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谋略篇研究(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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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 讲 教 师 简 介 张美中,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先后获得经济学税务专业硕士学位、经济学财政专业博士学位,中国资深纳税筹划理论与实践专家。毕业留校执教于中央财经大学,创立北京中企资盛咨询有限公司,出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为清华大学能源规划培训中心培训师,中国企业家协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注册纳税筹划师”认证项目首席专家,北京前沿讲座节目的“在WTO体制下的中国纳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主讲人和特聘专家。曾在北京、广州、深圳、海南、浙江、江苏、河北、云南、辽宁、黑龙江、山东、内蒙、新疆、安徽、陕西、福建、四川、湖北全国等地就“中国税收制度改革”和“纳税筹划实务操作和案例分析”主题对董事长、总裁(C

2、EO)和总会计师、财务总监(CFO)进行多场演讲。近五年集中为海南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国电投、国华电力集团公司、黑龙江电力公司、南方电网云南公司、南方电网贵州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首都钢铁、马鞍山钢铁、化工部中国恒天集团公司、克拉玛依石油管理局、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等国有大中型集团公司和上百家民营企业提供内训和咨询服务,受到广大客户、与会学员广泛好评。多次应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国家会计学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北襄樊笑坤总裁班等国内著名财经类院校的邀请重点讲授纳税筹划专题。首次在国内系统地提出“税收契约理论”、“企业生命周期纳税筹划理论”和“

3、分行业最优纳税方案选择”,并倡导纳税筹划向具体行业深入的观点。2000年至今独著或合著27本财务与税收专业书籍,代表著作有: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八大行业的纳税筹划(中国税务出版社)、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处理(中国税务出版社)、企业高层财务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最新纳税筹划案例点评(中国商业出版社)等;在财政研究、涉外税务、中国税务报、经济学消息报、中国财经信息资料、海峡财经导报、税收与市场调查和纳税方法研究等财经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达60多篇。,纳税筹划谋略研究(一),本讲座具有知识产权未经本人授权不得作为任何商业目的使用,主讲人:张美中 博士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4、北京中企资盛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比照,第一讲 纳税筹划研究领域及案例,纳税筹划研究的四大领域,合理避税,合法节税,税负转嫁,规避风险,中国外运集团公司的退税虚假合资,地产企业巧用转业军人,生产应税消费品企业的转嫁,2001年秦池酒厂的衰败2004年海南新世通制药厂新生产线的投资,业务流程,自由裁量,制度安排,政策信息,安庆板材综合纳税筹划华电集团房产出租方法的改变,鲍鱼王子,广东惠普,停业歇业,税收欺诈:偷、骗、欠、抗税,晓庆公司,北京视讯,北京医科,第二讲 纳税筹划概念与特点,1.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个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自身的一系列纳税事宜提前做好规划

5、,以期达到年度税负和纳税风险最小化的经济行为.,2、纳税筹划的特征,合法性,事前性,收益性,请注意它的本质特征!,全局性,成本性,纳税筹划全局性,第三讲 纳税筹划的切入点与特点,纳税筹划切入点,纳税筹划切入点,业务流程,税收政策,筹划方法,会计处理,案例点评:上海手套厂出口避税。,Solve the problems how to do,where,让渡,让渡标准,保留,委托,提供,上升,监督,保障,消费,私人产品,公共产品,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纳税人(人民),国家,政府,立法权力,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发展权,生存权,市场,税收规章,审计署,财产自保权,购买,第四讲 中国新一

6、轮税收制度改革理论基础,授 权 立 法,【业务流程改变的综合案例一】一 先装修后出租?还是先出租后装修?A企业是一家集团企业,建造一综合办公楼,准备装修后再交与各独立子公司使用。装修成本为2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地段市场参考租金为60万元/年。(一)先装修后出租 A集团公司税负:营业税及附加:6005.5%=33 房产税:60012%=72 印花税:6000.1%=0.6 所得税:(60033720.6200)33%=97.15 总税负:3372+0.697.15=202.75 各子公司税负:印花税:0.6 租金冲减所得税:60033%=198 集团年总税负:202.75-198=

7、5.35(二)先出租后装修(不装修市场参考价为40万元/年)A集团公司税负:营业税及附加:4005.5%=22 房产税:40012%=48 印花税:4000.1%=0.4 所得税:(40022480.4)33%=108.77 总税负:2248+0.4108.77=179.17 各子公司税负:印花税:0.4 租金冲减所得税:(400200)33%=198 集团年总税负:179.17-197.6=-18.43,【业务流程改变综合案例二】二 集团内部的固定资产出租抑或出售 B公司为一企业集团公司,有一套原值为600万元机械设备,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已使用五年,预计仍可使用年限为5年,市场公允价值为

8、300万元.市场公允租金价格为70万元/年.而其子公司C正准备要似使用这一设备.(一)出租给子公司:B公司税负:营业税及附加:705.5%=3.85 印花税:700.1%=0.07 所得税:(703.850.07)33%=21.81 B公司年税税负(3.850.0721.81)=25.73 承租人C公司税负:印花税:0.07 可冲减所得税:7033%=23.1 集团实际年总税负:25.7323.10.07=2.7 5年税负贴现值为:2.74.2=11.37(二)出售给子公司 以市场公允价格出售给C公司,B公司完全免税.双方各自承担印花税为3000.1%=0.3 结果:节约税收为11.370.6

