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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2023年度粮食生产责任考核办法为强化粮食生产责任,充分提高农户种粮和各村抓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实现粮食生产“双稳”目标,确保我镇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全镇有粮食生产任务的村。二、考核内容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区粮食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从加强组织领导、稳定播种面积、稳定粮食产量、调优结构、绿色发展、品牌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方面进行考核。三、考核方式将考核贯穿于粮食生产全过程,坚持日常考评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年底加权平均确定结果。由镇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组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纪委对各考核对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6月底和10月中旬分别进行
2、一次粮食生产阶段性考核。11月,镇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日常考评情况和两次阶段性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四、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经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严格兑现奖惩,在全镇通报。奖惩措施如下:(一)对未完成年度播种面积任务且粮食生产工作考核排名末位、出现连片抛荒2亩以上或累计抛荒超过5亩或损坏一般农田1亩以上或损坏基本农田0.5亩以上的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取消全面先进单位评选资格;(二)对在国家、省、市、区督查检查粮食生产中,被发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问责、免职等处分。(三)对存在连片抛荒1亩以上或累计抛荒超过3亩现象的村,取消其该年度的涉农奖励;对抛荒的耕地依法取消相关惠农补贴,对连续两年抛荒的耕地,由村级集体依法收回耕地承包权;对累计抛荒1亩的新型经营主体取消推荐区级以上评先评优资格和各类涉农项目申报资格。(四)对粮食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各村根据考核结果,奖励0-3万元;评定镇级种粮标兵8名,按0.1万元/名的标准进行奖励(与省市区先进不重复奖励);(五)对在国家、省、市、区督查检查粮食生产中,被发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村,视情况对其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主任、分管村干部、包片村干部处以通报、约谈、问责、免职等处分;(六)对粮食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排名末位的村,取消其年度绩效评先资格。