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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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的基本问题李 浩,讨论案例:1、北京市民马某于2001年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位于北京郊区某村的九间房屋。2007年,李某以马某是城市居民户口,无权使用集体土地为由,把马某告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马某则认为,当初买卖是双方自愿,且买卖已经过去了六年为由不同意撤销。问:此案应当如何处理?,2、陈某有私房一处,2002年2月以18万元将此房屋卖给王某,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3月,陈某将房屋交给王某使用,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陈某与王某因其他事情发生纠纷,陈某于2002年5月又以28万元将房屋卖给李某,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其后,陈某将18万元房款退还给王某,并要王该

2、房屋应当归谁所有某搬出该房,双方发生争执。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陈某地房屋买卖有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问:该房屋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某B拾金表一块,因找不到失主,便将金表交给公安部门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将该金表进行拍卖,被某C买去。某C因故将该表放在好友某D家,被小偷某E偷去。某E将此金表卖给某F。某F不幸猝死,其子女G和H为争继承该表相持不下,遂商请某A调解,某A认出该表正是一年前自己丢失的,当即提出返还该表的请求(经查该表确系某A丢失的),某G、某H不同意。某C得知后也要求返还给他,各方争执不下,便诉至法院。问:该表应否返还?如应返还,应返还给谁?如不应返还,理由何

3、在?,4、甲乙订立水果购销合同,约定由甲送货,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如期发运价值10万元的水果一车。丙送货途中,因洪水冲垮公路,被迫绕道,迟延到达,导致水果有轻微腐烂现象。乙方以逾期交货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收货物且拒付货款。丙多次与乙交涉无果,发现水果腐烂迅速扩大,当即决定以6万元价格将水果就地处理。问:损失由谁承担?,5、甲乙共同出资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6、甲、乙两人是邻居,

4、甲住在顶楼,乙住在四楼,双方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发生纠纷,甲以楼顶部分属自己所有,安装热水器可能损坏楼顶为由不同意乙安装。问:甲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一、物权制度概述(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是财产的一种,是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物权法调整的是有形财产。有形财产 物权法 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债权 合同法 侵权行为法,(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从调整的财产关系看,物权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支配和归属关系。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物权具有权利主体特定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

5、特点。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不是行为和智力成果。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物权的内容表现为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是支配权。5、从权利的法律属性看,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前者指在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并存,后指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干涉。6、从转移、变动方式看,部分物权(不动产物权)须采用公示方式。,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图,债权法原理 人 请求 人物权法 支原 配理 物,(三)物权的效力 1、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优先权,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优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6、(1)物权破债权;(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2、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击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四)物权制度的功能 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凡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要求制定较完善的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1、定分止争 2、物尽其用,二、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1、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它是各种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是完全的物权。2、他物权是指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它是不完全物权或限制物权。,(

7、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物权。我国的担保物权包括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 1、物权法是否违宪的争论 2、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物权是否应平等保护 3、对穷人的物权与富人的物权是否应平等保护,(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均予以遵守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该原则主要包括 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物权的

8、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第二,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第三,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三)公示、公信原则 1、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同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自古以来即为交付,即标的物占有的现实转移。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指当事人向国家专门机关申请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在国家设计的专门簿册上的事实或行为。2、物权的公信力 物权公示的效力包括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及对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

9、所说的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物权的公信力主要是指信赖以登记或占有为物权存在的表征,并有所作为者,纵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表征之人也不发生任何影响的效力。,四、财产所有权(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内容。财产所有权地内容包括:(1)占有权,占有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其中非法占有依占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2)使用权;(3)收益权。收益权一般归财产的所有人,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地约定,它也可以部分地归财产地合法占有人;(4)处分权。处分权能够改变财产地归属,是所有

10、权中最核心地权能,这项权能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二)财产所有权转移地时间与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负担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标的物有时会因暴雨、洪水、地震等灾害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因此法律必须对意外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司法实践是根据意外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负责的原则处理此问题的。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交易活动中,所有权一律从交付之时起转移于对方。因此,在买卖活动中,除非另有规定或约定财产未交付时,风险由卖方负担,如已交付,则由买方负担。,五、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物权的一种重要制度。它

11、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给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二)善意取得的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在民法上,“善意,主要指“不知情”,即行为人不知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2、善意取得的客体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但下列动产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2)盗窃物和遗失物。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有偿取得该动产 4、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 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一种物权关系,即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原所有人则丧失财产所有权。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而不是基于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产生的,故属原始取得。2.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 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债权关系:一是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三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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