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参加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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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 诉讼参加人,2012年10月29日,2,本章主要内容:,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当事人三、共同诉讼人四、诉讼代表人五、第三人六、诉讼代理人,3,主题案例:,视频资料:当丈夫撞上妻子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什么是当事人?(3)王丽仙应该以谁为被告?(4)什么是共同诉讼人?本案各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什么关系?,4,几个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种。,5,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法

2、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的参加者,即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分类:,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法官)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定、委托、指定三种)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7,二、当事人,(一)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Party or Parties)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指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

3、告。,8,当事人的具体表现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集合体。,9,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0条:,(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10,(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4、(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11,(二)传统法学确定适格当事人的标准,如何正确确定当事人是当事人适格理论研究的问题。它是指作为具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依法对他人民事权益负有保护职责的人。确定当事人的标准就是解决起诉者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是民事程序法的重要内容。,12,61:,宁海雇用李生为其修缮房屋,李生在增高院墙时不小心将一块砖碰落墙外将路过的行人孙梦砸伤。孙梦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欲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谁?A宁海和李生 B宁海 C李生 D宁海全家,13

5、,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14,判定当事人适格的标准:,一般要看其是否与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与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是适格的当事人;否则,就是不适格的当事人。,15,美国的规定,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7条(a)规定,诉讼应以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名义提起。“真正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依照实体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人,但这

6、个人不一定是从诉讼中获得最后利益的那个人。,16,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财产保管人,以及为维护他人民事权益的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7,我国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诉讼主体必须是与本案有实体利害关系的人。但是,我国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比如,清算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18,62:,刘辰因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其妻子王亚申请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其财产由王亚代管。刘辰在失踪前曾向其同事李伟借款1万元,现已到期,李伟向

7、王亚索要欠款。王亚认为钱是刘辰借的,应等到刘辰回来再还。于是李伟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是:,19,A李伟为原告,刘辰与王亚为共同被告B李伟为原告,刘辰为被告,王亚为其法定代理人C李伟为原告,王亚为被告D李伟为原告,刘辰为被告,王亚为第三人,20,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还有:,(1)公民死亡后,仍然享有人格权,由其继承人担当诉讼。(2)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死亡的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3)侵权致人死亡的,死亡公民的继承人有诉讼实施权。(4)侵犯胎儿继承权的,胎儿的母亲的诉讼实施权。(5)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诉

8、讼法授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21,(6)破产案件中,清算小组对财产有管理权和诉讼实施权。(7)非法人组织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在诉讼活动中可成为诉讼主体。,22,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目前已经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环境保护;教育权利。,23,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

9、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目前公益诉讼主体的确定一直存在争议。链接:,24,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疑问:何为法律规定的机关?何为有关组织?公民个人没有权利吗?,25,(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两类:其一是纯程序上的,比如起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申请调解、申请财产保全、进行质证和辩论等。其二是带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的,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26,当

10、事人的上述权利在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上分为全权委托和一般委托。一般委托指委托人只享有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全权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实体上的权利。这类诉讼权利如果委托给代理人,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特别授权。,27,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其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二,遵守诉讼秩序;其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28,(四)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案外人,使案外人成为本案的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由于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而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发生后,诉讼程序继续向前

11、进行,原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继续有效。,29,1自然人权利义务的承担,自然人权利义务的承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债而产生的财产案件;财产案件当事人死亡的,一般会导致案件中止,等待继承人出现决定案件的进行与否;另一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案件。身份关系当事人死亡的,一般会导致案件的终结。,30,63:,贺建军与于美玲的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法院于1996年6月18日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并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同年6月21日,贺建军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同年8月8日在二审审理期间,于美玲遇车祸死亡。二审法院如何处理本案?A、中止案件审理,等待继承人出现 B、终结案件审理,等待继

12、承人出现 C、终结案件 D、中止案件,31,2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承担,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承担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一是法人、其他组织分立;其二是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其三是法人、其他组织破产;其四是法人、其他组织被撤销。,32,64:,甲市物资局所属的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于1998年10月与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欲提起诉讼。,33,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A

