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费咨询热点问题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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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税费咨询热点问题,规费服务中心 王曼2016年10月,1,3,5,附加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4,社保费,车船税,残疾人保障金,目录,营改增发票,6,社保费,Part One,社保费,问题:10月份养老保险下限调整为2906元了吗?答:根据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61号,从2016年7月1日起,2016年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调整为2906元(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社保费,问题:养老保险下限从7月1日起执行,企业补缴差额

2、部分是否有滞纳金?答: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差额部分,缴纳费款的缴款期限统一延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补缴,不计算滞纳金。,社保费,问题:10月份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是否有调整?答: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穗人社规20165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从8%降低为7%,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从10%降低为9%。,2016社保缴费年度社保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10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调整缴费金额的变化情况表,社保费,问题:用人单位是否要按月进

3、行社保费申报?答:从2016年7月1日起,本市用人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机关对用人单位不再实行批量批扣社会保险费。,社保费,问题:社保申报期限和方式?答:申报期限为每月1-25日,申报方式为网络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社保费,问题:按月申报的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答:用人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新开办单位的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再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费,问题:用人单位的增员发生在当月25日后,当月可否再作补申报?答:用人单位

4、可在一个月内多次办理增员,若当月已申报社会保险费,仍可继续办理增员。用人单位当月未及时办理增员的,允许补申报,但此部分人员的补申报必须进行门前纸质申报。,社保费,问题:用人单位的减员发生在当月25日后,是否在次月进行申报?答:用人单位当月应减员的,应在当月125日申报当月社会保险费前办理当月减员申请;如在当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申请减员的,次月1日起生效;如属于未及时办理减员的情况,下月可申请办理退费。,社保费,问题:企业忘记减员导致多缴了社保费,怎么办?答:用人单位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减员而导致多扣费,或因死亡未及时减员人员,需要申请退回多缴社保费,可以按照退费手续办理。,社保费,问题:之前

5、单位没有帮我买社保,现在想补,可以吗?答:正常补缴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对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但没有参保或没有足额参保的时段进行补缴;2.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成立时间;3.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以及对应单位类型和人员类别的各种险种开始时间。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补缴。,社保费,问题:减员时提示“减员人数超过系统限制最大人数”,是什么问题?怎么减员?答:系统不允许全员减员,网上减员至1人,最后一人的减员去税局前台办理。减员后根据单位情况办理免缴费登记或社保登记注销。注意事项:办理减员时,必须缴清欠费,否则不予受理。,社保费,问题:减员时变更原因应该

6、选“中断缴费”、“终止社保关系”,还是“在职转退休”?答:(1)若员工以后还在广州参保,选“中断缴费”;(2)若员工以后不在广州参保,选“终止社保关系”;(3)若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选“在职转退休”。,社保费,问题:增员时变更原因应该选“新参保”还是“恢复缴费”?答:(1)若没在广州参保,选“新参保”;(2)曾经在广州参保,选“恢复缴费”。,社保费,问题:增员时系统提示“本统筹区不允许多个用工”是什么情况?答:原因:已在广东省内以其他身份参保,如:省(市)内其他单位任职,在人社部门参加了城乡养老(医疗)保险等。解决方式:向员工了解其参保情况,如已经以其他身份参保,先办理停保后再网上增员。,社

7、保费,问题:增员时系统提示“存在相同身份证明类型、相同身份证明号码但姓名不同的情况”?答:原因:已在广州市内以其他身份参保,如:已参保农转居养老保险,系统在姓名上作了标识或者系统内有两条不同姓名的信息等。解决方式:已参保农转居的个人,在有任职受雇单位后,要办理减员停保。有两条不同姓名信息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行查询及办理个人关键信息变更手续。,社保费,问题:增员时系统提示“系统存在相同身份证明号码、相同姓名但不同社保号的情况”答:原因:在广东省系统内有两个或以上的社保号。解决方式:同一人同一身份证件号对应不同社保号时,缴费人须到区社保基金中心办理个人社保号合并,取得重复参保人员合并确认表后

8、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合并个人社保号手续。备注:如缴费人为新参保的大学生,只曾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的,不需办理社保号合并。,社保费,问题:目前哪些人群可以选择灵活就业参保?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广州市户口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保费,本省非广州市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购买养老保险: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

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费,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附加税费,Part Two,附加税费,问题: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

10、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附加税费,附加税费,问题:附加税费零申报可以不报吗?答: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文件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附加税费,问题:如何确定附加税的计税依据?若增值税发生减免,是按照减免前还是减免后的税额计算附加税?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1、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从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525号),附加税费,问题: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季度开始附加税都按季度申报了吗?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附加税费,问题: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当月在国税前台代开发票征收了增值税

