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基本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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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本章研究的主要问题有: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的本质;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的作用等。,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及本质,一、法的广、狭两种涵义,“法”字在古代汉语里,写做“”。由 水、去 三个单体字组成。,“律”的本义为齐一,即所谓“律者,所以范天下不一而归一”。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法律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泛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二、教育和法律的关系,1.区别 教育和法律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两者有本质的不同。2.联系

2、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活动,无论从教育的实施上,还是从受教育权的保障上,不能置于法律之外,而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是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三、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1是一种行为规则。2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3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四、教育法的本质,1法的本质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的本质与法的本质是一致的,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在培养人方面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社会主义

3、的教育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在培养人和受教育要求方面的意志体现。,五、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首先具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除此之外,教育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1.主体的多元性,2.适用范围的广泛性(1)教育对象的广泛(2)教育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3.法律关系的多样性 4.法律后果的特殊性(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3)注重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教育法的作用,(一)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 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法律规范实现的。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明确地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它明

4、确地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和可以怎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指出了方向。教育法正是通过诸条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引导性规范为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引了方向。,2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4.明确规定和保障与教育相关各方的权利 与义务 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含义,所谓规范,就是指人们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换言之,就是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以

5、及对违法者的制裁。所谓教育法律规范,就是通过一定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二、法律规范的构成,法律规范一般说来由三部分构成,或称之为三要素,即法定条件(假定)、行为准则(处理)、法律后果(制裁)。,1.法定条件(假定部分)这一部分规定适用某一行为规则的情况和条件。,2.行为准则(处理部分)这一部分是教育法律规范对行为基本要求的规定。,3.法律后果(制裁部分)法律后果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三、法律规范的类别,1.禁止性规范,2.义务性规范,3.授权性规范 4.允

6、许规范(任意性规范),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一、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 所谓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划分为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和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前者以行政法律关系最为典型,后者已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按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来划分:教育法律关系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法律规范调整的不同内容来划分:教育法律关系可分为: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7、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亦称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指的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和组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全体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对外关系中,国家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范围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三类: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的所有参加者。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家长;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公民、外国人和无

8、国籍人。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该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就是该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权利:权利是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简单来讲,权利就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二)义务: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是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三)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一方作为权利存在时,对于另一方必定表现出义务,反之易然。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9、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同时产生,同时变更,同时终止。(四)职权与权利,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亦称权利客体、权义客体。它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产品三种:(一)物:法学上的“物”是指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有关教育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经费、基金、学杂费等都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二)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也就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三)精神产品: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主要包括精神产品、智力成果。精神产品:教材、著作及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

10、、教法、专利、发明等教育科研成果。,六、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1.教育法律关系的普遍性(广泛性)(1)参与教育活动的主体具有广泛性(2)教育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2.教育法律关系的自然性 3.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性,七、关于教育权问题,“教育权”一词,由于享受和行使的主体不同,可做如下解释: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对一国教育的主权和兴办教育事业的权利;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所辖范围教育进行管理的职权;学校受国家委托而行使的教育职权教师受国家和学校委托而行使的教育职权;学生在教育过程中拥有的学习权以及适龄儿童要求受教育的权利;家长作为儿童的监护人行使的保护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归纳起

11、来,教育权主要包括公民的受教育权、主办教育的主权和进行教育活动的职权。,(一)国家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是现代教育权的主体。国家教育权包括国家的教育主权和管理教育的职权。(二)社会教育权指各种社会力量依法享有的教育举办和对教育的监督权。首先,我国的法律赋予并保障各社会主体的教育主办权。其次,我国法律规定并保障各社会主体参与对国家教育事务的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第三,我国法律规定了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义务。,(三)家庭教育权:主要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利。现代社会中家庭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家长的教育权利和义务。现代社会,家庭教育权具有如下特性:1家庭教育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定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2对子女进行公民教育是家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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