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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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一、矿井瓦斯管理(一)通风区每月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比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面都必须设专人、专头随时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监控室落实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矿井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四)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格按照煤

2、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五)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六)机车进入回风区域必须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二、瓦斯超限处理(一)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作业,必须严肃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L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二)

3、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若发生临时停风或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区域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三)井下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不得有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达0.5m3以上),若发现瓦斯积聚必须进行追查处理;井下工作面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一经发现,必须作为事故认真追查当班瓦检员和施工队(组)的责任,严肃处理。(四)井下发现瓦斯积聚或超限,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当班处理不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Q绝不允许违背规程随意提高瓦斯管理浓度,否则不论造成事故与否,都要追究矿长和总工程师的责任。(五)回采工作面严禁用正压局扇强制稀释上隅

4、角瓦斯,严禁利用矿井总风压通过风管或风筒引排上隅角瓦斯。但可以采用合乎安全要求的抽出式风机抽排上隅角的瓦斯,抽排风机的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和阻燃性能,风简内瓦斯浓度控制不超过2.5虬与回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超过l%o(六)保护层工作面在瓦斯涌出量大的情况下,可设尾巷排放瓦斯,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尾排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2.5%,当尾巷瓦斯浓度达到2.5%时,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2,尾排巷道的瓦斯要引入总回风或分区回风流中,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规程的规定,并必须在风流汇合处设瓦斯监测探头。3,尾排巷道内不得有管线、钢轨、电气设备、金属支架及其他金属物。进出口两端必须设置

5、坚固的栅栏,揭示警标,不允许任何人员入内,并在出风侧设喷雾防尘设施4.尾巷内不准留有盲巷,尾巷的最低风速不得低于O.5mso5,尾排巷道要保持完好,防止垮塌堵塞,如需进入检查和工作,必须编制专门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入Q(七)工作面进、回风巷靠采空区侧的金属支架必须提前用木支护替换。对废弃巷必须打板墙进行封闭,并随着工作面的推进而搬移,防止瓦斯积聚,并必须在密闭前打栅栏,揭示警标,禁止用席子、风筒布等代替板密闭。(八)工作面进、回风巷尾子处的板墙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带机搬移,严禁施工队(组)或瓦检员搬移。(九)工作面上、下风眼必须畅通,并必须保证足够的通风断面,凡因风眼断面不符合设计而造成瓦斯超限,要追究作业队(组)的责任。(十)井下打钻,电钳工流动性作业,工作面进、回风巷尾子回料,必须佩带灵敏、准确、可靠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超限立即停止作业,否则必须严肃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十一)瓦斯排放严格执行“五不排”管理制度。瓦斯浓度3%以下,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由通风科按安全措施要求审批执行;瓦斯浓度3%以上,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佩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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