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安全保障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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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安全保障权,2007年广东消费维权十大事件,1.2007年3月,中山一冒牌厂家生产的伪劣热水器出现意外,致孕妇死亡案。2.2007年7月29日,陆丰市一少年使用“西崎牌”电风扇时,因风扇漏电被当场击中死亡。3.李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某美容美体中心丰胸不成反受害案。4.阳江市添能公司纺织用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5.果农投诉四会白沙农业服务站出售不合格肥料坑农案。6.徐闻县锦和镇农具咨询服务部劣质种子坑农案。7.英德假农药致柑桔严重失收案。8.阳春市岗美镇伪劣饲料致农户生猪死亡案。9.深圳宝安区环球通讯龙华二分店手机销售“假一赔十”案。10.珠海幼儿掉牙赔偿案。,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是消费者最

2、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安全权、安全保障权)一.定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P321,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内容(P322),消费者安全权,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1)生命安全权:,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如,食品有毒而致消费者死亡,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健康安全权:,消费者的健康安

3、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因食物不卫生而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消费者残疾等均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表现为价值的减少。财产安全权包括两个方面: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财产安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之外的财产安全。,瑕疵和缺陷的区别,瑕疵: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

4、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三.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的特点:,(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2)权利内容的限定性。(3)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性。(4)权利在行使上的主动性。,四.保障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_经营者的义务,一、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 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约定的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

5、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案情梗概,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某栏目的女主持人沈某和朋友们相约在安贞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沈某亲自订了12号包间,该

6、房间在2楼,邻近消防通道。当大家落座正要点菜之际,沈某的手机响起,即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包间斜对门3、4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后不见踪影。经寻找,发现沈某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高坠死亡。,消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该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费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

7、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直接责任,关于经营者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直接责任需要考察的要点,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生记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但张生记公司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京浙宾馆的过错行为与沈某坠楼身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两被告对沈某坠楼身

8、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沈某家属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共计68 4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赡养费72 000元、抚育费67 200元,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课小结,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定义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内容和特征经营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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