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著作权须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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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著作權須知,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四十條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三十七條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七月十日 總統令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總統令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

2、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一百十七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六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五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八十七條;並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增訂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四章之一章名、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二條之一至第八十二條之四、第九十條之三、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九十六條之二及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

3、七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一百零六條之三、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十五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總統令增訂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章之一章名、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之一、第

4、九十條之三、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總統令刪除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總統令增訂著作權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 總統令增訂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章名及第九十條之四至第九十條之十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 總統令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章章名、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著作權法,法規名稱:著作權法(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修正)第一章總則

5、1第二章著作5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10第一節通則10第二節著作人11第三節著作人格權15第四節著作財產權22第一款著作財產權之種類22第二款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30第三款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36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44第五款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67第四章製版權79第四章之一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80-1第五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81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84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90-4第七章罰則91第八章附則105,著作,3 I 3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的要件,不為著作權之標的,9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

6、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 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著作權保護之範圍,10-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的取得著作人與著作權人,10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11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

7、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著作權的取得著作人與著作權人,12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 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13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 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

8、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著作種類 5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六 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語文著作 詩、辭、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音樂著作 曲譜、歌詞戲劇、舞蹈著作 舞蹈、默劇、歌劇、話劇美術著作 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攝影著作 照片、幻燈片圖形著作 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著作種類,視聽著作 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錄音著作 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

9、於任何媒介物上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建築著作 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電腦程式著作 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之著作表演,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 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提示著作內容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姓名表示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著作內容之保護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著作財產權(一),重製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

10、、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各類著作都有。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暫時性重製,著作財產權(二),公開口述 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僅語文著作有之。,著作財產權(三),公開播送 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各類著作均有。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之。,著作財產權(四),公開上

11、映 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僅視聽著作有之。,著作財產權(五),公開演出 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有之。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著作財產權(六),公開展示 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有之。,著作財產權(七),公開傳輸 指以有線

12、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各類著作均有。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著作財產權(八),散布 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各類著作之著作人均有以移轉所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著作財產權(九),改作 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編輯 各類著作均有。但表演不適用之。,著作財產權(十),出租 各類著作均有。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

13、出租之權利。60: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 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合理使用著作財產權之限制,65 I、II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之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一,46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

14、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44但書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63 II:得改作該著作。63 III:得散布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二,47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

15、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87)內著字第八七二五三號公告 63 III:得散布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三,48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就其所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63 I:第1款情形,得翻譯該著作。63 III:得散布該著

16、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四,48之1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63 I:得翻譯該著作。63 III:得散布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五,49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六,50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63 I:得翻譯該著作。63 III:得散布該著

17、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七,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63 II:得改作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八,52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重製 v 引用63 I:得翻譯該著作。63 II:得改作該著作。63 III:得散布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九,54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63 I:得翻譯該著作。63條 III:得散布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十,55非

18、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63 I:得翻譯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十一,57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十二,58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

19、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十三,59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十四,59之一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十五,60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

20、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十六,61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十七,62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63 I:得翻譯該著作。63 III:得散布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十八,63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

21、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十九,64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二十,66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

22、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參考資料,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著作權法規及相關文宣資料項目著作名稱1.著作權法(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2智慧大旅行著作權專屬宣導網站(96年7月5日完成建置)3 阿吉的智慧財產秘笈(漫畫)4 智慧財產權教育宣導光碟(中、英文版)5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6.網路拍賣影音等光碟法律效果之說明 7.網友使用部落格(Blog)之著作權問題 8.有關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3款與散布權法律效果之說明 9.電腦伴唱機重製灌歌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 10 身心障礙族群適用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形之說明 11.歷年著作權法規彙編專輯 http:/www.tip

23、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歷年著作權法規彙編專輯.doc12.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法制之研究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研究報告/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期末報告960130.doc13.美國著作權法相關法案最新立法趨勢之研究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研究報告/美國著作權法相關法案最新立法趨勢之研究.pdf14.網路科技利用新型態之著作權法相關問題研究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

24、ght_book/研究報告/網路科技利用新型態之著作權法相關問題研究.doc15.自由軟體之著作權問題研究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研究報告/061218自由軟體之著作權問題研究期末報告摘要.doc16.VOD(Video on Demand)電腦點唱系統相關著作權問題之研究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研究報告/VOD(Video on Demand)電腦點唱系統相關著作權問題之研究.doc17日本著作權相關實務運作之研究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研究報告/日本著作權相關實務運作之研究.doc18.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參考資料,二、著作權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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