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09022803989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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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违宪审查制度,重点内容:一、违宪审查的含义二、违宪审查主要模式三、建全中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一、违宪审查的含义,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区别,二、违宪审查主要模式,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2.立法机关审查模式3.专门机关审查模式4.复合审查模式,伟大的篡权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间:1803年人物介绍:马伯里:当时被任命的治安法官麦迪逊:当时的国务卿;制宪领袖之一马歇尔:上一任国务卿;当时的首席 大法官;执业律师、州议员、联邦外交特使、联邦众议员。,背景:总统和国会选举,联邦党一败涂地

2、。利用总统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占领司法阵地。(强总统、弱法院的政治背景。)马伯里官运受阻,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有排他管辖权,可以对美国政府官员下达强制令。起诉麦迪逊。,直接抗衡行政权。马歇尔的两难处境:一方面他非常想利用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建立联邦最高司法权威,乘机也教训政治对手。但他也深知如果对方不理睬,判决将成为历史的笑柄;另一方面如果不予审理,则无论最高法院还是他本人将更难以面对国人。,马歇尔作出了一份斩钉截铁而又不需要任何人执行或者“理睬”的判决。他的逻辑是:第一、申请人有权得到委任状,因为任命程序合法,拒发委任状不是法律授权的行为,是侵权;第二、被侵权的人应

3、该得到法律的救济。“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第三、由于司法法违宪,赋予联邦最高法院宪法没有给予的职权,故最高法院无权发出强制执行令。,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的优缺点,优点:(1)宪法诉讼有效及时的救济公民个人的权利。(2)保证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3)宪法得到经常性的贯彻与监督,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4)法院的严格的诉讼程序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的保障。缺点:(1)合法性的质疑。2)合理性的质疑。,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政党,

4、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务院有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可以调查违宪事件,并提出专门报告。英国新西兰芬兰中国朝鲜,古巴,越南,蒙古,土库曼斯坦,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的优缺点,最大的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缺点包括:(1)理论依据不足。代表的意志有可能和人民的意志发生冲突。(2)审查不利。自己审查自己。(3)审查不能。最高权力机关事

5、务繁多,召开议会的时间间隔造成了违宪审查的困难。也就是说没有个经常性的违宪审查机关保证违宪审查制度得以经常性的贯彻,对于保证宪法实施不利。,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法国:1958年宪法通过了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以宪法委员会为执行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的制度最终在法国确立。德国:195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相继颁布,以宪法法院为违宪审查专门机构制度在德国最终确立。,宪法委员会审查的优缺点,优点在于:(1)可以对法律进行事前审查,一经宣布违宪即被废止,保证了法律的同一性,也就使的社会生活中不会存在已生效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2)既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尴尬,又防止了司法机关故意弄权的发生,维护了人

6、民主权原则。缺点包括:(1)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关,政治倾向性强,也就是主观随意性较大。(2)在操作层面也存在种种缺陷,主要是抽象审查,不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其次还包括事先审查的片面性和申诉权力的局限性。(3)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稳定。,宪法法院模式的优缺点,优点:(1)既能受理公民的诉讼,以保护公民权利,又能行使抽象审查权。(2)兼具了议会审查和普通法院审查的优点,保障了违宪审查权的统一。缺点:(1)和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一样,也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质疑。(2)宪法法院不采用审级制度,很容易导致主观断案和草率断案的现象发生。(3)主观性较强,易受政党的政策影响。,三、建全中国的违宪

7、审查模式,(一)中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及问题1.没有一个明确的违宪审查主体。2.没有宪法可直接用于审理和解决宪法的争议纠纷的机制。3.没有一个高效率的操作程序。4.没有一个合理的违宪制裁机制。,“孙志刚案件”,年5月14日,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

8、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建议人在落款处郑重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二)我国成立专门机构维护法制的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该工作室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职权:专门审查包括国务院所立行政法规在内的、全国各位阶法规是否违宪违法,该工作室隶属法制工作委员会。,(三)我国成立专门违宪审查机构的几种设想:,1.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设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2.全国人大下设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3.全国人大下设一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4.现行的法律委员会增加违宪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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