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章节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与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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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与规则,第一节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世贸组织贸易规则的分类第三节 贸易协定与协议的结构,第一节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一、非歧视原则 二、贸易自由化原则三、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 四、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五、公平竞争原则 六、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原则 七、地区贸易原则 八、例外与免责原则 九、透明度原则,一、非歧视原则,(一)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NT),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贸组织成员)的优

2、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含义,(1)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

3、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4)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要点,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的含义,(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

4、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要点,二、贸易自由化原则,(一)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含义(二)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要点(三)贸易自由化体现,(一)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含义,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5、二)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要点,1以共同规则为基础。成员方根据世贸组织的协议,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2以多边谈判为手段。成员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3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成员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成员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贸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4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成员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

6、带来的负面影响。5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贸组织承认不同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常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关税透明度高,易衡量,但对进出口商品价格有直接影响,特别是高关税,是制约货物在国际间自由流动的重要壁垒。因此,世贸组织在允许成员方使用关税手段的同时,要求成员方逐渐下调关税水平并加以约束,以不断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关税约束”是指成员方承诺把进口商品的关税限定在某个水平,不再提高。如一成员因实际困难需要提高关税约束水平,须同其他成员方再行谈判。,(三)贸易自由化体现,削减关税,非关税贸易壁垒通常是指除关税以外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随着关税水平逐步下调,非关税贸易壁垒

7、增多,且形式不断变化,隐蔽性强,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世贸组织就一些可能限制贸易的措施制定了专门协议,以规范成员方的相关行为,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不断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三)贸易自由化体现,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各国相互开放服务领域。但各国为了保护本国服务业,对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采取了诸多限制措施。这些限制影响服务业的公平竞争、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服务领域的资源有效配置,不仅对服务贸易本身,而且对货物贸易乃至世界经济发展都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为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与经营机会,分阶段逐步开放商务、金

8、融、电信、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三)贸易自由化体现,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三、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一)正当保护的含义(二)正当保护的表现(三)正当保护的措施,(一)正当保护的含义,世贸组织允许世贸组织成员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依据货物和服务产业竞争能力的差距,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维护本国国民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可以通过谈判作出正当的保护,即非歧视原则的例外。,(二)正当保护的表现,1.发展中国家保护程度高于发达国家。表现在发展中国关税总水平可以高于发达国家,1986年乌拉圭回合开始,发展中国家平均进口关税水平为14-15%,发达国家平均为5%左右;

9、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减让程度可以低于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承诺总体关税削在37%左右,二发展中国家承诺总体关税削减再4%左右;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的开放度可以低于发达国家,此外发展中国家还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2.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根据本身产业和服务业的竞争力的差距,设置不同的关税税率,对新兴产业(幼稚产业)的保护程度可以高于已经发展起来的产业业;服务业没有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3.知识产权要加强保护。与货物和服务贸易不同,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贸组织成员要求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4.世贸组织成员为了作到可持续发展,可限制某些

10、国内短缺的物资出口;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健康和安全,对进口产品设置技术、安全和质量标准,对达不到标准和规格的产品不许进口。,(三)正当保护的措施,1.在货物贸易上鼓励以关税作为主要的保护措施,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2.在服务贸易上,允许世贸组织成员逐步开放;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实施国民待遇。3.在知识产权上通过多种方式保护,如果发现侵权盗版等行为,可以采取边境措施和刑事措施,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时间。,四、稳定贸易发展原则,(一)稳定贸易发展的含义(二)稳定贸易发展的表现,(一)稳定贸易发展的含义,世贸组织所建立的多边贸易体系是要各成员方政府为各成员方的投资者,企业家,雇员和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

11、。这种贸易环境有利于开拓市场,创造更多贸易与投资的机会;同时给各种消费者提供丰富的物美价廉的商品。因此,要求这种贸易环境可以预见,并稳定地发展,即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如实地履行承诺的义务。,(二)稳定贸易发展的表现,1按关税减让表减让关税 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世贸组织成员都有自已的关税减让表。在关税减让表理列出税则号、水平名称,基础税率,最中税率和实施期。没有特殊原因,不能修改关税减日表和撤消关税减让表中的义务。2按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履行服务市场开放义务 在服务贸易中,稳定服务贸易发展原则是通过具体承诺义务实现。各成员方通过谈判,逐一按不同的服务部分作出承诺,并明确列入各成员方的市场准入减让表

