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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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基础知识,(2009年),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一、统计:统计工作、统计资料、统计学二、政府统计1、概念:国家设立特定的机构专门负责经济和社会的统计工作,为人们提供关于一个国家的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重要的数量化信息。2、整体功能:信息、咨询、监督。,3、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4、政府统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基于2个原因)。,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1)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广义: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成一个有机体系。,2、特点:(1)

2、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大量技术性规范,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的调查制度、统计标准也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法的表现形式,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和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我国法律体系概览,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地方性规章(省级政府及其所在地市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地方性统计法规:比如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行政法规:如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法律:统计法,宪法,引申:统计法律体系(列举式),部门规章:如统计执法

3、检查规定,地方性规章:如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一、统计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三、地方性统计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省会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有制定权。如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四、统计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政府规章:省级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

4、的市和较大市的政府有制定权。如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相关知识点:法律冲突时的效力层次原则1、上位法下位法(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2)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之间不存在效力层次的问题,即两者一般不可比较。(要细分比较)2、新法旧法:即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如合同法(1999)中对于合同条款的规定优于民法通则(1986)中同一的规定。(这里既是新法优于旧法,也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特别法一般法:如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效力优于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再如反垄断法与电信法中的反垄断条款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

5、系。,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我国建立了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

6、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情况。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形成了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为主的检查制度。,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1、统计调查的分类(1)根据调查范围:全面调查、非全面调查(2)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3)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义务性调查、自愿性调查(4)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政府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2、政府统计调查: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3、民间统计调查:(1)自愿性(2)营利性目前,我国对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涉外调查的管理方面。所谓涉外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

7、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一、统计调查项目概念二、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法还规定,在发生重大灾情或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三、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及审批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定,或者有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国务院审批。其中,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8、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定,后者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部门及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三个部分,统计调查制度本身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但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果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二、统计标准

9、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统计标准,分为广义标准和狭义标准。广义,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广义的。指标涵义,是指统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计算方法是统计指标的计量方法和测量方法,是统计指标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分类目录,是根据统计调查资料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是统计分类标准的一种。统计调查的分类目录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采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形式。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计算机汇总的标志。三、统计标准 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其他

10、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部门统计标准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的需要制定部门统计标准,在一个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统计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在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方法1、统计法第10条: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1)普查:指为了详细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

11、三项国家周期性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2)抽样调查:在国际上,抽样调查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调查方法。在我国,如城乡住户调查、价格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3)定期全面统计报表:如月报、季报、年报等。合法的统计报表应具备的法定标识: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4)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统计调查证件,1、概念: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

12、发的工作证件”。这里的“工作证件”即统计调查证件,是调查人员在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2、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统计资料管理概述1、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2、管理体制:我国对统计资料的管理采用了“谁组织统计调查,谁管理统计资料”的原则。,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1、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制度 统计资料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部门、各企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

13、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2、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GDP联审制度,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等四个专业实行下管一级。3、统计资料的保管。统计法第十三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统计资料的提供,1、概念 统计资料的提供,是指统计机构将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统计报告和统计公报刊载于公共媒体,或放置开发场所,以便于各级党政机构和社

14、会公众查询,以及根据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特殊需求,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汇总后供其使用的活动。2、目的(1)为党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政府统计数据具有权威性。(2)为社会公众服务。分为无偿、有偿。,统计资料的公布,1、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2、实行定期公布制度。由统计法第十四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3、权限。由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

15、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两种情况执行。4、公布程序:核定、审批和备案。5、公布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1、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分为绝密级(核心秘密)、机密级(重要秘密)、秘密级(一般秘密)。应当表明密级、确定保密期限、严格审批手续。2、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漏。3、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法律要件为:A、不为公众所知悉 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C、具有实用性 D、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统计资料的保密,

16、关于统计资料保密的补充说明,1、统计数据与财务数据、统计部门与税务部门。企业单项调查数据绝对不会向税务部门提供,也不会向其他部门提供。因此我们要求统计数据尽管按照真实准确的来报,只要企业的统计数据是真实的,就算与财务数据出入很大,我们不会向税务部门通报。2、举例:如劳动保障部门问我们要数据,以便确定某个企业的真实人数、工资水平,我们肯定不会提供。这点绝对可以放心。3、统计部门的任何调查,单项资料(无论个人、家庭、企业)都是严格保密的。,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的设置: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

17、机构,包括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职责,统计人员,一、基本要求1、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体包括: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主要涉及统计、经济、计算机、法律、外语等方面。,二、职权1、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2、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3、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该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可要求提供资料的统

18、计调查对象进行改正)4、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5、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三、职责(义务)1、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2、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3、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统计从业资格,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为行政许可项目。国家统计局8号令颁发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20