13、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 B甲市物资局 C、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或 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D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 甲市物资贸易公司,34,65:,丁某系某县东乡农民,1993年初,他手持盖有芦山县丰溪乡供销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介绍信,到桐乡达方工业公司购买桑苗。同年10月,桐乡方依约将价值10万余元的桑苗送到丰溪乡政府院内,但未能拿到规定货款。经了解,丰溪乡供销公司是由丰溪乡政府出资开办的公司。供销公司出借了合同专用章,丁某并非该公司职工。同年8月,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供销公司已经被乡政府下文强令撤销,但未对外公布。现在桐乡方欲以原告身份起诉。,35,如何确定本案被告?,A、丁某或丰溪乡供销公司B

14、、丁某和丰溪乡政府C、丁某和丰溪乡供销公司D、丁某、丰溪乡供销公司 和丰溪乡政府,36,在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只要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其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企业法人一经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丧失,不能再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企业法人在合法清算期间,由其独自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在企业法人未注销前,由企业法人和其开办者、投资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企业法人注销后由原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原企业的民事责任。,37,(5)诉与诉的合并,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

15、的请求。诉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只能向法院提出;第二,它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第三,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各方;第四,它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为提起原因。诉具有双重含义,即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启动民事审判程序的请求。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诉与起诉、诉讼、诉讼请求是不同的。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38,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解决。诉的合并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并可以防止

16、法院对几个有关联的诉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诉的合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几个诉应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二是几个诉在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方面有一定联系;三是将几个诉合并审理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诉的合并包括三种:第一,诉的主体合并;第二,诉的客体合并;第三,混合的诉的合并,即诉的主、客体合并。诉的合并一般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解决。诉的合并只是程序上的合并审理,各个诉的独立性并不因此而丧失,法院仍须就各个诉分别审查后作出判决。,39,三、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民事诉讼。共同诉讼由于把多数当事人置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也称为当事人的合并,或者诉的主体合并。共同诉讼有两种,即

17、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3)人民法院合并审理。,40,(一)必要的共同诉讼,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权利,要么有共同义务。也就是说,诉讼标的是共同的。,41,2、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意见,以下几种情形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挂靠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

18、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问题。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42,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借用问题。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43,担保问题。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

19、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以外,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44,继承问题。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统治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代理问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共有财产问题。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45,66:,1996年7月30日,佳诚信用社与邦汇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佳诚信用社出借给邦汇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借

20、款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用途为购货,月息12,借款期限自1996年7月30日至1997年4月29日止;博大房地产公司(下称博大公司)为邦汇公司的担保方,合同约定如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或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由担保方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46,博大公司以某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院内3720平方米房地产及地面建筑物作贷款抵押。该合同的借贷双方和担保方博大公司均加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同年8月3日,三方当事人共同到某公证处对借款合同及其抵押担保的房地产办理了公证手续。同年8月4日,佳诚信用社依 约向汇邦公司贷款500万元。后因贷款偿还发生纠纷。现佳诚信用社欲起诉,该列谁为被告?,47,A、邦汇公司B、博大公

21、司C、博大公司和邦汇公司D、博大公司和邦汇公司 和某农业技术推广中心,48,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只有全体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才适格,法院做出的判决才可能是正确的。诉讼开始后,法院如果发现共同诉讼人一方有遗漏,必须追加当事人。追加当事人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放弃实体权利,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被追加的原告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当追加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缺席判决。,49,4、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22、,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独立享有权利,独立承担义务。至于一个人的诉讼行为是否对他人有效,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50,(二)普通的共同诉讼,1、普通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则是一种可分之诉。,51,普通共同诉讼之所以可以分开审理,是因为:第一,普通共同诉讼原本就是若干独立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每一个案件都有自

23、己的诉讼标的,只不过若干案件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第二,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52,3、普通共同诉讼需要具备的条件,第一,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第二,由同一个受诉法院管辖;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第四,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第五,合并审理节省人力、物力,加速案件的审理。,53,四、诉讼代表人(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指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其中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人虽然不参加诉讼活动,但法院判决仍然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全体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身兼二任,他们既是当事人,又是其他当事人的代表人。由于他们是当事