12、。在减让表中列入对其他各成员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条件和国民待遇限制的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3严格执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贸组织成员必须保证知识产权在各自的法律体系中能够得到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处罚要足够严厉,当事人应能够请法院对行政决定进行复议。各国政府应保证这是产权所有者能够获得海关部门的帮助等。,五、公平竞争原则,(一)公平竞争原则的含义(二)公平竞争原则的要点(三)公平竞争原则的表现,(一)公平竞争原则的含义,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

13、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二)公平竞争原则的要点,1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2公平竞争原则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3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方。,(三)公平竞争原则的表现,1.通过反取消和反补贴等防止因取消和出口补贴而形成的不公平竞争。2.在服务贸易领域,世贸组织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为外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创造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机会。3.在知识产权领域,公平竞争原则主要体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4.约束政

14、府采购金额,扩大公平竞争机会。在“政府采购协议”中,把采购范围从货物扩展到服务、包括建筑服务,地方一级和公用事业单位的采购。而且对采购金额都作了约束,加强了保证公平和无歧视的国际竞争条件的规则。5.为防止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对贸易造成扭曲影响,世贸组织要求成员方的国营贸易企业按非歧视原则,以价格等商业因素作为经营活动的依据,并定期向世贸组织通报国营贸易企业情况。对国营贸易企业的贸易行为作了规范,防止出现与其它贸易企业竞争不公平的现象。,六、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原则,世贸组织不但保留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缔约方予以照顾的原则,而且充实和丰富了原则的内容。(一)允许发展中成员方用较长的时

15、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 如在农产品关税消减上,发达国家在6年内使关税降低36%,而发展中成员方在10年内使关税降低24%,最不发达国家免除降税义务;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对外资企业不可采用“当地成份”、“外汇平衡”措施,发达国家成员在2年内取消,发展中国家成员则可有5年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有7年过渡期。(二)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 如“农产品协议”规定,原则上取消并禁止进口数量限制,但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发展中成员方给予“特殊待遇”,即仍可采用进口限制措施,通常可长达10年之久。(三)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后者得以更好地履行义

16、务,七、地区贸易原则,按照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规定,区域经贸集团可以采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在两种形式下,集团内成员之间的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要逐步取消。在自由贸易区内,每个成员可以保留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而关税同盟则对非成员实行统一的关税。但无论哪种形式,影响经贸集团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贸易上的关税和规章,都不能比经贸集团建立以前更高和更加苛刻。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谅解与演绎”中,继承并发展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有关规定。首先确认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等经贸集团对成员间经贸发展和对世界经贸发展的贡献。其次把经贸集团的成立基础从货物贸易延伸到货物以外的领域,如服

17、务贸易。再次,重申成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约束条件,并提出具体要求。第一,确定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临时协定的“合理期间”一般为10年,如超过10年,则要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解释。第二,两者成立的所有通知要接受世贸组织工作组的检查。第三,二者要定期向世贸组织理事会作出活动报告。,八、例外与免责原则,(一)例外与免责原则含义(二)例外的构成(三)免责,(一)例外与免责原则含义,世贸组织要求成员方切实履行其所承担的各项义务,但也允许成员方在考虑历史传统、安全和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有所例外,即不实施非歧视原则。,(1)货物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具体规定了可免除成员方义务

18、的10种一般例外措施。(2)服务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成员方在不对其他成员构成歧视,或不对服务贸易变相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如下6种一般例外措施。,(二)例外的构成,一般例外,世贸组织沿用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安全例外,允许成员方在战争、外交关系恶化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对其他相关成员不履行世贸组织规定的义务。一般来说,采取安全例外措施的成员,是其安全利益需要的惟一判断者。换言之,国家安全利益是否要求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如贸易禁运、限制进出口乃至解除与其他成员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成员方自己有决定权,其他成员方的干预能力有限,除非当事方所采取的措

19、施明显地与国家安全无关。,(二)例外的构成,安全例外,区域经济安排可以分为双边形式和区域形式。双边形式,如美国和以色列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形式,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世贸组织成员可参加此类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对相互间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实质上取消所有限制,而区域外的世贸组织成员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当然,区域内部的成员,不能对区域外成员设立高于其参加一体化安排之前的贸易限制水平。,(二)例外的构成,区域经济安排例外,为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得到发展,世贸组织继承并强化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点和差别待遇,并把它们作为例外。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通过了关于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

20、国家充分参与的决定,通称“授权条款”。根据授权条款,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普遍优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半制成品和某些初级产品,提供普遍的、非互惠的、比最惠国待遇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可以订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协议,相互给予关税优惠,或取消非关税措施;发展中国家在履行多边达成的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可享受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东京回合”制定的非关税措施守则,对签署守则的发展中缔约方如何履行其义务作了特殊规定。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乌拉圭回合”各个协议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中成员可享有更长的过渡期;在服务贸易领域,发展中成员可