12、,附加税费是在本月申报还是季度申报?答:按季申报地税的附加税费。,车船税,Part Three,车船税,问题: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哪里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明确,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含车船税合计等,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含车船税合计是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与车船税合计(含税额和滞纳金)之和。,车船税,问题

13、:在保险公司缴纳了车船税,如需换开完税证明要带什么资料?答:根据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15年第2号)第十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证明,可于次月15日后凭交强险保险单到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问题:遗失保险公司缴纳车船税的保险单,去哪里补开凭证?答:遗失记载完税记录的交强险保单的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开申请,保险公司查实后应打印交强险保单抄件并加盖承保印章。不需要另行提供完税证明。凭交强险保单抄件即可进行车

14、辆年检。,车船税,问题: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征后,车船过户的手续,应到税务机关办理还是保险公司办理?能否在保险公司代征时一并录入资料办理过户手续?答:过户车如果仍在保险公司续保并缴纳车船税,无需到税局办理手续。,车船税,问题:异地车辆在广州保险公司代征了车船税,凭什么凭证进行车辆年审?答:异地车辆在保险公司代征了车船税,可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进行年审。,车船税,问题:异地车辆在广州保险公司代征了车船税,保险公司已经向税务机关解缴了税款,是否可以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答:广州保险公司代征了异地车辆的车船税,异地车辆如需开具完税证明,可在保险公司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

15、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后,申请换开完税证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Part Four,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从值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不是从6月开始申报?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自2016年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纳税人首次申报应系统应如何操作?答:申报缴纳纳税申报,选择“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点击“申报”,进入申报界面。,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房屋应税信息登记从租的模块为何选择不了?答:房屋应税

16、登记要先登记从价(从值)的模块,才能再登记从租的模块。(注意:从价界面需填写“出租房产原值”及“出租房产面积”两栏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电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信息采集内应税明细的纳税义务时间起始时间如何填写?答:从何时开始/继续申报缴税的起始时间(例如:一处房产2015年已缴税,需从2016年1月继续缴税,纳税义务起始时间填2016年1月1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房产可享受减免优惠,是否需要先到主管地税进行备案?还是直接在系统上填写即可?答:先备案再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企业出租房产税,每月收取租金,但电厅纳税期限系统显示为“按年”申报,且无法修改,不能选择“

17、按月”申报,如何处理?答:房产税申报“按年”或“按月”与企业核定信息有关,请先确定企业核定信息,如纳税人需修改核定信息,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跨区的房屋、土地,在电厅如何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及申报?答:对于跨区的房土,要先完成“跨区税源登记”后,在电厅需切换到房土所在区税务机关,在该房产所在区税务机关下进行房产信息采集后,即可申报。,残疾人保障金,Part Five,残疾人保障金,问题:哪些单位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凡未按法规规定1.

18、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保障金,问题:如何办理残疾人保障金年审?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穗单位,应于2016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内,向残联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残疾人保障金,问题:如何计算残疾人保障金?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45365 元80%(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上年在职残疾人职工数),残疾人保障金,问题:如何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答:

19、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办理完年审之日起15天后、45天内,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到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办税服务厅缴款。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残疾人保障金,问题:逾期未缴纳是否有滞纳金?答:逾期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联依据有关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在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并交由地税部门代征。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残疾人保障金,问题:年审具体在哪里办理?带什么资料?答:广州市、各区残联年审

20、办理地址、咨询电话、年审指南可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查询。咨询电话:8650518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保障金,问题:残疾人保障金是否有减免政策?答:自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起登记注册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需在广州市残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进

21、行审核。文件依据: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粤残联201529号),残疾人保障金,问题:个体户与个人需要缴交残疾人保障金吗?答:个体户与个人不需要缴交残疾人保障金。,营改增发票,Part Six,营改增发票,问题:营改增后地税的发票是否有过渡期?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电子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和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营改增发票,问题:9月起地税冠名发票是否还可以使用?答: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冠名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营改增发票,问题: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票需到地税核销还是国税核销?答:过渡期使用的发票,向国税部门进行验销和缴销。,营改增发票,问题:营改增后,对两代业务代开的发票应在哪里进行鉴定真伪?是国税还是地税?答: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代开的发票,根据谁监制谁负责鉴定的原则,国税的发票应由国税负责鉴定。,Thank You,谢谢!祝各位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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