9、=10.77,第五讲 纳税筹划大思维,政策寻租,典型案例之一:海南与广西北海,2006年12月31日前,对于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的税收优惠政策1:(1)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2)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此之前销售的,可相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渡假村。(3)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此日期之前转让销售时也可免征营业税、契税。(4)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

10、06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5)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此之前再转让销售时,也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2。(6)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2月31日,也适用上述第7条的税收优惠政策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3号,2000年5月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2002年12

11、月30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49号,2005年3月28日)。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2002年12月30日)。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2002年12月30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49号,2005年3月28日)。,政策规避,一、转让定价,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如适用

12、基本税率17%的增值税企业,为减轻增值税税负,将自制半成品低价售给适用低税率13%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本企业的销售额,但却使联营企业多得了利润,企业也可以从中多分联营利润,从而实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2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进行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故意抬高进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作为关联企业间的一种投资形式,货款比参股:更大的灵活性

13、。关联企业中的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报酬,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作为费用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贷款中的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关联企业一方为了增加关联企业另一方利润,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减少企业生产费用,达到盈利的目的。相反,为了造成关联企业另一方亏损或微利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则按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提高其成本。也有一些资金比较宽裕或贷款来源较畅的企业,由于其负相对较重,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负。4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

14、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露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自理、行政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多收、少收重不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即对哪一方有利时就向哪一方转移。当前尤为突出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下岗富余人员兴办厂办经济或第三产业,但工资报酬仍由原企业支付,减轻了原企瑚所得税负,增加了新办企业的利润。5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非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如有些企业将更新闲置的固定资产以不合常规的低价销售或处理给关联企业,其损失部分由盆业成本负担,减轻了所得税负。又如某些企业将本企业生产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

15、关联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人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得好处。这样即达到了减少税负的目的,又解决了企业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6通过固定资产租赁来转让定价,影响利润。比如融资租赁,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付租赁费,租赁期满后设备产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费中一般包括设备价格、手续费、付款利息等。关联公司之间发生有形资产租赁时,其租金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关联公司的利润水平。关联公司通过固定资产的出租来进行固定资产的转移,并可通过收取高额或低额的租金来转移利润。7通过费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比如,通过提取管理费的高低来影响企业成本;通过人为地制造呆账、损失赔偿,以此增加企业的费用支出;通过销售佣金、回扣来影

16、响产品销售收入,利用控制的运输系统,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来影响产品销售成本,达到转移利润避税的目的。8连环定价法。所谓“连环定价”法,就是参与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不是单纯的一家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而是延伸到境内两家或几家关联公司之间,后者经过多次交易,把最后环节因转让定价造成的避税成果分摊到各中间环节,从而掩饰转让定价的实质。由于我国自1991年正式实施转让定价税制以来,基本上都采用较易操作的成本加价法或核定利润法,即从比较利润人手,反证转让定价的不合理,以合理的利润来体现正常交易原则,调整范围也集中在直接与境外、关联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企业,即所谓的“两头在外”,或“一头在外”

17、的公司,这些特点就使连环定价避税更显出其隐蔽性的优点。,二、利用临界点突变,税法中临界突变点主要有以下几处:1、增值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又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销售价格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这里“1年”和“原值”便是临界点。2、消费税法中规定:香烟每标准条对外调拔价在50元以上的(含50元),适用税率为45%,每标准条对外调拔

18、价在50元以下,适用税率为30%。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其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适用税率为每吨250元,每吨在3000元以下的,适用税率为每吨220元。规定中50元和3000元为临界点。3、营业税法中规定,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税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其起征点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规定中起征点便是临界点。4、土地增值税法中规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

19、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规定中增值率50%、100%、200%即为临界点。又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越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规定中的20%即为临界点。5、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驶33%的比例税率。同时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规定中3万、10万便为临界点。6、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每级中月应纳税所得额的起点和终点都可视为临界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月应纳税所得额的起点和终点也同样为临界点,政策利用,1、增值税法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在基本税率基础上规定了低税率和征收率;对价外收费的规定;对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规定;对外购农产品、废旧物资和运费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时,对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当期”的规定;对兼

21、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税务处理的规定等。2、消费税法实行单一环节征收的规定;对包装物押金的规定;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的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汽车减征的规定;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规定;对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的规定等。,、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规定;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的规定;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规定;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规定;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抵扣的规定;资助科研开发费用扣除的规定;对技术改造中购置国

22、产设备投资支出抵免的规定;对不同行业广告费支出扣除的规定;对亏损弥补的规定;对税款的预缴的规定等。,项目差异:委托加工与自行生产的筹划,年,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50。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本文不予涉及。,委托加工: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应缴消费税=250

23、30=75(万元)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70050-75=275(万元)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700-100-75-75-95-275)(1-33)=536(万元)。(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以上例,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十160)(1-50)50=260(万元)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

24、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700-100-160-260)(1-33)=1206(万元)(3)两种情况比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等于前者之和170(75十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比委托加工方式是轻、还是重呢?仍以上例,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应缴消费税=7005U=350(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75 67=5025(万元)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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