24、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义务,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54,(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众多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而形成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诉讼代表人可以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推选产生,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这一部分的代表人参加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如果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可以自己参加诉讼或由法院指定;如果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另行起诉。,55,(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25、,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由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其效力及于全体的代表人诉讼。,56,(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2)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必须发出公告,公告期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其效力及于向法院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直接适用该判决,无需另行裁判。,57,五、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或者虽然不主张独立权利,但由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相对

26、原、被告而言,为第三方当事人。该第三方当事人又分为两种:一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8,(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9,(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不主张独立权利,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第三方当事人。,60,新民诉法56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27、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61,六、诉讼代理人,种类:1、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2、有权代理;无权代理3、一般代理;特别授权代理,62,(一)法定代理人,1、概念。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是专为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法定代理人作为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其诉讼代理权的取得,既不基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也不基于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而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社会利益,由法律直接规定。民诉法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63,

28、民法关于监护人的规定:,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64,2、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法定代理人

29、既是当事人民事行为的代理人,也是其诉讼行为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所进行的一切诉讼活动,均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在诉讼上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他不仅有权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代为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65,67:,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坷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双方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的正确表述是:,66,A原告是

30、林晨,林坷是林晨的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原告是林坷,被告是周志伟,李霞是证人 D原告是林坷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和周童,李霞是证人。,67,(二)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1、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68,68:,在民事诉讼中,不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哪些?A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B.限

31、制行为能力的人 C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D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69,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权限和特殊代理权限,特殊代理权限也称为全权代理。一般代理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全权代理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70,3、委托代理人的手续,民诉法59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国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32、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71,当事人必须出庭的案件,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72,罗满仓夫妇生有甲、乙、丙三个儿子,其中小儿子丙从小

33、患有精神疾病,原由罗满仓夫妇监护,后来丙娶妻王某,王某精神正常,并生有儿子丁和戊。罗满仓夫妇在A县某村有二层小楼一座,共有房屋10间。1989年,甲和乙先后到外地工作。1992年,罗满仓夫妇先后去世。请回答下列几个问题:,73,69:,1若王某欲以自己尽义务最多为由独占全部遗产。次子乙起诉要求分割遗产。(1)长子甲的法律地位应是:A、案外人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74,610:,(2)若乙起诉,应该以谁为被告?A、长子甲B、丙妻王某和丙为共同被告C、丙妻王某D、丙,75,611:,(3)长子甲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受理此案后,应A

34、、追加甲为被告 B、追加甲为原告C、推定甲放弃继承权 D、视为甲放弃继承权,76,612:,(4)长子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应 A、追加甲为被告 B、追加甲为原告 C、作为第三人 D、因甲方放弃继承权,不予追加甲为原告,77,2若丙夫妇二人于2005年先后去世。2006年,丙的长子丁将房产全部卖给了庚。甲和乙得知此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房产系自己与丙夫妇共有,属于共有财产。房产在未析产之前,丁、戊无权私自出卖全部房屋,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对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因此,甲和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丁返还房屋。,78,613:,(1)法院受理该案后,应()A、追加戊为原告 B、追加戊为被告 C、不予追加戊

35、 D、追加戊为第三人,79,614:,(2)法院受理此案后,庚在此案中的法律地位是:A、共同诉讼人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案外人,80,615:,(3)若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庚返还房屋,则:A、庚有权提出上诉 B、庚无权提出上诉 C、庚以丁或戊的名义上诉 D、庚另行起诉,81,思考案例:,居住在甲市A区的赵东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是其兄赵明(居住在甲市B区),赵明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赵东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泰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赵东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泰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赵东每年向正泰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82,2002年1月,赵东雇佣的修理工张丁(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吴仁(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张丁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基本报废,张丁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吴仁拟向法院起诉。,83,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2)吴仁应该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如果吴仁起诉,应该准备哪些基本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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