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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卢新明电话:电子信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对暂行规定主要调整如下:1、避险技术路线调整:a)服务的人群:由为无条件撤离人员服务修改为有条件和无条件撤离的全部遇险人员。b)避险目标要求:由为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改为确保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2、避险设计:由企业设计改为有资质的设计院统一设计3、设计内容:新增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等9项要求4、设计
2、审查:由企业批准、监察备案改为减少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论证5、永久硐室增加一个出口6、临时硐室有调整7、硐室供氧:供氧方式明确为钻孔、专用管路、自备氧三种方式8、钻孔及专用管路供氧,可以减少有害气体去除等4种设备,一、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强调除硐室避险设计以外还要有整体的系统性设计,方可实现“确保”目标。,有资质的设计部门不会采用没有安标许可的产品。自行加工的专用管路不一定合格。避免个别企业应付验收,简单的接入现有五大系统和管路,应付验收
3、和检查。发生事故追查避险装备建设责任时需要回答怎么实现“确保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的问题。,一、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结,确保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设计原则:科学避险涵盖五大灾害(尤其透水)。不管什么情况下确保遇险人员存活。合理硐室有危险源及生产用五大系统接入不一定可靠。适用 随时随地避险、地面指导避险。,避险系统的目标要求:确保第一次冲击活下来的人、都应该安全升井
4、。(其中包括:撤离避险、巷道避险、硐室避险)是避险技术路线的重大调整,确保的是的是全部遇险人员,巨资投入和避险效果要求相匹配。原来是: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只有两头关门的情况下才是无法撤离,事故率低,避险保护人数少,显得是大投入小保障。,一、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3.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设备选型与投资概算等。具体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要求整体设计后由主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避免降低投入和简单
5、应付指标,忽略设计原则和要求,满足“确保所有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包括透水避险,巷道撤离避险、否则就可能是不整体、不系统、不科学。,二、关于避难硐室建设,1.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除应当符合暂行规定第11及1722条目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如果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2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当不小于20米。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避难硐室应当按照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二、关于避难硐室建设,3.临时避难硐室的建设。采(盘)区布置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
6、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102条的要求,且硐室隔离门应当满足气密性要求,门墙设单向排气管,硐室内应当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护时间不小于45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安设压风自救装置。采(盘)区没有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暂行规定有关要求。4.各类避难硐室内均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系统,配置环境检(监)测仪器仪表,能够对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进行检测或监测。,三、关于永久避难硐室的生存条件保障,1.关于暂行规定第8条目规定的避难硐室的氧气供给保障要求。煤矿企业可根据矿井实际,在进行安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采取钻孔、专用管路、自备氧等不同方式作
7、为永久避难硐室的供氧方式。钻孔供氧方式是指在地面或井下布置大直径钻孔,通过钻孔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并借助钻孔实现通风、供电、通信等。钻孔供氧应当在地面或至少在该硐室所在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巷道上开孔,确保供氧安全可靠。,三、关于永久避难硐室的生存条件保障,专用管路供氧方式是指从地面通过井巷或钻孔布设具有有效保护的专用管路至避难硐室,通过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并可借助该管路实现通风、供电、通信等功能。自备氧供氧方式是指在避难硐室内储存足够氧气(空气)或设置自生氧装置,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主要依靠自备氧气(空气)或自生氧装置为避险人员提供氧气。,专用管路的基本要求在于“有效的保
8、护”技术。,自备氧的方式是考虑政策连续性的选择。没有毒气等灾害信息的支撑,进出硐室避险的时机不好判别,什么情况下使用可能有问题。实现“遇险人员确保安全避险”有距离。同科学适用的原则也有距离。,三、关于永久避难硐室的生存条件保障,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永久避难硐室内,应当储存保证气幕和压风喷淋需要的压缩空气。采用自备氧供氧的避难硐室,采用压缩氧供氧的,供氧管路应当进行脱脂处理;采用自生氧装置的,应当经充分的安全评估,保证自生氧装置可靠起动及在避难硐室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均衡供氧。,三、关于永久避难硐室的生存条件保障,2.关于暂行规定第8条目规定的避难硐室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
9、调节、动力供应等要求。对于布置有大直径钻孔、专用管路的永久避难硐室,在无外界供风、供电等支持情况下的额定防护时间不得低于开启钻孔、专用管路等供风、供电系统所需的最大时间。煤矿企业可在设计计算和测试的基础上,对避难硐室利用钻孔或管路进行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通信联络、动力供应等能力进行评估。如用钻孔或专用管路不能保证可靠实现相关功能的,应当合理设计、选择自备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大容量后备电源等设备设施。,专用管路扩展要求,计算和测试后可以替代四项装备,填补管线费用,好处是硐室的空调、压力瓶等维护量大大减少,高压氧气瓶带来的危害源减少,相当于设备饮食等
10、维护放到地面,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也说明避险六大系统应独立于生产安全的五大系统,没有强调必须利用现有装备,只是说“并与五大系统相连接”,四、关于紧急避险设施的安全标准,1.避难硐室配套用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仪器仪表、救援设备、非金属制品等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高压气瓶、压力仪表等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配备的食品、饮用水、急救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四、关于紧急避险设施的安全标准,2.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在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安装、使用。对于在暂行规定发布
11、前部分试点建设单位为满足试点建设需要,引进已取得国外安全许可的可移动式救生舱,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可在试点矿井进行工业性试应用。在工业性试应用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试应用安全。,五、关于紧急避险设施建成后的功能测试,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24、32条目等的要求,对建设、安装完成后的永久避难硐室及救生舱进行功能测试。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气密性检测,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当不大于350帕/小时;正压维持检测,在设定工作状态下紧急避险设施内部气压应当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压风系统检测,压风系统供风能力应当不低于每人每分钟0
12、.3立方米,噪声不高于70分贝;气幕和压风喷淋系统检测,气幕应当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高压管路承压检测,在1.5倍使用压力下保压1小时,压力应当无明显下降。2.煤矿企业应当进行硐室安全避险模拟综合防护性能试验,研究确定适合本矿区避险设施建设的经验和相关参数。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24.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32.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过程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
13、系统检查和功能测试。,煤矿安全十二五规划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新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办法(试行)河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以上个人见解供各位领导参考,谢谢,暂行规定,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暂行规定三、避难硐室,
14、17.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暂行规定三、避难硐室,18.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
15、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暂行规定三、避难硐室,19.避难硐
16、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暂行规定三、避难硐室,20.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21.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
17、应不小于20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二)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三)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