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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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权利主体人,简目,自然人 natural person;physical person法人 artificial person;corporation;合伙 partnership,第一节 自然人,自然人的概念生物学意义法律意义“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内涵外延,权利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监护住所,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意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失踪人权利能力问题宣告死亡人的权利能力问题,权利能力的意义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指可以享受权利的资格,又称为“人格”,同指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通则9A),自然人权利

2、能力的取得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的要件与证明与母体分离、独立呼吸(通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通则解释1a)胎儿权利能力问题,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的标准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死亡时间的证明与推定(继承法2a)反射利益之保护,二、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须有失踪的事实。.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2年.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须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的自然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

3、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的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的效力为失踪人财产设定代管人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即归于消灭。,三、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对比,宣告死亡的效力婚姻终止继承开始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冲突的,以事实为准。如:宣告死亡后财产被继承的,如

4、自然死亡前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按遗嘱处理。,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果财产关系:原物返还;原物不存在,适当补偿婚姻关系:未再婚的,自动恢复;再婚又离婚或配偶死亡,不得自动恢复子女关系: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同意”主张收养无效,不予准许侵权关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并赔偿损失。,案例分析某甲死亡宣告撤销案p.12,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又符合宣告失踪条件,按照申请宣告,同一顺序人申请不同,宣告死亡,案例分析王惠vs.冯敏p.6,四、行为能力,定义行为能力即意思能力,是指依自己的意思活动,使其行为引起一定法律上效果之能

5、力。行为能力的类型化(依年龄与精神状况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范围18岁以上,精神正常16-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行为效果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效果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双方行为(如合同)效力待定,单方行为(如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效果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无效。,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得单独实施的行为纯获利益的行为,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被许可营业的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行为能力及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五、责任能力,定义责任能力,又称为不法行为能力或过失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承担责任的能力。态样侵权能力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不履行能力特别注意义务的违反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思考: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差异,案例分析少年撞伤路人损害赔偿案p.19,六、行为能力的补正监护,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监护与亲权,监护人的确定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监护未成年人父母

7、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精神病人指定监护(协商不成)机关指定(前置程序)法院指定机关监护: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民政机关,张乙监护人确定案p.23,七、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所”的法律意义宁夏君信v.s.上海绿谷p.31,胎儿的权利能力,总括的保护主义:视胎儿为已出生台湾民法a.7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法定解除条件说个别的保护主义:例外情形有权利能力日本民法a.721 胎儿有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a.886 胎儿有继承权;等绝对主义: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继承法a.28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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