19、07年5月,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作出修订,以国家统计局10号令予以发布。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2、意义:第一,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第二,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第三,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资料。3、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要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在

2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所谓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是指除承担一次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之外的统计任务的人员。,三、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1、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2、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3、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1、申请。提供申请表、身份证件、成绩单、彩色照片等

21、。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2年内有效。2、受理。3、审查。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机关的终审时间为20日,不能在20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审查期限再延长10日。4、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证书,1、已经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则可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2、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3、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逻辑关系:统计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律救济,

22、统计违法行为,1、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社会危害性。(2)行为人有过错。(3)违反统计法规定。,过错(刑法引申到行政法),。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而刑法理论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状态又进一步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两者的实质性区别其实已经在刑法第十四条的条文中

23、予以体现,就是“希望”与“放任”的区别。,1、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结果但没有预见到。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2、常见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1)虚报统计资料(实少报多)(2)瞒报统计资料(实多报少)(3)伪造统计资料(凭空捏造、无中生有)(4)篡改统计资料(非法修改)(5)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当年三次或上年一次、当年两次迟报。注意:一个月同时有两张报表迟报

24、,可以认定为迟报两次。,(6)拒报统计资料,包括四种形式:A、明确表示拒绝上报。B、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C、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D、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举例:1号 迟报 2号 迟报 5号 拒报即:某单位1号没有及时报送,统计局2号向其发出催报单,要求该单位在5号以前补报。即使该单位在5号以前补报了,仍为迟报。如果到5号仍没有上报,则为拒报。而5号之后即使报送了也是拒报。,(7)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8)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9)自行变更统计方法报送统计资料;(10)抗拒统计执法检查;(11)强

25、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或编造。(12)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编造(13)打击报复统计人员(14)违反保密规定。,统计法律责任,1、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1)统计法律责任承担者必须是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2、统计法律责任的形式:(1)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3、统计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

26、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在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统计行政处罚。(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3)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4、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依据法定、实施主体和职权法定、程序法定。(2)公开、公正原则(3)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5、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6、统计行政处分: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

27、监管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领导或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7、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行政处分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统计违法行为人,目前包括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2)实施主体不同: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处分的实施主体是有干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关。(3)性质不同:处罚是外部行政行为;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4)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进行申诉。,8、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

28、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在统计执法实践中,通报批评是统计法规定的一种统计责任形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建议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9、统计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指民事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章 统计执法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统计执法检查,(一)概念: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

29、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二)特征: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法定)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 行的。(三)方式 根据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 查;根据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分为全面检查 和重点抽查;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 查。,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1、立案条件(1)有明确的行

30、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严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2、调查。查清违法事实、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1)两人原则。必须要有2个以上的检查人员。(2)亮证原则。检查人员必须持证检查。(3)检查人员有权查看与检查相关的各种资料。也包括财务资料。,(4)检查人员有权复印证据材料。(5)检查人员有权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即在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后,检查人员可以将相关的资料带走查阅。(6)检查人员有权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如经理、统计员、会计)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3、处理(1)告知:统计

31、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被检查对象有权在规定 的日期内(三天)对有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2)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在浙江省,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作出对个人(公民)8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组织(法人)15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销案、作出处理、追究刑事责任。4、结案,行政处罚的执行,1、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

32、,处罚并不停止执行,被处罚对象必须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等到复议、诉讼结果出来以后再决定是否返还所缴纳的罚款及利息。2、缴纳罚款的日期:15天。3、加处罚款:超过法定日期,每天加处3的罚款。这往往导致最后要交的滞纳金数额比原本的罚款高很多,所以很不明智。(举例)4、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并不是交给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说明),统计行政复议,1、概念: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人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2、特征:(1)是行政机关的活动。(2)是上级对下级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3)以

33、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5)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3、复议范围:(1)行政处罚(2)行政不作为(3)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4、管辖:上级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5、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复议审查的内容:(1)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事实审)(2)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法律审)(3)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审)比如:检查时是否出示证件、是否为两人以上、是否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申请复议的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之内。(复议机关一般也要在60天作

34、出决定),统计行政诉讼,1、起诉的要件:(1)适格的原告(2)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要求什么,为什么,怎么了。(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如对行政处分不服就不能到法院起诉。(5)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一般的民事案件不能去中院起诉。一般情况下管辖权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2、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3、特征:(1)被告只能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原告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要解决的是

35、统计行政争议。(3)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4)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一种司法行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4、范围:行政处罚行为、不作为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5、统计行政诉讼原则。8个基本原则。6、管辖:(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2)对地方各级人民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由作出原

36、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7、起诉的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

37、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38、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一般情况下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7、法律效力不同。除终局复议外,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行。,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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