21、以根据本国服务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在多大范围和多大程度上开放其服务市场等。,(二)例外的构成,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知识产权领域,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的下述一些权利,可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可不给予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一般司法协助的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在世贸组织正式运行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中规定的权利。,(二)例外的构成,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只在签署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方之间实施,非签署成员不得享受其中的权利与义务。,(二)例外的

22、构成,诸边贸易协议的例外,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边境贸易是指毗邻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企业,在距边境线两边各15公里以内地带从事的贸易活动,目的是方便边境线两边的居民互通有无。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只对毗邻国家给予优惠。,(二)例外的构成,边境贸易例外,紧急限制进口措施也称保障措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方在符合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可暂停实施对有关进口产品作出的关税减让和其他承诺。紧急情况是指,成员方实施关税减让和其他承诺的过程中,出现了作出减让和承诺时未能预料的情况,导致某产品进口大量增加,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三)免责,紧急限制

23、进口措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规定,允许成员为促进建立某一特定产业而背离承诺,实施关税保护和数量限制的措施。这就是所谓的“保护幼稚产业条款”。建立某一特定产业的含义是指:建立一项新的产业;在现有产业中建立新的分支生产部门;现有产业的重大改建;只占国内供应相对较小份额的现有产业重大扩建;因战争或自然灾害而遭到破坏的产业重建。为促进建立某一产业,成员方可修改或撤回业已承诺的某些关税减让项目。如果采取上述关税措施仍无法达到促进建立某一产业的目的,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采取非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措施,但应与受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商。,(三)免责,保护幼稚产业措施,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因国际收支困难而

24、中止关税减让和其他承诺。成员方因国际收支困难而实施限制时,不得超出防止外汇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需的程度。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成员方应逐步放宽直至取消限制。对成员方国际收支状况,世贸组织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结论认定。所实施的限制措施,对其他成员方应一视同仁。,(三)免责,国际收支限制措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规定,每隔3年,成员可就修改或撤回业已作出的进口产品关税减让承诺进行谈判。特殊情况下,经世贸组织批准,可随时进行此类谈判。拟修改或撤回关税减让的成员方,须与受影响的成员方协商达成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成员方修改或撤回承诺义务也有规定,其实体规则和程序要求与上述类似。,(三)免

25、责,有关承诺修改或撤回,成员方可根据豁免条款,申请免除某项或某些义务。申请豁免,须说明义务豁免要达到的目的,以及用尽了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措施仍不能达到此目的。豁免申请须向世贸组织有关理事会提出,有关理事会在90天内进行讨论,并提交部长级会议作出决定。,(三)免责,义务豁免,九、透明度原则,(一)透明度原则的含义(二)贸易措施的公布(三)贸易措施的通知,(一)透明度原则的含义,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26、(二)贸易措施的公布,公布有关贸易措施,是世贸组织成员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如果不公布有关贸易措施,成员方就很难保证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贸易环境,其他成员就难以监督其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情况,世贸组织一系列协议也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世贸组织要求,成员方应承担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的义务。,(三)贸易措施的通知,为便于成员方履行通知义务,世贸组织相继制定了100多项有关通知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包括通知的项目、通知的内容、通知的期限、通知的格式等。各项协议对通知的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不定期通知,有的要求定期通知。不定期通知主要适用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更新,如技术性贸易壁垒

27、协议要求,只要成员方国内通过了新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就要立即通知。定期通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次性通知,如装运前检验协议要求,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对有关成员生效时,次性通知其国内有关装运前检验的法律和法规;海关估价协议要求,发展中成员方如要推迟实施该协议,加入时就应通知其意向。另一种是多次通知,有的要求半年通知一次,大部分则要求每年通知一次,如农业协议要求,成员方应每年通知对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总量。成员方还可进行“反向通知”,监督有关成员履行其义务。反向通知是指,其他成员方可以将某成员理应通知而没有通知的措施,通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不要求成员方公布的信息,同样也不要求成员方通知世贸组织

28、。此外,为提高成员方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世贸组织要求,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都要定期接受审议。这已成为世贸组织的一种机制,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贸易政策审议的内容,一般为世贸组织成员最新的贸易政策,它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被审议成员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情况。,第二节 世贸组织贸易规则的分类,一、世贸组织规则的意义二、世贸组织规则分类三、世贸组织规则的特点,世贸组织原则通过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转化为具体的货物、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使世贸组织原则更加具体化,以便于实施和操作。,一、世贸组织规则的意义,(一)按规则涉及领域划分(二)按贸易规则层次和解决问题划分(三)按照解决问题,多

