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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深化医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各科室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实现科教兴院的战略思想,根据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院科研经费是指各科研项目实到经费和医院科研基金资助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三技经费、院级科研基金、配套科研经费和奖励科研经费。(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省、市(州)及有关厅局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中用于科研的部分
2、;各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平台、创新团队和创新基地科研项目经费。(2)横向科研经费:指医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非财政拨款经费(不包括服务项目),包括科研人员受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委托进行多中心联合攻关、产品研制、联合中试和重大技术改造等的项目经费。(3)三技经费:三技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购买或使用医院专有技术而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开展相关技术验证和评价等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咨询费用。(4)院级科研基金:是指医院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由我院资助的各类课题经费。(5)配套科研经费和奖励科研经费:配套科研经费是指为保证立项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医院给与不同层次科研项目的配套资金。奖励科研经费是指开展
3、相关科研项目取得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医院给与科研基金奖励,用于开展自主选题进行科学研究。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每个科研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项目参与人员,但一般只设一个项目负责人。不同科研项目可以由同一人负责,但项目经费按项目管理。科研项目发生的所有开支均应在项目经费中支付,且不得超支。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院。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责第五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医院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医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医院实行科研经费管理院长负责制,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
4、和使用分工负责。第六条医院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机制,各职能科室根据管理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第七条财务科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预算执行控制,监督科研经费使用;进行项目经费决算,及时结账并处理结余资金。第八条科教科负责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科研经费管理有关政策、制度的宣传培训与贯彻落实;指导编制项目预算,组织预算评审;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同科研经费审计检查工作。第九条审计科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科研经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及时反馈审计意见,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对我院科研经费开展的
5、审计检查工作,监督审计检查结论的整改落实。第十条医学装备科、药学部负责科研资产的入账管理、院内配置、调剂使用和报废处置工作;负责科研经费购买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工作;负责院内科研试剂耗材与药品和设备使用费分担标准的制定、执行工作。第十一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按照国家、医院有关财务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开支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医院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医院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完善科研管理与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实现医院科研、财务等职能部门与课题组管理信息共享,实现科研项目经费从申报、评审、立项、
6、执行、查询、监控到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数字化,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第三章科研启动经费管理第十三条为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医院对立项的科研课题设立科研启动经费。第十四条医院以第一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无资助项目立项的,医院依据项目获批文件和项目预算配套经费。第十五条医院以第一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有经费资助的项目的,医院依据上级拨款和项目任务书进行相应配套。第十六条课题启动经费到位后,财务科设独立账目,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应建立科研经费台账、或者运用科研经费管理系统,保证经费的专款专用,科教科、财务科共同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应进行预算管
7、理,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收入预算包括纵向资金、横向资金、自筹资金。有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第十八条预算的编制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编列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第十九条获批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经费预算的,
8、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经费预算变更手续。第四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第二十条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与课题相关的专用图书资料、杂志费、印刷费、复印费、制作费、测试费、调研费、培训、进修费、课题论文版面费、以及科研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及其他合理支出等。第二十一条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开支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第二十二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以及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
9、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6)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培
10、训费、进修费、举办会议专家授课费等费用在该预算科目列支。(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土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不能在项目经费中领取劳务费)(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第二十三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1、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具体科研支出以立项批复文件和项目书为准。第五章科研经费报销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启动经费到位后,财务科告知科教科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向财务科提供已批复的项目预算表、申请书或合同等资料。第二十五条收到项目相关资料后,财务科设独立账目,并依据获批文件和任务书中预算进行经费配套,分别单独核算。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应建立科研经费台账或科研经费财务系统,保证经费的专款专用,科教科、财务科共同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拨款经
12、费和配套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开支。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使用按照我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在预算范围内,分别由经费使用经办人、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科教科初审岗、科教科负责人、经办人主管院长、科教主管院长、财务科科研会计、财务科出纳、财务科复核岗、财务科负责人、财务主管院长及院长等领导审核方可报销。报销时持报销单据与相关原始资料交至财务科。第二十七条科教科定期向各项目组集中反馈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以便于项目负责人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进程。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每年年终由科教科审核汇总后,形成经费结算表上报财务科,当年度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六章科研经费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
13、凡已立项的课题,科教科每半年对课题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记录,课题组年终以书面形式向科教科及科学技术发展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中期汇报、年度总结),以便课题工作的顺利完成。立项课题超过一年未启动,经院领导确认后,可收回配套科研经费。第三十条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课题不能完成时,课题负责人必须主动及时向科教科书面申请终止,经审核同意终止,撤回配套的科研经费。第三十一条课题负责人因调离、进修或退休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须提前半年提出报告,待办理完相关报批手续后,再作好阶段性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和研究工作的移交手续,最后才可正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办理有关离院手续。第三十二条对于不
14、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经院领导确认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需要领导确认)、两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处罚。第三十三条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超支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第三十四条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中的财政经费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结题两年后,配套经费财务科将转入“自筹科研资金提取数”,由医院统筹安排,用于医院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管理第三十五条医院、课题组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院内开展的科研经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
15、整改。第三十六条医院审计科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将科研经费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并及时提供审计检查结论,以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经费使用效益。对医院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科要加大检查和惩处力度,保障医院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第三十七条医院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评制度,审计科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申请、经费分配、绩效奖励和对科研项目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八条医院建立非涉密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医院内部公开项目基本情况、财务收支、审计情况、资产购置等信息,增加科研经费使用的透明度。第三十九条医院将逐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医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医院财务科与科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