求。,6.2停电,G B 安 规,6.2.1线路停电工作前,应采取下列措施:a)断开发电厂、变(配)电站的线路断路器和隔离开关;b)断开工作线路上各端(含分支)断路器、隔离开关和熔断器;c)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塔线路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和熔断器;d)断开可能反送电的低压电源断路器、刀闸和熔断器。,第55条:进行线路作

45、业前,应作好下列停电措施:a.断开发电厂、变电所(包括用户)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b.断开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线路各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c.断开危及该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线路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d.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DL 409-91规程,6.2.1为原55条修编。其中 6.2.1 b)取消了“原55条b.断开需要工作班操作”的描述,改为“断开工作线路上各端”,进一步明晰了工作职责(该工作为运行人员执行)。,6.2停电,G B 安 规,6.2.2停电设备的各端

46、应有明显的断开点,或应有能反映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不应在只经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6.2.3对停电设备的操作机构或部件,应采取下列措施:a)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加锁;b)不能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应在操作部位悬挂标示牌;c)跌落式熔断器熔管应摘下或在操作部位悬挂标示牌。,第56条:应检查断开后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是否在断开位置;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应加锁;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的熔断管应摘下;并应在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机构上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DL 409-91规程,

47、6.2.2 对原56条的部分内容修编完善。将“是否在断开位置”改为“各端有明显的断开点”;新增“或应有能反映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不应在只经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强调检查电源的物理隔离是否可靠。6.2.3 对原56条的部分内容修编完善。按停电设备的操作机构或部件位置的不同,提出了对应的具体措施要求,便于执行。如6.2.3b)对不能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应在操作部位悬挂标示牌,而无需加锁。,6.3验电,G B 安 规,6.3.1在线路上装设接地线前,应在接地部位验明线路确无电压。6.3.2直接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在设备的接地处逐相(直流线路逐极)验电。验电

48、前,验电器应在有电设备上确证验电器良好。高压直流线路和330kV及以上的交流线路,可使用带金属部分的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逐渐接触导线,根据有无放电声和火花的验电方法,判断线路是否有电,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第57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要用合格的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330kV及以上的线路,在没有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的情况下,可用合格的绝缘杆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验电时,绝缘棒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导线,听其有无放电声。确定线路是否确无电压。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DL 409-91规程,6.3.1 为原57条中的部分内容修编,强调应

49、在需接地的部位验电。6.3.2 为原57、58条中的部分内容修编,明确直接验电的要求,强调逐相(逐极)验电,增加了验电前确认验电器良好的措施,明确了直流和330kV及以上的交流线路验电的方式及要求。,6.3验电,G B 安 规,6.3.3在恶劣气象条件时,对户外配电设备及其它无法直接验电的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6.3.4对同杆塔架设的多层、同一横担多回线路验电时,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近侧、后验远侧。6.3.5线路中联络用的断路器、隔离开关或其组合进行检修时,应在其两侧分别验电。6.3.6验电时人体与被验电设备的距离应符合表1安全距离要求。,第58条:线路的验电应逐相进

50、行。检修联络用的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时,应在其两侧验电。对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DL 409-91规程,6.3.3 为新增条款,明确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但各单位需进一步明确执行要求(如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等)。6.3.4 为原第58条部分内容的修编,增加了由近至远的验电要求。6.3.5 为原第58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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