29、边的贸易协议可以分为三类(四)按规则接受的局限程度划分,二、世贸组织规则分类,世贸组织规则包括三大领域,即货物贸易领域规则,服务贸易领域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规则。,(一)按规则涉及领域划分,世贸组织贸易规则分为框架规则和具体规则。框架规则被称为协定,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们确定了各自领域中的能体现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框架规则,作为具体协议确立的基础,带有指导性。具体规则体现在贸易协议上,是在贸易框架规则下就某个具体问题达成的具体协议,协议客体不同,协议内容也各有差异。如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达成的具体规则的协议就有:农业协议,纺织品与服装

30、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二)按贸易规则层次和解决问题划分,第一大类是贸易自由化的贸易协定与协议,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二类是“回归”到贸易自由化的贸易协议,如农业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因为二者都是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时背离了贸易自由化原则,在世贸组织下,通过这两个协议,逐步取消数量限制,回到自由贸易体制。第三类是规范非关税措施的协议,如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原产

31、地规则协议。这些协议不是取消这些要求,而是把这些要求规范化和合理化,不使它们构成国际贸易的障碍。第四类是公平竞争和补救的贸易协议,如反倾销协议,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第五类是加强保护的贸易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按照解决问题,多边的贸易协议可以分为三类,世贸组织贸易规则分为多边、诸边和展边规则三种。多边的贸易规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全部接受的贸易协定与协议所确立的规则,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下属的各种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具体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诸边的贸易规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自愿接受的贸易协议中确立的规则,该协议的接受者受到这些具体规则的约束

32、,该协议不接受者则不受这些具体协议规则的约束,如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对参加者这些协议的规则适用,非参加成员不受这些协议规则的约束。展边的贸易规则是指世贸组织和申请加入世贸组织尚未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家和地区均可自愿加入的贸易协议,该协议规则对参加者有约束。对不参加者没有约束力。如世贸组织建立后达成的信息技术协议规定,任何世贸组织成员及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参加该协议,但需要提交关税减让表、产品清单等文件,并获得该协议已有成员的审议通过。,(四)按规则接受的局限程度划分,(一)转化性(二)层次性(三)结合性(四)协调性(五)延伸性(六)介入性,三、世贸组织规则的特点

33、,第三节 世贸组织贸易协定与协议的构成,一、贸易协定的构成 二、贸易协议的构成,一、贸易协定的构成,(一)贸易协定的整体构成(二)贸易协定主体构成的要件(三)附件,多由主体和附件两大部分构成,(一)贸易协定的整体构成,(1)协定序言的位置:贸易协定的开始(2)贸易协定序言的内容。以序言表明贸易协定的宗旨,追求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途径。贸易规则领域不同,它们的表达方式不尽相同。1994年关贸总协定序言为:“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未目的,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

34、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二)贸易协定主体构成的要件,贸易协议的序言,组成部分列出贸易协定大的要件,诸如:协定的内涵、一般规则、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协定的实施与组织机构等。组成部分再具体化为条款。组成部分有的列出名称,有的不列出名称。1994年关贸总协定由四部分构成,前三部分未列出名称,第四部分列出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由七个部分构成,服务贸易总协定由六部分构成,两个协定各部分都列出名称。,(二)贸易协定主体构成的要件,贸易协定组成部分与条款,1位置:贸易协定文本以后单列 2意义:对贸易协定文本的补充 3内容:对贸易协定文本的注释

35、、条款的修订,后续工作的安排等。如服务贸易总协定文本后的附件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三)附件,(一)贸易协议的整体构成(二)贸易协议正文构成的要件(三)附件,二、贸易协议的构成,由正文与附件构成,(一)贸易协议的整体构成,(1)位置:贸易协议开头。(2)意义:表明贸易协议的意义,宗旨和达到宗旨目标的途径。,(二)贸易协议正文构成的要件,序言,(1)简单式。内容比较简单的贸易协议只列条款,不分部分。(2)复杂式。内容比较复杂的贸易协议,则分出部分,再纳入相关的条款机构等,有的协议条款前冠名,有的不写名称。,(二)贸易协议正文构成的要件,贸易协议部分与条款的构成,1.位置:文本后单独列出2.意义:对贸易协协议文本的补充3.内容:对贸易协定文本的注释,清单,解释性说明,具体的组织机构等。附件多少不一,如原产地规则协议只有两个附件,而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则由7个附件。,(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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