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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民事诉讼当事人,实例 金友春在通州先锋镇秦家埭村从事纺织加工。2011年12月23日,他花了6万多元买了一辆福田汽车,平时就停在厂门口的空地上。12月30日中午,空地北侧的一堆木板突然着火,将金友春的新车烧得只剩下了空壳。为了搞清真相,金友春调看了当天中午厂里监控拍下的视频。视频显示,在火灾发生前,曾有人在空地北侧燃烧废旧的纺织材料,但之后的情况因为突然停电没能录到。新车买回一周即毁,金友春想到起诉。,问题:谁是本案的被告?,一、当事人界定(一)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民事
2、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实施诉讼行为。2.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保护民事权益。3.接受法院裁判的约束。,(二)当事人的称谓因审级和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1.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2.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在特别程序中,称为申请人、起诉人。4.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分别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则分别称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5.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李文杰(11岁)小学三年级学生,张波(13岁)五年级学生。某日下午放学
3、后,李文杰与张波同行,一路上打闹中,李文杰用一个小石子打中张波的头部,张波即解下腰间的皮带追赶李文杰,结果打伤了李文杰的右眼,当即致李眼出血。回家后,李文杰的父母立即把他送进医院。经检查,李文杰的视网膜受伤,右眼视力受到严重损害,下降到0.3。出院后,李文杰的父亲李卫东以张波的父亲张为华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为华赔偿医药费损失5000元。,问题:1.本案的当事人是谁?2.李文杰(11岁)、张波(13岁)是否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
4、资格。,我国民诉法上的诉讼权利能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1)自然人(公民)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我国其他组织的具体类型(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浙江大学校友总会(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
5、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司法实践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分离胎儿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死者存在某些民事权利,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2.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它又称为诉讼能力。,自然人(公民)自然人诉讼行为能力在时间上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一致,同时取得,同时消灭。,9龄童命丧“麦莎”遗患父母状
6、告城建“麦莎”台风强降雨使河道水满为患直至溢进小区,使住在小区内的小孩玩耍时不慎溺亡,小孩父母悲伤之余认为城建部门和小区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责任,遂将他们告上法院,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孩子的父母认为,作为被告的城建部门在该小区设计上存在缺陷,留下安全隐患,小区的物业公司也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二者共同作用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小区的建设部门和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的概述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分类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二)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7、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三)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而形成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虽在同一诉讼中进行诉讼,但其诉讼行为是独立的,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 P140-141 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4.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思考:2009年
8、8月,嘉兴桐乡市区汇宇都市花园,有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意外发现楼板很薄,遂找来相关部门检测。结果发现,设计标准为12厘米厚的楼板,只有7厘米多,最厚处也只有10厘米,均不合格。截止11月30日,汇宇都市花园已有20户业主,以商品房销售系列合同纠纷为案由,将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到了桐乡市人民法院,总计争议标的720万元。立案庭已予以受理。,三、诉讼代表人代表人诉讼,也称群体诉讼或集团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下限10人),并且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进行诉讼,全体当事人承受由此而产生的诉讼结果的诉讼制度。,诉讼代表人,就是
9、代表人诉讼中的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从本方当事人中推选出的为维护本方利益进行诉讼的人。双重地位由全体当事人推选25人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进行诉讼,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思考王某与李某达成换房协议并已履行。王某盖在住房门口的小厨房,又卖给了同院的张某。李某住进该房后,发现小厨房影响其采光、通风和出入,与张某交涉无结果之后,遂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将王某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张某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将小厨房拆除。你认为在这个诉讼中,王某的诉讼地位如何?,三、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
10、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第三人分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第三人特征 1.第三人是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2.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在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4.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与原被告皆无共同的权利义务。,(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地位:在参加之诉中其处于原告地位。以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
11、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 诉讼参加人,思考老易要打官司,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朱律师签了委托合同,委托权限一栏写明“全权代理”。几个月后,老易到法院询问案子进展时得知,朱律师早已代老易撤诉。当老易追问法院为什么允许朱律师代他本人撤诉时,法官回答:委托合同中写了“全权代理”,意思就是被委托的律师有权代理老易进行一切诉讼活动,包括撤诉。请问,法官的回答是否正确?,四、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特征1.有诉讼行为能力;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
12、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一)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二)委托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1.一般授权委托人只作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2.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
13、、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要实施上述几项代理行为,必须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写明。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实施上述代理行为。,本讲重点 1.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2.掌握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3.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5.理解诉讼代理人的特征;6.掌握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诉讼地位。,案例分析 李某与赵某是邻居,李某委托张某包工包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付工钱、料钱2000元。但该墙砌完后不到三天便倒塌,并砸坏了赵某的财产,致使赵某受损失1000元。赵某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在诉讼中,李称该墙是委托张某砌的,不到三天就倒了,纯属工程质量问题,张某应负责任,应为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问题:李某的要求对不对?张某应否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