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村集体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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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盐都区村集体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为依法保护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有序推进乡村振兴,提升基层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现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出庭应诉工作作出如下指引。一、本指引适用于盐都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二、本指引所称村集体,包括盐都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小组等。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出庭应诉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按照诉讼要求出庭参加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行为。四、对于涉及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其他财产等重大集体利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案件,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出庭应诉。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涉及以下类型案件时,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不得缺席:(一)诉讼标的1万元(含)以上的案件;(二)村集体在答辩中自认明显不利事实的案件;(三)可能存在串通或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毁灭证据情况的案件;(四)可能形成示范性作用的案件;(五)本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案件;(六)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对村集体涉诉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好组

3、织答辨、履行举证责任等出庭应诉工作。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应诚信诉讼,积极保护集体财产和村民合法利益。八、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出庭应诉:(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共事务;(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区法院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村干部或律师等代理人出庭应诉。九、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区法院引导下做好下列出庭应诉工作:(一)庭审前

4、,认真研究案情、收集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或者委托代理人作好出庭应诉准备;在法定期限内向区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身份证明材料等。(二)庭审中,应当配合区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按照法庭要求举证、质证、陈述、辩论,不得拒绝回答审判人员问题,不得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积极协助配合区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三)涉及村集体经济纠纷案件时,与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案件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十、区法院发现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存在土地承包、补偿款分配、财务收支、公章使用等村务管理不规范行为,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十一、区检察院对村集体涉诉的案件审理全过程实施法

5、律监督。对在办案中发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补偿款分配、财务收支、公章使用等方面有管理漏洞的,应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十二、区司法局应加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力度,依法开展公证、一村一法律顾问等免费基层法律指引服务,促进村集体应诉水平的提升。十三、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可根据工作安排和需要,组织村集体负责人学习本指引相关内容,并将村集体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村(居)绩效考评。十四、区纪委、区监委对村集体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诉讼败诉责任追责的范围:(一)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二)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活动、调解活动等应诉工作不当导致案件败诉的;(三)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造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会员)重大经济损失。违反本指引,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十六、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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